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電塔山地風化巖土石方爆破工程施工作業指導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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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80063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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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電塔山地風化巖土石方爆破工程施工作業指導書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發 布: 二XX年X月一、概述本工程為220kVxx送電線新建工程,是從xx電廠構架至220kVxx變電所構架的一條220kV送電線路。該標段為新建路徑,線路亙長5.605公里。本標段將澆制混凝土臺階基礎15基,澆制混凝土鋼管桿基礎4基,組立鐵塔15基,組立鋼管桿4基,架設雙回路復導線、光纜5.605公里。本工程塔位部分位于山地,地質條件為風化巖及巖石,施工時需要進行土石方爆破作業。 二、 基本規定2.1.1. 爆破工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并取得爆破員作2、業證、監炮員作業證、運輸作業證并定期參加受檢培訓,方可從事爆破作業。2.1.2. 所有爆破器材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2.1.3. 對爆破器材的申購運輸、貯存、保管和使用都必須按照xx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條例執行。三、爆破器材的采購與搬運、貯存和保管(一) 一般規定3.1.1 爆破器材的采購必須按采購程序實施控制。3.1.2 爆破器材屬于易燃、易爆危險品,搬運和保管必須按搬運、貯存、防護和交付程序實施控制外,還應作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二) 庫房要求3.2.1庫房必須通風良好,并有防潮濕設施。3.2.2庫房必須有足夠的防火器材和接地,且經常處于完好狀態。3.2.3庫房要保持整潔、衛生、干燥、通風3、,嚴禁亂堆亂放,嚴防老鼠及有害動物,若有發現及時消滅。3.2.4不同爆破器材應分別堆放,雷管和炸藥不得存于同一庫。庫房貯存量應小于允許量,庫房與保護對象的安全距離應符合有關規定。庫房周圍應設有圍墻或鐵絲網,應配有防雷接地裝置。(三) 運輸與裝卸3.3.1 運輸爆破器材,嚴禁吸煙和攜帶發火物品。3.3.2車箱底應加軟墊,電雷管、火雷、導爆索、炸藥等物品在搬運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拋擲、沖擊、撞碰、拉拖、翻滾和投擲。3.3.3搬運作業宜在白天進行,嚴禁夜間裝卸雷管。如必須在夜間裝卸爆破器材時,裝卸場應有充足的照明允許使用防爆和防爆電燈,禁止使用電燈、油燈、汽燈和明火把。(四) 爆破器材管理人員規定34、.4.1 為確保安全對采購進貨爆破器材數量必須嚴格清點,作好驗收記錄。對于數量或品種與單據不符時,及時報告有關領導查證落實、處理。