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生產工作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及票證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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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1269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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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生產工作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及票證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及作業票證管理制度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生產區域動火作業分類、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等。本標準適用于公司生產區域易燃易爆場所的動火作業。本標準不適用于公司生產區域的固定動火區作業和固定用火作業。2 引用標準 HG23011_1999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GBJ 16 - 87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HG 23012 - 1999 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HG 23014 - 1999 廠區高處2、作業安全規程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3.1 動火作業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3.2 易燃易爆場所生產和儲存的物品的場所符合GBJ16-87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4 動火作業分類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4.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4.2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4.3 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4.4 凡廠、車間或3、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防火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5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5.1 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須執行HG 23012、HG 23014的規定。5.1.2 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5.1.3 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5.1.4 凡在處于GBJ 16 - 87規4、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5.1.5 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5.1.6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5.1.7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2%。5.1.8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5、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5.1.9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5.1.10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5.1.11 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5.1.12 在鐵路沿線(25米以內)的動火作業,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5.1.13 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6、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5.1.14 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5.2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符合5.1條規定的同時,還須符合以下規定。5.2.1 在下列情況下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5.2.1.1 生產不穩定。5.2.1.2 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5.2.2 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被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廠主管安全防火部門人員、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5.2.3 動火作業前,生產單位要通知工廠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7、的應急措施。5.2.4 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變化情況,使系統保持不低于0.015mpa正壓。低于0.015mpa壓力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5.2.5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6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6.1 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6.2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項目負責人提供。6.3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6.4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8、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主管生產的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6.5 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6.6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6.6.1 如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6.6.2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2%。7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7.1 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二級9、動火安全作業證分別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紅杠加以區分。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格式見附錄。7.2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7.2.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須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7.4條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動火項目負責人持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經當班班長、崗位操作工簽字,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物質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業負責人、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在動火證上簽字,最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發布開始動火作業指令。7.2.3 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前,由動火人10、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7.2.4 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7.2.5動火安全作業證中所列人員應與現場人員一致,當人員發生變化時,應辦理簽字手續,進行相關事宜的交接。 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叁份,項目負責人、動火執行人、監火人各一份,由項目所在單位負責存檔。 7.3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7.3.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24小時。7.3.2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120小時。7.3.11、3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7.4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7.4.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部長初審簽字,經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復檢簽字后,報主管生產的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涉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帶壓堵漏作業必須經設備動力部審批)7.4.2 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分管工藝的副部長或部長初審簽字后,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7.4.3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部長助理以上行政干部終審批準。7.4.4遇相關人員開會、休息、夜間作業及其它特殊原因,動火票證的簽發必須請示相對應的人員并經批準同意后,其12、它人員方可代替。 8 相關人員要求和職責8.1動火項目負責人和作業負責人 動火項目負責人必須是項目所在單位班組長以上人員;作業負責人必須是項目所在單位或作業單位班組長以上人員;動火項目負責人可以同時擔任作業負責人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負責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 制訂、督促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動火作業交出條件的合格;負責動火作業前的安全教育,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負責作業過程的全面協調和監管;負責作業前安全措施、物質的檢查落實、發布開始動火作業指令;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13、作業負責人負責動火作業過程的安全工作,并應堅守作業現場,若因故離開應臨時指定他人代理其職責;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止作業并與動火項目負責人聯系。 8.2 動火執行人 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執行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執行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執行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要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報告。動火執行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30分鐘 再次動火),動火執行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崗位操作工呈14、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8.3監火人 8.3 .1監火人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分別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監火人不能同時擔任動火執行人。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8.4 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由動火項目負責人根據動火部位負責取樣8.5安全員 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安全員必須到現場。8.6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 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前應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審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9 本制度由安環部負責解釋、考核,從下發之日開始執行,原有制度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