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工程監理服務合同書17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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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89882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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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備工程監理服務合同(試行)第一部分 協議書委托人:監理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委托人和監理人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書。一、 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設備工程項目概況如下: 項目名稱:項目地點:項目投資額:二、 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的監理服務范圍和內容,具體見附件A。三、 監理費及其支付,具體見附件B。四、 項目監理機構及主要人員配備,具體見附件C。五、 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的通用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六、 本合同的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如下:1. 協議書及其附件(A、B、C);2. 中標通知書(適用時);3. 監理投標書(適用時);4. 專用條件;5. 通用條件;在履行本合同過程2、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視為協議書的組成部分。 七、 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服務義務。八、 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九、 本合同服務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完成。十、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委托人(章)監理人(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電話電話傳真傳真郵編郵編郵箱郵箱開戶銀行開戶銀行本協議書于 年 月 日在(地點) 簽訂。第1頁共16頁附件A: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的委托監理服務的范圍與內容附件B監理費及其支付一、雙方同意委托人按以下的標準/依據、計算方法、支付方式與金額支付監理3、人監理費:1、正常服務的監理費:標準/依據:計算方法:正常服務的監理費總額:2、附加服務的監理費的約定:3、額外服務的監理費約定:4、監理費支付(支付幣種、金額、時間、方式):二、其他約定附件C項目監理機構及主要人員配備一、項目監理機構(管理模式/結構):二、主要監理人員名單:總監理工程師:副總監理工程師(如有):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如有):專業監理工程師:其他監理人員(如有):顧問組成員(如有):第1頁共16頁第二部分 通用條件詞語定義、法規解釋、適用語言。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有如下含義:(一) “本項目”是指本合同所約定的實施監理的設備工程項目。(二) “委托人”是指4、本合同所指的委托監理服務的一方。(三) “監理人”是指本合同所指的接受委托提供監理服務的一方。(四) “項目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委派具體負責本項目的監理服務、履行本合同的組織。(五) “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認可,監理人授權全面負責本項目監理機構的注冊設備監理師。(六) “第三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本項目有關事宜與之簽訂合同的當事人。(七) “被監理人”是指本項目中,監理人受委托人委托所監理的承包人、設備承攬人等第三人。(八) “服務”是指監理人根據本合同的約定所提供的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九) “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協議書附件A中約定的監理工作。(十) “附加服務”是指5、:正常服務以外,雙方通過書面形式協議附加于正常服務的工作內容;非因監理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而增加的工作。(十一) “額外服務”是指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以外的服務或非監理人原因致使本項目暫停或終止,其恢復監理服務的工作或善后工作。(十二)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十三) “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十四)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有關部門規章或在專用條件中列明6、的項目所在地的相關地方法規、地方規章。第三條 本合同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合同雙方交換的與本合同有關的書面形式文件及雙方通信交流應使用漢語語言。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委托人的權利第四條 有選定“第三人”并與其訂立/變更合同的決定權。第五條 有對項目實施計劃、設計變更、工作變更的審定批準權。第六條 有權依據本合同對監理人的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對總監理工程師有權提出更換的建議。第七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需經委托人同意。第八條 發現監理人員未按本合同履行監理職責并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有關監理人員,要求7、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九條 有權要求監理人匯報監理工作并提交專用條件約定的監理報告。委托人的義務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預付監理人監理費并按協議書附件B的約定支付。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項目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委托人代表(在專用條件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代表人,應提前七天通知監理人。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支持監理人的工作, 委托人應負責協調外部條件。當監理人在監理現場開展工作遇到障礙,委托人有義務消除此種障礙。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按專用條件的約定免費向項目監理機構提供開展監理服務所必須的工作、生活條件。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向監理人免費提供監理工作所需的有關本項目的合同文8、件、資料、圖紙和數據等文件資料,提供的時間、方式、數量與回收、保密要求等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期限內,對由監理人提交需委托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形式決定,并及時送達監理人。超過約定的時間,監理人未收到委托人的書面形式決定,監理人可認為委托人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第十六條 委托人應及時將監理人的名稱、有關監理活動的范圍與內容、項目監理機構成員及委托授權等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被監理人”。第十七條 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項目使用。委托人不得向第三方泄漏相關的監理文件。第十八條 委托人應當授予監理人以下權力:(一) 對委9、托人選擇的設計、制造、安裝調試等“第三人”的資質、能力等的審核權,對“被監理人”選擇的分包人的資質、能力等的審核權。(二) 對本項目有關方案、計劃、標準、主要工藝及裝備的審查權。(三) 對本項目有關參與單位的協調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四) 征得委托人同意,由監理人簽發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形式報告。(五) 對在本項目上使用的外購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成品等的質量審查權。對于不符合合同約定有關標準的,有權通知停止使用。(六) 對本項目實施過程中“被監理人”的工作質量、產品質量的檢查權、監督權,對不符合要求的,有10、權下達整改令。