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城化工產業核輻射突發事故應急防治預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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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81494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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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縣城化工產業核輻射突發事故應急防治預案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縣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1.1 編制目的為規范我縣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防范核與輻射事故的發生,迅速、高效、有序地組織實施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核與輻射事故造成的損失,保護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創造和諧、穩定、安全的社會環境。1.2 編制依據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449號)、原國家環保總局關于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輻射事故分級處理和報告制度的通知(環發200612、45號)、市政府關于印發德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德政發20128號)、縣政府關于印發XX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慶政發20122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1.3 適用范圍本預案適用于以下各類事故:1.3.1轄區內發生的以下各類輻射事故(1)放射源應用活動中發生的輻射事故;(2)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開發中發生的輻射事故;(3)放射源及放射性廢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輻射事故;(4)放射性廢物暫存和處置活動中發生的輻射事故;(5)其他輻射事故。1.3.2 對我縣可能造成影響的省內、外輻射事故。1.3.3我縣目前主要涉及核技術利用單位的輻射事故應急(以下均稱為輻射事故應急)3、,適用本預案。1.3.4我縣境內及周邊暫無核設施,當我縣受到轄區以外核事故輻射影響時,適用本預案。1.4 工作原則1.4.1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在可能導致人員傷亡的核與輻射事故發生前,及時采取人員避險措施。核與輻射事故發生后,優先開展搶救人員的應急救援行動。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同時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自身安全和防護。1.4.2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和分級響應。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制定和啟動應急預案。各有關部門之間分工負責,密切配合,相互協作。1.4.3 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建立核與輻射事故預警和風險防范體系4、,強化日常監管和監控,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做好常態下的安全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裝備完善和預案演練等工作。2 核與輻射事故分級根據核與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從重到輕將核與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級)、重大輻射事故(級)、較大輻射事故(級)和一般輻射事故(級)四個等級。2.1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級)是指類、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2.2 重大輻射事故(級)是指類、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5、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2.3 較大輻射事故(級)是指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2.4 一般輻射事故(級)是指類、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3 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縣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專家咨詢機構、核與輻射污染監測部門和應急救援隊伍組成。3.1 領導機構縣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為本縣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領導機構。3.1.1 縣核與輻射應急指揮部組成總 指 揮: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副總指揮:縣公安6、局局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成 員:縣應急辦、財政、環保、衛生等部門負責人。3.1.2 縣核與輻射應急指揮部職責(1)貫徹執行國家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管理和省、縣政府關于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方針政策;組織制定縣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決定縣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的啟動和終止。(2)統一組織和領導全縣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行動,指揮和協調各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做好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事故調查、信息通報和事故處理等工作;負責對特別重大、重大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處置行動做出決策并進行監督指導;及時向縣政府報告事故應急響應情況,必要時,建議縣政府向市政府請示啟動更高一級的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3)組織核與輻射7、事故應急響應的宣傳、培訓和演練。(4)落實縣政府對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完成縣政府下達的其他任務。3.1.3 縣核與輻射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1)縣環保局:負責核與輻射事故的應急準備及響應,會同有關單位專家進行事故調查;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負責組織應急期間和應急終止后的核與輻射環境監測;組織核與輻射安全與防護知識培訓和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演練;負責核與輻射應急方面的公眾宣傳和教育工作。(2)縣公安局:參與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察及提取證據并依法處理;指揮、協調事故現場警戒、消防和交通管制以及事故場外交通疏導工8、作,維護事故現場治安秩序,協助做好群眾疏導工作。(3)縣衛生局:參與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核與輻射事故的應急醫療救援和衛生預防、應急救援行動人員和公眾的核與輻射防護指導;向受到核與輻射事故影響的公眾提供心理咨詢服務。