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系統破壞性地震事故減災應急預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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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81553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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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系統破壞性地震事故減災應急預案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1 總則 1.1目的 為做好建設系統破壞性地震應急工作,最大限度地減輕災區人民生命財產、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特制訂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1.2.1以人為本 地震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震害直接危及災區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基本生活保障,建設系統的地震應急工作必須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盡量降低國家和人民群眾的財產損失,盡快恢復市政公用設施的功能,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條件。 1.2.2統一領導 地震災區的建設主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指揮下,快速高效地完成各項應2、急準備和處置工作,上級建設主管部門要根據情況及時給予協調、指導、技術支持或組織力量全力支援災區抗震救災工作。 1.2.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 建設部門要按照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原則,與有關部門密切協作,積極開展地震應急工作。 1.3編制依據 依據建設部建設系統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省政府XX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XX省建設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本預案。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省境內建設系統有破壞性地震的臨震預報或發生破壞性的地震。2 應急機構及職責 省建設廳設立抗震救災應急指揮小組(以下簡稱指揮小組),負責指導、協調建設系統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2.1指揮小組組成及主要職責指3、揮小組組成 組長:省建設廳廳長 副組長:省建設廳分管領導 成員:省建設廳辦公室主任、設計處處長(抗震辦主任)、省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管理局局長、省建設廳計財處處長、重點辦副主任、城建處處長、村鎮處處長、建管處處長、房產處處長、規劃處處長、廳機關黨委專職書記、廳機關服務中心主任、科技委秘書長等(見附錄2)。 指揮小組成員有特殊情況時,由所在單位按職務高低遞補。指揮小組下設辦公室,指揮小組根據需要,設立專家工作組,作為其咨詢機構。指揮小組主要職責 領導和協調建設系統地震應急工作,完成建設部、省政府或省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有關工作;根據震情和災情,向省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提出應急措施的建議;確定建4、設系統地震應急工作方案,組織有關專家對受災地區進行技術支持或支援。指揮小組組長、副組長負責參加省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會議,傳達省政府或省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指示;主持指揮小組會議,部署建設系統地震應急工作;參加省政府赴災區的慰問團或工作組。指揮小組成員負責完成指揮小組交辦的各項任務,保證指揮小組完成應急工作。 2.2指揮小組辦公室組成及主要職責 2.2.1指揮小組辦公室組成 指揮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建設廳辦公室,主任由省建設廳辦公室主任擔任,副主任由省建設廳設計處處長(抗震辦主任)、省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管理局局長、省建設廳計財處處長、重點辦副主任、城建處處長、村鎮處處長、房產處處長、建管處處長、規5、劃處處長擔任,成員由指揮小組成員單位的有關人員組成(見附錄3) 2.2.2指揮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 在應急期間負責指揮小組正副組長、成員單位和專家工作小組的聯絡,及時傳達指揮小組組長的指示;負責收集情況,提出報告和建議;及時傳達和執行省政府、建設部各項決策和指令,并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 2.3指揮小組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 2.3.1省建設廳辦公室 負責保持與建設部、省政府或省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辦事部門的聯系,及時了解最新信息,保證正副組長及時參加省政府或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會議;負責安排指揮小組辦公地點并通知指揮小組成員參加指揮小組會議;根據指揮小組的指示,協調廳各處、室、局的應急工作,組織建設系統對6、地震災區進行人力、物力支援;審查建設系統有關震情、災情的信息報送稿件,編發建設系統抗震防災、救災的情況簡報;負責應急狀態下省建設廳機關的機要保密工作。 