3.4.2 對每次進庫材料必須檢查說明書并進行必要的試驗,試驗規程參照有關規定,否則不能發放使用,對已加工好的各種不同批材料不能同時發放,要注明標簽防止發生意外。3.4.3剪下導火索、導爆縈線等,清點數量順方向盤好作好標記放回原處。3.4.4爆破器材應按規定堆垛:寬度應小于5m,垛與垛之間寬度為0.70.8m,堆垛與墻壁應有0.2m的空隙,炸藥堆垛高度小于1.6m,并且不同的品種、批號分別堆放。3.4.5爆破器材的堆放要平穩、牢固、整齊、堆放高度合乎規定,留出一定的5、通道,以利于搬運和通風檢查。3.4.6為防止混用,應在爆破器材堆放場所進行標識,內容包括:1名稱;2產地;3廠標;4批號;5生產日期;6試驗方法、結果等。3.4.7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行爆破材料的驗收,發放及統計制度。并應有安全保衛人員。四、 爆破作業本工程爆破僅針對允許爆破的巖石基礎的基面降以及地質堅實的基礎坑,對一般塔位及禁止爆破的基坑,宜采用人工開挖。對設計規定嚴禁放炮的基腿必須采用人工掏挖。巖層結構堅固,整體性較好而人工開挖困難時可采用松動爆破法,裝藥量只能為標準拋擲爆炸藥量的1/3。標準拋擲爆破藥量計算 Q=qw3e式中Q藥包的藥量(Kg) q3) w最小坑深(錐高或最小抵抗線)米標準6、拋擲爆破最小坑深等于爆破坑半徑 e使用不同炸藥時的換算系數(巖石硝銨炸藥e=1)炮眼位置的選定為了避免基坑四周巖石的破壞,保護基巖的完整性、減少砼方量的超灌量,采用主炮眼起爆,防震炮眼控制邊線的松動爆破法,炮眼如下圖所示: 圖中(a)、(b)是立柱基坑炮眼安排圖。其中(a)用于斷面較小坑,(b)用于斷面較大坑。 2 2 3 1 1 1、主炮眼 2、防震炮眼 3、副炮眼炮眼介紹。主炮眼位于基坑中心,起孔深等于基坑的半徑,即0.40.9m,內填藥包。基坑周圍均勻對稱地布置兩層副孔,副炮眼位于基坑中心至坑中心邊緣之間,其孔深為主炮眼的1/2,裝藥比主炮眼少1/3藥量。防震眼位于坑邊緣,距坑壁保護距離7、為0.15m,不裝藥。選炮眼時,應先將表面浮土(石)清除,在巖石上畫出坑位輪廓,炮眼盡量躲開巖石分層或石縫;炮眼之間距離應在眼深一倍以上。巖石坑爆破順序是選定炮眼位置、打眼、填炸藥、填泥土、起爆共5道工序,在爆破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炮眼的位置應距離坑壁0.3米以上 ,用人工使用炮釬打眼。往炮眼填裝炸藥時,必須輕送、輕填,嚴禁用鐵釬搗送炸藥,裝藥量不得超過炮眼深度的一半,雷管的位置應安放于爆藥的中部或底部,在炮眼內安裝好炸藥后,其余空隙用炮泥封填,炮泥封填深度為1/2孔深,填塞炮孔不得使用石子,在封填過程中要注意保護導火索,不得使其折斷、碰破。 在爆破范圍內應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嚴禁非爆破專業人員8、進行操作和進入危險區。危險區范圍為:順拋擲方向200米,反拋擲方向100米。燃炮前應鳴哨警戒,并在危險區外設置防護人員,通知其它人員不得入內。 雷管和導火索連接應使用膠布粘牢,嚴禁用牙咬或敲擊,防止誤爆。切割導火索用鋒利小刀。 同一基坑一次不宜超過4炮,由一人點火,在坑底操作時,坑上有人監護,坑深超過1.5米時,上下應用梯子,導火索的長度由計算確定,但一般不得短于500mm。放炮時設專人數炮響次數,點火后20分鐘不響,視為啞炮。4.2其它規定4.2.1在使用導火索前,應進行外觀檢查和速燃試驗(即先點燃一端長約1m的導火索,如燃燒時間為60-70秒,則為正常),導火索受潮發生折斷、外皮破裂時,不9、得使用,在同一次爆破中,不得使用燃速不同的導火索。4.2.2使用雷管時,如果發現雷管生銹、受潮、口部破裂等缺陷,都不能使用,嚴禁雷管受撞擊、摩檫或加熱。