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壞性地震災害事件工作協調應急預案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省地震應急預案1 總則1.1 編制目的確保地震(含火山災害,下同)應急工作協調、有序和高效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地震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1.2 編制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家地震預案,xx省防震減災條例、xx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1.3 適用范圍本預案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處置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1.4 工作原則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后,震區當2、地人民政府立即按照預案實施地震應急,處置本行政區域地震災害事件。省人民政府是處置全省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的主體。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由國務院實施國家地震應急,省人民政府在國務院領導下開展地震應急工作。發生重大地震災害事件,在中國地震局協調下,由省人民政府實施地震應急。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是處置本行政區域較大地震災害事件的主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處置本行政區域一般地震災害事件的主體。各地、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同行動。地震應急依靠人民群眾并建立廣泛的社會動員機制,依靠和發揮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在處置地震災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擊隊作用,依靠科學決3、策和先進技術手段。2 組織指揮體系2.1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省防震抗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轉為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救援與救災工作。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地震局。2.2 省地震局省地震局負責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匯集地震災情速報,提出應急響應級別建議,組織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和地震災害緊急救援工作。3 預警和預防機制3.1 信息監測與報告各級各類地震監測臺網對地震監測信息進行檢測、傳遞、分析、處理、存貯和報送;省地震監測中心、地震預報研究中心對全省各類地震觀測信息進行接收、質量監控、存儲、常規分析處理,并進行震4、情跟蹤。3.2 預警預防行動在年度地震重點危險區劃分的基礎上,省地震局組織省地震預報研究中心開展震情跟蹤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預測意見,經省地震預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報省人民政府和中國地震局,并通報預測區所在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決策發布短期地震預報,及時做好防震準備。在短期地震預報的基礎上,省地震局組織省地震預報研究中心開展震情跟蹤工作、提出臨震預測意見,由省人民政府決策發布臨震預報,宣布預報區進入臨震應急期。預報區所在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采取應急防御措施,主要包括:地震部門加強震情監視,隨時報告震情變化;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發布避5、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要求有關單位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措施;督促檢查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保持社會安定。4 應急響應4.1 分級響應 地震災害事件分級.1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占我省上年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7.0級以上地震,可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2 重大地震災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6.57.0級地震,可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3 較大地震災害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6.06.5級地震6、,可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4 一般地震災害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5.06.0級地震,可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地震應急響應分級和啟動條件.1 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啟動I級響應。在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和協調下,省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救援工作。.2 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啟動級響應。在省人民政府和中國地震局組織、協調下,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救援工作。.3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啟動級響應。在省防震抗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和支持下,災區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省地震局組織、協調省級地震應急救援工作。7、.4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級響應。在省防震抗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領導和支持下,災區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省地震局組織、協調省級地震應急救援工作。如果地震災害使災區喪失自我恢復能力、需要上級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災害發生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其他特殊地區,應根據需要相應提高響應級別。4.2 信息報送和處理震區當地人民政府迅速調查了解災情,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上級地震部門;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情況可越級報告,并在事件發生后兩小時內報至省人民政府。省教育、公安、民政、建設、交通、水利、衛生、安全監管和電力、鐵路等有關單位迅速了解震情災情,及時報省府辦公8、廳,并抄送省民政廳、地震局。省地震局負責匯總災情、社會影響等情況,收到特別重大、重大地震信息后,應在兩小時內報送省府辦公廳并及時續報;同時向新聞宣傳主管部門通報情況。省地震局依照有關信息公開規定,及時公布震情和災情信息。在地震災害發生1小時內,組織關于地震時間、地點和震級的公告;在地震災害發生24小時內,根據初步掌握的情況,組織災情和震情趨勢判斷的公告;適時組織后續公告。4.3 通信及時開通地震應急通信鏈路,利用公共網絡、通信衛星等,實時獲得地震災害現場的情況。地震現場工作隊攜帶海事衛星、VSAT衛星地面站等設備趕赴災害現場,并架通通信鏈路,保持災害現場與省地震局的實時聯絡。省通信管理局組織相9、關電信營運企業派出應急通信隊伍和設備,及時采取措施恢復地震破壞的通信線路和設備,確保災區通信暢通。4.4 指揮與協調 I級響應(1)在國務院領導下,省人民政府組織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省人民政府根據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國務院并抄送民政部和中國地震局,同時通報當地駐軍領導機關;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根據省地震局的建議啟動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地震應急工作;必要時決定實行緊急應急措施。(2)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全省地震應急工作。省地震局向省人民政府和中國地震局報告震情和災情。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召開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全體會議,通報震情和災情,根據災害程度和災區的需求10、,決策和處理有關應急救援事項。 