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場高空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安全技術交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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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86225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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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現場高空、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安全技術交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交 底: 復 核: 批 準: 接 收: 二XX年X月一、一般性安全規定1、新工人進入工地前必須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方能進入施工現場操作。2、電工、焊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種,工人必須持有特種施工操作證,方能進入施工現場操作。3、正確使用“安全三寶”,帶好安全帽,扣好帽帶。在無防護的2米以上施工面作業時,在“四口、五臨邊”(預留洞口、電梯井口、通道口、樓梯口;樓面臨邊、屋面臨邊、陽臺臨邊、升降口臨邊、基坑臨邊)操作時,系好安全帶、扣好保險鉤、保險鉤套扣位置應高于腰部以上。安全繩需結實耐2、用,八字扣栓套牢固。4、高空作業時,嚴禁向下或往上拋接垃圾、材料或工具等物品。5、施工現場的四口、五臨邊應有防護措施并有安全標志和警告牌。并不得擅自拆除。6、建筑材料及構件要堆放整齊穩妥,不要過高。7、夜間施工必須有充足照明。8、做好惡劣氣候應急工作、做好防暑降溫預防工作。9、施工現場嚴禁穿拖鞋、高跟鞋、赤腳或易滑的鞋和赤膊操作。10、人工嚴禁在飲酒后進入施工現場。二、重點安全規定1施工現場四口、五臨邊作業安全規定。(1)危險地區,要懸掛“危險”或“禁止通行”牌,夜間設紅燈示警。(2)高處和臨邊洞口作業應設護欄,張安全網,如無可靠防護措施,必須佩帶安全帶,扣好帶扣。(3)防護欄桿上桿離地的高度3、規定在11.2m,上桿離地高度為0.50.6m,橫桿長度大于2m時,必須加設欄桿柱,以免橫桿受力后撓曲過甚產生險情,造成滑跌。2施工現場高空作業安全規定。(1)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帶。(2)高空作業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3)在沒有防護設施的2m高處,懸崖和陡坡施工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4)高空作業時,不準往下或向上拋材料和工具等物件,應做好安全提示。(5)高空作業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穩,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內,上下傳遞物體禁止拋擲。(6)懸空作業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7)凡不符合高處作業的人員,一律禁止高處作業。并嚴4、禁酒后高處作業。(8)施工過程中若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設施有缺陷或隱患,務必及時報告并立即處理解決,對危及人身安全的隱患,應立即停止作業。3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規定。(1)電工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操作證必須有效,嚴禁無證操作上崗。(2)上班時,必須堅守本職工作崗位,認真操作,不得離崗串崗,不得讓非電工人員亂拉亂接電線,嚴禁帶電作業。(3)在施工現場不準亂拉亂接線,嚴禁在現場煮飯以及電熱水壺。(4)再用點處離電源比較遠時應架空。(5)嚴禁使用無漏電開關插座以及非皮套線。4施工現場氣割、電焊作業安全規定。(1)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的人員,不準進行焊、割作業。(2)凡屬一、二、三級5、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割。(3)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4)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得進行焊、割。(5)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排除危險性之前,不準進行焊、割。(6)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音、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7)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9)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準焊、割。(10)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6、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5施工現場防火、防爆安全規定。(1)開工前應做好工人安全知識教育。(2)工地的防火安全的重點部位應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如油漆堆放區、木材堆放區、木制品堆放區等場所應按每25m2配備一只種類合適的滅火機,并成組設置。(3)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少于1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30m;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4)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之間距離不得少于2m;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少于5m。(5)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焊割設備上的安全附件應完整有效,否7、則不準使用。(6)施工現場的焊、割作用,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7)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執行市建委施工現場電氣安全管理規定,加強電源管理,防止發生電氣火災。7、施工現場防汛、防澇安全規定。(1)安全通道保持通暢,禁止堆放材料以及其他物品。(2)施工現場必須要有防汛、防澇設備。(3)在水源比較集中地區應做好排水處理。(4)易受潮物品應堆放在較高的位置。三、安全隱患較大的分項工程安全規定1基坑支護及土方開挖工程的安全規定。(1)所有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有關“操作規程”。(2)現場施工區域應有安全標志和圍護設施。(3)基坑施工期間應指定專人負責基坑周圍地面變化情況的巡查。如發現裂縫8、或坍陷,應及時加以分析和處理。(4)坑壁滲水、漏水應及時排除,防止因長期滲漏而使土體破壞,造成擋土結構受損。(5)對拉錨桿件、緊固件及錨樁,應定期進行檢查,對滑楔內土方及地面應加強檢查和處理。(6)挖土期間,應注意擋土結構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允許因土方的開挖遭受破壞。(7)其他可參照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xx)。2室內滿堂腳手架搭設工程的安全規定。(1)室內滿堂腳手架搭設應嚴格按施工組織設計要求搭設。(2)滿堂腳手架的縱、橫距不應大于2m。(3)滿堂腳手架應設登高設施,保證操作人員上下安全。(4)操作層應滿鋪竹笆,不得留有空洞。必須留空洞者,應設圍欄保護。(5)9、大型條形內腳手架,操作層兩側,應設防護欄桿保護。(6)滿堂腳手架步距,應控制在2m內,必須高于2m者,應有技術措施保護。(7)滿堂腳手架的穩固,應采用斜桿(剪刀撐)保護。(8)滿堂腳手架不宜采用鋼、竹混設。3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搭設工程的安全規定。(1)工程負責人應按施工組織設計中有關腳手架的要求,向架設和使用人員進行技術交底。(2)應按JGJ xxx-20xx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第8.1.18.1.5條的規定和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對鋼管、扣件、腳手板等進行檢查驗收,不合格產品不得使用。(3)經檢驗合格的構配件應按品種、規格分類、堆放整齊、平穩,堆放場地不得有積水。(4)應清除搭設場地雜物,平整搭設場地,并使排水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