(4)縣財政局:負責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救援經費的準備工作,保障應急體系的建設和運行。本預案未規定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服從縣核與輻射應急指揮部的指揮,根據應急處置行動需要,開展相應工作。各級政府要參照縣核與輻射應急指揮部的組織機構,成立相應的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本轄區內輻射事故的應急響應工作。3.2辦事機構縣核與輻射應急指揮部下設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9、公室(以下簡稱縣核與輻射應急辦),為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的常設辦事機構。縣核與輻射應急辦設在縣環保局,由縣環保局主要負責人兼任主任。3.2.1 縣核與輻射應急辦職責(1)負責貫徹縣核與輻射應急指揮部的決定,落實縣核與輻射應急指揮部的工作部署,督促、檢查、協調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2)負責建立和完善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和預警機制,制定并及時修訂縣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當發生核與輻射事故時,及時向縣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3)負責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專家咨詢組的組建和管理。(4)負責處理縣核與輻射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定期向縣核與輻射應急指揮部匯報工作,并及時提出應急處置建10、議;完成縣核與輻射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各級政府要分別設立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事機構,負責核與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綜合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3.3 專家咨詢機構縣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專家咨詢組(以下簡稱縣專家組)是本縣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決策咨詢機構。3.3.1 縣專家組組成由核與輻射、環境保護、醫療衛生、公安、水文地質、氣象及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組成員由縣核與輻射應急辦負責挑選,縣核與輻射應急指揮部決定聘用,每屆任期3年。3.3.2 縣專家組職責參與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負責重要信息研究與判斷,參與事故等級評定,預測事故可能產生的輻射影響,對需要采取的防護措施及實施步驟、醫療救治11、案件偵破、事故調查處理、應急預案的啟動和終止等提出建議,指導現場應急救援行動,為縣核與輻射應急指揮部的應急指揮、決策提供咨詢意見和建議。3.4 應急監測機構縣應急監測組組成由縣環境監測站、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單位組成。縣應急監測組職責主要承擔事故現場的輻射環境和人體接受劑量的監測。4 預防和預警4.1 信息監控各級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有關單位應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對各種核與輻射活動信息、輻射環境監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和風險評估,并及時向縣核與輻射應急辦通報。重點收集、報告和處理以下信息:(1)放射源、射線裝置使用單位的安全運行狀況信息。(2)放射源的運輸信息。(3)放射源貯存12、暫存設施安全狀況信息。(4)伴生放射性廢物貯存場所安全及廢水排放狀況信息。(5)發生在縣轄區以外有可能對我縣造成輻射影響的有關信息。4.2 預防工作4.2.1 輻射工作單位輻射工作單位對本單位輻射安全與防護工作負責,根據可能發生的輻射事故的風險,制定本單位的應急方案,落實各項應急措施,做好應急準備,發現事故苗頭及時報告,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預防輻射事故的發生。4.2.2 環保部門各級環保部門應加強對輻射工作單位的監督管理,預防輻射事故的發生。(1)完善監管體系。確保落實市、縣兩級環保部門共同負責輻射污染源的申報登記和調查,建立全縣輻射工作單位監管信息系統;嚴格按照輻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13、同時”驗收規定實施監管。(2)規范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和放射性廢物的監管、監測。對放射源和射線裝置的安全使用、鈾(釷)礦開采冶煉及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等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收貯閑置、廢棄放射源,最大限度減少放射源的丟失、被盜、失控等事件隱患,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3)建立健全全縣輻射環境監測體系,實行動態監測,對重點輻射污染源實施有效監控。4.3 預警4.3.1 預警分級按照核與輻射事故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核與輻射事故的預警分為四級,由低到高依次為藍色(級)、黃色(級)、橙色(級)、紅色(級)。一般輻射事故為藍色預警,較大輻射事故為黃色預警,重大輻射為橙色預警,特別重大輻射事故14、為紅色預警。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顏色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4.3.2 預警措施進入預警狀態后,事發地縣級以上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領導機構采取以下措施:(1)實行24小時值班,確保指揮通信暢通。(2)根據事件波及范圍、嚴重程度和事件等級,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3)依據事故級別和實際情況發布預警公告。藍色、黃色預警由事發地縣級政府負責發布;橙色及紅色預警由省政府或以上部門負責發布。(4)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輻射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5)指令輻射事故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輻射監測部門立即開展輻射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6)針對輻射15、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輻射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7)調集輻射事故應急救援行動所需的技術力量、物資器材和裝備設施,確保應急處置行動有序進行。5 應急響應5.1 應急預案啟動條件5.1.1 我縣轄區內發生輻射事故時,啟動本預案,第一時間上報縣政府應急辦和上級環保部門。5.1.2 臨近城縣轄區發生核與輻射事故,對我縣產生必然影響時, 啟動本預案。5.1.3 啟動上級預案同時啟動本預案。5.2 應急響應分級5.2.1 按核與輻射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核與輻射事故的應急響應分為特別重大(級)響應、重大(級)響應、較大(級)響應和一般(級)響應四級。16、5.2.2 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縣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本縣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5.3 應急響應程序5.3.1 先期處置核與輻射事故發生時,事發地區政府和事發單位應及時采取措施,主動進行應急處置,防止輻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態擴大。