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特種作業安全票證管理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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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1261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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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特種作業安全票證管理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安全票證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目的為了規范安全作業票證管理,落實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現場各種作業安全進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適用范圍 公司所有特種作業。第三條 引用標準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火電廠動力部分),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第四條 票證辦理流程一、 職責定位: 工作申請單位工作負責人(或技術員)為作業項目安全措施制定人和作業票證傳遞人,當班班長為安全措施組織落實人,本崗位操作工為安全措施落2、實人和特殊危險作業項目(一類動火、三級以上登高作業、其他安全措施不達標采取防護措施后進行的作業)安全監護人(一般作業由工作負責人監護),主管或部門負責人為檢維修作業項目的組織管理人和交出安全措施批準人,工作負責人為作業項目安全措施確認人,安全員為作業項目安全措施落實的監管人和審核人及作業票證生效批準人。二、 簽批六項原則: 必須遵守“簽字現場確認制”原則、“先確認后簽字”原則、“后簽人為先簽監督人”原則以及“特殊作業崗位操作人為第一監護人”原則、特殊情況下的“代簽人不離作業現場”原則、“屬地管理部門為票證簽發部門”原則。三、 簽批順序: 第一簽字人:工作申請單位工作負責人(或技術員)為作業項目3、安全措施制定人,首先編制作業項目安全措施并交付運行組織措施落實實施,同時組織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可靠性分析,填寫危險危害分析記錄,待措施落實人反饋安全措施實施后,會同措施落實人現場落實確認安全措施已執行到位; 第二簽字人:特殊情況崗位操作工(一般作業維修人員)即作業項目第一監護人,確認安全措施無異議后簽字;若因操作需要不能保證作業過程始終在現場的,本人簽字后可提請班長或部門協調一名代理監護人簽字,代理人監護人和崗位操作工在實施作業項目監護職責上負同等責任; 第三簽字人:工作許可人接到交來作業票證后,首先確認票證中所列安全措施無異議,并結合自身專業安全需求提出安全補充措施,經落實確認已具備作業4、實施條件后簽字許可,同時通知工作負責人及其他管理人員對措施執行情況落實。 第四簽字人:安全員確認票證描述的安全措施落實無遺漏或補充后簽字認可,作業項目安全措施未落實完成的嚴禁簽字,并根據票證簽批監管原則,落實相關人員措施落實不到位的簽字責任; 第五簽字人:票證生效批準人,即根據票證管理制度分工負責的公司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專職人員,當專職人員到達現場確認作業雙方(即檢維修作業實施方和安全措施交出方)熟知檢修方案和檢修安全措施,對檢維修作業范圍、作業地點、作業流程清楚無誤,雙方各自安全措施落實到位無補充措施后簽字批準票證生效;特殊情況不能決斷的,提請公司總經理或分管安全副總經理或其他管理部門會簽批準5、。四、 票證辦理分工 二級動火作業、二級及以下登高作業、進入設備容器作業,動土作業、登高作業、斷路作業、抽堵盲板作業首先由車間安全員負責落實生效,車間安全員不在由公司安全員落實生效,一類動作作業、三級及以上登高作業首先由公司安全員負責落實生效,公司安全員不在由部門負責人落實生效。第二章 作業票證第四條 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五、 本證選用范圍:公司所屬范圍內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高處進行的作業,均須辦理此證,在架空線路塔桿上工作時,應遵守其相關安全規程的規定。六、 本證分四級管理:1. 高處作業單位負責一、二、三級及特高級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的申請;2. 一級高處作業安全許可6、證(25米),由高處作業單位負責人(班組)審批;3. 二級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515米),由車間安全員負責審核,部門負責人負責審批;4. 三級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1530米),由公司安全員負責審核,安全生產部副經理審批;5. 特高級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30米以上),由安全生產部副經理審核,安全生產總監審批;七、 高處作業安全要求:1.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辦理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并且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2. 