級響應(1)在中國地震局協調下,省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省人民政府根據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國務院,抄送民政部和中國地震局,同時通報當地駐軍領導機關;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根據省地震局的建議啟動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地震應急救援工作。(2)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全省地震應急工作。省地震局向省人民政府和中國地震局報告震情和災情。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非災區對災區進行援助;成立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災區的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工作;協調省軍區和省武警總隊組織指揮部隊參加搶險救災;派遣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等災害11、救援隊伍和醫療救護隊伍赴災區;部署飲用水和食品的供給、傷員后送、物資調運、災區內外交通保障。 級響應(1)在省防震抗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協調下,災區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領導災區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災區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省人民政府,抄送省民政廳和省地震局,同時通報當地駐軍領導機關;啟動本級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市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工作;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本行政區域內非災區對災區進行援助。(2)省防震抗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協調省級地震應急工作。省地震局向省人民政府報告震情災情、提出地震趨勢估計;派出地震現12、場應急工作隊;適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地震應急工作進展情況。當地震造成人員被壓埋時,派遣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赴災區救援。視地震災區的需求,協調災區緊急支援工作。 級響應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災區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省防震抗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協調省級地震應急救援工作。(1)災區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抄送地級以上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民政局;啟動本級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2)省防震抗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協調省級地震應急工作。13、省地震局向省人民政府報告震情災情、提出地震趨勢估計;派出省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應急結束后,向省人民政府匯報地震應急工作。4.5 緊急處置地震災害現場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地震部門綜合協調、各部門參與的應急救援工作體制。現場緊急處置的主要內容是:溝通匯集并及時上報信息,包括地震破壞、人員傷亡和被壓埋的情況、災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動進展情況;分配救援任務、劃分責任區域,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組織查明次生災害危害或威脅;組織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時疏散居民;組織力量消除次生災害后果;組織協調搶修通信、交通、供水、供電等生命線設施;估計救災需求的構成與數量規模,組織救援物資的接收與分配;組織建筑14、物安全鑒定工作;組織災害損失評估工作。4.6 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公安部門組織調動公安消防部隊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建設部門組織力量對災區城市中被破壞的給排水、燃氣熱力、公共客貨交通、市政設施進行搶排險,盡快恢復上述基礎設施功能。衛生部門組織醫療隊伍和衛生防疫隊伍赴災區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省地震局協調組織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開展災區搜救工作。解放軍、武警部隊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進行工程搶險。不同救援隊伍之間要積極妥善地處理各種救援功能的銜接與相互配合;友鄰隊伍之間要劃分責任區邊界,關注結合部;區塊內各隊伍之間要協商解決道路、電力、照明、有線電話、網絡、水源等現場資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隊15、伍之間保持聯絡,互通有無,互相支援,遇有危險時傳遞警報并共同防護。4.7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對震損建筑物能否進入、能否破拆以及對損毀高大構筑物繼續坍塌的威脅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誘發的坍塌危險進行危險評估;探測泄漏危險品的種類、數量、泄漏范圍、濃度,評估泄漏或爆炸的危害性,采取處置措施,撲滅火災;監視余震、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次生災害。各有關單位應及時向救援人員發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4.8 群眾的安全防護震區各級民政部門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震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具體制定群眾疏散撤離的方式、程序的組織指揮方案,規定疏散撤離的范圍、路線、避難場所和緊急情況下保護群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416、.9 次生災害防御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對處在災區的易于發生次生災害的設施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加強監控;防止災害擴展,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公安消防部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發生。環保部門加強災區環境的監測、控制。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建設、交通、水利等部門加強對災區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安全監管部門督導和協調災區易于發生次生災害的地區、行業和設施采取緊急處置。其他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次生災害防御工作。4.10 地震現場監測與分析預報省地震局向震區派出地震現場監測與分析預報工作隊伍,布設地震現場流動測震和前兆臺站,增強震區的監測能力,對地震類型、地震趨勢、短臨預報提出判定意見。4.11 社會力17、量動員與參與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后,震區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力量搶救人員,并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震區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動員本市非災區的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省人民政府視情況協調鄰近災區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民政部門視情況開展為災區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動。4.12 地震災害調查與災害損失評估地震部門組織開展地震烈度調查,確定發震構造,調查地震宏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征、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等。地震部門負責會同其他有關單位,在各級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共同開展地震災害損失評估。4.13 信息發布信息發布要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工作原則,具體按我18、省有關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工作的規定執行。