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運輸機場運營突發事故應急救援預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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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81777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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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運輸機場運營突發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民用運輸機場應急救援規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及時有效地對民用運輸機場發生的各種緊急事件做出快速反應,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六章第六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救援民用航空器規定及民用機場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民用運輸機場(以下簡稱機場)及其鄰近區域內發生的各種緊急事件。機場及其鄰近區域內系指機場圍界以內及距機場基準位置點8公里范圍內的區域。在前款規定區域外發生的緊2、急事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規定執行。本規則所稱緊急事件是指航空器或機場固有設施發生、可能發生嚴重損壞及導致有關人員傷亡的情況。第三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本規則制定機場應急救援計劃,并負責機場及其鄰近區域內各種緊急事件應急救援的全面協調。實施應急救援時,參與應急救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統一指揮。第二章緊急事件分類和應急救援等級第四條機場緊急事件包括航空器緊急事件和非航空器緊急事件。航空器緊急事件:(一)航空器失事;(二)航空器空中故障;(三)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擾,包括劫持、爆炸物威脅;(四)航空器與航空器相撞;(五)航空器與障礙物相撞;(六)涉及航空器的其他3、緊急事件。非航空器緊急事件:(一)對機場設施的爆炸物威脅;(二)建筑物失火;(三)危險物品污染;(四)自然災害;(五)醫學緊急情況;(六)不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緊急事件。第五條航空器緊急事件的應急救援等級分為:(一)緊急出動:已發生航空器墜毀、爆炸、起火、嚴重損壞等緊急事件,各救援單位應當按指令立即出動,以最快速度趕赴事故現場;(二)集結待命:航空器在空中發生故障,隨時有可能發生航空器墜毀、爆炸、起火、嚴重損壞,或者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擾等緊急事件,各救援單位應當按指令在指定地點集結;(三)原地待命:航空器空中發生故障等緊急事件,但其故障對航空器安全著陸可能造成困難,各救援單位應當做好緊急出動的準備。4、第六條非航空器的緊急事件應急救援不分等級。第三章應急救援機構及其職責第七條每個機場應當成立機場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并設立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作為其常設的辦事機構。機場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是機場應急救援工作的最高決策機構,由當地人民政府、民航地區管理機構或其派出機構、機場管理機構、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航空器營運人和其他駐場單位共同組成。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負責日常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和協調,根據機場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授權,負責組織實施機場應急救援工作。指揮中心總指揮由機場管理機構最高領導或其授權的人擔任,全面負責指揮中心的指揮工作。指揮中心對機場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負責,報告工作。5、第八條指揮中心的主要職責如下:(一)組織制定和修改所在機場的應急救援計劃;(二)指揮、協調和調動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就已經發生的應急救援發布指令;(三)定期檢查各有關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和措施的落實情況,并按本規則的要求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四)負責參與應急救援的單位負責人姓名花名冊及其電話號碼變化的修訂工作;(五)定期檢查應急救援設備器材的登記編號、存儲保管、維護保養等工作情況,保證應急救援設備完好;(六)組織殘損航空器的搬移工作;(七)根據本規則及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應急救援項目檢查單。