鐵路樞紐貨運系統遷建工程既有線及站內增鋪改移施工安全措施23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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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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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鐵路樞紐貨運系統遷建工程既有線及站內增鋪、改移施工安全措施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制單位: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二XX年X月目錄第一章 總 則2第二章 施工臨時行車限界4第三章 行車地段施工5第一節 一般規定5第二節 施工防護與線路封鎖6第3.2.14條 施工防護的有關規定10第3.2.24條 線路發生故障時的防護辦法如下:12第三節 施工人員人身安全15第四節 涵洞接長施工作業安全規定16第五節 既有線及站內增鋪、改移16第四章 施工臨時道口18第五章 防護信號18第5.0.2條 鐵路信號分為視覺信號和聽覺信號。191、視覺信號的基本顏2、色:19第5.0.4條 防護中使用的移動信號有:19第5.0.5條 防護中使用的信號標志有:212、減速地點標:設在需要減速地點的兩端各20m處。21第5.0.6條 防護中的手信號有:21第5.0.7條 防護中使用的遮斷信號有:21第5.0.12條 設置及撤除信號時,必須按規定程序進行。22第六章 駐站聯絡員、工地防護員有關職責的規定22第一章 總 則第1.0.1條 根據xx正線車流密度大、速度快的特點,為規范項目部既有線施工安全作業標準,結合項目部現場的工作范圍及特點,特制定本措施。第1.0.2條 營業線施工系指動用營業線設備及影響營業線行車安全的各種施工。主要包括:增建復線、新線引入、技術3、改造、電氣化工程、穿跨營業線的建筑物施工、在線路隱蔽工程(含通信、信號電纜經路)上作業、影響路基穩定的各種施工;自動閉塞、電氣集中、線路大中修,路基、使用大型養路機械進行的線路作業;其它影響營業線行車安全的線路、路基、橋梁、通信、信號、房建、電力貫通線的維修,材料、機具在線路上搬運,在線路上卸碴等作業。第1.0.3條 凡涉及既有線的施工,施工單位必須與所在管段鐵路局的有關部門互相配合、協調工作,制定安全措施,簽訂書面協議后據以施工。第1.0.4條 施工單位要與設備管理單位和行車組織單位分別簽訂施工安全協議書,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未簽訂施工安全協議及施工安全協議未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嚴禁施4、工。第1.0.5條 嚴格執行施工申報審批制度,認真落實施工、維修天窗,對影響行車或影響設備使用的施工,須將施工計劃經設備管理部門會簽后報請行車組織部門批準,納入月度施工方案。第1.0.6條 施工需挖坑、挖溝時,事先應了解附近通信、信號線路位置走向,保證不影響既有設備的正常使用。第1.0.7條 鄰近既有線石方破碎、增建第二線、封鎖撥接線路、站場改建等涉及行車安全的施工,必須編制安全施工方案,報經所在鐵路局批準,納入施工計劃和運輸計劃后,經行車調度命令批準同意后,方準施工。第1.0.8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生產組織,認真貫徹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第1.0.9條 施工單位5、在施工管段內應設駐站聯絡員、工地防護員。