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段松動爆破工程爆破器材運輸及起爆作業指導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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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79398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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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段松動爆破工程爆破器材運輸及起爆作業指導書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發 布: 二XX年X月根據本管段工程實際情況,所有爆破作業都為松動爆破,要求所有爆破作業嚴格按照爆破安全規程和有關既有線的爆破作業的安全規定作業,特制定以下作業要求,其他未盡事宜請參照爆破安全規程!1. 管理制度與職責范圍1.1各種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的爆破器材。1.2在爆破工程中推廣應用爆破新技術、新工藝、新器材和儀表,必須經爆破作業的主管部(或相當于此一級的總公司)鑒定批準。1.3進行爆破工作的企業,必須設有爆破工作領導人、爆破工程2、技術人員、爆破段(班)長、爆破員和爆破器材庫主任。1.4凡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合格證。a. 爆破工作領導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由經過爆破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的工程師、技術員擔任;b. 爆破器材庫主任和爆破段(班)長應由爆破技術人員或經驗豐富的爆破員擔任。1.5爆破員應符合下列條件:1.5.1年滿十八周歲,從事過一年以上與爆破作業有關的工作;1.5.2工作認真負責;1.5.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1.5.4體檢合格;1.5.5按爆破員培訓大綱(附錄A)的要求,進行過培訓并考試合格。1.6取得“爆破員作業證”的新爆破員,應在有經驗的爆破員指導下實習三個月后,方準獨立進3、行爆破工作。在高溫、有沼氣或粉塵等爆炸危險場所的爆破工作,必須由經驗豐富的爆破員進行。爆破員從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須經過專門訓練。1.7爆破工作領導人的職責:1.7.1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計劃,并負責實施;1.7.2組織爆破業務,爆破安全的培訓工作和審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員與爆破器材庫管理人員;1.7.3監督本單位爆破工作人員執行安全規章制度,組織領導安全檢查,確保工程質量;1.7.4組織領導重大爆破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總結工作;1.7.5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細則及相應的管理條例;1.7.6參加本單位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1.8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職責:1.6.1負責爆破工程的設4、計和總結,指導施工,檢查質量;1.6.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術措施,檢查實施情況;1.6.3負責制定盲炮處理的技術措施,進行盲炮處理的技術指導;1.6.4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1.9爆破器材庫主任的職責:1.9.1負責制定倉庫管理細則;1.9.2督促檢查爆破器材保管員(發放員)的工作;1.9.3及時上報質量可疑及過期的爆破器材; 1.9.4組織或參加爆破器材的銷毀工作;1.9.5督促檢查庫區安全情況、消防設施和防雷裝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1.10爆破器材保管員(發放員)負責驗收、發放、統計和保管爆破器材,對無“爆破員作業證”的人員有權拒絕發給爆破器材。