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3.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身體必須健康。患有精神病、癲癇病及經7、醫師鑒定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不易從事高處作業病癥的人員,不準參加高處作業。凡發現工作人員有飲酒、精神不振時,禁止登高作業。4.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5.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6. 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7. 高處作業應采取搭設腳手架、使用高處作業車、梯子、移動平臺等措施,防止工作人員發生墜落,移動平臺工作面四周應有1.2m高的護欄,升降機構牢固完好,升降靈活,液壓機構無滲漏現象,有明顯的載荷機構,嚴禁8、超載使用,禁止在不平整的地面上使用,并采取措施防止平臺移動,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m,應使用安全帶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8、高處作業地點下方應設置隔離區,并設置明顯的警告標志,防止落物傷人。隔離區域為R與起吊工件最大長度之和。隔離區應按以下原則劃分: h為作業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離,R為半徑當2mh5m時,R=2m;當5m h15m時,R=3m當15m30m時,R=5m.9、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桿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m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取其它可靠的安全措施10、安全帶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并應定期(每隔6個月)按批次進行靜荷重試驗,試驗荷重為2259、kg,試驗時間為5min,試驗后檢查是否有變形、破裂等情況,并做好記錄。不合格的安全帶應及時處理。懸掛安全帶沖擊試驗時,用80kg重量做自由落體試驗,若不破斷,該批安全帶可繼續使用。八、 高處作業安全防護:1. 高處作業前,高處作業單位應制定補充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內。2. 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3. 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4. 在化學危險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作業時,應事先與所在部門負責人或值10、長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并將聯系信號填入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備注欄內。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6. 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中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板、罩棚或其他隔離設施,工作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若在生產運行區域進行交叉作業還應執行工作票制度。7.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8. 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并保持安全距離。 9. 在進行高處作業時,11、工作地點下面應設有警戒(夜間應設置紅燈警示),禁止無關人員通行或逗留,防止落物傷人。10. 在6級及以上大風以及暴雨、打雷、大霧等惡劣天氣下,應停止露天高處作業。第五條 吊裝作業安全許可證第三章 本證辦理范圍:公司所屬范圍內一切吊裝、起重作業(不包括外來固定施工區域吊裝和固定安裝的起重機械設備進行的各種吊裝作業,其相關作業執行承包商管理規定)均須辦理此證。第四章 吊裝作業安全要求:1、 起重設備、吊索具和其他起重工具的工作負荷,不準超過銘牌規定。2、 一切重大物件的起重、搬運工作應由有經驗的專人負責,作業前應向參加工作的全體人員進行技術交底,使全體人員均熟悉起重搬運方案和安全措施。起重搬運時只12、能由一人指揮,必要時可設置中間指揮人員傳遞信號。3、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制訂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經本公司安全生產總監批準,作業時應有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否則不準施工。3.1重量達到起重設備額定負荷的90%及以上。3.2兩臺及以上起重設備抬吊同一物件。3.3起吊重要設備、精密物件、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大件吊裝。3.4爆炸品、危險品必須起吊時。3.5起重設備在輸電線路下方或距帶電體較近時。4、遇有大霧、照明不足、指揮人員看不清各工作地點或起重機操作人員未獲得有效指揮時,不準進行起重工作。