2.3.2省建設廳設計處(抗震辦公室) 負責建立省建設廳地震災情信息報送的工作預案;負責派人參加省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的工作,協助省建設廳辦公室完成指揮小組的有關聯絡工作;了解地震災情、草擬報送建設部、省政府或省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的地震災情信息(不包含具體的經濟損失數額);起草建設系統抗震防災、救災工作的有關技術性文件;根據指揮小組的指示,組織地震工程專家成立工程抗震工作組赴臨震區或災區指導當地的工程抗震工作;負責組織有關工程建設方面的地震7、專家成立工程震害考察小組赴地震災區進行工程震害調查,取得工程震害資料,指導災區或臨震區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力量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搶險、排險、應急檢修、應急加固、抗震鑒定、快速修復和恢復重建,以及臨震加固設計、施工和危房拆除、臨時建筑搭建等工作;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力量對災區或臨震區進行對口技術支持或支援。 2.3.3省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管理局指導各地建設主管部門對嚴重違反建設程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在地震中倒塌或嚴重破壞的工程質量責任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對建設系統地震應急工作提出技術性建議。 2.3.4省建設廳城建處指導災區或臨震區城建8、系統開展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應急檢修、應急加固、搶險、排險、快速修復和恢復重建等工作;根據指揮小組指示,組織城建力量對災區或臨震區進行對口技術支援;負責核實地方上報的災區城建系統震害情況。村鎮建設處根據指揮小組指示,參與農房震損情況的調查,負責組織地震工程專家成立工程震害考察小組赴村鎮地震災區進行工程震害調查,取得工程震害資料;指導災區村鎮的重建規劃工作,組織規劃力量對災區進行對口技術支援。2.3.6計財處根據指揮小組的指示,負責災區城建系統震害損失、災區住宅房屋和其他工業與民用建筑震害損失的匯總上報(不包含具體的經濟損失數額)工作;負責建設系統防災、救災資金的申請工作。建筑管理處指導災區或臨震9、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施工力量開展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急檢修、應急加固、搶險、排險、快速修復和恢復重建等工作;根據指揮小組指示,組織施工力量對災區或臨震區進行對口的人力、物力和技術支援;負責核實地方上報的災區建筑企業的震害情況。重點項目建設辦公室(工程建設管理處)指導災區或臨震區開展重大項目的應急檢修、應急加固、搶險、排險、快速修復和恢復重建等工作;負責核實上報的災區重大項目的震害情況。2.3.9住宅與房地產業處指導城市災區房地產管理部門系統開展房屋的應急檢修、應急加固、修復維護、搶險、排險、加強維護和應急處置、減輕次生災害等工作;根據應急指揮部的指示,組織城市房地產管理系統對災區進行對口技10、術支援;負責核實地方上報的城市災區住宅房屋的震害情況。2.3.10規劃處根據應急指揮部的指示,組織規劃力量對災區進行對口技術支援;指導災區城市的重建規劃工作。2.3.11、機關黨委(直屬企業工委和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根據應急指揮部的指示,對建設廳機關黨員干部和廣大群眾就地震應急形勢和相應的地震應急措施等做宣傳、動員、解釋等工作;根據需要動員機關和直屬企業的黨員干部和廣大群眾積極自救、互救、支援災區等。2.3.12機關服務中心負責組織隊伍或協助專門的救災隊伍開展建設廳機關生命線工程、房產和其它物業的搶險、排險、檢修、應急維護加固等工作;負責建設廳機關地震損失的統計工作;根據應急指揮部的指示,11、負責建設廳機關臨時建筑搭建安排等應急工作;根據應急指揮部的指示,負責建設廳機關對地震災區物力支援的實施工作,為應急指揮部的工作提供交通以及具備充分抗震能力的工作場所等條件。 2.3.13XX省建設專家委員會 負責建立專家庫,提出專家名單;負責建設系統破壞性地震應急科技研究計劃和成果管理,在地震應急工作中按省政府和領導小組的部署和要求提供技術咨詢。 2.5省建設系統破壞性地震應急機構體系見附錄13 預警和防御機制 3.1地震預警級別 根據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地震預警級別分別按照緊迫程度和震級大小劃分為三級。 3.1.1按照緊迫程度劃分的地震預警 臨震預報-10日內; 短期預報-3個月內; 地震重點12、危險區劃分-1年。 3.1.2按照震級大小劃份的地震預警 M里氏7.0級地震;里氏6.0M里氏7.0級地震;里氏5.0M里氏6.0級地震;3.2震害防御機制市、州建政主管部門要建立相應的地震應急機構,做到機構明確、責任落實、措施有效。尤其要加強搶險力量建設,配備必要的搶險設備和物資,保證在地震發生后,能夠迅速趕赴災區,開展抗震救災工作。當接到里氏5.0級及以上地震的臨震預報或短期預報時,省建設廳負責組建工作小組趕赴臨震區,指導、協助臨震區的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力量,開展建筑物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應急檢修、抗震鑒定和臨震加固,以及避震疏散場所的清理和安全檢查等工作。