聯絡員和防護員必須經過鐵路局所在站段有關部門嚴格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方準擔任該項工作。聯絡員和防護員必須由正式職工擔任。第1.0.10條 凡參加施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耳聾、色盲,并經安全考試合格,方準上崗操作。第1.0.11條 鐵路行車線上施工中的安全工作除應按本規則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和鐵道部的有關部門標準規范以及部頒各專項施工技術安全規則的有關部門規定。第二章 施工臨時行車限界第2.0.1條 限界是鐵路建筑物、設備及行車、車輛的輪廓尺寸線。施工中搭設腳手架、堆放材料、土方機械施工和工程列車運行等都不得超過限界,必須認真執行鐵路限界的規定6、。第2.0.2條 超限界列車必須通過施工區間時,所在區段鐵路局應事先通知施工單位拆除腳手架等障礙物,并派員會同施工單位檢查,確認符合要求后,才準放行超限界列車。第2.0.3條 一切建筑物、設備,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侵入鐵路建筑接近限界。與機車、車輛有直接相互作用的設備,在使用中不得超過規定的范圍。第2.0.4條 在設計建筑物或設備時,距鋼軌頂面的距離應附加鋼軌頂面標高可能的變動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換重軌等)。第2.0.5條 靠近鐵路線路修建各種建筑物及電線路時,必須經鐵路局批準。第2.0.6條 機車車輛無論空重狀態,均不得超出機車車輛限界。第2.0.7條 區間及站內線路曲線部分中心線間的水7、平距離,線路中心線至建筑接近限界的水平距離,均按曲線半徑大小,根據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的曲線上建筑接近限界加寬公式計算確定。第三章 行車地段施工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3.1.1條 在行車線上施工,需要在封鎖區間或限速運行條件下進行時,應按所在區段鐵路局的規定辦理固定封鎖區間或限速通過的申請。利用列車間隔時間進行施工時,應與鄰近車站事先聯系取得同意,并應加強防護措施。 第3.1.2條 安排施工方案必須以保障行車安全為前提,針對工點實際情況制定安全作業措施。第3.1.3條 施工工地未按規定設置防護不準開工,并不得擅自變更防護辦法。第3.1.4條 在既有線施工中,當既有線來車時,必須停止作業,人員和料具8、必須事先撤到既有線限界以外。第3.1.5條 工作量巨大或條件復雜的施工,必須封鎖區間或限制運行速度時,應在列車圖內晝間規定的空隙時間進行。第3.1.6條 施工前,應按審定的方案做好各項準備工作,除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外,并要確認信號設備、機具、材料齊全完好,封鎖和慢行無差錯,防護已設好,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方可發布施工命令。第3.1.7條 施工中,應嚴格按審定的方案作業。隨時掌握進度和質量;監督施工人員執行各項安全規定,消除不安全因素,并經常保持與防護員之間的聯系。第3.1.8條 開通線路前,要認真進行質量檢查,確認線路設備狀態達到放行列車條件,材料機具不侵入限界,做好記錄。第3.1.9條 9、列車通過后,要組織復查整修,確認線路,橋隧等設備已達到規定要求并做好記錄后方準收工。第二節 施工防護與線路封鎖第3.2.1條 施工地點與相鄰車站應有可靠直通電話聯系,每施工點應配備防護人員3人(其中一人守電話,線路兩端各派一人),在視線不良地段應增設中間聯絡員。第3.2.2條 施工單位接到調度命令后,必須確認施工起止時刻,并按批準的方案設好停車防護方可開工,并保證在批準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經雙方檢查符合列車放行條件后,通過車站值班員通知列車調度員開通區間。