5、遇有6級以上的大風時,禁止露天進行起重工作。當風力達到5級以上時,受風面積較大的物體不宜起吊。13、6、吊物上不許站人,禁止工作人員利用吊鉤來上升或下降。7、起重重物品應綁牢,吊鉤要掛在物品的中心上,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鉤斜著拖吊重物。在吊鉤已掛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時,禁止起重機移動或做旋轉動作。8、起吊重物不準讓其長期懸在空中。有重物暫時懸在空中時,禁止駕駛人員離開駕駛室或做其他工作。9、禁止用起重機起吊埋在地下的物件。第五章 本證分級管理:1. 一般設備,重量小于10噸的規則重物的吊裝、起重,由吊裝作業負責人編制吊裝方案,由技術員或設備員審核,主管或車間主任審批。 2. 對10噸及以上重物的吊裝作業項目或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由吊裝作業負責人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吊裝安全作業許可證報14、本公司主管設備、安全部門聯合審核后報主管生產安全總監審批。4、 本票適用于吊車、起重機械等進行的臨時性、搶檢修作業項目,固定行吊作業項目除外,但必須遵守相應行吊安全操作規程。5、 作業負責人負責作業前危害識別并填寫危險危害因素分析表。6、 本證由吊裝作業單位申請,并認真落實吊裝方案和吊裝負責人、作業人,并嚴格按國家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執行。第六條 動土許可證一、 本證辦理范圍:公司所屬范圍內的自然地坪30厘米以下的動土作業,均應辦理此證。二、 施工單位負責人申請,相關專業主管負責審核,施工所在地段負責人及工程管理部門負責人驗票審批。第七條 斷路聯絡票一、 本證辦理范圍:公司的消防交通道路或車間內的15、檢修道路,在因為施工、卸料及吊裝等原因需將道路堵塞或切斷時,應辦理此證。二、 斷路作業由斷路作業單位負責人申請,安全生產部及消防隊負責審批。第八條 動火工作票一、 適用范圍:公司內所有動火作業,均應辦理此證。二、防火重點部位劃分和動火等級1. 單位應按照發生火災危險性大、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的“四大”原則,根據生產實際,確定生產現場防火重點部位。2. 生產現場防火重點部位應包括:公司內干氣系統、焦爐煤氣系統、農化廢氣、污水系統、電纜夾層、電纜溝、汽輪機油系統、給泵及鍋爐風機潤滑油系統及其周圍,油罐區、控制室、計算機房、鍋爐燃油系統、布袋除塵以及變壓器、皮帶、煤倉、煤粉爐風煤系統、電子間、配電16、室、氨水系統相關管道、燃易爆物品存放場。3. 各單位應建立防火重點部位防火責任制和防火檢查制度,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和火災應急預案,書面公布并定期修訂及演練。4. 各單位應根據國家、行業和控股公司生產安全設施配置標準的要求,在防火重點部位懸掛防火重點部位標志牌和安全標志牌。5. 防火重點部位標志牌的內容包括:防火重點部位名稱及防火責任人,并應隨人員變動情況及時更新。6. 動火等級分為兩級,各單位應根據動火等級劃分本單位的一級動火區和二級動火區。需分別辦理一級動火工作票和二級動火工作票。1) 一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后果嚴重的防火重點部位。至少包括:A. 燃料油系統及與油系統相連接的17、管道,以及汽輪機油系統、給泵潤滑油系統、與油系統相連的汽水管道,油箱等。B. 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及與此連接的系統和輔助設備、干氣系統、焦爐煤氣系統等。C. 鍋爐制粉系統的粉倉內、粉倉上方明火作業有可能造成粉塵爆炸的絞籠、細粉分離器等區域(除此之外的部位列為二級動火區域)、煤倉、液氨制備系統、變壓器等注油設備、蓄電池室、脫硫塔等;2) 二級動火區是指一級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及禁止明火區。至少應包括:A. 與油系統能可靠斷開或加堵板隔離的汽水管道。B. 油管道支架及其支架上的其它管道。C. 動火地點有可能造成火花飛濺落至易燃易爆物體(包括電纜)附近的動火區18、域。D. 控制室、調度室、檔案室、計算機室、電子間。E. 脫硫系統(除一類動火外區域)、爐膛內、給煤機、落煤管外部動火等。F. 生產現場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區域。G. 氨水系統相關管道、污水系統、布袋除塵、廢油儲放區、電纜間、電纜溝、電纜隧道、電纜豎井及電纜支架上有可能引燃電纜的動火作業區域。H. 設備容器內動火每天開工前檢查可燃氣體含量(值長負責聯系化驗中心,工作許可前將監測結果告知工作負責人,安全員或指定專人隨時利用便攜式多種氣體檢測儀對動火容器進行檢測)。I. 廠區內其他區域動火,根據實際進行危險點分析,除符合一類動火條件應辦理一類動火許可證外,均應辦理二類動火許可證,并落實好相關措施。三19、動火過程控制1. 動火作業必須按照下列原則從嚴掌握。1) 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動火達到同樣效果時,盡量采取代替的方法處理。2) 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閥門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動火。3) 盡可能的把動火時間和范圍壓縮到最低限度。