(七) 對本項目合同款支付申請的審核和簽認權。(八) 對委托人與“被監理人”簽訂的合同履行中提出的變更及索賠進行審核。經委托人同意后由監理人發布變更令。(九) 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被監理人”的人員不能勝任工作或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監理人有權要求“被監理人”調換有關人員。(十) 對本項目完工資料的審核權。以上授予監理人的權力如有增加/限制,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權利第十九條 監理人有權獲取監理費。第二十條 監理人在監理服務中有權行使第十八條規定的權力。第二十一條 監理人在監理服務中有權行使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賦予的權利。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在11、實施監理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監理人義務第二十三條 監理人應具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能力和資質,應謹慎、勤奮地服務,認真完成協議書附件A約定的工作。第二十四條 監理人應按協議書附件C的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項目監理機構。為保證監理的有效實施,監理人可對項目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作出合理調整??偙O理工程師的更換需經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應按專用條件的約定,向委托人提交監理文件。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應作好監理記錄,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按專用條件約定提交監理報告。第二十七條 未經委托人允許,監理人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技術和商業秘密,也不得泄露“被監理人”提供12、并申明的技術和商業秘密。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應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在監理服務工作完成或本合同終止時,按專用條件約定移交給委托人。監理費及其支付第二十九條 正常服務、附加服務、額外服務的監理費,按照協議書附件B的約定支付。本合同的變更和轉讓第三十條 本合同當事人需變更合同時,須經雙方簽署書面形式協議。由此引起的監理費變更雙方另行協商確定。本合同簽訂后出現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標準、規范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后可做調整。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約定的主要監理服務不可以轉委托。部分監理服務的轉委托應經委托人書面形式認可。第三十二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為本合同約定的服務期。由于非監理人原因13、,項目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本合同約定的期限,雙方應另行簽訂相應協議,否則監理人不再承擔相應責任。第三十三條 由于非監理人自己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監理人發生了附加服務,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應支付給監理人附加服務的監理費。第三十四條 由于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致使暫停或終止監理服務,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其恢復服務的工作或善后工作而發生的額外服務,委托人應支付給監理人此額外服務的監理費。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一) 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移交手續,委托人向監理人支付完“監理費”尾款,雙14、方無異議;(二) 合同解除。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第三十七條 監理人違反本合同監理人義務的有關約定,未盡職責、未履行監理義務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限期整改,逾期28日不整改的或對答復不滿意的,委托人有權解除本合同,造成委托人損失的,監理人應予賠償。第三十八條 委托人違反本合同委托人義務的有關約定,致使監理人無法有效實施監理服務的,監理人有權要求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內解決,逾期28日未解決的或對答復不滿意的,監理人有權解除本合同,造成監理人損失的,委托人應予賠償。委托人未按照協議書附件B的約定支付監理費,經監理人催告后在28日內仍未支付,監理人有權解除本合同。第三十九條 當事15、人一方要求解除本合同,應向對方發出書面形式通知,通知發出14日后本合同解除。 第四十條 本合同的解除或終止并不影響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終止前按原合同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違約責任第四十一條 違約一方應按照專用條件的約定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也可以按照專用條件的約定向對方支付損失賠償金。但監理人因違約向委托人支付的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金之和累計不應超過監理費總額(扣除稅金)。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如果向對方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對方的各種費用支出。第16、四十四條 由于非監理人自己原因而造成的質量事故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等)時限的延期,監理人不承擔責任。第四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雙方也可在專用條件中具體約定。爭議的解決。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本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專用條件的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專用條件沒有約定或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他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17、宜,雙方應另行協商,簽訂補充文件,作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第6頁共16頁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委托人和監理人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專用條件以補充合同通用條件,當通用條件與專用條件不一致時以專用條件為準。具體條件如下:詞語定義、適用法規解釋、適用語言。第二條,適用的部門規章或地方法規、規章為:第三條,“書面形式”、“語言”的具體約定:委托人的權利第九條,監理人匯報監理工作、提交監理報告的約定:委托人的義務第十一條,所述的委托人代表是:姓名: 職務:雙方聯系方式:工作地點:電話: 傳真:郵編: EMAIL:第十二條,委托人應負責協調的外部條件包括:第十三條,委托人提供的具體工作、生活服務條件為:第十四條,18、所述的委托人向監理人提供的資料包括:時間要求:數量要求:回收要求:保密要求:第十五條,委托人對由監理人提交需委托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形式決定,并送達監理人的時間的約定:一般文件:緊急事項:第十六條,委托人通知“被監理人”的時間要求:第十八條,委托人授予監理人權力的說明:監理人的義務第二十五條,應提交委托人的監理文件包括: 內容要求:提交時間要求:其中應提交委托人認可的監理文件:第二十六條,監理人應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的約定:1、定期(如月報)2、專項報告3、其他監理總結報告內容要求、提交時間:第二十七條,委托人技術和商業秘密的申明:第二十八條,監理人向委托人移交設施和物品的約定: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第三十一條,本合同轉委托的約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第三十七條,所述的28日改為 日。第三十八條,所述的28日改為 日。第三十九條,所述的14日改為 日。違約責任第四十一條,違約金或損失賠償的具體約定: 第四十五條,不可抗力的具體約定:爭議的解決第四十六條,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 其他第5頁共1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