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開通區間或不能按正常速度運行時,應提前通知車站駐站聯絡員及車站值班員。第3.2.3條 未設好防護禁止施工;線路狀態未恢復到10、準許放行列車條件時,禁止撤除防護。防護信號的設置與撤除由施工負責人決定。第3.2.4條 在線路上做下列工作時,應辦理封鎖施工手續,設置移動停車防護信號。施工封鎖完畢放行列車或單機時限不超過45km/h。限速列車的時間、次數和速度由施工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決定。1、成段更換鋼軌超過100m。2、成組更換道岔或岔枕。3、成段更換或增加軌枕。4、成段更換或清篩軌下道碴。5、成段整修軌底坡。6、成段調整軌縫,拆開鋼軌接頭并插入短軌頭。7、曲線平面改造。8、一次起道量超過40。9、一次撥道量超過4010、使用凍害墊板一次總厚度超過40。11、拆除鋼軌全面更換橋枕。第3.2.5條 做下列工作,須辦理封鎖施工11、手續或經車站值班員承認,利用列車間隔施工,設置停車信號防護,施工封鎖完畢放行列車或單機時不限速:成段更換鋼軌不超過100米更換絕緣接頭夾板。更換或整修道岔尖軌、基本軌、轍叉、護軌、扳道器、轉轍連接桿、可動心軌道岔轍叉的長心軌、可動心軌凸緣與接頭鐵聯結螺栓。更換道岔扳道器下長岔軌、可動心軌道岔鋼枕及兩側相鄰岔枕或轍叉短心軌轉向軸處軌枕。在線路上使用直軌器、平軌機調直鋼軌。在線路上使用軌縫調整器調整軌縫而不插入短軌頭。單根抽換軌枕(行車速度120km/h以上地段)。使用有礙行車的中小型養路機械。抬起鋼軌,單根抽換橋枕。 注:如侵入建筑接近限界而不侵入機車車輛限界的左右及上邊各加150毫米范圍內時,12、可根據具體情況規定列車運行條件,并通知有關部門。跨越線路上部且有礙行車安全的施工。清理危石、砍伐危樹影響行車安全時。利用小型機械開挖側溝或基坑(限于不影響路基穩定的范圍)第3.2.6條 做下列工作時,應與車站值班員聯系,掌握列車運行情況,利用列車間隔施工,工地用紅旗(夜間紅燈)防護,放行列車或單機時不減速:1、個別更換夾板。2、使用彎軌器整直鋼軌。3、用有礙行車的軌縫調整器不拆開接頭整正軌縫。第3.2.7條 下列作業應辦理臨時封鎖施工手續,設置停車手信號防護。施工封鎖完畢放行列車或單機時限速與否及限速列車的時間、次數、速度由施工領導人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個別更換重傷鋼軌、轍叉或聯結零件。鋼軌、轍13、叉和夾板折斷后的緊急處理。線路發生脹軌后的緊急處理。更換橋上伸縮調節器(主要部件)。其他影響行車安全的故障處理。 第3.2.8條 在區間線路進行一般線路作業,應在兩端各5001000米處設置作業標防護(機械作業、作業標應設在1000米以外)。單線設在列車運行方向的左側路肩,復線設在列車運行的正方向。第3.2.9條 在作業過程中應及時進行預報、確報,如因施工地點與車站距離較近或施工條件較復雜而需要提前預報、確報時,工點負責人應事先與駐站聯絡員商定明確,并通知全體防護人員及施工人員。第3.2.10條 駐站聯絡員每次發出預報、確報或變更通知,工地防護員應復述一遍,以確認無誤,并在各自的記錄本內記載時14、間、車次、姓名和聯系事項備查。第3.2.11條 工地防護員發出預報、確報時,應加強警戒,注意瞭望,監視來車。在任何情況下,如施工地點的停車防護信號尚未撤除或待避工作尚未做好而列車臨近時,防護員應立即向列車顯示停車手信號,使列車停車。第3.2.12條 工點負責人如發現施工地點有妨礙行車安全的異常情況時,除采取緊急措施消除行車故障外,并應立即命令防護員顯示停車信號和通知駐站聯絡員轉告車站值班員暫不放行列車。第3.2.13條 當發出停工命令時,施工人員應立即撤除妨礙行車的一切障礙物,并迅速到安全地點待避。工點負責人確認安全后,應與路局安全監督員簽字確認后,方可通知防護員撤除停車防護。