1.11爆破器材試驗員負責進行爆破器材的5、檢驗工作。1.12爆破段(班)長的職責:1.12.1領導爆破員進行爆破工作;1.12.2監督爆破員切實遵守爆破安全細則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運制度;1.12.3有權制止無“爆破員作業證”的人員進行爆破工作;1.12.4檢查爆破器材的現場使用情況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時退庫情況。 1.13爆破員的職責:1.13.1保管所領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遺失或轉交他人,不準擅自銷毀和挪作它用;1.13.2按照爆破指令單和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作業;1.13.3嚴格遵守本規程和安全操作細則;1.13.4爆破后檢查工作面,發現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應及時上報或處理;1.13.5爆破結束后,將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數及時交回6、爆破器材庫。2. 爆破作業的基本規定2.1一般規定2.1.1松動爆破應編制爆破說明書或技術交底。爆破說明書由單位的總工程師或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2.1.2爆破作業地點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進行爆破工作。a. 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b. 支護規格與支護說明書的規定有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護損壞;c. 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d. 爆破參數或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e. 距工作面20m內風流中沼氣含量達到或超過1%,或有沼氣突出征兆;f. 工作面有涌水危險或炮眼溫度異常;g. 危及設備或建筑物安全,無有效防護措施;h. 危險區邊界上未設警戒;i. 光線不足或無照明;j. 未嚴格按規程要求做好準備工作。27、.1.3禁止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穿化纖衣服。2.1.4在大霧天、黃昏和夜晚,禁止進行地面。需在夜間進行爆破時,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經主管部門批準。遇雷雨時應停止爆破作業,并迅速撤離危險區。2.1.5裝藥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a. 裝藥前應對炮孔進行清理和驗收;b.使用木質炮棍裝藥;d. 裝起爆藥包、起爆藥柱和硝化甘油炸藥時,嚴禁投擲或沖擊;e.禁止煙火;f. 禁止用明火照明;g. 禁止使用凍結的或解凍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藥。2.1.6堵塞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a. 裝藥后必須保證堵塞質量,硐室、深孔或淺眼爆破禁止使用無填塞爆破(擴壺爆破除外);b. 禁止使用石塊和易燃材料填塞炮8、孔;c. 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壞起爆線路;d. 禁止搗固直接接觸藥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沖擊起爆藥包;e. 禁止在深孔裝入起爆藥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2.1.7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藥包或藥柱中的導火索、導爆索,導爆管或電雷管腳線。 2.1.8炮響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不包括硐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min(經過通風吹散炮煙后),才準爆破工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地點。