4.3啞炮處理辦法出現啞炮,必須等20分鐘后才能靠近處理。經檢查如炮眼外的導火索完好,可重新起爆。用木制掏挖工具將炮眼內的堵物小心掏出,另裝起爆藥卷,重新起爆。嚴禁拔出或拉動導火索和雷管腳線,或掏炸藥內的雷管。使用硝胺炸藥時,可先清除部分堵塞物,然后向炮眼內灌水,使炸藥失效。在啞炮附近,另打炮眼進行爆破 ,另打炮眼與啞炮眼的距離對深孔為0.6米,對淺孔為0.4米。4.4爆破作業安全規定炸藥和雷管必須由爆破員在白天領用。炸藥和雷管必須分開攜帶,并10、裝在專用箱(袋)內,嚴禁裝在紙袋內。運送人員之間距離應大于15米。炸藥和雷管不得任意轉交他人。4.4.4不得用自行車或兩輪摩托車運送雷管。4.4.5一次引爆的炮孔,必須全部打好后方可裝藥。4.4.6向炮孔內裝炸藥和雷管,應輕填輕送,不得用力擠壓藥包;嚴禁使用金屬工具向炮孔內搗送炸藥。4.4.7炮孔裝藥后需用泥土填塞孔口,填塞深度應遵守下列規定:孔深在0.40.6米時為0.3米。孔深在0.62.0米時為孔深的1/2以上。孔深在2.0米以上時,不得少于1米。4.4.8填塞炮孔不得使用鋒利小刀,嚴禁用剪刀或鋼絲鉗剪夾。嚴禁切割裝上雷管的導火索。4.4.9導火索應做燃速實驗,其長度應能保證點火人撤到安11、全區。4.4.10導火索與雷管、延時雷管與導爆管間連接應用膠布粘牢,嚴禁敲擊或用牙咬,嚴禁觸動雷泵部分。4.4.11嚴禁坑下點火,嚴禁用腳踩已點燃的導火索。4.4.12裝藥和點火應由同一人操作,另一人監護。4.4.13引爆前,必須將剩下爆破器材以及工器具、機械設備轉移到安全區。除點火人和監護人外,其它人員必須撤離到安全區,并鳴笛警示四周,確認無人后方可點火。4.4.14不出現盲炮時,最后一響經5分鐘后方可進入爆破區;如點炮數量和響炮數量不一致時則出現盲炮,須經20分鐘后方可進入爆破區檢查。4.4.15發現盲炮時,應查看延時雷管導爆索的完好性,如果管未破損,可再將其引入地面重新起爆。如果導爆索已12、破裂,重新打孔,新孔與原孔平行;新孔距離盲炮孔不得小于0.3米,距藥壺邊緣不得小于0.5米。重新裝藥引爆,也可采用沖洗法處理。4.4.16爆破點距民房設施和其它設施距離小于安全距離時,應提前和戶主取得聯系,征得同意后,采取放小炮辦法,并在坑口上加覆蓋物如鐵絲網等防護。4.4.17各隊的爆破器材管理,應專人專管,建立臺帳,設專門的保管位置,用鐵箱鎖住。不允許雷管和炸藥同庫房保管。嚴格執行其領用、退還制度。當工程完結、不再需要時,及時如數上繳項目部,由項目部統一處理。4.5、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措施4.5.1項目部設專門炸藥庫,指派專人負責,建立爆破器材物品管理制度及領用臺帳。4.5.2各施工隊應設臨13、時炸藥庫,并建立健全領退料手續。4.5.3炸藥庫應設在遠離水源、電源、人群、居民區的干燥房間內,炸藥、雷管、導火索必須分開存放。雷管、導火索應存放在防爆箱內。4.5.4爆破物品的運輸應指定專人負責,雷管、導火索、炸藥應分開用專車運輸并采取防振動措施,嚴禁押送人員吸煙或攜帶其它易燃易爆物,運輸途中不得在人多的城鎮或重要設施點停留,人力運輸時,三種物品應由不同人員分開攜帶,途中休息時,不準將炸藥放在潮濕地方,不準坐墊炸藥。4.5.5本工程嚴禁購買和使用電雷管。4.5.6雷管、炸藥必須由員工簽領、當天沒有使用完的爆破物品應當天退還歸庫,嚴禁私自存放。4.5.7合同工、外協民工爆破時必須由員工監護,并14、簽定安全合同。4.5.8距離民房、電力線路較近的塔位及土坑嚴禁爆破,如需爆破,需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4.6瞎炮處理安全規定4.6.1 處理瞎炮,必須遵守下列規定a) 發現或懷疑有瞎炮時,應立即報告,并在其附近設立標志,派人看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b) 處理瞎炮必須派有經驗的炮工進行。