當所轄地區被列入里13、氏6.0級及以上的地震重點危險區時,省建設廳組織建立位于地震重點危險區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數據庫(包括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重要房屋建筑的分布、規模及其設計、建造和使用概況等);根據震害預測結果組織制定重要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實時監控、臨震加固措施與搶險方案、重要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應急恢復方案、城市疏散通道和避震場地安排、次生災害防御預案等,納入當地城市抗震防災規劃。4 應急響應 4.1應急標準 根據建設部建設系統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將地震災害分為I級特別重大地震災害、II級重大地震災害、III級較大地震災害、IV級一般地震災害四個等級,本預案適用范圍為I、I14、I、III、IV級響應。 I級:是指造成300人及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占全省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里氏7.0級及以上地震,可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II級:是指造成50至299人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里氏6.5-7.0級地震,可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III級:是指造成20至49人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里氏6.0-6.5級地震,可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IV級: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里氏5.0-6.0級地震,可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4.2啟動條件(1)15、發生一般地震災害、較大地震災害、重大地震災害、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時,省建設廳地震應急指揮小組開始工作,省建設廳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啟動;(2)指揮小組成員應主動與辦公室取得聯系,保持通信聯絡,不能取得聯絡的應趕往廳辦公地點待命,同時組織技術專家力量,提供技術支持。應急預案啟動后,指揮小組成員未經批準不得離開蘭州;指揮小組成員未在蘭州或有特殊情況時,由所在單位按職務高低遞補。4.3分級響應 4.3.I、1I級響應 (1)接到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通知或市、州建設主管部門報告1小時內,省建設廳辦公室報告廳長和分管領導,省建設廳辦公室通知指揮小組成員召開指揮小組的第1次會議,宣布啟動省建設廳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16、,通報初步震情災情,并通知指揮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到指揮小組辦公場所開展應急工作。同時上報省政府和建設部。 (2)接到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通知或市、州建設主管部門報告1小時30分鐘內,省建設廳設計處(抗震辦公室)與市、州建設主管部門建立聯系,了解有關災情和救災情況;省建設廳辦公室、省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管理局、省建設廳計財處、重點辦、規劃處、城建處、房產處、建管處、村鎮處、機關黨委、機關服務中心、科技委等積極配合,根據職責分工,補充、核實有關災情和救災情況;省建設廳辦公室及時收集匯總災區情況和各部門意見,必要時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匯報。 (3)接到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通知或市、州建設主管部門報告2小時內,17、指揮小組組織召開專家工作組會議,根據災情和救災情況提出飲用水源保護,重要建筑、燃氣工程、城市交通系統的搶險搶修,人員臨時避震等建議方案。 (4)接到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通知或市、州建設主管部門報告24小時內,召開指揮小組全體成員和專家組成員第2次會議,討論建設系統抗震救災建議,并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和建設部匯報。(5)地震發生后,指揮小組組織省建設廳地震災區現場工作小組,赴地震災區協助抗震救災工作。(6)在應急期內,指揮小組組長或副組長按照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要求,參加有關地震災區慰問團活動;指揮小組副組長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聯絡員參加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召開的全體成員會議,并按照會議要求部署省建設廳的地震應18、急工作;設計處(抗震辦公室)按照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的要求,派人參加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的工作;各指揮小組成員單位按照本部門的職責開展應急工作,指揮小組成員必須堅守崗位。III級響應 (1)接到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通知或市、州建設主管部門報告1小時內,省建設廳辦公室報告分管領導,通知指揮小組成員召開指揮小組的第1次會議,宣布啟動省建設廳破壞性地震應急,通報初步震情災情,并通知指揮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到指揮小組辦公場所開展應急工作。