2.1.9嚴禁在殘眼上打孔。2.2爆破警戒與信號2.2.1爆破工作開始前,必須確定危險區的邊界,并設置明顯的標志。2.2.2地面爆破應在危險區的邊界設置崗哨,使所有通路經常處于監視之下。每個崗哨應處于相鄰崗哨視線范圍之內。29、.2.3爆破前必須同時發出音響和視覺信號,使危險區內的人員都能清楚地聽到和看到。應使全體職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圍、警戒標志和聲響信號的意義,以及發出信號的方法和時間。第一次信號-預告信號。所有與爆破無關人員應立即撤到危險區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點。向危險區邊界派出警戒人員。第二次信號-起爆信號。確認人員、設備全部撤離危險區,具備安全起爆條件時,方準發出起爆信號。根據這個信號準許爆破員起爆。 第三次信號-解除警戒信號。未發出解除警戒信號前,崗哨應堅守崗位。除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的檢查人員以外,不準任何人進入危險區。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準發出解除警戒信號。2.3爆破后的安全檢查和處理2.310、.1爆破后,爆破員必須按規定的等待時間進入爆破地點,檢查有無冒頂、危石、支護破壞和盲炮等現象。2.3.2爆破員如果發現冒頂、危石、支護破壞和盲炮等現象,應及時處理,未處理前應在現場設立危險警戒或標志。2.3.3只有確認爆破地點安全后,經當班爆破班長同意,方準人員進入爆破地點。 2.3.4每次爆破后,爆破員應認真填寫爆破記錄。2.4盲炮處理2.4.1處理盲炮必須遵守下列規定:a. 發現盲炮或懷疑有盲炮,應立即報告并及時處理。若不能及時處理,應在附近設明顯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b. 難處理的盲炮,應請示爆破工作領導人,派有經驗的爆破員處理,大爆破的盲炮處理方法和工作組織,應由單位總工程師批準11、;c. 處理盲炮時,無關人員不準在場,應在危險區邊界設警戒,危險區內禁止進行其他作業;d. 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藥包;e. 電力起爆發生盲炮時,須立即切斷電源,及時將爆破網路短路; f. 盲炮處理后,應仔細檢查爆堆,將殘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來,未判明爆堆有無殘留的爆破器材前,應采取預防措施;g. 每次處理盲炮必須由處理者填寫登記卡片。2.4.2 處理淺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a. 經檢查確認炮孔的起爆線路完好時,可重新起爆;b. 打平行眼裝藥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對于淺眼藥壺法,平行眼距盲炮藥壺邊緣不得小于0.5m。為確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許從盲炮孔口起取出長度不超過20cm的12、填塞物;c. 用木制、竹制或其他不發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輕輕地將炮眼內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藥包誘爆;d. 在安全距離外用遠距離操縱的風水噴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藥,但必須采取措施,回收雷管;e. 盲炮應在當班處理,當班不能處理或未處理完畢,應將盲炮情況(盲炮數目、炮眼方向、裝藥數量和起爆藥包位置,處理方法和處理意見)在現場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繼續處理。3.起爆器材加工和起爆方法3.1起爆器材加工3.1.1起爆管和信號管應在爆破器材庫區的專用房間加工,嚴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間、住宅和爆破作業地點加工。城市拆除爆破和其他不超過6個月的短期爆破工程,允許在作業面附近的單獨房間、帳棚等安全場所加工起爆13、管和信號管。3.1.2加工起爆管和信號管應在鋪有軟墊和凸緣的工作臺上操作。工作臺上應安裝帶有金屬框架厚度不小于0.8mm的有機玻璃防護板,以保護操作者的臉部和胸部。