4) 凡盛有或盛過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在動火作業前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5) 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如有可燃物、孔洞、地溝、管道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隔離措施不準使用石棉被等不耐高溫材料),以防火花飛濺引起火災、爆炸事故。6) 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20、施。7)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一類動火至少配備兩個滅火器,二類動火至少配備一個滅火器)。8) 作業現場的通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9) 動火作業間斷或終結后,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2. 動火作業動火前必須做到“十一不”。1) 未收到經審核批準的動火工作票不動火。2) 消防監護人和有關的監護人未到位不動火。3) 防火、滅火措施未落實不動火。4) 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不動火。5) 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物品、貴重設備未采取可靠的隔絕措施前不動火。6) 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21、不動火。7) 存放過易燃易爆物品(特別是油類,其中包括食用油及其油污)的容器、管道未清理干凈前不動火;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車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8) 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未采取防止焊花飛濺措施,或下面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或無可靠隔離措施的不動火。9) 附近有與動火作業相抵觸的工作,不具備安全距離和安全時間間隔的不動火。10) 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動火作業,無可靠擋風措施的不動火。11) 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危險前不動火。3. 對動火工作票中的粉塵、可燃氣體的檢測規定如下:1) 在粉塵濃度大的場所,須在測定粉塵濃度合格后,方可辦理動火工作票手續 (煤粉22、塵不大于20克/立方米)。2) 在油系統的設備和管道、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場所、儲存或儲存過可燃(易燃)氣體(液體)的容器及其連接設備等處,須在測定可燃氣體濃度合格后,方可辦理動火工作票手續。4. 動火作業動火中必須做到“四要”。1) 動火工作負責人和有關的監護人要不間斷監視動火情況。2) 動火工作負責人、動火執行人和有關的監護人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作業。3) 發生火災、爆炸事故,動火工作負責人、動火執行人和有關的監護人要及時報警并進行撲救。4) 動火執行人要嚴格執行安全規程中對動火的基本要求。5. 動火作業動火后必須做到“一清”,動火作業間斷或結束時,應由動火執行人對動火現場進行徹底23、地檢查清理,確認火種全部熄滅后,方可離開現場。6. 應加強一、二級動火作業的現場監護,一、二級動火作業在首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和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備,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并在監護下作明火試驗,確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負責人、安全員必須經常至現場檢查動火情況,作業現場監護人應始終在現場監護。二級動火時,動火部門應指定監護人始終在現場監護(交接班時監護人必須認真交接并履行簽字手續)。7. 一、二級動火工作在動火工作間斷、重新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合格后方可重24、新動火。四、 動火工作票的填寫及相關要求1、動火工作票的填寫與簽發: 2、動火票簽發嚴格安全動火票許可手續簽發,運行區域內工作,安全措施由工作負責人制定,并嚴格按照審批手續落實相關安全措施,并聯系相關人員現場落實會簽。3、外單位在廠區內施工需辦理動火工作票時,由相關主管編制并落實相關措施及簽發手續。4、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一級動火工作票應提前辦理。一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期為24小時,二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期為120小時。5、動火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基本條件: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應是經本單位考試合格并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并書面公布;動火工作負責人應是具備檢修工作負責人資格并經本單位考試合格的人員;6、動25、火票應注明相應的檢修工作票的編號。五、動火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1. 