屬于特別重大和重大輻射事故,事發地政府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現場,實施先期處置,防止輻射污染事態擴大,同時將事故情況上報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由縣核與輻射應急指揮部迅速做好啟動本預案的各項準備工作。并立即將事件基本情況和先期處置情況按規定迅速、準確上報省環保17、廳和省政府有關部門。5.3.2 縣政府應急響應程序和響應內容:(1)結合本地實際,負責組織應急響應行動。(2)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及時向省環保廳和省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請求。(3)由縣核與輻射應急指揮部及時向省核與輻射應急辦報告核與輻射事故發生的初始情況、處置情況和善后情況。5.4 信息報送與處理5.4.1 信息報告時限和程序(1)輻射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發現輻射事故后,應當在30分鐘內將有關信息報告當地政府的環保、公安、衛生部門。緊急情況下或確認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故時,可以直接向省環保廳、公安廳和衛生廳報告。(2)事發地環保、公安和衛生部門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后,應在30分鐘內將輻射事故信18、息向同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環保、公安和衛生部門報告,直至省環保廳、公安廳和衛生廳。緊急情況下或確認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故時,可直接報告省環保廳、公安廳和衛生廳。(3)事發地政府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后,應當在30分鐘內向上一級政府報告。5.4.2 信息報告方式與內容核與輻射事故信息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1)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從發現事故起30分鐘內上報。主要內容包括:輻射事故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類型、核素活度、污染方式、主要污染物質、污染范圍、人員受輻射照射情況、事故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勢等初步情況。(2)續報可通過網絡、傳真或書面報告,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19、上報。主要內容包括: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事故的確切數據,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事故處理進展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3)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在核與輻射事故處理完畢后及時上報。主要內容包括: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輻射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輻射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5.5 指揮和協調縣核與輻射應急指揮部負責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的指揮和協調。5.5.2指揮和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1)提出核與輻射事故現場應急行動的原則要求;(2)派出有關專家和監測、治安、醫護以及其他必要的相關20、部門人員,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指揮現場應急救援行動;(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6)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疏散、轉移群眾的范圍及返回時間;(7)及時向縣政府和市環保局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8)負責核與輻射事故信息的對外統一發布工作。5.6 應急監測5.6.1 應急監測組織建立由市、縣兩級輻射環境監測站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及其他輻射監測單位組成的全縣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監測網絡,承擔核與輻射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任務。各級輻射環境監測機構明確專人負責應急監測工作,對核21、與輻射事故造成的輻射環境影響進行全程監測,并及時向縣應急辦報送監測報告和情況分析報告。必要時,可以求援異地輻射環境監測機構的設備和人員力量參與應急監測。5.6.2 應急監測原則根據核與輻射事故的性質、擴散速度和事故發生地的氣象、水文、地形等特點,確定輻射污染擴散范圍。在此范圍內布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事故發生初期,根據事故發生地的監測能力和核與輻射事故的嚴重程度,按照從多從密的原則進行監測。隨著輻射污染物的擴散情況、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5.6.3 應急監測結果分析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核與輻射事故污染的變化趨勢,并通過專家咨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并報告核與輻射事故的發22、展情況,作為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處置行動的決策依據。5.7 信息發布5.7.1 縣核與輻射應急指揮部負責輻射事故信息的對外統一發布工作。5.7.2 核與輻射事故發生后,要及時發布準確、權威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1)對一般性核與輻射事故,主動配合新聞宣傳部門,為新聞報道提出建議。(2)對核與輻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數字的發布,應征求評估部門的意見。(3)對影響重大輻射事故的信息發布,應經縣政府批準或報上級政府批準后及時發布。5.8 安全防護5.8.1 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內容有:(1)根據核與輻射事故的性質、特點,告知群眾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2)23、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水文、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情況,確定群眾疏散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3)必要時,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之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5.8.2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核與輻射事故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核與輻射事故的特點,配備相應的輻射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5.9 應急響應終止5.9.1 應急響應終止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終止應急響應:(1)核與輻射事故現場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條件已經消除。(2)輻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3)核與輻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無繼發可能。