多工作臺同時加工時,相鄰工作臺的端部應安裝厚度不小于100mm、高度不小于0.7m、寬度與工作臺寬度相同的硬質木板。兩相鄰工作臺的間距不小于1.5m。每個工作臺上存放的雷管不得超過100發,且應放在帶蓋的木盒里。操作者的手中只準拿一發雷管。3.1.3應使用快刀切取導火索或導爆管。每盤導火索或每卷導爆管的兩端應先切掉5cm。切取導火索或導爆管時,每根導火索的一頭應切成垂直面。每根導爆管的兩端都切成垂直面,一端封口。切割導火索或導爆管時14、,工作臺上禁止堆放雷管。切割前應認真檢查導火索和導爆管的質量,凡有過粗、過細、破皮和其他缺陷的部分,均應切除。3.1.4裝配起爆管和信號管前,必須逐個檢查雷管質量,凡管體壓扁、破損、銹蝕、加強帽歪斜者,嚴禁使用。雷管內有雜物,嚴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準用手指輕輕地彈出雜物。彈不出雜物的雷管,禁止使用。3.1.5應將導火索和導爆管有垂直面的一端輕輕插入雷管,不得施轉摩擦。金屬殼雷管應采用安全緊口鉗緊口,紙殼雷管應采用膠布捆扎緊口或附加金屬箍圈后緊口。3.1.6加工好的起爆管與信號管應分開存放,信號管必須系上標記。3.1.7用于潮濕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藥包必須進行防潮、防水處理。3.1.8加工15、起爆藥包和起爆藥柱應在爆破作業面附近的安全地點進行,加工數量不應超過當班爆破作業需用量。加工起爆藥包時,應用木質或竹質錐子,在炸藥卷(包)中心扎一個雷管大小的孔,孔深應能將雷管全部插入,不得露出藥卷。雷管插入藥卷后,應用細繩或電雷管的腳線將雷管固緊。加工起爆藥柱時,必須將雷管放在藥柱的預留孔內,禁止露在藥柱外面。3.2起爆方法3.2.1電雷管使用前,應在單獨房間里(不超過六個月的野外流動爆破作業允許在室外安全地點)用專用爆破儀表逐個檢測每次爆破所用的電雷管的電阻值。電阻值應符合產品證書的規定。檢測雷管的電阻應在帶凸緣的工作臺上進行。被檢測的雷管應放在防護板后面或鋼管里。每個工作臺上存放的雷管數16、不得超過100發。檢查合格的雷管的兩腳線必須短路聯接。3.2.2用于同一爆破網路的電雷管應為同廠同型號產品,康銅橋絲雷管的電阻值差不得超過0.3,鎳鉻橋絲雷管的電阻值差不得超過0.8。3.2.3只準采用專用爆破電橋導通網路和校核電阻。專用爆破電橋的工作電流應小于30mA。必須在裝藥填塞完畢和無關人員撤離現場后,才準在作業面導通網路和校核電阻。3.2.4爆破網路主線應設中間開關,并與其他電源線路分開敷設,應采用絕緣良好的導線,不準利用鐵軌、鐵管、鋼絲繩、水和大地作爆破線路。露天爆破允許使用架設在電桿瓷瓶上的裸露導線,但不準使用直流電機車的架空線。3.2.5必須嚴格檢查主線、區域線、端線、電源開關17、和插座等的斷通與絕緣情況。在聯入網路前,各自的兩端應短路。 3.2.6爆破網路的連接必須在工作面的全部炮孔(或藥室)裝填完畢和無關人員全部撤至安全地點之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進行。兩線的接點應錯開10cm,接點必須牢固,絕緣良好。3.2.7爆破主線與起爆電源或起爆器聯接之前,必須測全線路的總電阻值。總電阻值應與實際計算值符合(允許誤差5%)。若不符合,禁止聯接。3.2.8有煤塵(含礦塵)和氣體爆炸危險的隧道內采用電力起爆時,只準使用防爆型起爆器作為起爆電源。其他情況下準許采用動力電、照明電和經鑒定合格的起爆器作為起爆電源。電力起爆時,流經每個雷管的電流為:一般爆破,交流電不小于2.5A,直流18、電不小于2A;大爆破,交流電不小于4A,直流電不小于2.5A。3.2.9用動力電源或照明電源起爆時,起瀑開關必須安放在上鎖的專用起爆箱內。起爆開關箱的鑰匙和起爆器的鑰匙在整個爆破作業時間里,必須由爆破工作領導人或由他指定的爆破員嚴加保管,不得交給他人。3.2.10爆破作業場地的雜散電流值大于30mA時,禁止采用普通電雷管。3.2.11地鐵、隧道、地下硐室、地下水利工程和井下采煤等的電力起爆,當采用電纜作為專用爆破線時,距裝藥工作面50m以外允許電氣照明。3.2.12各種起爆器和用于檢測電雷管及爆破網路電阻的爆破專用歐姆表、爆破電橋等電氣儀表,每月以及大爆破前應檢查一次,電容式起爆器至少每月賦能19、一次。3.2.1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禁止采用導火索起爆:a. 豎井、傾角大于30的斜井和天井工作面的爆破;b. 有沼氣和粉塵爆炸危險工作面的爆破;c. 借助于梯子、繩索和臺架才能點火,而且較難撤至安全地點的爆破; 3.2.14導火索起爆時,應采用一次點火法點火。單個點火時,一人連續點火的根數(或分組一次點火的組數),地下爆破不得超過5根(組),露天爆破不得超過10根(組)。