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和裝修規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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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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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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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和裝修規范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本實操手冊 一所幼兒園”寶典 托兒所 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和裝修規范全文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以及裝修規范全文 JGJ39-87,在社會上鬧得沸沸揚揚的幼兒園 托兒所建筑設計和裝修標準與規范出臺,為規范幼兒園托兒所的經營和確保幼兒安全提供了更 多的保障和參考標準。第 1 章 總則第 1.0.1 條 為了使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設計能滿足安全、衛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 求,特制訂本規范。第 1.0.2 條 本規范適用于城鎮及工礦區新建、擴建和2、改建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鄉村 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可參照執行。 第 1.0.3 條 托兒所、幼兒園是對幼兒進行保育 和教育的機構。接納三周歲以下幼兒的為托兒所,接納三至六周歲幼兒的為幼兒園。一、幼兒園的規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為:大型:10 個班至 12 個班。中型:6 個班至 9 個班。小型:5 個班以下。 二、單獨的托兒所的規模以不超過 5 個班為宜。三、托兒所、幼兒園每班人數:1.托兒所:乳兒班及托兒小、中班 1520 人,托兒大班 2125 人。2.幼兒園:小班 2025 人,中班 2630 人,大班 3135 人。第 1.0.4 條 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3、,尚應執行民用建筑設計通則以 及國家和專業部門頒布的有關設計標準、規范和規定。第 2 章 基地和總平面 2.1 基地選擇第 2.1.1 條 四個班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應有獨立的建筑基地,并應根據城鎮及工礦區的建 設規劃合理安排布點。托兒所、幼兒園的規模在三個班以下時,也可設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層, 但應有獨立的出入口和相應的室外游戲場地及安全防護設施。第 2.1.2 條 托兒所、幼兒園的基地選擇應滿足下列要求:一、應遠離各種污染源,并滿足有關衛生防護標準的要求。 二、方便家長接送,避免交通干擾。 三、日照充足,場地干燥,排水通暢,環境優美或接近城市綠化地帶。 四、能為建筑功能分區、出入口、室外游戲4、場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條件。2.2 總平面設計第 2.2.1 條 托兒所、幼兒園應根據設計任務書的要求對建筑物、室外游戲場地、綠化用地及 雜物院等進行總體布置,做到功能分區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適宜,游戲場地日照充足,創造 符合幼兒生理、心理特點的環境空間。第 2.2.2 條 總用地面積應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第 2.2.3 條 托兒所、幼兒園室外游戲場地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必須設置各班專用的室外游戲場地。每班的游戲場地面積不應小于 60m2。各游戲場地之 間宜采取分隔措施。二、應有全園共用的室外游戲場地,其面積不宜小于下式計算值: 室外共用游戲場地面積 m2=180 20(N-1)注:1.15、80、20、1 為常數、N 為班數(乳兒班不計)。室外共用游戲場地應考慮設置游戲器具、30m 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貯水深度不超過 0.3m 的 戲水池等。第 2.2.4 條 托兒所、幼兒園宜有集中綠化用地面積,并嚴禁種植有毒、帶刺的植物。第 2.2.5 條 托兒所、幼兒園宜在供應區內設置雜物院,并單獨設置對外出入口。基地邊界、 游戲場地、綠化等用的圍護、遮攔設施,應安全、美觀、通透。第 3 章 建筑設計3.1 一般規定第 3.1.1 條 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熱工設計應與地區氣候相適應,并應符合民用建筑熱工 設計規程中的分區要求及有關規定。