第九條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在應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職責如下:(一)將獲知的緊急事6、件情況按照應急救援計劃規定的程序通知有關部門;(二)及時了解機長意圖和緊急事件的發展情況,并報告指揮中心;(三)負責發布有關因緊急事件影響機場正常運行的航行通告;(四)及時提供緊急事件所需要的氣象情報,并通知有關部門。第十條駐場消防部門在應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職責如下:(一)救助被困遇險人員,防止起火,組織實施滅火工作;(二)協調地方消防部門的應急支援工作。第十一條駐場公安機關在應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職責如下:(一)協調駐場部隊、機場保安人員的救援工作;(二)設置現場安全警戒線,保護現場,維護現場治安秩序;(三)參與核對死亡人數、死亡人員身份;(四)制服、緝拿犯罪嫌疑人;(五)組織處置爆炸物、危險7、品;(六)疏導交通,保障救援道路暢通;(七)進行現場取證、記錄、錄音、錄像等工作。第十二條駐場醫療部門在應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職責如下:(一)組織進行傷情分類、現場救治和傷員后送工作;(二)隨時向指揮中心報告人員傷亡情況;(三)進行現場處置、人員傷亡及后送等情況的記錄工作;第十三條航空器營運人及其代理人在應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職責如下:(一)提供有關資料,包括航班號、機型、航空器國籍登記號、機組組成人員情況,旅客人員名單及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機上座位號、國籍、性別、行李數量、航空器燃油量、航空器所載危險品及其他貨物等情況;(二)在航空器起飛、降落機場設立接待機構,負責接待、查詢;(三)負責通知傷8、亡人員的親屬;(四)在指揮中心或者事故調查組負責人允許下,負責貨物、郵件和行李的清點和處理;(五)航空器出入境過程中發生緊急事件時,負責將事故的基本情況告之海關、邊防和檢疫部門;(六)負責殘損航空器的搬移工作;(七)負責死亡人員遺物的交接工作及傷亡人員的善后處理。第十四條除本規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的應急救援單位以外的其他參與應急救援工作的單位的職責,由根據本規則第十九條訂立的互助協議加以明確。第四章應急救援的基本要求第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依據本規則制定的應急救援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緊急事件的類型和應急救援的等級;(二)各類緊急事件的通知程序和通知事項;(三9、)各類緊急事件中所涉及的單位及其職責;(四)殘損航空器的搬移及恢復機場正常運行的程序;(五)機場所在城市、社區應急救援的潛在人力和物力資源明細表和聯系方式;(六)機場及其鄰近地區的應急救援方格網圖。第十六條制訂應急救援計劃應當考慮極端的冷、熱、雪、雨、風及低能見度的天氣,以及機場周圍的水系、道路、凹地,避免因極端的天氣和特殊的地形而影響救援工作的正常進行。第十七條應急救援計劃中應當根據本規則第十五條所要求的互助協議的內容明確規定應急救援互助單位的權利和義務。第十八條飛行區等級為4d(含)以上機場的應急救援計劃應當報民航總局審批,其他機場的應急救援計劃報所在地區的民航地區管理機構審批。應急救援計10、劃的修改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備案。應急救援計劃應當征求當地人民政府救災機構的意見。第十九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與當地人民政府救災機構、消防部門、醫療部門、公安機關、運輸部門(包括陸海空)、當地駐軍等單位訂立應急救援互助協議,就應急救援事項明確雙方的職責。互助協議應當每年復查或者修訂一次,互助協議中列明的聯系電話和聯系人應當每月復查一次,并將變化情況及時更新。互助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協議單位名稱、負責人、聯系電話;(二)協議單位設備、人員的情況,所處位置;(三)參加救援工作時的聯絡方式、集結地點和引導方式;(四)協議雙方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五)協議的生效日期及修改方式。協議應當附有協議單位根據11、應急救援計劃制定的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實施預案。第二十條參與救援工作的單位應當根據機場應急救援計劃制定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實施預案,內容包括參加救援的人員構成、信息傳遞、通信聯絡、職責、處置步驟及救援設備清單。