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工程施工質量監理實施細則手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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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0626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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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方工程施工質量監理實施細則手冊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土方工程施工質量監理實施細則(一) 土方開挖1. 臨時性挖方的邊坡值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臨時性挖方邊坡值 (GB50202-2002規范表6.2.3)土的類別邊坡值(高:寬)砂土(不包括細砂、粉砂)1:1.251:1.50一般性粘土堅硬1:0.751:1.00硬塑1:1.001:1.25軟1:1.50或更緩碎石類土充填堅硬、硬塑粘性土1:0.501:1.00充填砂土1:1.001:1.50注:1 設計有要求時,應符合設計標準。2 如采用降水或其他加2、固措施,可不受本表限制,但應計算復核。3 開挖深度,對軟土不應超過4m,對硬土不應超過8m。2. 土方開挖工程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土方開挖工程質量檢驗標準(mm)(GB50202-2002規范表6.2.4)項序項目允許偏差或允許值檢驗方法柱基基坑基槽挖方場地平整管溝地(路)面基層人工機械主控項目1標高-503050-50-50水準儀2長度、寬度(由設計中心線向兩邊量)+200-50+300-100+500-150+100經緯儀,用鋼尺量3邊坡設計要求觀察或用坡度尺檢查一般項目1表面平整度2020502020用2米靠尺和楔型塞尺檢查2基底土性設計要求觀察或土樣分析注:地(路)面基層的3、偏差只適用于直接在挖、填方上做地(路)面的基層。(二)土方回填1. 填方施工過程中應檢查排水措施,每層填筑厚度、含水量控制、壓實程度。填筑厚度及壓實遍數應根據土質,壓實系數及所用機具確定。如無試驗依據,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填土施工時的分層厚度及壓實遍數(GB50202-2002規范表6.3.3)壓實機具分層厚度(mm)每層壓實遍數平碾25030068振動壓實機25035034柴油打夯機20025034人工打夯200342. 填方施工結束后,應檢查標高、邊坡坡度、壓實程度等,檢驗標準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填土工程質量檢驗標準(mm)(GB50202-2002規范表6.3.4)項序檢查項目允許偏差或4、允許值檢查方法樁基基坑基槽場地平整管溝地(路)面基礎層人工機械主控項目1標高-503050-50-50水準儀2分層壓實系數設計要求按規定方法一般項目1回填土料設計要求取樣檢查或直觀鑒別2分層厚度及含水量設計要求水準儀及抽樣檢查3表面平整度2020302020用靠尺或水準儀(三)土方工程質量預控內容1、 組織現場勘查,掌握熟悉圖紙(1) 了解現場地形、地貌、水文、地質、地下埋設物、地上障礙物和臨近建筑;(2) 了解水、電供應、市政排水管網和運輸道路情況;(3) 核算土石方工程量;2、 審定施工方案及土石方調配計劃的合理性;(1) 土石方作業方式本工程為筏式基礎,根據土質情況,宜采用機械挖槽。(根5、據現場實際情況改動)(2) 場地排水施工區域應做臨時排水系統。臨時排水系統應與原排水系統相適應,應盡量與永久性排水設施相配合,但應注意在使用中不得因淤泥沉積等降低永久性排水設施效率。排水系統,如設計無要求時,場地應向排水溝方向作成不小于2的坡度,臨時排水溝的縱向坡度一般不小于3(平坦地區不應小于1)。臨時排水溝的橫斷面應根據當地氣象資料,按施工期內最大流量確定;邊坡坡度應根據土質和溝深確定,一般為1:0.71:1.5。臨時排水口的位置和出水口應選擇合理,出水口應遠離建筑物或構筑物,應設置在低洼地點,保證排水暢通。