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城森林防火監測及蔓延控制應急預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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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80569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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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縣城森林防火監測及蔓延控制應急預案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森林防火應急預案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全縣森林防火工作,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和森林資源安全,維護林區社會政治穩定,根據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四川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XX縣自然災害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結合我鎮森林防火工作實際,制定本預案。第二條 各村民委員會結合實際,根據本預案制定相應的預案,按屬地管理原則組織實施。依照森林防火條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規定,負有森林防火責任的其他單位和部門應依法制定具體的實施預案。第二章 森2、林火災分級第三條 森林火災分四級(一)特別重大森林火災1、受害森林面積1000公頃以上;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響和財產損失的森林火災;3、距重要軍事目標和大型軍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災;4、嚴重威脅或燒毀城鎮、居民地、重要設施或需要國家支援的森林火災。(二)重大森林火災1、連續燃燒72小時沒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災;2、受害森林面積1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森林火災;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災;4、威脅居民地、重要設施或位于省交界地區,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三)較大森林火災1、發生在重點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的森林火情;2、威脅3、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或其他重要設施的森林火情;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重傷的森林火情;4、省、市、縣級區域交界處發生的森林火情;5、國家、省衛星林火網監測到并經初查屬實的森林火情;6、延燒12小時以上尚未控制明火蔓延的森林火情;7、受害森林面積50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的森林火災。(四)一般森林火災除上述情況以外,受害森林面積1公頃以上,50公頃以下的為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1公頃以下為森林火警。第三章 預案啟動第四條 下列森林火情,啟動本預案。如發生較大以上森林火災,啟動本預案的同時,按照XX縣自然災害救災應急預案有關規定組織撲救。(一)發生在重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和森林4、公園的森林火情;(二)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或其他重要設施的森林火情;(三)造成1人以上重傷或者殘廢的森林火情;(四)省、市、縣級行政區域交界處發生森林火情;(五)國家、省衛星林火網監測到并經初查屬實的森林火情;(六)延燒6個小時以上尚未控制明火蔓延的森林火情;(七)重特大森林火災;(八)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市政府領導決定需要啟動本預案的其它森林火情。第四章 火情處置第五條 撲救林火要在縣、鎮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相互配合,通過廣泛發動群眾和充分發揮森林消防專業、半專業隊伍及林區聯防隊伍在撲火中的骨干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科學、安全地撲滅林火。不得組織老5、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年齡在16周歲以下人員參與撲救林火。第六條 發生本預案第四條規定的森林火情,所涉及各村區域內必須立即啟動村級森林防火預案實施撲救。鎮森林防火指揮部接到報告后,立即向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指揮部指揮長或副指揮長應立即協調縣級有關部門派員組成工作組趕赴現場,需要增援的,由先期到達火場的縣級工作組向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政府報告后決定。第七條 無論任何部門到達火場后即與在場的當地村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或者政府領導組成撲火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撲救。撲火現場指揮部應立即成立撲救組、信息組、后勤組。各組主要任務是:撲救組主要根據火情實際,及時制定有效措施并組織骨干撲火小組實施撲火。信息組主要6、確保火場通訊暢通,及時傳達現場指揮部的指令,報告火情發展和撲火的最新進展情況。后勤組主要負責組織和運輸撲火人員、工具、照明用具、飲用水、干糧和醫療藥品等物資,保證撲火需要。在撲火過程中發生人員傷亡,積極組織救治。第八條 撲救火情需要其他臨近縣、鄉鎮武警消防、公安、民兵的,由縣政府領導下達命令調遣。第九條 發生在行政交界處的森林火情,有聯防組織的,按照聯防休系組織撲救;沒有聯防組織的,按下列程序處置:(一)鄉鎮與鄉鎮行政交界處發生的森林火情,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協調所涉鄉鎮統一指揮撲救或兩鄉鎮臨時指揮部統一指揮撲救。同時向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按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指令組織撲救。(二)村與村行政交界處7、發生的森林火災,由縣防火指揮部統一指揮撲救或兩村組成的臨時指揮部組織撲救。第十條 撲救林火,要遵循“選控制,后消滅,再鞏固”的程序,分階段進行。(一)控制火勢階段。主要任務是采取一切必要的撲救措施,反林火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并防止向外蔓延。(二)撲滅林火階段。控制火勢后,要根據火場具體情況和特點,采取有效措施撲滅林火。(三)清理余火階段。林火被完全撲滅以后,要留守人員看守火場12小時以上,防止復燃。