同時上報省政府和建設部。 (2)接到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通知或市、州建設主管部門報告3小時內,省建設廳設計處(抗震辦公室)與市、州建設主管部門建立聯系,了解有關災情和救災情19、況;省建設廳辦公室、省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管理局、省建設廳計財處、重點辦、規劃處、城建處、房產處、建管處、村鎮處、機關黨委、機關服務中心、科技委等積極配合,根據職責分工,補充、核實有關災情和救災情況;省建設廳辦公室及時收集匯總災區情況和各部門意見,必要時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匯報。 (3)接到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通知或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12小時內,指揮小組組織召開專家工作組會議,根據災情和救災情況提出飲用水源保護,重要建筑、燃氣工程、城市交通系統的搶險搶修,人員臨時避震等建議方案。 (4)根據需要召開指揮小組全體成員和專家組成員第2次會議,討論建設系統抗震救災建議,并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和建設部20、匯報。 (5)地震發生后,指揮小組組織建設廳地震災區現場工作小組,赴地震災區協助抗震救災工作。(6)在應急期內,指揮小組組長或副組長按照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要求,參加有關地震災區慰問團活動;指揮小組副組長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聯絡員參加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召開的全體成員會議,并按照會議要求部署省建設廳的地震應急工作;設計處(抗震辦公室)按照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的要求,派人參加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的工作;各指揮小組成員單位按照本部門的職責開展應急工作,指揮小組成員必須堅守崗位。4.3.3IV級響應 (1)接到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通知或市、州建設主管部門報告2小時內,省建設廳辦公室報告分管領導,通知指揮小組成21、員召開指揮小組的第1次會議,宣布啟動省建設廳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通報初步震情災情。同時報告省政府和建設部。 (2)接到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通知或市、州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后6小時內,省建設廳設計處(抗震辦公室)與災區建設主管部門建立聯系,了解有關災情和救災情況;省建設廳辦公室、省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管理局、省建設廳計財處、重點辦、規劃處、城建處、房產處、建管處、村鎮處、機關黨委、機關服務中心、科技委等要積極配合,根據職責分工,補充、核實有關災情和救災情況;省建設廳辦公室及時收集匯總災區情況和各部門意見,必要時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匯報。 (3)接到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通知或市、州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后12小時內,22、指揮小組根據需要組織召開專家組會議,根據災情和救災情況提出飲用水源保護,重要建筑、燃氣工程、城市交通系統的搶險搶修,人員臨時避震等建議方案,并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建設部匯報。 (4)地震發生后,指揮小組根據需要組織省建設廳地震災區現場工作小組,赴地震災區協助抗震救災工作。 (5)在應急期內,指揮小組組長或副組長按照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要求,參加有關地震災區慰問團活動;設計處(抗震辦公室)按照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的要求,派人參加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的工作;各指揮小組成員單位按照本部門的職責開展應急工作,指揮小組成員必須堅守崗位。 4.4應急通訊依托現有的有線、無線通信保證應急期間通信常通。4.523、信息報送與新聞發布 4.5.1信息報送 (1)市、州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破壞性地震震情災情信息的收集、匯總和統一報送省建設廳。信息報送要力求快速、準確、詳盡。 (2)地震震情災情信息報送的內容包括:地震的基本情況(時間、地點、震級、烈度等);地震災區震前各類房屋和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基本情況;震后的破壞情況;工程搶險排險情況;重要建筑物、市政公用設施、文物和典型結構類型的破壞情況,可配以圖片、錄像等。 (3)市、州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地震震情災情信息報送的工作預案,明確地震震情災情信息報送的具體負責單位,并按規定配備必要的資料收集、整理、報送的裝備,確保準確及時、快捷、全面地報送地震震情災情信息24、。 (4)應急期內,省建設廳辦公室編發建設系統抗震防災、救災的情況簡報,及時向有關處、室、局、站、辦通報地震震情災情信息。設計處(抗震辦公室)應隨時了解地震災區的重要情況。