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廠區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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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1118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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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廠區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1 、目的建立動火作業審批表辦理和使用,落實動火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確保動火作業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2、 適用范圍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職責要求及動火作業審批表的管理。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廠區內一切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3、 職責與權限3.1、消防安全負責人3.1.1、負責對動火作業手續的審批和動火作業證的辦理;3.1.2、監督檢查動火單位在動火作業中對動火審批表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3.2、 動火單位負責人3.2.12、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3.2.2、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3.2.4、檢查、確認動火作業審批表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3.2.3、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急通知停止動火作業。3.3、動火項目負責人3.3.1、動火項目負責人應由動火作業所在單位負責人指定動火點所在部位的班組長以上級別的人員擔任。3.3.2、負責辦理動火作業審批表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3.3.3、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祥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3.3.4、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3、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3.3.5、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3.4、動火人3.4.1、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包括外來施工單位的動火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作業審批表上簽字。3.4.2、動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安全生產管理部報告。3.4.3、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場監護。3.4.4、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作業審批表,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3.4.5、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30分鐘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4、位當班班長呈驗動火作業審批表,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3.5、監火人3.5.1、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部門、車間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具備正確處理問題的能力、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能力的人員擔任。3.5.2、車間安全員不應指定為動火監護人;3.5.3、監火人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作業審批表不相符合,或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監火人有權制止動火;3.5.4、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監火人有權停止動火;3.5.5、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監火人有權收回動火作業審批表,并報告公司消防安全負責人。3.5.6、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3.5、5.7、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3.5.8、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3.5.9、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他工作,確實需要暫時離開時,必須暫停正在進行的動火作業;3.5.10、當發現動火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3.5.11、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3.6、部門、車間安全員3.6.1、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3.6.2、按要求進行動火分析;3.6.3、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安全員必須到現場;3.7、動火作業的審查6、批準人3.7.1、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3.7.2、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應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落實防火安全措施;3.7.3、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應審查動火作業審批表的辦理是否符合本制度;3.7.4、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在確認動火作業審批表各項內容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3.8、生產崗位組長/線長3.8.1、動火地點生產崗位組長/線長負責驗收簽字;3.8.2、配合監火人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協調;3.8.3、在生產出現異?;蛴锌扇細怏w、液體泄漏時立即警告,停止動火作業。