第3.2.14條15、 施工防護的有關規定封鎖區間施工時,施工領導人應充分做好一切施工準備,按批準的施工方案,在車站行車設備檢查登記簿內登記,通過車站值班員向列車調度員申請施工。車站值班員應盡速聯系,并應根據封鎖或開通命令,在閉塞機或閉塞電話上揭掛或摘下封鎖區間表示牌。列車調度員應保證施工時間,并向施工區間的兩端站、有關單位及施工領導人及時發出實際施工命令。施工領導人接到調度命令,確認施工起止時刻,設好停車防護后,方可開工,并保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經檢查達到放行列車的條件,辦理開通登記后,通過車站值班員通知列車調度員開通區間。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開通區間或不能按正常速度運行時,應提前通知車站值班員,要求列車調度員延16、長時間或限速運行。施工封鎖前,通過施工地點的最后一趟列車前進方向為不大于6的上坡道時,列車調度員可根據施工領導人的要求,在施工命令中規定該次列車通過施工地點后即可開工,列車到站后,再封鎖區間。上述命令應抄交司機及運轉車長,該列車不得后退。快速旅客列車到達施工地點前10min,必須停止影響列車運行的施工,且人員、設備等應撤至距鋼軌頭部外側2m以外,施工機械、物料堆碼必須放置牢固。第3.2.15條 臨時性利用列車間隔施工,施工領導人應通過車站值班員與列車調度員聯系。列車調度員應充分利用前一趟列車通過施工地點后,至下一趟列車到達施工地點前的時間,以命令將準許施工起止時刻通知兩端站車站值班員及施工領導17、人。施工領導人必須確信施工起止時刻,設好停車防護,并在商定時刻終了以前,將線路恢復到正常行車條件,撤除防護信號,通知車站值班員。車站值班員不得使列車提前開到該施工地點。不得利用快速旅客列車與前行列車的間隔進行施工。當利用前一趟列車通過施工地點后進行施工時,列車前進方向的上坡道不得超過6,并應向前行列車司機和運轉車長發布不得退行命令。第3.2.16條 利用列車間隔在線路上更換個別夾板,使用彎軌器整直鋼軌,使用有礙行車的軌縫調整器不拆開接頭調整軌縫,橋梁施工試頂梁身并回落原位,單根抽換橋枕作業時,施工領導人必須與車站值班員聯系,切實掌握列車運行情況。施工地點可用停車手信號防護。自動閉塞區間更換軌道18、絕緣,并應確認來車方向,兩個閉塞分區無列車時,可短路軌道電路,以通過信號機的紅色燈光防護。第3.2.17條 凡妨礙行車的施工及故障地點的線路,均應設置防護。防護人員應由指定的、經過考試合格的正式職工擔任。未設好防護,禁止開工。線路狀態未恢復到準許放行列車的條件,禁止撤除防護。施工防護信號的設置與撤除,由施工領導人決定。第3.218條 凡影響行車安全的施工,均應設置防護人員,進行線路封鎖施工,慢行施工、鋼軌探傷等作業及有人看守道口,線路故障防護,應配備和使用電話,無線電話、列車無線調度電話等通訊防護設備。第3.2.19條 在區間線路上施工時,根據線路速度等級、使用移動停車信號的防護辦法(按照鐵路19、工務安全規則第2.2.7條防護)。第3.2.20條 在站內線路或道岔上施工,使用移動停車信號的防護辦法(按照工務安全規則第2.2.8條防護)。第3.2.21條 在區間線路上施工時,根據線路速度等級,使用移動減速信號的防護辦法(按照工務安全規則第2.2.9條防護)。第3.2.22條 在站內線路或道岔上施工,使用移動減速信號的防護辦法(按照工務安全規則第2.2.10條防護)。第3.2.23條 在不需要以停車信號或移動減速信號防護的區間線路上作業,應在施工地點兩端5001000m處列車運行方向左側(雙線在線路外側)的路肩上設置作業標,列車接近該標時,司機須長聲鳴笛,注意瞭望。第3.2.24條 線路發20、生故障時的防護辦法如下:1、立即通知運行列車和車站,并在故障地點設置停車信號,如瞭望困難,遇降霧,暴風雨雪或夜間,還應點燃火炬。2、當確知一端先來車時,應先向該端,再向另一端放置響墩,然后返回故障地點。3、如不知來車方向,應在故障地點注意傾聽和瞭望,發現來車,應急速奔向列車,用手信號旗(燈)或徒手顯示停車信號,并將響墩放置在能趕到的地點,使列車在故障地點前停車。