需要報建設部、省政府領導閱知的有關情況,按公文辦理程序報建設部、省政府辦公廳。4.5.2新聞發布新聞發布要堅持實事求是、適度把握、及時全面的原則,由現場指揮部決定,特殊情況報省政府批準。4.6應急處置4.6.1工程檢查與搶險搶修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當地建設主管部門要迅速組織力量對重要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重要房屋建筑進行檢查,發現險情要立即制定實施搶險、排險、搶修和應急恢復技術方案、措施,以避免災害進一步擴大。4.6.2震害調查與25、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房屋鑒定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省建設廳組織震害調查,根據震害調查結果組織專家組對受到破壞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筑進行初步技術鑒定,明確項目是否需要加固、需要修復加固或拆除重建等。條件允許時,應做進一步的檢測和安全鑒定。4.6.3簡易住房建設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省建設廳負責災民簡易住房建設的技術指導等工作,包括:選擇安全適用的場地;因地制宜,制訂災民簡易住房建設的方案及技術措施;組織有關工程技術人員為災民簡易住房建設提供技術指導。4.6.4恢復重建計劃省建設廳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制訂地震災區恢復重建計劃,其內容包括:災情及災區概況;恢復重建方針和原則;恢復重建規劃方案;恢復重建技術管26、理要求;恢復重建規劃方案的實施步驟及對策;恢復重建資金安排等。4.7應急結束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宣布破壞性地震應急期結束后,建設系統破壞性地震應急隨之結束。5 后期處置 地震應急工作結束后,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及時總結應急工作并提出改進意見,報上級建設主管部門;對嚴重違反建設程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在地震中倒塌或嚴重破壞的工程質量責任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負責組織地震災區恢復重建工作,對重建和修復加固項目,要組織勘察設計單位嚴格按照工程建設標準進行抗震設計、抗震鑒定和抗震加固。省建設廳在震害調查過程中,對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各類房屋建筑,特別是采用抗震新技術的建筑物認真分27、析震害原因,為制訂、修訂工程建設標準積累數據。6 應急保障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1) 應急期間省建設廳辦公室值班人員保證隨時接收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指示和地震災區的震情災情信息;指揮小組組長、副組長、成員及指揮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應24小時開機,保證通訊渠道暢通。 (2) 各地城建檔案館應進一步完善城建檔案資料的管理,同時提高快速查詢、調送檔案、資料的能力;重要建(構)筑物、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應有備份檔案。城市水源和供排水系統、重要建筑、城市燃氣和供熱、住宅區物業、重要風景名勝區、公共交通、城市道橋等管理部門要管理好本單位工程設施的相關資料。6.2應急裝備保障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要制訂緊急情況下工程28、設施搶險設備、物資的配備、儲備和調配方案,并報建設廳備案。方案可結合當地日常工作、事故防范和抗洪等防災需要統籌考慮。6.3應急隊伍保障(1)省建設廳要對各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的抗震救災工作基本人員力量進行摸底檢查,建立基本人員力量數據庫,為必要時組織相鄰城市的有關力量對地震災區進行支援。(2)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要組織好建設系統抗震救災工作的基本人員力量:工程設施搶險力量主要由施工、檢修、物業人員組成,擔負工程設施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抗震鑒定力量主要由從事科研、設計、施工、檢修、質檢等工作的技術專家組成,擔負工程設施抗震鑒定、研究處置對策和應急方案的任務;應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的各級管理干29、部組成,擔負建設系統抗震救災工作的組織管理任務。6.4技術儲備與保障省建設廳組織、鼓勵有關科研單位開展工程抗震研究,為提高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建設系統的抗震防災能力提供科學依據。各市、州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城市道橋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安全鑒定支援預案報省建設廳備案,配備必要的鑒定設備,加強技術培訓,提高安全鑒定水平。6.5城市基礎設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數據庫保障(1)蘭州市應建立城市基礎設施、重要房屋建筑和采用抗震新技術建筑物的數據庫。內容包括:城市基礎設施、重要房屋建筑和采用抗震新技術建筑物的分布、規模和設計、建造、使用概況等。其他市(州)可參照此要求建立城市基礎設施、重要房屋建筑和采用抗震新30、技術建筑物的數據庫,并可進入網絡查詢。(2)各縣級城市應結合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編制和修訂,建立、健全數據庫,以便在地震應急期間進行組織、協調工作。