導火索的長度應保證點完導火索后,人員能撤至安全地點,但不得短于1.2m。3.2.15同一工作面由一人以上同時點火時,應指定其中的一人為組長,負責協調點火工作,掌握信號管或計時導火索的燃燒情況,及時發出撤至安全地點的命令。3.20、2.16連續點燃多根導火索時,露天爆破必須先點燃信號管,井下爆破必須先點燃計時導火索。信號管響后或計時導火索燃燒完畢,無論導火索點完與否,人員必須立即撤離。信號管和計時導火索的長度不得超過該次被點導火索中最短導火索長度的三分之一。3.2.17必須用導火索或專用點火器材點火,嚴禁用火柴、煙頭和燈火點火。嚴禁腳踩和擠壓已點燃的導火索。點火前,必須用快刀將導火索切掉5cm。嚴禁邊點火邊切導火索。3.2.18只準用快刀切割導爆索,但禁止切割接上雷管或已插入炸藥里的導爆索。3.2.19導爆索起爆網路應采用搭接、水手結等方法連接。搭接時,兩根導爆索重疊的長度不得小于15cm,中間不得夾有異物和炸藥卷,捆綁21、應牢固。支線與主線傳爆方向的夾角不得大于90。3.2.20導爆索網路除連接時的水手結外,禁止打結或打圈。交錯敷設導爆索時,應在兩根導爆索之間放一厚度不小于10cm的墊塊。3.2.21起爆導爆索的雷管應綁緊在距導爆索端部15cm處,雷管的集中穴應朝向導爆索的傳爆方向。3.2.22導爆管網路中不得有死結,孔內不得有接頭,孔外傳爆雷管之間應留有足夠的間距。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導爆管必須是同廠同批號產品。3.2.23用雷管起爆導爆管網路時,應有防止雷管的集中穴炸斷導爆管和秒延期雷管的氣孔燒壞導爆管的措施。導爆管應均勻地敷設在雷管周圍,并用膠布等捆扎牢固。3.2.24在有礦塵、煤塵或氣體爆炸危險的礦井中爆破22、,禁止使用導爆管起爆。4.露天爆破4.1一般規定4.1.1露天爆破需設人工掩體時,掩體應設在沖擊波危險范圍之外,其結構必須堅固嚴密,位置和方向應能防止飛石和炮煙的危害。通往人工掩體的道路不得有任何障礙物。 4.1.2露天爆破后,須經安全人員認真檢查工作面安全情況,確認爆破地點安全,才準恢復作業。4.1.3雷雨季節宜采用非電起爆法。4.1.4在爆破危險區域內有兩個以上的單位(作業組)進行露天爆破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4.1.5同一區段的二次爆破,應采用一次點火或遠距離起爆。4.1.6為防止人員陷入松軟土巖或砂礦床爆后空穴,爆區必須設置明顯標志并經安全檢查,確認無塌陷危險后,方準恢復作業。4.2淺23、眼爆破4.2.1淺眼爆破應形成臺階,并應符合爆破說明書有關鉆眼、裝藥、填塞、起爆順序等項規定。4.2.2采用導火索起爆或分段電雷管起爆,炮孔間距應保證其中一個炮孔爆破時不致破壞相鄰的炮孔。4.2.3裝填的炮孔數量,應以一次爆破為限。4.2.4采用導火索點火起爆,應不少于二人進行爆破作業。4.2.5如無盲炮,從最后一響算起,經5min后才準進入爆破地點檢查,若不能確認有無盲炮,應經15min后才能允許進入爆區檢查。使用塑料皮導爆索。5. 運輸、搬運規定5.1道路運輸5.1.1用汽車運輸爆破器材,必須遵守下列規定:a. 出車前車庫主任(或隊長)應認真檢查車輛,并在出車單上注明:“該車檢查合格,準許24、用于運輸爆破器材”;b. 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質,具有安全駕駛經驗的司機駕駛;c. 汽車行駛速度:在能見度良好時不超過40km/h;在揚塵、起霧、暴風雪等能見度低時速度減半;d. 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駛時,兩臺汽車的距離不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時不小于300m;e. 遇有雷雨時,車輛應停在遠離建筑物的空曠地方;f. 寒冷地區的冬季運輸,必須采取防滑措施。5.2.1用人工搬運爆破器材,必須遵守下列規定:a. 在夜間或井下,應隨身攜帶完好的礦用蓄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手電筒;b. 炸藥與雷管應分別放在兩個專用背包(木箱)內,禁止裝在衣袋內;c. 領到爆破器材后,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禁止亂丟亂放;d. 不得提前班次領取爆破器材,不得攜帶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e. 一人一次運送的爆破器材數量,不準超過:同時運搬炸藥和起爆器材10kg;拆箱(袋)運搬炸藥20kg;背運原包裝炸藥一箱(袋);挑運原包裝炸藥二箱(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