如瞭望困難,遇降霧、暴風雨雪或夜間,發現來車奔向列車前,應在故障地點點燃第二支火焰。第3.2.25條 區間線路上施工,車站與施工地點用電話聯系的程序規定如下:1、施工領導人應通過駐站聯絡員與車站值班員保持密切聯系,掌握列車運行時刻,有效21、利用列車間隔時間,計劃好施工作業的數量和進度,安排好勞力,工具和材料,設好防護后方可施工。在作業過程中應密切注意來車“預報”,“確報”等信號。(1)預報:車站對施工區間辦理閉塞時,駐站聯絡員應立即向工地防護員發出預報;如系通過列車,則應提前一個車站(即鄰站向本站發車時)發出預報。(2)確報:車站向施工區間發車時,駐站聯絡員應立即向工地防護員發出確報。如施工地點距車站較近或施工條件復雜,而需提前預報、確報時、施工領導人應事先與駐站聯絡員商定明確,并通知全體防護員及施工人員。(3)變更通知:預報、確報有變化時,駐站聯絡員應向工地防護員發出變更通知。2、工地防護員接到駐站聯絡員發出的預報、確報、變更22、通知后,均應立即按規定信號(用喇叭、信號旗等)向施工領導人重復鳴示,直至對方以相同信號回答時為止。同時應加強警戒,注意瞭望,監視來車與工地情況。如沒有中間聯絡防護員時,應以上述相同方式準確及時地將信息傳達給對方。駐站聯絡員與工地防護員應至少每35min通話一次。如通信聯系中斷,工地防護員應立即以停車信號防護,并通知工地領導人停止作業,機具下道,盡快將線路恢復到允許放行列車的條件,恢復工作未完不得撤除防護人員。無論是開工,收工或轉移作業地點,均應及時告知駐站聯絡員。3、駐站聯絡員應加強與車站值班員的聯系,雙線區段反方向來車時,駐站聯絡員要及時通知工地防護員轉報施工領導人。第3.2.26條 區間線23、路上施工設置或撤除移動停車信號防護的程序規定如下:1、設置移動停車信號防護時(1)抄錄并確認施工封鎖命令。(2)施工領導人通知兩端防護員設置響墩,并展開停車手信號進行防護。(3)設置施工地段兩端的移動停車信號。(4)發出施工命令。2、撤除移動停車信號防護時(1)施工領導人檢查確認線路已達到放行列車條件。(2)撤除施工地段兩端的移動停車信號。(3)通知兩端防護員撤掉響墩,收起停車手信號,確認線路處于開通狀態。(4)通知車站開通線路。第3.2.27條 使用停車信號防護的施工地點,在撤除停車信號后,如列車需減低速度通過施工地點時,在列車開來一端的防護員應用展開的黃色信號旗接車;慢行終點的防護員應用卷24、起的黃色信號旗接車。第三節 施工人員人身安全第3.3.1條 施工人員作業時應按規定使用防護用品、按章作業,應熟知各種信號及信號顯示方式。第3.3.2條 在區間步行時,應在路肩走行,所扛的工具不得侵入建筑限界。通過橋梁、道口或橫跨線路時,應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嚴禁來車時搶越。第3.3.3條 橫過車站股道或通過無人看守道口時,應止步瞭望,確認兩端均無列車開來時方準通過。第3.3.4條 不得在車底下避雨乘涼、從車底下鉆過或遞送料具,冬季施工不得戴無孔遮耳防寒帽。列車開動時嚴禁抓車、扒車、跳車。第3.3.5條 區間(包括站內正線)內一般在距離列車800米以外下道。鄰線不少于500米下道避車;在25、慢行條件下可距本線列車500米下道避車,鄰線可不下道,但必須停止作業并注意本線來車。第3.3.6條 作業人員下道后要面向列車,防止車上的車門或墜落物及繩索傷人。第3.3.7條 各級單位負責人應經常對職工進行人身安全教育,組織學習安全規章及有關安全操作技術。新工人未經安全技術教育,不得上道作業。作業時,應按規定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第3.3.8條 對機具設備要嚴格管理,經常檢修,精心使用,動力機械必須由考試合格、獲得上崗證書并經領導批準的人員操作。第3.3.9條 野外作業遇雷雨時,作業人員應放下手中的金屬器具,迅速到安全處所躲避,嚴禁在大樹下、電桿旁和涵洞內躲藏。酷暑、嚴寒季節,應采取切實措施,防止26、中暑、溺水、凍傷和煤氣中毒。