4 、內容4.1 動7、火區與禁火區的劃分。4.1.1安全生產管理部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審批制度。4.1.2 特殊禁火區4.1.2.1 易燃易爆物品儲存區及5米內的場所;4.1.2.2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主要指丙酮貯罐、氨水貯罐、丙酮回收塔、鹽酸貯罐、油漆貯罐的動火工作)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作為特級動火處理,必須采取可靠措施;4.1.2.3紙庫、紙箱倉庫、塑料編織袋庫、勞保庫、乙炔氣庫、成品庫、氧氣庫及距庫5米內的場所;4.1.2.4變電站高壓室、低壓室、電容器室、控制室、電纜溝;4.1.2.8、5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級動火作業管理;4.1.2.6在節假日期間進行的一級動火作業;4.1.3、一級禁火區4.1.3.1、易燃易爆物品儲存區10米之外至25米之內的場所。4.1.3.2、距紙庫、紙箱倉庫、塑料編織袋庫、勞保庫、乙炔氣庫、成品庫、氧氣庫5米以外、15米之內的場所。4.1.3.3、配料車間料倉,廠區電纜橋架。4.1.3.4、在丙酮管道上部需動火作業,不論高度多少,必須辦理動火證,下部左右5米內屬一級禁火區,不辦理動火證不得在此范圍內動火作業4.1.3.5、停止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的盛裝、輸送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管線;4.1.3.6、在節假日期間進行的二級動火作業;4.19、.3.7、其他有必要視為一級動火的作業。4.1.4、二級禁火區4.1.4.1、除特級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其他動火作業4.1.4.2、距勞保庫、氧氣庫、成品庫、塑料編織庫5米外10米內的場所。4.1.4.3、五金庫、各車間配電室。4.1.4.4、停工檢修或系統全部停車,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的工藝生產裝置(區);4.1.4.5、從易燃易爆及有毒裝置或系統拆除的容器、管線,已運到安全地點、并經過吹掃處理分析合格;4.1.4.6、一般生產設施、可燃物品倉庫等防火場所及其15米范圍以外的區域。4.2、各級動火作業審批特殊危險類動火車間申請消防安全負責人對動火點進行分析、10、審核糾正完善措施總經理審批/副總監消防安全負責人審批車間根據現場進行風險分析編制安全措施相關人員簽字動火人到現場進行動火作業車間將動火審批交動火人消防安全負責人協同車間負責人共同對動火區域進行監督車間申請車間根據現場進行風險分析編制安全措施相關人員簽字消防安全負責人對動火區域進行安全分析消防安全負責人審批車間崗位組長到車間申請審批表,并在崗位指定動火地點進行風險分析,編制安全措施,并由相關人員填寫動火作業證并簽字二級動火車間安全員審核或車間指定人員到現場檢查、審核車間分管安全負責人現場檢查或糾正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并填寫動火作業證、車間主任簽字審批安全生產管理部監督檢查消防安全負責人同車間負責人共11、同對動火區域進行監督申請單位將動火證交動火人動火人到現場進行動火作業一級動火 4.3 動火作業審批表的辦理及管理。4.3.1 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后,接電焊機,否則對相關責任人給予100元罰款處理;4.3.2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后方可申請動火;4.3.3 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安全生產管理部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公司主管安全生產領導審批;4.3.4安全生產管12、理部向動火負責人及其了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4.3.5必須在動火證批準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要必須重新辦理“動火作業審批表”;“動火作業審批表”由動火人隨身攜帶,妥善保管;4.3.7 遇有動火作業審批表的審查批準人不在時,應由其上一級領導審查批準。4.3.8 動火作業審批表是動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必須認真填寫,無需填寫的欄目,一律用“-”劃填,如有錯填,該證按作廢處理,并在明顯位置填寫“作廢”二字。4.3.9 動火作業審批表不得轉讓、不得隨意涂改、不得代簽、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改變適用范圍,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作業審13、批表,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作業審批表上簽字。4.3.10 特級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8小時,每次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12小時。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作業證。若中斷作業超過30分鐘繼續動火,監護人、動火人和動火項目負責人應重新確認。若中斷作業超過2小時,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審批表。4.3.10 動火作業審批表一式兩聯,第一聯由公司消防安全負責人存檔;第二聯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作業,作業結束后由動火所在單位存檔。4.3.11 外來施工隊伍在本公司廠區內動火管理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應由工程項目所在單位按照動火等級審批權限嚴格14、按照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實施。4.4、 動火作業的基本原則4.4.1 動火應嚴格執行安全動火管理制度,做好“三不動火”,即:4.4.1.1 沒有批準的不動火;4.4.1.2 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4.1.1.3 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4.4.2 在正常生產裝置內,凡是可動可不動的一律不動;4.4.3凡能拆下來的一律拆下來,移到安全區域動火;4.4.4節假日不影響正常生產的動火,一律禁止。4.4.5 嚴格控制特級動火和一級動火。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必須良好;4.4.8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15、級管理。4.5日常防護要求公司職工嚴格遵守公司關于禁火、禁煙管理的規定,違反規定在禁煙區內吸煙者,一經發現,將根據公司相關規定對吸煙者處以處罰及開除處理。4.5.2外來施工人員、外來車輛駕駛員、參觀學習人員和聯系業務人員由接待或業務相關單位負責人進行告知,嚴格遵守公司關于禁火、禁煙管理的規定,違反規定在禁煙區內吸煙者,一經發現,將根據公司相關規定對接待或業務相關單位負責人進行處理;4.5.3、外來施工人員在禁火區域內動火作業,必須按照規定辦理“動火、用火作業審批”,方可進行用火作業。4.5.4嚴禁穿帶鐵釘的鞋進入易燃、易爆裝置區。4.5.5嚴禁在存有易燃、易爆可燃物品的倉庫、重點防火部位安裝明16、火設施。