c) 處理時,無關人員不準在場,危險區內禁止進行其它工作。d) 禁止掏出或拉出起爆藥包。e) 電炮外露的導線必須短線。f) 瞎炮處理后,應仔細檢查爆堆,并將殘余的爆破器材懼起來。未判明有無殘藥前,應采取預防措施。4.6.2 處理裸露爆破的瞎炮時,允許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安置起爆雷管重新封泥起爆。4.6.3 處15、理淺孔瞎炮,允許用以下方法:a) 經檢查起爆網路良好時,可重新起爆。b) 可采用打平行鉆孔裝藥起爆,使瞎炮起爆。但平行孔距瞎炮不得少于0.3m,且方向、角度必須一致,為保證平行,可取出瞎炮孔20cm深的填塞物。c) 可用木制或竹制工具取出填塞物裝入起爆藥包。d) 用水沖出殘藥,水壓不宜大于490.5kpa。e) 本班未處理可交下一班繼續進行。4.6.4 處理深孔瞎炮可采用下列方法:a) 網路未破壞,可重新聯線起爆。b) 當原孔用導爆索起爆和裝入硝銨類炸藥,可以取出拒爆炸藥。c) 距瞎炮孔不小于3cm處,另打平行孔起爆。d) 非坑水性硝銨炸藥,可用水使之失效再進一步處理。五、爆破作業安全措施5.16、1.1、參加施工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起爆人員必須持有爆破作業合格證,起爆時必須設監護人。5.1.2、爆破材料的存放、發放、領取、回庫等必須由專人負責,并作好記錄,嚴格執行國家對于爆破材料的管理規定。5.1.3、炸藥、雷管必須分別攜帶,并放在專用箱內,不地放在衣袋內,多人攜帶時,兩人之間的距離應保持15米以上。5.1.4、導火索在使用前,必須進行外觀檢查和燃速實驗,燃速速度不得低于110秒/米,在同一次爆破中不得使用燃速不同的導火索。5.1.5、人工打孔時,打錘人應在扶釬人的側面,注意避免滑錘傷人。5.1.6、利用鑿巖機或風動機打孔時,操作人員應先檢查設備是否完好,操作時應戴口罩和風鏡。5.1.17、7、向炮眼內裝填炸藥和雷管時,必須輕填輕送,不得用力積壓藥包,嚴禁用金屬工具向炮眼內搗送炸藥和雷管。5.1.8、安全警戒范圍:一般順拋擲方向200米,逆拋擲方向100米。5.1.9、起爆前必須把爆破物品全部拿出危險警戒區,除監護人和點炮人外,其他人必須撤到安全區,雙方聯系確認危險區內無人后方可引爆,點炮后點炮人和監護人必須馬上撤到安全區。5.1.10、裝藥和起爆必須由一人擔任,嚴禁由兩人操作。5.1.11、發生啞炮數不清時,必須等20分鐘后方可進場處理,處理啞炮嚴禁直接從炮孔內掏取炸藥和雷管,重新打孔時,必須與原孔方向一致,其間距離孔深不得小于0.6米,淺孔不得小于0.30.4米。5.1.12、爆破地點與建筑物的距離較近時,應采取安全可行的措施后方可起爆,特殊爆破,應制定相應的施工和安全措施。5.1.13、嚴禁使用變質失效的爆破材料,對于失效的爆破材料應采取可靠的方法處理,不得任意銷毀。嚴格遵守GB6722爆破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5.1.14、爆破施工必須與附近警戒人員和居民取得聯系,交通路口應設專人看守,并鳴笛預告,待危險區內無人后方可點炮。5.1.15、施工中嚴格執行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架空電力線路部分的有關部分和爆破安全規程的有關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