第二十一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繪制機場應急救援綜合方格網圖,該圖應當準確標明機場跑道、滑行道、機坪、航站樓、油庫,以及機場內外消防水源、醫療部門及救治能力的準確位置,并標明機場內外供消防取水的道路和進出機場道路的準確位置和走向。機場管理機構還應當另行繪制本機場的機場區域應急救援方格網圖。該圖應當詳細標明跑道、滑行道、機坪、航站樓、油庫、道路、水源、消防栓、集結等待區、圍界、通道口等準確位置;應急救援12、綜合方格網圖和機場區域應急救援方格網圖均應張貼于參與應急救援單位的日常辦公場所及擬用于應急救援的車輛內。第二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應急救援計劃的通知程序,迅速將緊急事件的基本情況通知有關單位,且通知內容應當簡單、明了。第二十三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設立應急救援無線電專用頻道,在緊急事件發生時,任何參與應急救援的單位應當使用專用頻道與指揮中心保持不間斷聯系;指揮中心應當與參與應急救援的單位之間,建立有效、合理的通信網絡,配置必要的擴音設備,保障緊急事件發生時信息的準確、快速傳遞。參與應急救援的單位在指揮中心許可下,可設有本單位的應急救援頻道。第二十四條指揮中心及參與應急救援的主要單位應當建立晝夜13、值班制度,并視情設置報警裝置。第二十五條參與救援的任何單位之間的通信、現場指揮等重要情況應當采用錄音等方式予以記錄。第二十六條指揮中心應當配置陸空對話的監聽設備,保持守聽,但不得實施對空指揮。在航空器緊急事件發生時,指揮中心需要進一步了解掌握情況,發布指令,應當通過空中交通管理部門來實施。第二十七條應急救援各項工作應當在總指揮的統一領導下由機場管理機構和其他駐場單位分別在自己的職責范圍行使分指揮權。在特殊情況下,指揮中心可以授權互助單位行使分指揮權。第二十八條機場消防指揮官在指揮中心的領導下行使事故現場消防工作的最高指揮權,并應將現場的消防情況及時報告指揮中心。第二十九條航空器在空中發生故障或14、遇到其他緊急情況時,空中交通管制部門負責指揮航空器著陸。有關航空器營運人應當予以協助。第三十條在應急救援時,應當由機場內的消防部門、醫療部門、公安機關分別提出機場區域外的相應部門的派遣力量的方案,報指揮中心同意后通知上述部門,并應當隨時向指揮中心報告。第三十一條在涉及航空器的緊急事件發生時,當需要在跑道上噴灑泡沫時,不得使用機場的消防設備,除非機場仍備有能滿足相關技術標準要求的消防設備。第三十二條緊急事件發生時,機場內行駛的車輛和人員應當避讓參加應急救援的車輛,應急救援車輛在保證安全的條件下,可不受有關時速的限制。在服從現場指揮的情況下,車輛可以駛離規定的車道。應急救援車輛和人員需要駛進運行中15、的跑道、滑行道和航空器起降的安全區域等,應當通過指揮中心征得空中交通管制部門許可后方可進入上述區域。第三十三條集結等待地點的選擇應當充分考慮便于馳救,應急救援設備的使用不得對無線電導航設備的運行和航空器的安全起降造成干擾。第三十四條參與救援的單位按照預先的救援計劃到達指定位置后,應當立即向指揮中心報到。第三十五條當航空器受到劫持、爆炸威脅時,指揮中心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將附近的其他航空器和旅客撤離至安全地帶。該航空器應當到距其他航空器的停靠位、建筑物或者公共場所至少100米遠的隔離位置停放。在有條件的機場應當為航空器受到劫持、爆炸物威脅設置隔離停放位置。第三十六條在應急救援時,指揮中心應當在16、交通方便、安全的地方臨時劃定傷亡人員救治區和停放區,并用明顯的標志予以標識。上述區域在夜間應有充足的照明。第三十七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制作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識別標志,識別標志應當易于佩帶、醒目,并能體現救援人員的工作性質。識別標志應當事先發給參與應急救援的單位。在應急救援時,總指揮應當戴橙色頭盔,身穿橙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總指揮”的反射性字樣;消防指揮官應當戴紅色頭盔,身穿紅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消防指揮官”的反射性字樣;公安指揮官應當戴蘭色頭盔,身穿蘭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公安指揮官”的反射性字樣;醫療指揮官應當戴白色頭盔,身穿白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醫療指揮官”的反射性字樣。本款所指外衣可17、以是背心或者制服。第三十八條在應急救援時,應當避免移動任何航空器殘骸、散落物、罹難者遺體。為搶救傷員或者避免更大損失的發生,確需移動航空器殘骸、散落物、罹難者遺體時,在移動前,應當進行照相、錄像及繪制草圖,以標明其相對位置,同時在移動的航空器殘骸、散落物、罹難者遺體上粘貼標簽,并在發現上述物體的位置上用一根帶有相應標簽的標樁標出其位置。所有發出的標簽的備忘錄應當予以妥善保存。航空器駕駛艙內的任何儀表、操作部件、傷亡人員,在移動前,必須照相、繪圖及作記錄。第三十九條參與應急救援各單位在應急救援過程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如實向事故調查組介紹事故現場的情況。第四十條航空器緊急事件的信息發布必須經民航18、總局批準。新聞記者要求進入救援現場采訪的,必須經指揮中心批準后方可進入指定區域,并不得妨礙救援工作的進行。