第 3.1.2 條 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必須按第 36、.2.1 條、第 3.3.1 條的規定設置。服務、 供應用房可按不同的規模進行設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動室、寢室、乳兒室、配乳室、喂奶室、衛生間(包括廁所、盥洗、洗浴)、 衣帽貯藏室、音體活動室等。全日制托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與寢室宜合并設置。 二、服務用房包括醫務保健室、隔離室、晨檢室、保育員值宿室、教職工辦公室、會議室、值 班室(包括收發室)及教職工廁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兒所、幼兒園不設保育員值宿室。 三、供應用房包括幼兒廚房、消毒室、燒水間、洗衣房及庫房等。第 3.1.3 條 平面布置應功能分區明確,避免相互干擾,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 3.1.4 條 嚴禁將幼兒生活用房設7、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第 3.1.5 條 生活用房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表 3.1.5 的規定。生活用房室內最低凈高(m)表 3.1.5房間名稱 凈高 活動室、寢室、乳兒室2.80音體活動室3.60注:特殊形狀的頂棚、最低處距地面凈高不應低于 2.20m。第 3.1.6 條 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筑造型及室內設計應符合幼兒的特點。第 3.1.7 條 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應布置在當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滿足冬至日底層滿窗 日照不少于 3h(小時)的要求,溫暖地區、炎熱地區的生活用房應避免朝西,否則應設遮陽設 施。第 3.1.8 條 建筑側窗采光的窗地面積之比,不應小于表 3.1.8 的規定。窗地面積比表 8、3.1.8房間名稱窗地面積比 音體活動室、活動室、乳兒室1/5 寢室、喂奶室、醫務保健室、隔離室1/6 其它房間1/8注:單側采光時,房間進深與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 2.5。第 3.1.9 條 音體活動室、活動室、寢室、隔離室等房間的室內允許噪聲級不應大于 50dB,間隔墻及樓板的空氣聲計權隔聲量 RW 不應小于 40dB,樓板的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 nTW 不應 大于 75dB。3.2 幼兒園生活用房第 3.2.1 條 幼兒園生活用房面積不應小于表 3.2.1 的規定。第 3.2.2 條 寄宿制幼兒園的活動室、寢室、衛生間、衣帽貯藏室應設計成每班獨立使用的生 活單元。第 3.2.39、 條 單側采光的活動室,其進深不宜超過 6.60m。樓層活動室宜設置室外活動的露臺 或陽臺,但不應遮擋底層生活用房的日照。第 3.2.4 條 幼兒衛生間應滿足下列規定:一、衛生間應臨近活動室和寢室,廁所和盥洗應分間或分隔,并應有直接的自然通風。生活用 房的最小使用面積 m2表 3.2.1 規模大型中型小型備注房間名稱活動室505050指每班面積寢室505050指每班面積衛生間151515指每班面積衣帽貯藏室999指每班面積音體活動室15012090指全園共用面積注:1.全日制幼兒園活動室與寢室合并設置時,其面積按兩者面積之和的 80%計 算。 2.全日制幼兒園(或寄宿制幼兒園集中設置洗浴設施時10、)每班的衛生間面積可減少 2m2。寄宿制 托兒所、幼兒園集中設置洗浴室時,面積應按規模的大小確 定。 3.實驗性或示范性幼兒園,可適當增設某些專業用房和設備,其使用面積按設計任務書的要求2 設置。二、盥洗池的高度為 0.500.55m,寬度為 0.400.45m,水龍頭的間距為 0.350.4m。三、無論采用溝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應有 1.2m 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設幼兒扶手。每個廁位 的平面尺寸為 0.80m0.70m,溝槽式的槽寬為 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為 0.250.30m。四、炎熱地區各班的衛生間應設沖涼浴室。熱水洗浴設施宜集中設置,凡分設于班內的應為獨 立的浴室。第 3.211、.5 條 每班衛生間的衛生設備數量不應少于表 3.2.5 的規定。每班衛生間內最少設備數量表 3.2.5污水池(個),大便器或溝槽(個或位)小便槽(位),盥洗臺(水龍頭、個)淋浴(位) 144682第 3.2.6 條 供保教人員使用的廁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內分隔設置。第 3.2.7 條 音體活動室的位置宜臨近生活用房,不應和服務、供應用房混設在一起。單獨設 置時,宜用連廊與主體建筑連通。3.3 托兒所生活用房第 3.3.1 條 托兒所分為乳兒班和托兒班。