4.5.6明火設備(包括:取暖爐、電熱爐、電暖氣等)安裝必須向消防安全負責人提出申請,明確責任人后,方可安裝,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安裝,各單位、部門凡有明火設備的場所,必須制定專人負責,做到定位、定人、定安全管理措施。4.5.7各種機動車輛進入公司的生產裝置、罐區及易燃易爆區必須佩帶阻火器,并在門衛處登記后方可進入,進入其它各單位生產區域內在門衛登記并履行“入場告知”手續后方可進入。4.5.8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以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4.6、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4.6.1 動火作業應辦17、理動火作業審批表(以下簡稱動火審批),并執行其相關規定;4.6.2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6.3、凡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4.6.4、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4.6.5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4.6.618、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區域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熱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火災;4.6.7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丙酮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于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設備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4.6.8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4.6.9將動火設備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干凈,然后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并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19、體,最后還要放滿清水;4.6.10切斷動火容器設備相連管道,并加設備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干凈。4.6.11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動火,必須根據物體和氣體各自的性質,先置換、清掃,達不到燃燒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進行動火作業。4.6.12在有毒物品、氣體容器和設備上檢修作業時,必須穿戴專用勞保護品,在本單位有關職能人員的監護下進行4.6.13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4.6.14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盡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設備、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干凈后方可進行。4.6.120、5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15%。4.6.16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的安全程度以及用電線路的完好可靠程度進行檢查,保證安全可靠;4.6.17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盡量縮短回路線距離;4.6.18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4.6.19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復正常,且應批準后方可繼續動火;4.6.20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設備上,安裝檢修完畢后,立即根據各21、自的性質,進行通煤氣、蒸汽、水、壓縮氣和涂抹肥皂水等方式,進行耐壓和防漏檢驗。如遇不合格處,應重新檢修,直至合格為止。4.6.21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4.6.22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 4.6.23 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余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后,方可離開。4.6.24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4.7 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4.7.1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4.722、.2 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保衛處兼職消防隊員到現場監護。4.7.3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4.7.4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動火作業風險分析和安全措施序號風險分析安全措施選項1設備/區域未徹底隔絕用盲板徹底隔絕2設備/區域內存在易燃易爆物質進行置換、沖洗至分析合格3周圍15m內或下方有易燃物清除易燃物4現場通風不好打開門窗、必要時強制通風5風力5級以上不可避免時生級管理6高處作業系安全帶、戴安全帽7高處作業火花飛濺采取圍接措施8塔、油罐、容器等設備內動火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后方可動火。動火人必須先在設備外進行設備內打火23、試驗后方可進入設備9動火人和監火人不清楚現場危險情況作業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10動火現場無消防滅火措施選擇配備:滅火器( )臺;砂子( )公斤、鐵鍬( );消防水管( )根;石棉布( )塊等11電氣焊工具不安全檢查電氣焊工具,確保安全可靠12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夠間距必須大于5 m13氧氣瓶與乙炔氣瓶與動火作業地點間距不夠間距必須大于10 m14乙炔瓶臥放必須直立擺放15氧氣瓶,乙炔氣瓶在烈日下嚗曬夏季采取防曬措施16電焊回路接線不正確回路線接在焊件上,不得接在其它金屬或與其他管道、設備搭火17電纜溝動火清除易燃物,必要時將溝兩端隔絕18監火人離開動火人停止作業19動火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監火人停止其作業20動火點周圍出現危險品泄漏立即停止作業,人員撤離21作業結束現場留有火種清理火種(監火人落實)22現場有雜物清理現場補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