3、 檢查施工區域“三通一平”的情況基礎施工前應對施工區域進行全面清理,對于妨礙施6、工的已有建筑物和構筑物、道路、溝渠、管線、墳墓、樹干等進行妥善處理。包括拆除、拆遷或改建遷移等清理措施。對于施工機械進入現場所經過的道路、橋梁和卸車設施應事先做好加寬、加固工作,修筑好施工臨時道路及供水、供電臨時設施。護坡樁已施工完畢且驗收合格,按方案完成了現場排水和降水設施。4、 定位放線的驗收根據規劃部門給定的建筑紅線(樁),按設計要求坐標和標高確定單體建筑的實際軸線位置(中心線),并應在軸線延長線外設置半永久或永久的控制樁,以便上層施工及各層復核檢查時使用。按設計的基礎大樣圖的底寬加上放坡及操作位置尺寸,計算出基槽開挖寬度。按這些尺寸放線,同時將這些尺寸、標高一一標志地設于附近的建筑物上7、的龍門板上(龍門板是土方、基礎施工的重要設施,操作中要注意保護以保證施工和檢查驗收的需要)。基槽開挖的驗收標準為:主軸線交角誤差20建筑物個各軸線距離相對誤差1/2000軸線投測誤差5mm標高投測誤差5mm(四)土方工程施工質量監理要點1、 不允許擾動老土 土方開挖的順序,方法必須與設計工況相一致,并遵循“開槽支撐,先撐后挖,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原則。基槽開挖中絕不允許超挖后再撒土找平,發現超挖的基槽應取得設計單位的同意,按照規范規定采取加深基礎或夯實的補救措施。基槽局部加深應用階梯銜接,土質松軟時臺階高度不應大于0.5m,高度與長度之比不應大于1:2;為防止擾動老土,工人開挖應在邊坡設置標8、高樁,控制基槽底的平整,機械開挖應留出最后200300mm,改用人工鏟平;基坑挖好后+6,最好能及時做基礎或墊層時再臨時鏟去。這些預防措施對于軟土更為重要。 基礎作業前如發現基槽被雨雪或地下水浸軟,必須將浸軟的土挖去后滿超挖處理。2、 槽底部要平整 常見通病是基底不清理有浮土等,或基底為蘿卜坑,致使地基造成應力集中,降低地基的承載能力。補救措施是進行二次清理。3、 開挖斷面驗收 為實測項目,驗評標準規定允許偏差值為-20 mm,即地坪寬度,長度不得小于設計基礎底邊尺寸。對于基槽上限驗評標準沒作規定;考慮施工方便,基槽底部寬度應設計基底寬度、工作面寬度與四周支撐寬度之和。四周支撐一般每邊寬1009、mm,工作面寬度,基礎設墊層為砌磚、砌石每邊為150200mm,鋼筋混凝土每邊為300mm,大面積開挖(地下室)每邊1m左右。在保證滿足寬度的前提下,應盡量減少基槽開挖寬度。實際驗收要先用經緯儀重新復核中心線,基槽端面尺寸,要從軸線向兩邊量。4、 開挖標高驗收 為實測項目,驗評標準規定允許偏差為+0mm,-50mm,驗收以水準控制點為標準,用水準儀直接檢查,驗收中應結合檢查基底是否平整。6、地基復查記錄 基槽開挖好后,應對地基土進行全面、詳細、審慎的檢驗,要對照設計或地質資料復核土層分布情況和走向,復核地耐力,要觀察土的顏色是否均勻一致、有否局部過松,要沿基底行走一周,注意行走是否有顫動感覺,10、觀察有無局部含水量異常現象,分析土層走向或土質變化,判斷基底是否到老土。要探明基底土質是否均勻,基底有無空洞、墓穴、枯井及其它對建筑物不利的情況存在,并做好記錄。探明基底的檢驗方法一般有釬探和洛陽鏟探孔兩種。7、基槽隱蔽工程記錄(驗槽記錄) 要全面記錄基槽施工檢查情況,包括平面位置、開挖斷面尺寸、基底標高邊坡坡度、地耐力復查結論,基槽底下異常地質處理施工情況、設計變更或擾動老土基底處理情況、排水、降水施工措施等。8、回填土控制及驗收 土方施工中回填質量往往被忽視,輕則造成室內管溝積水,室內地面、室外散水空鼓下沉,臺階、花臺沉陷開裂;重則可能回填土擠動墻體,回填土透水使基礎耐久性減弱或引起低級下11、沉,甚至地基結構迅速破壞導致結構下沉、開裂以致破壞,因此必須十分注意回填的質量要求。(1) 回填土質要求 回填土料應符合設計要求,如設計無要求時,表層以下可采用碎石類土、砂土(粗砂、中砂),表層或基槽室外回填應用含水量符合壓實要求的粘土、亞粘土等不透水土,必要時,也可用2:8或3:7的灰土。不得采用有機質含量大于6%的土、石膏或水溶性硫酸鹽含量大于2%的土、膨脹土、淤泥質土、凍結土等。回填土的干土顆粒不用較大,較多,否則受水浸濕、沉陷大。回填土應盡量采用同類土填筑。如采用不同土料填筑時,應將透水性較大的土置于下層。不宜將各種土混在一起作用。(2) 基槽清理 回填前應將基槽中的木屑、建筑垃圾、松12、土等雜物清理干凈,排除積水、淤泥并防止地面水流入。 (3)基礎保護 回填應在基礎具有一定強度下進行,并在兩側同時夯填,高差不應超過300mm,以免擠動基礎造成基礎松散和軸線位移,影響基礎結構受力性能。