第十一條 林火撲救過程中,要充分發揮森林防火現有人力、物力、裝備的作用,抓住有利時機,綜合利用已有的撲火工具,如多級水泵、滅火機、掃帚、砍刀、消防鏟等,區分火場的地形、風向、植被、火勢發展等具體情況和8、特點,采取直接或間接滅火的方法,如砍隔離帶、直接撲打火頭等方法撲滅林火。第十二條 火情撲救時間長或者在夜間撲火,要組織撲火人員分批休息,防止打疲勞戰。第十三條 撲救林火的同時,森林公安與當地地方公安機關要迅速組織民警民開調查取證,查明起火原因、火情、肇事者,為及時依法處理奠定基礎。第十四條 火情被撲滅以后,縣林業部門應組織專業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對火場的過火面積、受害面積、受害的林種樹種等損失情況進行全面調查,按統一要求形成書面材料,并建立火情檔案。第十五條 堅持領導帶班和值守。火情發生以后,縣防火辦和火情發生地的鄉鎮要有專為值班,確保通訊暢通,并及時收集火場具體情況,向上級報告。第五章 報告和9、對外報道第十六條 凡是各村發生森林火情,都應當及時向鎮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在由鎮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向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第十七條 出現本預案所規定的8類森林火情,要立即報告。口頭報告在第一次報告以后,每隔1小時報告一次,直至林火被撲滅。書面報告在發現火情后每2小時報告一次,書面報告具體分3個階段:初次報告。主要包括起火時間、地點(有條件的要報告經緯度)、原因、發現時間、方式;火場植被類型;火勢強度、蔓延速度、火焰高度、火點數、火線長度、已過火面積;是否靠近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居民房或者其他重要設施;組織撲救的機構、指揮人員、已有撲火人員;采取的主要措施;撲火物資裝備種類、數10、量、到位情況;下一步工作安排。繼續報告。初次報告以后,火情撲滅之前的報告稱繼續報告。包括組織指揮人員、撲火人員的變化情況;火勢強度、火點數、火線長度、蔓延情況、過火面積;氣象條件,撲火措施的實施、效果以及下一步安排;水、干糧等后勤保障情況;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繼續報告可以有多次。撲滅報告。包括撲滅時間、過火面積、受害面積、人員傷亡等損失情況;出去撲滅人員、車輛、機具數量;案件查處情況等。第十八條 初次報告和繼續報告原則上未經允許不得對外報道;需要對外報道的經認定被撲滅的森林火情,必須要按規定經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審核同意后報道。第六章 物資準備第十九條 森林防火撲救物資要立足當地,主要由所在11、鎮具有森林防火責任的部門準備。縣組織的增援撲火隊伍除準備必要的通訊和運輸工具外,其他撲救物資和后勤保障由火情發生地和縣防火指揮部負責解決。第二十條 撲火工具準備。各地要結合本區域森林防火工作的實際情況,在森林防火期到來以前準備好撲火工具,維修損壞的撲火工具,并建立相應的保管機制,實行專門和專人管理。第二十一條 通訊與運輸工具。要保證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和手持對講機的通訊暢通。在防火期間,森林防火指揮部車輛必須保證森林防火工作和火情撲救工作的需要。第二十二條 其他后勤物后勤物資準備,如照明工具、撲火服裝、飲用水、干糧以及必須的藥品等,要能滿足撲救工作的需要。第七章 撲火隊伍第二十三條 根據轄區實際12、情況,積極組建森林消防專業、半專業隊伍、義務撲火隊。在防火期到來以前,對已經組建的撲火隊伍,要及時調整充實人員,適應撲火工作的需要。第二十四條 加強培訓,嚴格管理。森林消防專業和半專業隊伍,應急民兵、機關干部都要編隊編組,進行登記造冊,納入統一管理,同時必須經過林林防火培訓,使每個隊員掌握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規政策,特別是安全撲救林火的知識、技能等。要建立制度,加強對撲火隊伍,尤其是森林消除專業、半專業義務消除隊伍的管理,保證一旦發生火情能召之即來,來之能戰,及時撲滅。第二十五條 按照規劃建設的要求配備必要的裝備,保證火情撲救的需要。第八章 附 則第二十六條 本預案啟動以后,鎮森林防火指揮部各成員13、名單要根據森林防火職責分工,履行各自職責,實現打早、打小、打了,共同做好對森林火情的撲救工作。第二十七條 根據四川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我鎮森林防火的主要時期是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各村民委員會結合實際,確定轄區的森林防火戒嚴區和戒嚴期。第二十八條 本預案由XX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XX森林火災撲救預案一、森林防火組織機構第一條 鎮政府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名單附后),報警電話:。第二條 全鎮各村設立森林防火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本村的森林防火工作,并有專人負責辦理日常工作。二、撲救森林火災的基本原則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森林火災,必須立即撲救,并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14、或報警平臺報告,由鎮森林防火指揮部向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電話:)。第四條撲救森林火災的人力,須先從就近村、組、機關、廠礦、企事業單位組織。不得動員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年齡在十六周歲以下的人員參加撲火。第五條 撲救火災命令由指揮長或副指揮長發布,同級森林防火辦公室負責傳達,凡接到撲火命令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盡快到指定地點火參加撲救,不得拒絕或拖延。第六條 本責任區以外的鄰近地區發生森林火災要全力支援,密切配合,積極參加撲救。第七條 撲救森林火災隊伍的組織。火場就近村、組義務撲火隊和群眾為撲火和一梯隊,當地鄉鎮機關單位職工、應急分隊、義務撲火隊為第二梯隊,縣級消防隊、撲火隊為第三梯隊。必要時再請求15、市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支援。第八條 撲救森林火災的必要工具由鎮人民政府、單位各自負責購置、管理。三、森林火災撲滅后的處理第九條 森林火災撲滅后,對火災現場進行全面檢查,清理余火,并派看守人員巡邏、監守,經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員。第十條 荒火火警由鎮人民政府組織調查核實起火時間、地點、原因、肇事者和造成的損失等,并將調查結果報告森林防火指揮部。一般森林火災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和森林公安機關組織調查。行政區域交界地方發生的荒火火警由起火點的鄉、鎮負責進行調查。起火點不明的,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和森林公安機關進行調查。第十一條 森林火災的善后處理(包括統計、上報及有關撲火經費開支、傷殘、犧牲人員的醫治、撫恤、撲火有功人員的獎勵等)按森林防火條列、四川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和四川省森林防火獎勵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二條 對火災肇事者應視其情節輕重和造成危害程度等分另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公安、司法機關依法從重、從快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