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化工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附許可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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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1446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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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型化工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附許可證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大型化工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條 動火作業系指在管轄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過程。在搶險過程中動火作業應按應急預案中的規定執行。 第二條 動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三條 動火作業的危險危害因素識別 1、動火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險危害因素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將安全措施填入“上海XX(集團)公司 動火作業許可證( )級”(見附件1)內。 以下簡稱“動火作業許可證2、”第四條 動火作業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業: 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它作業。 4、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使用臨時電源、非防爆電氣設備和電動工具。 5、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第五條 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級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和固定動火四種。1、特級動火作業 (1)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 (2)在20點至次日8點期間的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 (3、3)在運行的易燃氣體罐區防火堤內。 (4)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2、一級動火作業 (1)正在運行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區。 (2)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 (3)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等裝卸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 (4)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易燃固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5)工業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m以內的區域)。 (6)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第一次動火。(7)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 3、二級動火作業 (4、1)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第一次動火后)的工藝生產裝置。 (2)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3)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4)生產裝置區、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等)。 (5)鐵路作業站、固體產品站臺、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等禁火區。(6)廠區內其他區域。4、固定動火區是在廠區內,火災危險性較小區域劃出的固定動火作業區域。第六條 嚴格控制節假日期間的動火,確實生產需要動火作業的實行升級管理,即在原5、定動火級別的基礎上升一級。第七條 “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1、特級動火作業由動火裝置(車間)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裝置(車間)負責人審核,經上一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由該企業主管安全生產領導或同級領導簽發, 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存檔。2、一級動火作業由動火裝置(車間)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 裝置(車間)負責人審批,由上一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簽發并存檔。 3、二級動火作業由動火裝置(車間)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由裝置(車間)負責人簽發,由裝置(車間)存檔。4、固定動火區的設定應由動火裝置(車間)提出申請,報上一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消防部門進行審查批準。5、各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升級管理。第八6、條 動火作業安全措施 1、動火前必須經有資質的動火測爆人員進行分析,分析合格方可動火,超過30分鐘動火的,須重新檢測分析。2、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打開人孔時,應自上而下依次打開。3、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用可不用的動火一律不動火,凡能拆下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動火,嚴格控制一級和特級動火。 4、動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動火作業許可證”。 5、一張動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動火,實行一處(一個動火地點)、一證(動火作業許可證)、一人(動火監護人),不7、得用一張“動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多處動火。 6、特級、一級“動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若中斷作業超過30分鐘繼續動火,須重新進行動火分析,監護人、動火人和現場負責人應重新檢查確認。二級“動火作業許可證” 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隔天動火重新測爆分析。固定動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1次。 7、動火分析。凡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等設備、管線及區域,應進行內部和環境氣體化驗分析,分析數據應填入“動火作業許可證”中,以備存查和落實防火措施。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4%時,分析檢測數據0.5%為合格;可燃氣體爆炸下限4%時,分析檢測數據0.2%為合格。使用便攜式測爆儀以LEL10%為合格。富氧設備動火作業氧8、含量23.5%。 8、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裝置(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注明。 9、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分析部門應盡可能抓緊采樣分析時間,為動火作業創造條件。 10、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更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11、在動火前應清除現場一切可燃物,并準備好消防器材。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在同一動火區域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施工。 9、12、建設工程項目需要動火時,由施工單位(承包商)提出動火申請,動火地點所轄區域單位負責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并由施工單位(承包商)指派動火監護人。 13、施工動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單位領導審查會簽,并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動火監護人,按動火級別進行審批后,方可動火。 14、動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動火作業實行“三不動火”,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動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動火管理制度的動火作業,有權收回動火作業許可證,停止動火10、,并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進行嚴肅處理。第九條 動火作業人職責1、動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 2、動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的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動火、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3、動火作業人員對不符合動火規定的,有權拒絕動火。 第十條 動火監護人職責 1、動火監護人應參加由安全監督部門組織的監護人培訓,考試合格后由安全監督部門發放動火監護人資格證,做到持證上崗。2、動火監護人應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應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應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3、在接到“動火作業許可證”后,應在11、安全技術人員和相關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并簽字確認;檢查動火現場的情況;動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監火時應佩戴明顯標志;動火過程中不應離開現場。 4、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護人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動火作業許可證”,并報告有關領導。 第十一條 許可證管理 1、“動火作業許可證”是動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隨意涂改,不得代簽,應妥善保管。 2、“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一聯由申請部門留存,一聯由動火作業人持有,一聯由動火監護人持有,一聯由安12、全管理部門留存。 3、“動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1年。 上海XX(集團)公司動火作業許可證( 級)編號: NO:申請單位(部門)申請人作業地點、設備位號及內容 作業單位監護人動火人特殊工種編號 動火方式:焊接 切割 打磨 明火 風鎬 其他能產生火花或高熱的作業危險危害因素識別:確認人:序號主要安全措施確認人簽字1動火設備內部構件清理干凈,吹掃、置換合格,達到動火條件2斷開與動火設備相連接的所有管線,加盲板( )塊3動火點周圍(最小半徑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蓋、鋪沙、水封等手段進行隔離4與罐區內動火點同一圍堰內和防火間距內的油罐不得進行脫水、排放、置換作業5高處作業應采取防火花飛濺措施6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把線不得穿過下水井或與其他設備搭接7乙炔氣瓶(禁止臥放)與氧氣瓶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二者與火源間的距離不得少于10米8現場配備消防水帶( )根,滅火器( )只,石棉布( )塊9動火前,須在相關作業區域進行告知10其他安全措施:作業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 分至 年 月 日 時 分止取樣時間取樣地點分析項目及結果分析人時分色譜分析(V%)LEL%氧含量%動火裝置(車間)安全員意見動火裝置(車間)領導意見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意見主管領導審批意見年 月 日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完工驗收年 月 日 時 分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