(4)核與輻射事故現場的各24、種專業應急響應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5)采取了必要的輻射防護措施,已能保證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引起中長期輻射影響趨于合理且保持盡量低的水平。5.9.2 應急響應終止程序由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和應急響應終止條件,確認應急行動終止時機,提出應急響應終止的建議,通過縣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宣布應急響應終止。5.9.3 應急響應終止后行動應急響應終止后,有關部門還應執行下列工作:(1)各級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指導有關部門及事發單位查找事故原因,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2)根據實踐經驗和教訓,各級核與輻射應急辦對本級預案進行評估,并及時修訂。(3)對造成環境污染的核與輻射事故,由環保25、部門負責組織、指導輻射環境監測,審批去污方案和因事故及去污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方案,并監督實施。(4)對核與輻射事故中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工作,由公安部門負責完成。(5)對因核與輻射事故導致人員傷害的后續檢查和治療,由衛生部門負責完成。6 后期處置6.1 善后處理核與輻射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由事發地政府負責,縣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必要的支持。事發地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參加應急響應人員及事故受害人員做好如下安置工作:(1)對參與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人員及事故受害人員所受劑量進行評估。(2)對造成傷亡的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恤。(3)對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群眾進行妥善26、安置。(4)對緊急調集、動員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規定給予補償,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撥救助資金和物資。(5)對事故影響區域的居民開展心理咨詢服務和有關輻射基本知識宣傳。6.2 善后總結各級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應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的資料歸檔和總結,收集所有的應急日志、記錄、報告等書面材料,評估應急處置期間所采取的一切行動,撰寫調查和總結報告,提出加強防范核與輻射事故的建議。7應急保障7.1 資金保障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所需資金,由縣核與輻射應急辦及核與輻射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提出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批后執行。預算資金列入同級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和應急處置總體經費。處置核與輻射事故所需財政27、經費,應按照責任和義務分級負擔,以提高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處置中人員、信息、技術、資金、物資等重要資源的保障能力。7.2 裝備保障各級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單位和部門應在充分發揮現有資源作用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加強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能力建設。配備核與輻射應急監測、指揮、救援等行動所需的車輛、儀器和設備,保障應急處置行動的需要。7.3 人力資源保障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要加強處置核與輻射事故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核與輻射環境應急處置、監測、救援等專門人才。縣核與輻射應急辦加強專家咨詢組的管理,確保在發生核與輻射事故后,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應急指揮和決策提供服務。各級政府要28、加強核與輻射環境應急隊伍建設,提高其應對核與輻射事故的素質和能力。逐步形成有省、市、縣及相關企業組成的核與輻射環境應急網絡。7.4 應急監測保障根據核與輻射事故的特點,配備各類輻射環境應急監測的儀器設備和防護用品。日常維護保養由各級輻射環境監測機構負責。7.5 醫療衛生保障縣衛生局負責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救援行動中的醫療衛生保障,根據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布、救治能力和專業特長等因素,建立核與輻射事故醫療衛生應急救援體系。7.6 治安保障縣公安局負責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處置行動中的治安保障,根據事件嚴重程度,調集警力,在應急救援現場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維持現場治安秩序,必要時協助疏散受災群29、眾;對重要場所、目標和設施加強警衛。7.7宣傳、培訓與演練7.7.1 宣傳各級環保部門負責協調核與輻射環境保護科普宣傳,做好輻射安全的政策法規、輻射知識和輻射防護基本常識、公眾自救避險措施和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增強公眾的自我防護意識和心理準備,提高公眾防范核與輻射事故的能力。7.7.2 培訓各級環保部門負責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核與輻射應急處置、監測等專業人才。7.7.3 預案演練縣核與輻射應急辦按照本預案的要求,負責定期組織縣核與輻射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各級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組織指揮機構、輻射工作單位,進行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實戰演練,鍛煉隊伍、完善預案,提高防30、范和處置核與輻射事故技能,增強實戰能力。8附則8.1 名詞術語定義輻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以及鈾(釷)礦冶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使環境受到輻射污染。放射性物質:是指發生某種放射性衰變的物質的通稱,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動力堆核燃料循環范疇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嚴密包層并呈固態的放射性材料。射線裝置:是指X線機、加速器、中子發生器等裝置。輻射工作單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運輸、貯存等活動單位的總稱。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是指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核與輻射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核與輻射事故發生或減輕事故后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8.2預案的實施時間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XX縣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同時廢止。XX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