動火工作票各級審批人員和簽發人:1) 工作的必要性;2) 工作的安全性;3)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2. 動火工作負責人:1) 正確安全的組織動火工作;2) 負責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3) 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4) 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5) 負責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6)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間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3. 運行許可人:1)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2) 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確已隔絕;3) 向工作負責人現場交待運行所做的26、安全措施是否完善。4. 監護人: 1) 負責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措施;2) 負責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確;3) 測定現場可燃氣體、可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符合安全要求;4) 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動態,發現失火及時撲救;5)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5. 動火執行人:1) 動火前應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工作票;2) 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3) 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4)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并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六、動火的現場監護1. 一、二級動火在首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和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應到現27、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并監護做明火試驗,確無問題后方可動火。2. 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3. 二級動火時,動火部門應指定監護人員始終在現場監護。4、動火工作完畢后,動火執行人、監護人、動火工作負責人和運行許可人應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是否清潔等并確認無問題后,方可離去。七、已終結的動火票應保存一年。第九條 臨時用電許可證一、適用范圍: 公司。二、本證由臨時用電單位申請,安全生產部值長或安全生產部副經理審批。三、臨時用電管理規定8. 本規定適用于使用周期在10天以內的臨時用電,超出范圍的按照正式28、線路鋪設。9. 公司生產區生產性臨時用電由電氣運行班組負責,電氣運行不能完成及其他情況由電儀班人員負責。10. 用電負荷超過50KW施工電源必須由電儀主管出具方案;外單位或生產區外接電必須經各專業主管批準。11. 用電單位必須按規定辦理臨時用電許可證,沒有臨時用電許可證的不得接電。12. 電工接用臨時用電必須兩人同時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13. 臨時用電必須使用現場檢修電源箱進行接引,嚴禁使用其它配電柜、配電盤進行臨時電源接引工作;14. 接入容器、設備內的臨時照明電源,必須使用行燈變壓器,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 V,在周圍均是金屬導體的場所和容器內工作時,不應超過24 V,在汽包、油箱、凝29、汽器等潮濕的金屬容器內、有爆炸危險的場所(如煤粉倉、溝道內)、脫硫煙道系統等處工作時,不應超過12V。行燈變壓器放在容器外部,外殼應可靠地接地,高壓側應使用三相插頭。15. 在燃燒室內工作需加強照明時,應由電氣專業人員安設110V、220V臨時性的固定電燈,電燈及電線須絕緣良好,并安裝牢固,放在碰不著人的高處。安裝后必須由檢修工作負責人檢查。禁止帶電移動110V、220V的臨時電燈。16. 電纜不應敷設在經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手持式電動工具的負荷線必須采用橡皮護套銅芯軟電纜,并不應有接頭。17. 任何人不得擅自亂接亂動臨時電源。在停、送電以及維修、拆裝電器設施時必須由電工人員負責。18. 值班30、一操接到臨時用電申請后,應首先審查臨時用電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對于生產過程中使用或長期使用的設備,不允許按臨時線路敷設;檢查臨時用電票是否按要求通過了填寫和審批,外部施工隊伍辦理臨時用電票證必須填寫施工隊全稱和負責人姓名并留下施工隊電氣負責人的聯系方式。19. 運行班組接用臨時用電同樣必須辦理臨時用電許可證,使用單位負責人(機爐班長、輸煤班長、化水一操、脫硫一操)擔任申請人。