第四節 涵洞接長施工作業安全規定第3.4.1條 在涵洞接長施工作業中,原有護壁或端翼墻拆除后影響邊坡穩定的,應分段拆除,先拆除放置新洞身基礎部分,以防路堤坍方,如拆除后有坍方可能,應及時用擋土板或草袋支護。第3.4.2條 新舊涵洞接頭處的基坑開挖后,應立即砌筑基礎,先放置一、二節管節或砌筑一段邊墻,回填路基邊坡,使既有線路基穩定后再繼續施工。第3.4.3條 在雨季施工時,要事先改移排水方位,做好防水圍堰,并對路基邊坡采取有效的支護措施。第3.4.4條 新線與既有線并行,既有線無涵洞,新線先做的涵洞伸入到既有線邊坡之內。施工完畢,應將邊坡回填夯實,切勿存水,涵洞與既有27、線相接處應設防水墻,防止浸水軟泡路基。第五節 既有線及站內增鋪、改移及鋪設臨時道岔作業安全規定第3.5.1條 在既有線及站內增鋪、改移及鋪設臨時道岔時,施工單位應于施工前將道岔設置方案報鐵路局批準。臨時道岔使用完畢后,按命令指定的日期拆除。第3.5.2條 道岔施工應由工點負責人統一指揮,并做好防護工作,在施工中切實掌握工程進度和質量,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第3.5.3條 道岔(包括臨時道岔)施工完畢后,應及時做好信號聯鎖,經鐵路局(分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由鐵路局(分局)命令開通使用。第3.5.4條 施工影響既有線的通信信號設備時,施工單位應通知有關部門電務段派員配合處理,事先進行登記,并28、經車站值班員簽認,方可開始施工。第3.5.5條 不得向通信、信號設備搭掛各種臨時線,如需要附掛施工電力線、廣播線、施工電話線時,應經有關部門電務段同意。第3.5.6條 在站內施工時,嚴禁人為造成軌道電路不能正常工作。第3.5.7條 因施工造成既有設備零部件損壞,電線路被炸、地下設施外露或損壞時,施工人員應及時采取措施,立即聯系有關部門派員進行修復,保證行車安全。第3.5.8條 鋪設便線、改道、撥道時,施工單位要制定嚴格的安全措施,并按所在區段鐵路局的有關規定報批封鎖施工計劃。開工前應向所在局調度所及區間兩端車站聯絡員密切聯系,經批準后,方可施工。施工完畢后,施工負責人要認真檢查線路設備狀態,材29、料機具不得侵入建筑限界,確認達到放行列車條件,才能撤除防護,開通線路,并向車站辦理銷點手續。臨時撥接線路C復插地段工程便線的撥接,工程列車進入工程線施工或卸料的施工行車安全事項,施工單位應與運營單位協商,按具體情況列為專項辦理。第四章 施工臨時道口第4.0.1條 既有線鋪設道口的準備工作就緒后,應與車站辦理封鎖手續,并確認已按規定設好防護,方可施工。第4.0.2條 道口鋪設前,應制定保證鐵路行車和公路交通在整個道口施工期間的安全措施。在市區內,宜安排在夜間施工,減少干擾。第4.0.3條 道口鋪面前,必須將該處鐵路線路進行整修,對道口應加強養護維修,經常保持道口標志和護樁設備完好,鋪面平整穩固,30、護軌輪緣槽尺寸符合規定。第4.0.4條 道口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派專人負責看守道口。道口看守人員必須是經過考試合格的正式職工,必須專職專用,不得兼做其它事,不得用民工或其它人員代替。第4.0.5條 道口看守人員必須堅守崗位,集中精力,認真瞭望,適時關閉欄桿(門)。確認線路無障礙,顯示接車信號;列車通過后,確認其他線無車時再打開欄桿(門)。第五章 防護信號第5.0.1條 信號是指列車運行及調車工作的命令,有關行車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信號顯示方式及使用方法,應按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執行。鐵路技術管理規程以外的信號顯示方式,須鐵道部批準,方可使用。地區性聯系用的手信號,由鐵路局批準。第5.0.2條 鐵31、路信號分為視覺信號和聽覺信號。1、視覺信號的基本顏色:紅色停車。黃色注意或減低速度。綠色按規定速度運行。2、聽覺信號:號角、口笛、響墩發出的音響和機車、軌道車的鳴笛聲。