乳兒班的房間設置和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 3.3.1 的規定,托兒班的生活用房面積及有關規定與幼兒園相同。乳兒班每班房間最小使用面積 m2表 312、.3.1 房間名稱 使用面積 乳兒室 50 喂奶室 15 配乳室 8 衛生間10貯藏室6第 3.3.2 條 乳兒班和托兒班的生活用房均應設計成每班獨立使用的生活單元。托兒所和幼兒 園合建時,托兒生活部分應單獨分區,并設單獨的出入口。 第 3.3.3 條 喂奶室、配乳室 應符合下列規定:o 一、喂奶室、配乳室應臨近乳兒室,喂奶室還應靠近對外出入口。二、喂奶室、配乳室應設洗滌盆。配乳室應有加熱設施。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時,應有獨立的 通風、排煙系統。第 3.3.4 條 乳兒班衛生間應設洗滌池二個,污水池一個及保育人員的廁位一個(兼作倒糞池)。 3.4 服務用房第 3.4.1 條 服務用房的使用面積不13、應小于表 3.4.1 的規定。第 3.4.2 條 醫務保健室和隔離室宜相鄰設置,幼兒生活用房應有適當距離。如為樓房時,應 設在底層。醫務保健室和隔離室應設上、下水設施;隔離室應設獨立的廁所。服務用房的最小 使用面積 m2表 3.4.2 規模 大型中型小型房間名稱 醫務保健室 12 12 10 隔離室 28 8 8 晨檢室151210第 3.4.3 條 晨檢室宜設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處。 第 3.4.4 條 幼兒與職工洗浴設施不宜共用。3.5 供應用房第 3.5.1 條 供應用房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表 3.5.1 的規定。供應用房最小使用面積 m2 表 3.5.1 廚房規模大型中型小型 房間名稱主副14、食加工間453630主食庫151015副食庫1510冷藏庫864配餐間181510消毒間12108洗衣房15128第 3.5.2 條 廚房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托兒所、幼兒園的廚房與職工廚房合建時,其面積可略小于兩部分面積之和。 二、廚房內設有主副食加工機械時,可適當增加主副食加工間的使用面積。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燒火間是否設置及使用面積大小,均應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四、托兒所、幼兒園為樓房時,宜設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3.6 防火與疏散第 3.6.1 條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防火設計除應執行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外,尚應符合本 節的規定。第 3.6.2 條 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在一、二15、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中,不應設在四層及四層 以上;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不應設在三層及三層以上;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不應超過一層。平 屋頂可做為安全避難和室外游戲場地,但應有防護設施。第 3.6.3 條 主體建筑走廊凈寬度不應小于表 3.6.3 的規定。走廊最小凈寬度 m 表 3.6.3 房間布置 雙面布房單面布房或外廊房間名稱生活用房1.81.5 服務供應用房1.51.3第 3.6.4 條 在幼兒安全疏散和經常出入的通道上,不應設有臺階。必要時可設防滑坡道,其 坡度不應大于 1:12。第 3.6.5 條 樓梯、扶手、欄桿和踏步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樓梯除設成人扶手外,并應在靠墻一側設幼兒扶手,其高度不應16、大于 0.60m。二、樓梯欄桿垂直線飾間的凈距不應大于 0.11m。當樓梯井凈寬度大于 0.20m 時,必全措施。三、樓梯踏步的高度不應大于 0.15m,寬度不應小于 0.26m。 四、在嚴寒、寒冷地區設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樓梯,應有防滑措施。第 3.6.6 條 活動室、寢室、音體活動室應設雙扇平開門,其寬度不應小于 1.20m。疏散通道 中不應使用轉門、彈簧門和推拉門。3.7 建筑構造第 3.7.1 條 乳兒室、活動室、寢室及音體活動室宜為暖性、彈性地面。幼兒經常出入的通道 應為防滑地面。衛生間應為易清洗、不滲水并防滑的地面。第 3.7.2 條 嚴寒、寒冷地區主體建筑的主要出入口應設擋風門斗,其17、雙層門中心距離不應小 于 1.6m。幼兒經常出入的門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在距地 0.601.20m 高度內,不應裝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 0.70m 處,宜加設幼兒專用拉手。 三、門的雙面均宜平滑、無棱角。 四、不應設置門坎和彈簧門。五、外門宜設紗門。