20. 電氣運行班組自己使用臨時用電,不需要辦理臨時用電許可證,但必須在交接班記錄本上記錄清楚,使用完成后,由完成班組及時將電器用具收回。電儀班組給外來人員接電時,必須向值長匯報接電位置、時間和方式等,經許可后方可接電。2131、. 接電人必須使用合格電氣工具,并應用完好合格的絕緣電線和漏電、短路保護裝置,按照“一開關一漏保一設備”的原則,不允許使用破損的電線和不合格的電氣設備。22. 移動式電動機械和手持電動工具的單相電源線應使用三芯軟橡膠電纜;三相電源線在三相四線制系統中應使用四芯軟橡膠電纜,在三相五線制系統中宜使用五芯軟橡膠電纜。連接電動機械及電動工具的電氣回路應單獨設開關或插座,并裝設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漏電保護器),金屬外殼應接地;電動工具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23. 敷設臨時低壓電源線路,應使用絕緣導線。架空高度室內應大于2.5 m,室外應大于4m,跨越道路應大于6m。嚴禁將導線纏繞在護欄、管道及腳手架32、上。24. 所用電器設備,必須保證接線正確,電器設備的金屬外殼接地良好(接入裝置接地系統或單獨接地,接地極至少打入地下0.6米)。配電箱及非戶外用電設備須加防雨措施。25. 接電單位接用臨時用電時,必須依據用電負荷對開關箱及箱內開關、電纜等進行檢查、估算容量,接線完成后用電方不得任意增加負荷,刀閘開關、熔斷絲,嚴禁用銅、鋁、鐵絲等代替,且所有電器設備必須保證接線正確,電器設備的金屬外殼接地完好,并加防雨措施。26. 接電人必須審查有無用電計量要求,按規定需要計量時必須在票證上及計量表上記錄初始數及倍率。27. 禁止臨時用電戶對外轉供電、也不得轉讓臨時用電手續,若需變更,應按新裝用電重新辦理用電33、手續。28. 臨時用電接電完成后必須在專用記錄本上做好書面記錄并記錄用電時間開始及截止日期,到達使用截止日期,運行班組必須立即停電督促辦理相關手續,不再使用的撤回用電設施。臨時用電使用完成后及時結票,并由電氣運行班組或電儀班組將所用電氣器材收回。未及時結票的臨時用電由接電班組必須聯系相關人員按臨時用電使用時間拆線。29. 臨時用電拆除時,拆除人必須將相應票證終結,計算最終用電量,在票證上及計量表上記錄,并上報相關負責人。30. 電氣、電儀巡檢人員每天對巡檢區域內的臨時用電至少巡檢一次,發現不符合臨時用電管理規定的聯系整改。31. 電氣運行班組原則上交接班前后半小時內,不予辦理臨時用電許可證,緊34、急性工作或者安全生產部特別安排除外。32. 臨時用電許可證在臨時用電使用完成后必須及時予以消結。33. 當出現電氣設施故障造成停電或其它故障時,值班人員應及時斷電并檢查用電設備。排除故障后,在用電方電氣負責人的協同下恢復送電。對因用電單位違章作業或用電單位設備故障造成的后果用電方自負,給供電方造成損失的按有關規定對用電方進行處罰。34. 臨時用電接用程序:第一步:接收臨時用電許可證并且確認簽字審批齊全根據工作位置確定接電設施;第二步:檢查防護齊全并攜帶合適工具及接電設施(電纜、行燈變壓器等)雙人共同到達現場;第三步:根據現場或接電設備(交直流類別、電壓、功率)、電纜符合用電條件,與負責人對接確35、認接電;第四步:就近尋找電壓、功率、容量匹配的檢修箱或開關箱并確定接電位置(漏電保護等配置必須齊全);第五步:確認接電開關分閘狀態并使用測電筆測量上下端口確認電源端有電,接線端無電;第六步:將電纜或插頭與出線端連接牢固并再次檢查確認;第七部:聯系用電負責人確認可以送電后合閘送電;第八步:現場確認送電設備運行正常后在交接班本、臨時用電記錄本上做好書面記錄;第十條 進入設備容器及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一、 適用范圍:公司內所有設備容器及受限空間內作業,均應辦理此證。二、 本證由進入設備容器及受限空間施工或檢修單位申請,安全生產部值長或安全生產部副經理審批。三、 進入設備容器及受限空間安全規定:1、 在36、密閉容器內使用氬、二氧化碳或氦氣進行焊接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過程中通風換氣,使氧氣濃度保持在19.521內,作業人員使用正壓式呼吸器。在容器、水池內環境中作業,禁止使用過濾式防毒面具。2、 凡在容器、槽箱內進行工作的人員,應根據具體工作性質,事先學習必須注意的事項(如使用電氣工具應注意事項,氣體中毒、窒息急救法等),工作人員不得少于2人,其中一人在外面監護。在可能發生有害氣體的情況下,工作人員不得少于3人,其中2人在外面監護。監護人應站在能看到或聽到容器內工作人員的地方,以便隨時進行監護。監護人不準同時擔任其他工作。發生問題應防止不當施救。3、 在容器內襯膠、涂漆、刷環氧玻璃鋼時,應打開人孔門及37、管道閥門,并進行強力通風。工作場所應備有泡沫滅火器和干砂等消防工具,嚴禁明火。對這項工作有過敏性的人員不準參加。4、 在關閉容器、槽箱的人孔門以前,工作負責人必須清點人員和工具,檢查確實沒有人員或工具、材料等遺留在內,才可關閉。四、 進入設備容器及受限空間工作必須遵守進入設備容器及受限空間八必須:1必須申請、辦證,并得到批準; 2必須進行安全隔絕;3、必須切斷動力電,并使用安全燈具; 4、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5、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 6、必須配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7、必須有人在器外監護,必須堅守崗位; 8、必須有搶救后備措施。 第六章 附則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 原制度 年5月16日下發的 同時廢止。3. 本制度由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公司 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