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合同16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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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88832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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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委 托 人 監 理 人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監理協議書委托人 與監理人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工程類別: 工程等級: 工程總造價: 工程監理酬金: 其 它: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其解釋順序依次如下: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建設工程監理協議書;中標通知書;監理投標書;本合同專用條件;本合同標準條件。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2、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本合同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完成。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六份,雙方各執三份,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委托人:(簽章)監理人:(簽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開戶銀行:開戶銀行:賬號:賬號:郵編:郵編:電話:電話:本合同簽訂于: 年 月 日 16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3、資責任或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具有監理資質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5)“監理工程師”是指取得國家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的監理人員。(6)“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監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監理工程師。具體人選應與監理人投標時的承諾完全一致,若有改變須執行第二十五條,并經委托人書面同意。(7)“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是指經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同意,由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代表總監理工程師行使其部分職責和權利的項目監理機構中的監理工4、程師。(8)“專業監理工程師”是指根據項目監理崗位職責分工和總監理工程師的指令,負責實施某一專業或某一方面的監理工作,具有相應監理文件簽發權的監理工程師。(9)“監理員”是指經過監理業務培訓,具有同類工程相關專業知識,從事具體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10)“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11)“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12)“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135、)“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四十二條關于合同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規定,監理人必須繼續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但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所做的工作。(1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15)“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16)“工程投資額”在建設前期階段是指工程估算;在設計階段、施工準備階段是指工程概算;在施工階段、竣工決算前是指工程預算價,竣工決算后是指工程決算價。(17)“工程總造價”是指建筑安裝費、設備費(不包括工藝生產設備費),但不包括項目法6、人的建管費、開辦費、培訓費、工程保險費和不可予見費。(18)“監理酬金率”是指市物價局、建設局規定的取費標準。第二條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第三條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監 理 人 義 務第四條監理人應按投標時的承諾與合同的約定,派出適合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7、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第五條 監理人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規范、標準,跟隨工程進展,對工程實施全方位監控,主要包括:(1)審核承包商編寫的開工報告,核查建設工程辦理計劃立項、規劃許可、招標投標、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安全監督、施工許可等情況,審查承包商及其從業人員資質,督促工程建設依法進行;(2)確認承包商選擇的分包商;(3)組織施工圖紙會審;(4)審核承包商提出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和施工安全保證體系;(5)督促、檢查承包商嚴格執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國家強制性技術標準;(6)查驗承包商或者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8、的數量及質量;(7)控制工程進度、質量和投資,督促承包商落實施工安全保證措施;(8)督促、檢查安全與文明施工; (9)組織分部、分項工程、檢驗批和隱蔽工程的檢查、驗收;(10)負責施工現場簽證,處理工程變更的其他事宜;(11)簽發工程付款憑證;(12)督促承包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術檔案資料;(13)組織工程竣工初步驗收;(14)督促建設工程辦理竣工驗收及其備案手續。第六條 監理人應當嚴格履行監理義務,對涉及施工安全的危險作業進行技術方案審查,并督促落實。對工程建設中存在質量或者施工安全隱患以及違法行為的,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應當報告主管部門、工程質量監督或者施工安全監督機構處理。第9、七條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第八條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第九條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委 托 人 義 務第十條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第十一條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第十二條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10、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第十三條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第十四條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第十五條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上述承包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第十六條委托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供如下資料:(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11、的名錄。第十七條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施工現場辦公用房、通訊設施、常駐工地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第十八條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第十九條 委托人不得對監理人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監 理 人 權 利第二十條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12、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安全、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8)工程上使13、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施工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檢驗批、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人復工令后才能復工。(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二十一條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施工合同規定的義務代表委托人與承包方商量變更。如果由此14、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第二十二條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人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人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委 托 人 權 利第二十三條委托人有依法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施15、工合同的權利。第二十四條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但依據有關規定須報有關部門批準的必須報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第二十五條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第二十六條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第二十七條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監 理 人 責 任第二十八條監理人的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16、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第二十九條監理人在合同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七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第三十條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施工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和竣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六、七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應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一條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第三十二條監理人應當嚴格依照有關法17、律、法規、技術標準以及設計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和監理合同,對工程施工質量、施工安全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和安全承擔監理責任。因監理人過失導致工程質量缺陷、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的,監理人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外,還將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委 托 人 責 任第三十三條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監理人的損失予以賠償。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第三十四條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合 同 生 效、變 更 與 終 止第三十五條由于委托人或承18、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第三十六條在監理合同簽訂后因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因增加監理時間而增加的監理報酬。第三十七條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已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告終止。保修期間的監理責任,雙方可19、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第三十八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九條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憑證,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20、務。此時,委托人應承擔違約責任。第四十條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應有權按額外工作得到額外的報酬。第四十一條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并要求整改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要因此承擔違約責任。第四十二條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監 理 報 酬第四十三條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應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三條的方法進行計21、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第四十四條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應自規定之日起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滯納金的計算方法、標準在“專用條件”第四十三條中約定。第四十五條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的第四十五條的條款約定。第四十六條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其 他第四十七條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第四22、十八條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第四十九條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專用條件”第四十九條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第五十條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第五十一條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五十二條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爭 議23、 的 解 決第五十三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的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應根據雙方在“專用條件”第五十三條的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監理范圍、監理工作內容和監理機構人選: 監理范圍 監理工作內容 總監理工程師為 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為 第十一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三條委托人應在 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第十四條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 第十七條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24、 第十八條委托人同意,在監理期間,委托人可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 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委托人并同意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 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可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第二十九條監理人在合同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第四十三條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一)委托人同意執行xx市物價局、xx市建設局批準的現行監理取費標準,支付監理酬金: 1 監理酬金的計取,可采取下列兩種方式25、,按 執行: 按工程投資額的百分比計取: (監理酬金總額=工程投資額監理酬金率) 按投入人數、時間計取: 監理酬金總額= 元/人.日(月)投入人數工作日(月)數。 2 監理酬金的支付方式: 建設前期階段、設計階段監理酬金支付方式: 施工準備階段和施工階段監理酬金的支付分為預付款和進度款兩部分: A 預付款的支付:自監理合同簽定之日起 日內委托人應支付監理酬金總額的 ,作為預付款;即 。 B 進度款每月支付一次,可采取下列三種方式,按 執行: a按月度額支付: 月度監理酬金=(監理酬金總額-預付款)/監理期限(月);即 。b.按工程形象進度支付:委托人按監理工程師同委托人所指派的工程代表審定的當26、月完成實物工作量與當月進場建安設備購置費之和的百分比支付當月監理酬金;當月監理酬金=(實物工作量+設備購置費)監理酬金率;即: c.按完成工程階段支付: C 工程竣工之日起10日內,委托人應支付監理酬金總額的97,余下部分在保修期滿10日內結清。(二)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附加工作報酬 (三)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額外工作報酬 (四)委托人應當按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時支付監理酬金。逾期支付的,每拖延一天即需付逾期未付金額的0.5的滯納金,并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償付利息。第四十五條雙方同意用 支付報酬,按 匯率計付。第四十九條獎勵辦法: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五十三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需填入地名,如“xx”、“北京”等)(二)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仲裁。(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附 加 協 議 條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