(3)省建設廳在各城市數據庫的基礎上建立全省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和城市基礎設施及重要房屋、采用抗震新技術建筑物的數據庫。6.6宣傳培訓和演練(1)全省建設系統要按照“積極、慎重、科學、有效”的原則,有計劃的深入持久地宣傳方針減災科學知識,掌握防震、避震、自救和互救的知識及技能。(2)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本著積極、穩妥、適度的原則,有計劃地開展抗震救災知識的宣傳,提高建設系統廣大干部群眾對抗震工作的重要性的認識,以及地震應急反應和自救互救的能力。(3)省建設31、廳要加強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對抗震設防區抗震防災工作基本人員力量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培訓。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城市水源和供水系統、重要建筑、燃氣供熱、重要風景名勝區、公共交通、道橋和住宅區物業等管理部門要加強管理,并結合XX省建設廳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XX省建設廳城市供氣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XX省建設廳城市橋梁重大事故應急預案、XX省建設廳園林風景名勝區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等應急預案的相關要求,定期組織演練。6.7震前城市疏散通道和避震場地安排以及震后簡易住房建設要求(1)根據城市居民分布情況,城市要制定城市疏散通道和避震場地安排,并納入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大城市的疏散通道安排可適當考慮提32、高部分城市橋梁的抗震設防標準;大城市的避震場地安排除考慮室外空曠場地外,還應考慮利用現有的人防工程和其他抗震能力較強的工程,并可考慮適當提高部分城市公共建筑的抗震設防標準,作為避震建筑,中小城市的避震場地原則上應為室外空曠場地。(2)震情需要和城市疏散通道和避震場地安排,災區各級政府負責組織居民避震疏散。(3)各市(州)建設(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災民簡易住房建設的技術指導等工作,包括:選擇安全適用的建設場地;因地制宜,制訂并提供災民簡易住房建設的方案及技術措施;組織有關工程技術人員為災民簡易住房的建設提供技術指導,必要時各市(州)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可提請上級部門進行支援。6.8城市基礎設施和房33、屋建筑的應急恢復方案保障(1)各設市城市和縣城應結合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編制和修訂,按設防烈度和罕遇地震兩種情況對城市各個區域的基礎設施和群體房屋建筑進行震害預測。(2)根據震害預測,就設防烈度和罕遇地震兩種情況,在震前制定城市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筑應急恢復方案,并納入城市抗震防災規劃。(3)震后組織震害調查,根據震害調查和城市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筑應急恢復方案,組織專家組對受到破壞的城市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筑進行技術鑒定,制定技術措施,實施應急恢復方案,保障城市功能盡快恢復正常。(4)省建設主管部門組織或指導制定城市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筑應急恢復方案,災區各級政府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筑應急恢復方案的制定和34、實施。6.9城市基礎設施和重要房屋建筑的實時監控、臨震加固與搶險方案保障(1)各設市城市和縣城應在已有城市基礎設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數據庫的基礎上,結合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編制和修訂,對城市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按設防烈度和罕遇地震兩種情況逐個進行震害預測。(2)根據震害預測結果制定城市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實時監控、臨震加固措施與搶險方案,并納入城市抗震防災規劃。(3)有臨震預報時,按照城市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實時監控、臨震加固措施與搶險方案,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加強實時監控、臨震加固,以防御和減輕可能發生的震害損失。6.10城市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調查組織保障(1)城市基礎設施和35、房屋建筑的震害調查工作根據災情確定。一般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各市、州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組織實施;省建設廳根據災情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支援;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省建設廳負責在本行政區域組織實施;造成特大損失的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報請建設部協調組織實施。(2)城市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按建筑地震破壞等級劃分標準確定。