第四十一條發生緊急出動等級的緊急事件后,發生緊急事件的單位及緊急事件發生地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報告民航總局及緊急事件發生地所在地區的民航地區管理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并由緊急事件發生地的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將緊急事件的發展及處置情況隨時報告民航總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總調度室。第四十二條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指揮中心應當召集參與應急救援的單位對應急救援工作的全過程進行講評,對應急救援計劃不合理的部分及缺陷應當在60天內修改完善并印發。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緊急出動等級的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30天內,將應急救19、援工作報民航總局。第四十三條應急救援計劃的任何修改,指揮中心應當及時印發給參與應急救援的相關單位,并將舊資料收回、銷毀。第五章應急救援的演練和設備第四十四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演練,演練分為綜合演練、單項演練和桌面演練。綜合演練應當由駐機場各單位及互助單位共同參加,就某一類型或者幾種類型的模擬緊急事件的組合進行演練,以檢查參與應急救援的單位之間的通知程序、通信聯絡、應急反應、現場處置、協同配合和指揮協調等方面的總體情況,從而驗證應急救援計劃的合理性。單項演練應當由負有應急救援責任的某一單位或者某幾個單位參加,按照各自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擔負的責任就某一模擬緊急事件進行演練,以檢查其單位在應急救20、援中的應急反應、協調配合和現場處置能力。桌面演練應當由駐場各單位及互助單位共同參加,就某一類型或者幾種類型的模擬緊急事件的組合,以語言表述的方式進行演練,以檢查參與應急救援的單位對緊急事件的通知程序、現場處置、協調指揮的反應情況和重新確認應急救援計劃的某些內容。第四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至少每兩年舉行一次機場應急救援綜合演練,未舉行綜合演練的年度應當進行桌面演練;機場應急救援機構應當有針對性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單項演練。舉行綜合演練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邀請當地人民政府、民航地區管理機構、航空營運人單位派代表以觀察員的身份參加,并參加演練后的講評。第四十六條應急救援演練的基本要求:(一)機場管理機21、構在組織應急救援演練時,應當保持機場應急救援的正常保障能力,如果由于應急救援演練致使本機場的正常保障能力在演練期間不能滿足相應標準要求的,應當就這一情況發布航行通告,并在演練后,盡快恢復應急救援的正常保障能力;(二)演練應當盡可能避免影響機場的正常安全生產;(三)演練前應當制定詳細的演練計劃,主要包括:1、演練緊急事件的類型,演練地點,演練日期、時間;2、參加的單位及其責任內容;3、演練步驟;4、演練場地的布置,參加人員的選用;5、進出演練現場的路線;6、演練結束的通知程序及中止演練的程序;7、演練的講評方式。第四十七條參加應急救援各單位的值班領導及部門領導應熟知本單位或者部門在應急救援工作中22、的職責。參加應急救援的各單位應當定期對救援人員和后備救援人員進行醫療救護知識和其他救援知識及技能的培訓。第四十八條機場消防裝備應當符合民航總局發布的民用航空運輸機場消防站裝備配備標準的要求。機場醫療救護設備應當滿足國家標準民用航空運輸機場應急救護設備配備的要求。應急救援其他設備的配備要求另行規定。第六章獎勵和處罰第四十九條對機場應急救援工作作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救援人員所在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十條對違反本規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一)不積極行動配合完成應急救援任務,造成重大損失的;(二)拒絕履行職責或者不服從指揮,致使損失加重的;23、(三)玩忽職守,對航空器緊急情況判斷、處置不當,貽誤時機,造成損失的。第五十一條機場管理機構及其駐場單位未按本規則履行相應的職則,影響馳救的,由民航總局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七章附則第五十二條緊急事件涉及國際航空運輸或者其他涉外因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規則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第五十三條通用航空機場的應急救援計劃應當參照本規則并結合其機場的具體情況制定,報所在地區民航地區管理機構批準。第五十四條軍民合用機場的民用運輸部分的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本規則。第五十五條應急救援工作實行有償服務,可采用先救援后結算的辦法。具體收費標準和收費計算方法由有關各方本著公平合理、等價有償的原則協商確定。第五十六條本規則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