如遇暖氣溝室內外回填土高差較大的外墻等單側夯填土時,應將不回填一側同步加側支撐。 (4)夯填要求 回填要求分層夯實,采用動力打夯機械,虛鋪厚度不大于300mm,每層壓實遍數,采用平碾時為68遍,采用蛙式打夯機時為34遍。人工夯實不大于200mm,夯打要求一夯壓半夯,每層夯打34遍。采用碎石類土或爆破石碴作回填石料時,為保證打夯,最大粒徑不得超過鋪田厚度的2/3。(1) 粘性土的最優含水量 回填粘性13、土或排水不良的砂土,含水量過小時,土料由于顆粒之間的摩阻力減小,從而易被壓實,這個適當的含水量成為最優含水量。一般為12%23%,可由實驗室或憑經驗選定,也可查地質勘察報告中土工實驗所提供的物理性質指標數據,找出塑限WP(%),則最優含水量WY=Wp+2。超過最優含水量,回填土過濕成為彈簧土(也叫橡皮土),夯壓時顫動,體積不能壓縮,受夯擊處下陷而四周鼓起形成軟塑狀態。因此,施工規范要求:“施工含水量與最優含水量之差可控制在-4+2%范圍內”,填土前因應檢查含水量,“如含水量偏高,可采用翻松、晾曬,均勻摻入干土或吸水性填料等措施,如含水量偏低,可采用預先灑水潤濕,增加壓實遍數等措施 ”。(2) 14、特殊處理房心土回填深度加大時(大于1.5m)需在房屋外墻基槽回填時采取防滲水措施,可采用不透水粘土、灰土回填或在房屋外墻基礎外側加抹水泥砂漿。臺階、花臺下和混凝土墊層下表面回填,可夯填300600mm厚砂或級配砂石代替土方,消除凍脹。(五)土方工程基坑(基槽)質量通病1、 邊坡塌方(1) 未根據土質按規定放坡或加支撐;(2) 坑槽上口無擋水措施,地表水浸泡坑邦、基底;(3) 防水措施不當,地下水浸泡坑邦、基底;(4) 邊坡頂部活荷載過大,或堆荷距坑邊太近;(5) 附近有打樁等動荷載;(6) 舊房基礎在基坑上方,距離太近;(7) 冬施按動土放坡,開春化凍;(8) 地下管線滲漏;(9) 舊人防坑道15、,舊地下管線未堵,下雨灌水,突發性瀉入基坑;(10) 放坡不夠或槽底挖偏、挖小,在無防塌方措施的情況下隨意掏挖坑邦。2、 基坑(槽)超(欠)挖,基底土擾動(1) 測量不準,機械開挖與人工清底配合不好;(2) 機械開挖予留量過小而超挖;(3) 施工運輸機具直接進入坑底持力層,基底擾動;(4) 坑底暴露時間過長,受雨、雪、及地面水、地下水浸泡。3、 釬探不符合要求(1)未按有關規定釬探(即300mm一步,共五步,作好記錄,并附平面圖;1500mm間距梅花布點;25釬桿,10公斤穿心錘,500mm自由落距);(2)釬探深度不足,有弄虛作假現象;(3)釬探布點太稀;用大錘擊打,記錄不詳;(4)釬探記錄16、無分析,可疑點未作處理;或處理部位方法未作認真記載;缺設計、勘探人員簽認。(六)土方回填質量通病1、 素土回填(包括房心填土)不符合要求(1) 回填前基底未清,草皮樹根、淤泥、耕土等未除,軟弱土層未清至要求深度、范圍;(2) 地下水、地表水未排除;(3) 土質不合格,用淤泥、耕土、凍土、垃圾、膨脹土等回填;(4) 回填土顆粒太大;(5) 不分層夯填,或分層太厚,夯填機具的影響深度達不到要求,夯填遍數不夠,邊角漏夯;(6) 用推土機回填及碾壓,分層不清,數據不準,難達密實度要求,或回填后用水沉;(7) 不按規范留槎;(8) 夯填密度達不到要求;未經設計、實驗室確定密實度要求;未在各層取點試驗或平17、面取點太少;數據不真實;(9) 邊回填邊取點,取點代表范圍不清,無嚴格認可手續制度;(10)環刀取樣部位不對,未在該層厚度2/3處取樣。(11)含水量較大,未采取吸水措施,夯成橡皮土,未采用翻曬晾干再夯或換土措施;含水量太小,未適當灑水;(12)肥槽回填不認真,造成室內地面及室外散水下陷;(13)未考慮基礎兩側對稱回填,造成基礎擠扁;2、 灰土回填不符合要求(1) 土質不合格,使用雜土、砂土、耕土、凍土(應用粘土或亞粘土);(2) 土未過篩(粘徑不宜大于5mm);(3) 石灰未熟化透,未過篩(粘徑不宜大于5mm);(4) 拌合不均勻,甚至土、灰分層鋪撒;配比不過斗;(5) 未控制含水量(應達到手握成團,落地開花程度);(6) 未分層夯填或分層太厚,夯填機具影響的深度達不到要求。分層留槎,接槎不符合要求;(7) 夯填數據不合格,未經設計或實驗室確定密實度要求;或未達到規范規定標準;或數據不真實;(8) 未各層取點實驗或平面取點太少。頂面標高、表面平整度不符合允許偏差要求;(9) 環刀取樣部位不對,未在該層厚度2/3處取樣;(10) 回填前基底未處理;(11) 地基周圍灰土夯填不符合要求,不能起防水作用;(12) 回填過程中保護不當,長時間日曬、雨淋或受凍。3、 砂土回填通病,不隨澆水隨振搗,或取樣數量不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