震害調查應對重要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筑逐個確定類別,并貼上標志,紅色為危險,綠色為可繼續使用。(3)對各類房屋建筑,特別是采用抗震新技術的建筑物要認真分析震害原因,為制訂、修訂工程建設標準積累數據。6.11地震災區的恢復重建保障(1)地震災區恢復重建計劃由同級政府的建設主36、管部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其內容應包括:災情及災區概況;恢復重建方針和原則;整個城市及各主要受災系統的恢復重建規劃方案;恢復重建技術管理要求;恢復重建規劃方案的實施步驟及對策;恢復重建資金籌集及安排。(2)地震災區恢復重建計劃制訂要求: 根據災區情況和恢復重建資金規模,按照“一次規劃、分期實施、突出重點、先急后緩、實事求是、自下而上”的原則,分系統編制后,由當地人民政府統一協調;在認真進行房屋震害鑒定的基礎上,明確建設項目是屬于修復加固、原樣恢復,或是拆除重建等建設內容;恢復重建計劃建設項目的標準規模應與恢復重建資金相適應,嚴格控制政府投資的恢復重建工程的標準和規模。(3)地震37、災區恢復重建計劃制訂完成后,建設主管部門要制訂相應的管理工作規定,以確保恢復重建計劃順利實施。 (4)地震災區恢復重建計劃中的城市恢復重建規劃方案應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在各主要受災系統的恢復重建規劃方案的基礎上編制。當城市恢復重建規劃方案與原城市總體規劃有出入時,應由各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并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再納入地震災區恢復重建計劃統一實施,并作為今后修訂城市總體規劃的依據。(5)地震災區恢復重建計劃中集鎮以上城鎮的易地重建規劃方案應經各有關方面充分論證,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報請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6.12次生災害的防御預案(1)結合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編制和修訂,調38、查了解地震區建設系統次生災害源的分布(地區和設施)及其后果的嚴重程度,并建立檔案。(2)建立次生災害監視和控制系統。(3)編制次生災害防御預案,包括防止災害擴展、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以及其他緊急防護措施等,并納入城市抗震防災規劃。(4)各市(州)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并組織編制次生災害防御預案,災區各級政府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實施。6.13監督檢查省建設廳負責定期對各城市的地震應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7 附則 7.1名詞術語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垃圾和污水處理、城市公共交通等基礎設施。 重要房屋建筑: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標準(CB50223-95)中所列的甲、乙類建筑,機關、學校、科研基地39、金融中心的建筑等。 7.2預案管理與更新 省建設廳負責本預案的管理與更新。當本預案做出修訂時,3個月內提出對本預案的修訂意見,按規定程序審批。 每次地震應急工作結束后,設計處(抗震辦公室)應總結應急工作經驗教訓,省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管理局征集有關單位對本預案的改進意見,必要時按規定程序對本預案進行修訂。 7.3溝通與協作 指揮小組在應急期內要加強與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現場救災指揮部和省民政廳、省地震局等相關部門、單位的溝通與協作,共同做好地震應急工作。 7.4獎勵與責任 地震應急工作結束后,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對建設系統在地震應急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對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40、不認真負責或者臨陣脫逃、擅離職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7.5制訂與解釋 本預案由省建設廳負責制訂與解釋。 7.6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8 附錄 8.1省建設系統破壞性地震應急機構體系示意圖 8.2省建設廳指揮小組成員名單及聯系電話 8.3省建設廳指揮小組辦公室成員名單及聯系電話 8.4專家工作組成員名單及聯系電話8.1 省建設系統破壞性地震應急機構體系示意圖 省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省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專家工作組省建設廳抗震救災指揮小組辦公室省建設廳抗震救災指揮小組有關專家委員會城建處重點辦設計處財務處辦公室房產處建管處村鎮處安監局科技委規劃處市、州建設主管部門縣(市、區)建設局(城建局、建委)8.2 省建設廳指揮小組成員名單 序號指揮小組人員職務現任職務電話1組 長建設廳廳長2副組長建設廳分管領導3成 員辦公室主任4成 員安質局局長5成 員計財處處長6成 員設計處處長7成 員重點辦公室副主任8成 員城建處處長9成 員村鎮處處長10成 員建管處處長11成 員房產處處長12成 員規劃處處長13成 員機關黨委專職書記14成 員機關服務中心主任15成 員科技委秘書長8.3 省建設廳指揮小組辦公室成員名單 附錄04 專家工作組成員名單及聯系電話 序號姓名電話手機現工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