4.14 應急結束應急結束的條件是:地震災害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完成;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經過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較大地震的可能;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達到上述條件,由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的原機關宣布災區震后應急期結束。5 后期處置5.1 善后處置因救災需要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5.2 社會救助民政部門負責接受并安排社會各界的捐贈。5.3 保險保險監管機構依法做好災區有關保險理賠和給付的監管。5.4 19、調查和總結省地震局負責對地震災害事件進行調查,總結地震應急響應工作并提出改進建議,及時上報。6 保障措施6.1 通信與信息保障建立應急指揮信息平臺,建設并完善通信網絡,收集匯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應急救災相關單位的通訊錄并定期更新。各有關電信營運企業做好災時啟用應急機動通信系統的準備。電信運營企業盡快恢復受到破壞的通信設施,保證抗震救災通信暢通。自有通信系統的單位盡快恢復本單位受到破壞的通信設施,協助保障抗震救災通信暢通。6.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省地震局會同省消防局儲備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建立救援資源數據庫,儲存重點監視防御區和重點監視防御城市所擁有的云梯車20、挖掘機械、起重機械、頂升設備及特種救援設備的性能、數量、存放位置等數據并定期更新。 應急隊伍保障應急隊伍資源及組織方案如下表:應急隊伍資源及組織方案先期處置隊伍第一支援梯隊第二支援梯隊人員搶救隊 伍社區志愿者隊伍省地震救援分隊省地震救援隊當地駐軍部隊國家和鄰省地震救援隊工程搶險隊 伍當地搶險隊伍行業專業搶險隊伍鄰省搶險隊伍次生災害特種救援隊 伍消防部隊行業特種救援隊伍鄰省特種救援隊伍醫療救護隊 伍當地急救醫療隊伍附近軍隊醫療隊省急救醫療隊伍其它后備醫療隊地震現場應急隊伍省地震局現場應急隊伍中國地震局現場應急隊伍鄰省地震局現場應急隊伍建筑物安全鑒定隊 伍省地震局和省建設廳建筑物安全鑒定隊伍中國21、地震局、建設部建筑物安全鑒定隊伍鄰省地震局和建設廳建筑物安全鑒定隊伍 交通運輸保障經貿部門協調有關單位組織力量盡快恢復被毀壞的公路、鐵路、港口、橋梁、機場及其它有關設施;協調運力,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物資的優先運輸和災民的疏散;實施對災區的交通管制。 電力保障電監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單位盡快恢復被破壞的電力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系統功能等,保障災區電力供應。 城市基礎設施搶險與應急恢復建設部門組織力量對災區城市中被破壞的給排水、燃氣熱力、公共客貨交通、市政設施進行搶排險,盡快恢復上述基礎設施功能。 醫療衛生保障衛生部門組織對災區可能發生的傳染病進行預測、預警,并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經貿部門協調災22、區所需藥品、醫療器械的緊急調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組織、協調相關單位對災區進行食品安全監督;對藥品、醫藥器械的生產、流通、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單位配合衛生、醫藥部門,做好衛生防疫以及傷亡人員的搶救、處理工作,并向受災人員提供精神、心理衛生方面的幫助。 治安保障公安部門、武警部隊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武警部隊加強對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救濟物品集散點、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目標的警戒。 物資保障發展改革部門組織糧食供應,保障災區糧食供求平衡。經貿部門組織實施災區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民23、政部門調配救濟物品,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 經費保障財政部門負責由省財政承擔應急資金以及應急撥款的準備。民政部門負責省應急救濟款的發放。 社會動員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建立應對突發地震事件社會動員機制。 緊急避難場所保障重點地震監視防御城市和重點地震監視防御區的城市結合舊城改造和新區建設,利用城市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停車場、學校操場和其他空地設立緊急避難場所;公共場所、社區和家庭配置避險救生設施和應急物品。 涉外事務有關呼吁和接受外援工作,按國家地震應急預案規定執行。6.3 技術儲備與保障儲備地震應急專家隊伍作為地震應急的骨干技術力量,包括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以及后備隊伍的專家24、群體,服務于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監測和趨勢判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災害損失評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鑒定。建設并完善各級抗震救災指揮部技術系統。各級抗震救災指揮部技術系統是地震應急指揮的技術平臺,綜合利用自動監測、通信、計算機、遙感等高新技術,實現震情災情快速響應、應急指揮決策、災害損失快速評估與動態跟蹤、地震趨勢判斷的快速反饋,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災中進行合理調度、科學決策和準確指揮。6.4 宣傳、培訓和演習公眾信息交流:各級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廣播電視、新聞等相關單位通力協作,開展防震減災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使公眾樹立科學的災害觀。在提高公眾減災意識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25、礎上,逐步實行把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和地震重點危險區的判定信息向社會發布,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根據有關規定,最大程度公布地震應急預案信息,宣傳和解釋地震應急預案以及相關的地震應急法律法規,增強社會公眾的地震應急意識,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培訓:各級人民政府定期組織各級應急管理、救援人員和志愿者進行業務知識及技能的培訓。演習: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行業、單位要按照預案要求,協調整合各種應急救援力量,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不同形式和規模的地震應急演習。6.5 監督檢查省地震局會同有關單位,對xx省地震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保證應急措施到位。7 其他地震事件處置包括有26、感地震應急、平息地震謠言、特殊時期戒備、應對毗鄰震災。8 火山災害預防和應急反應當火山噴發或出現多種強烈臨噴異常現象,在中國地震局指揮協調下,省地震局派出現場應急工作隊,進行火山噴發實時監測和地球物理監測、地球化學監測,判定火山災害類型和影響范圍,劃定隔離帶,必要時向災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人口遷移的建議,開展火山災害損失評估。災區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火山災害預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時組織人口遷移,保持社會秩序的穩定。9 附則9.1 術語解釋次生災害:地震造成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以及水災、泥石流和滑坡等對居民生產和生活的破壞。生命線設施:指27、電力、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油系統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設施。直接經濟損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質災害、地震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物品等破壞引起的經濟損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置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文物古跡和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場地和文物古跡破壞不折算為經濟損失,只描述破壞狀態。本預案有關數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9.2 獎勵與責任追究對在地震應急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9.3 預案解釋部門本預案由省府辦公廳負責解釋。9.4 預案實施時間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