第5.0.3條 視覺信號分為晝間、夜間及晝夜通用信號。在晝間遇降霧、暴風雨雪及其他情況,致使停車信號顯示距離不足1000m,注意或減速信號距離不足400m,調車信號及調車手信號顯示距離不足200m時,應使用夜間信號。隧道內只采用夜間或晝夜通用信號。鐵路沿線及站內,禁止設置妨礙確認信號的紅、黃、綠色的裝飾彩布、標語和燈光。在規定的信號顯示距離內,不準種植影響信號顯示的樹木。對影響信號顯示的樹木,其處理辦法,由鐵路局規定。第5.0.32、4條 防護中使用的移動信號有:1、停車信號:晝間紅色方牌;夜間柱上紅色燈光。2、減速信號。(1)晝間黃色圓牌;夜間柱上黃色燈光(見鐵路工務安全規則附圖1-2)。減速信號牌應標明每小時限速公里數。(2)施工極其限速區段在原減速信號牌前方按不同速度等級的制動距離增設特快旅客列車減速信號牌,晝間與夜間均為反光膜黃底黑“T”字圓牌。(3)減速防護地段終端信號。晝間綠色圓牌;夜間柱上綠色燈光。在單線區間,司機在晝間應看線路右側減速信號牌背面的綠色圓牌,在夜間應看柱上的綠色燈光。第5.0.5條 防護中使用的信號標志有:1、作業標:設在施工線路及其鄰線距施工地點兩端5001000m處。2、減速地點標:設在需33、要減速地點的兩端各20m處。第5.0.6條 防護中的手信號有:1、停車信號:要求列車停車。2、減速信號:要求列車降低到要求的速度。第5.0.7條 防護中使用的遮斷信號有:1、遮斷色燈信號機顯示一個紅色燈光不準列車越過該信號機,不著燈時,不起信號作用。2、遮斷信號機的預告信號機顯示一個黃色燈光表示遮斷信號機顯示紅色燈光,不著燈時,不起信號作用。 第5.0.8條 凡影響行車安全的施工,均應放置防護人員進行線路封鎖施工、慢行施工及有人看守道口。線路故障防護,應配備和使用電話,無線電話,列車無線調度電話等通信防護設備。第5.0.9條 在區間、站內線路上和道岔上施工時應使用移動停車信號牌或移動減速信號進34、行防護。第5.0.10條 施工地點在進站信號機內方、進站道岔外方時,對區間方面的防護可用關閉的進站信號機,對車站方向的防護,在進站道岔前接頭處設置移動停車信號牌防護。第5.0.11條 復線區間施工地點在出站道岔與站界標間時對區間方向的防護,在對應站界標處的線路中心設移動停車信號牌。對車站方向的防護,在出站道岔前接頭處設置移動停車信號牌進行防護。第5.0.12條 設置及撤除信號時,必須按規定程序進行。第5.0.13條 防護員必須隨身攜帶必要的防護信號,手信號(紅色、黃色旗各一面),喇叭及響墩(一盒六個),火炬2支。第六章 駐站聯絡員、工地防護員有關職責的規定第6.0.1條 負責人應通過駐站聯絡員35、與車站值班員保持密切聯系,掌握列車運行情況;有效利用列車間隔時間,計劃好施工作業的數量和進度,安排好勞力、工具和材料,設好防護后方可施工。在作業過程中應密切注意來車“預報”、“確報”等信號。第6.0.2條 預報:車站向區間辦理閉塞時,駐站聯絡員應立即向工地防護員發出預報;如果通過列車,則應提前一個車站(即臨站向本站發車時)發出預報。能使施工負責人及時將一切機具撤出限界以外。第6.0.3條 確報:車站向區間發車時,駐站聯絡員應立即向工地防護員發出確報。如施工地點距車站較近或施工條件較復雜而需提前預報時,施工領導人應事先與駐站聯絡員商定明確,并通知全體防護員及施工員。第6.0.4條 變更通知:預報、確報有變化時,駐站聯絡應向工地防護員發出變更通知。第6.0.5條 工地防護員接到駐站聯絡員發出的預報、確報變更通知后,均應立即按規定信號(喇叭、信號旗)向施工領導人重復鳴示,直至對方相同信號回答為止,同時應加強警戒,注意瞭望,監視來車與工地情況,如設有中間聯絡員時,應以上述相同方式準確及時地將信息傳達給對方。第6.0.6條 駐站聯絡員與工地防護員應至少35min通話一次,如通信聯系中斷,工地聯絡員應立即以停車信號防護,并通知施工負責人停止作業,機具下道盡快將線路恢復到允許放行列車條件。恢復工作未完成不得撤除防護人員。無論是開工、收工或轉移作業點均應立即告知駐站聯絡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