第 3.7.3 條 外窗應符合下列要求一、活動室、音體活動室的窗臺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 0.60m。樓層無室外陽臺時,應設護欄。 距地面 1.30m 內不應設平開窗。 二、所有外窗均應加設紗窗。活動室、寢室、音體活動室及隔離室的窗應有遮光設施。第 3.7.4 條 陽臺、屋頂平臺的護欄凈高不應小于 1.20m,內側不應設有支撐。護欄宜采用垂 直線飾,18、其凈空距離不應大于 0.11m。第 3.7.5 條 幼兒經常接觸的 1.30m 以下的室外墻面不應粗糙,室內墻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潔的 材料,墻角、窗臺、暖氣罩、窗口豎邊等棱角部位必須做成小圓角。第 3.7.6 條 活動室和音體活動室的室內墻面,應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環境布置的條件。 第 4 章 建筑設備4.1 給水與排水第 4.1.1 條 托兒所、幼兒園應設室內給水排水系統。衛生設備的選型及系統的設計,均應符 合幼兒的需要。第 4.1.2 條 有熱源條件時可設置或預留熱水供應系統。 4.2 采暖與通風第 4.2.1 條 采暖區托兒所、幼兒園應用低溫熱水集中采暖。熱媒溫度不宜超過 9570。幼兒用19、房的散熱器必須采取防護措施。不具備集中采暖條件的二層以下房屋用壁爐、火墻采暖 時,必須有高出屋面的通風、排煙等措施。第 4.2.2 條 托兒所、幼兒園與其它建筑共用 集中采暖時,宜有過渡季節采暖設施。第 4.2.3 條 托兒所、幼兒園生活用房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廚房、衛生間等均應設置獨立的 通風系統。主要房間室內采暖計算溫度及每小時換氣次數表 4.2.4 房間名稱房間名稱室內計算溫度()每小時換氣次數*音體活動室、活動室、寢室、乳兒室、辦公室、喂奶室、醫務保健室、隔離室*-201.5衛生間223浴室、更衣室251.5廚房163洗衣房185走廊16第 4.2.4 條 主要房間室內采暖計算溫度及每20、小時換氣次數不應低于表 4.2.4 的規定。4.3 電氣第 4.3.1 條 幼兒用房選用的燈具應避免眩光。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的寢室宜 設置夜間巡視照明設施。第 4.3.2 條 活動室、乳兒室、音體活動室、醫務保健室、隔離 室及辦公用房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燈具照明,其余場所可采用白熾燈照明。當用熒光燈照明 時,應盡量減少頻閃效應的影響。醫務保健室和幼兒生活用活可設置紫外線燈具。第 4.3.3 條 照度標準不應低于表 4.3.3 的規定。主要房間平均照度標準(LX) 表 4.3.3 房間名稱照度值工作面 活動室、乳兒室、音體活動室150距地 0.5m醫務保健室、隔離室、辦公室100距地 0.80m21、 寢室、喂奶室、配奶室、廚房75距地 0.80m衛生間、洗衣房30地面門廳、燒火間、庫房20地面第 4.3.4 條 活動室、音體活動室可根據需要,預留電視天線插座,并設置帶接地孔的、安全 密閉的、安裝高度不低于 1.70m 的電源插座。第 4.3.5 條 在供應用房的電氣設計中應為各種機電和電熱設備提供或預留電源。 第 4.3.6 條 托兒所、幼兒園應設置電話、電鈴。附錄一 名詞解釋 1.全日制托兒所、幼兒園: 幼兒白天在園、所生活的托兒所、幼兒園。2.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幼兒晝夜均在園所生活的托兒所、幼兒園。3.活動室:供幼兒室內游戲、進餐、上課等日常活動的用房。4.寢室:供幼兒睡眠的用房22、。5.乳兒室:托兒所中供乳兒班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用房。6.喂奶室:家長或保育院對乳兒哺乳的用房。7.配奶室:配制乳兒食用乳汁的用房。8.音體活動室:進行室內音樂、體育游戲、節目、娛樂等活動的用房。9.隔離室:對病兒進行觀察、治療的用房。10.晨檢室:早晨幼兒入園、入所時進行健康檢查的用房。 附錄二 本規范用詞說明一、執行本規范條文時,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以便在執行過程中區別對待。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正面詞一般采用“必須”; 反面詞一般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采用“應”; 反面詞一般采用“不應”或“不得”。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采用“宜”;反面詞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況下均應這樣作,但硬性規定這樣作有困難時,采用“應盡量”。5.表示允許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作的,采用“可”。二、條文中指明必須按其它有關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要求或規定”。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和規范執行的寫法為 “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