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電有限公司動火作業措施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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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1648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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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熱電有限公司動火作業措施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1 范圍1.1 本制度制定了保證安全動火作業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1.2 本制度適用于XX熱電有限公司及所屬部門燃油系統、汽輪機、變壓器及重要輔機的油系統;中控室、開關室、繼電保護室及其電纜層;危險品倉庫、點火油庫及其他容易引起火災的設備系統、生產現場的動火工作。1.3 本制度適用于XX熱電有限公司及所屬部門動火作業管理。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2、江省消防條例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DL408-1991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GB 26860-2001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站電氣部分)GB2614.1-2010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第1部分(熱力和機械)3 職責在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的領導下,生產部、安環部負責動火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工作。4 管理內容與要求4.1 動火級別范圍4.1.1 根據動火(明火)作業可能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程度,分為一級動火區域、二級動火區域。4.1.1.1 一級動火區域:特別危險區域及重點要害部門。4.1.1.1.1 油區內、油泵房。4.1.1.1.2 燃油系統連接的管道本體,包括與其相關聯的3、蒸汽管道。4.1.1.1.3 主變壓器的本體及油系統。4.1.1.1.4 汽輪機油系統。4.1.1.1.5 中控室、繼電保護室、開關室、電子設備間及其下面的電纜層、電纜橋架。4.1.1.1.6 運行鍋爐的料倉。4.1.1.1.7 危險品倉庫、各類易產生易燃可燃液體、氣體的空間內。4.1.1.1.8 本公司明確制度的防火重點部位。4.1.1.1.9 酸、氨系統及襯膠設備、管道上的工作。4.1.1.2.0 爐后脫硫塔、布袋除塵、濕電等區域工作。4.1.1.2 二級動火區域:危險性較大區域。與油區可靠隔絕的燃油管道和相應與它連接的蒸汽管道或壓縮空氣管道;各液壓控制油系統;4.1.1.2.3 可能積蓄4、可燃性氣體的易燃物料場所;危險品倉庫、易燃易爆物周圍5m內;4.2 固定動火區:在生產區域內無燃燒或爆炸危險性的區域, 設置固定動火區,在該區域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可辦理長期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并須設立明顯醒目的標志牌。4.3 辦理動火工作票的有關制度4.3.1 一級動火應上報生產分管領導審核批準,同時報公司安環部備案。4.3.1.1 本公司動火4.3.1.1.1 一級動火工作票應由動火負責人填寫申請,動火部門負責人審核并簽發,安全負責人審核,由公司生產分管領導批準。4.3.1.1.2 二級動火工作票應由動火負責人填寫申請,動火部門負責人審核并簽發,安全負責人審核,由動火部門負責人批準。4.5、3.1.2 非本公司的檢修、施工單位在本公司動火,應由負責該項目工作的本公司(部門)人員,按動火級別執行動火工作票。4.3.2 一級動火工作票必須提前三天(特殊情況除外)辦理動火工作申請。工作票應在動火前一天送公司安環部預審。4.3.3 二級動火工作票應在動火前四小時送安環部預審。4.3.4 一級動火工作票有效期為24小時,二級動火工作票有效期為120小時,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動火申請。4.3.5 動火工作票的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負責人。4.3.6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一式二份,由動火負責人、值長各執一份。4.3.7 夜間臨時搶修工作需要動火時,可不填寫動火操作票,但屬一、二級動火6、區域,主辦部門要制定動火安全措施,一級動火需經值長批準,公司分管領導、部門領導、值長應到現場。4.4 動火工作中各級人員的安全責任4.4.1 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人應審查:4.4.1.1 工作的必要性。4.4.1.2 工作是否安全。4.4.1.3 工作票上所填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4.4.2 運行許可人應負責:4.4.2.1 工作票所列運行隔離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4.4.2.2 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已隔絕。4.4.2.3 向工作負責人交代運行所做的安全措施已完備。4.4.2.4 工作終結時,復查動火現場有無殘留火種。4.4.3 工作負責人應負責:4.4.3.1 正確7、安全組織動火作業。4.4.3.2 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4.4.3.3 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4.4.3.4 始終監視現場動火工作。4.4.3.5 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4.4.3.6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4.4.4 消防負責人應負責:4.4.4.1 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4.4.4.2 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確。4.4.4.3 測定動火部位或現場可燃性氣體和可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符合安全要求。4.4.4.4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4.4.5 動火執行人職責:4.4.5.18、 動火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4.4.5.2 按本工種制度的防火任務和要求,并在制度范圍內執行動火;焊工作業應嚴格執行電焊、氣焊“十不燒”制度。4.4.5.3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4.5 動火的現場監護4.5.1 一、二級動火在首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和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測定可燃氣體、可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安全合格,并在監護下作明火試驗,確無問題后方可作業。4.5.2 動火負責人即為動火監護人,監護人必須熟悉設備系統和消防法,監護人應做好現場監督和檢查。4.5.3 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應9、始終在現場監護。4.5.4 二級動火時,動火部門應指定人員在現場監護。4.6 保證動火安全的技術措施4.6.1 油罐區、燃油系統的動火安全措施:4.6.1.1 被動火的設備和管道應與運行、備用的設備管道可靠隔絕,并安全卸壓。應拆開隔絕閥門與油罐、燃油母管、運行或備用設備相連側的法蘭,并應裝設絕緣堵板。在設備和管道連接的每一只汽、水閥門(包括儀表一次門)上動火,也應裝設絕緣堵板。被隔絕的閥門應掛上警告牌和上鎖。4.6.1.2 被動火的設備和管道的兩端要通大氣,通氣口的總截面不應小于動火的管徑。在特殊場合確有困難時,須經各級審核人員商定,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但必須一側通大氣。4.6.1.3 對動火的10、設備和管道,特別是對處于低位的,應用蒸汽或其他方法進行多次有效沖洗,確實做到設備、管道內無無剩油、無可燃氣體。完成沖洗后,隔絕的閥門應掛上警告牌并上鎖。4.6.1.4 對需要動火的設備和管道,還可以采用泥巴、牛油、灌水、打入泡沫、通入微量蒸汽等特殊安全措施封堵。4.6.1.5 油罐區動火,應注意當時的風向、風力、周圍環境和燃油系統與設備的連接情況。動火地點和風向應處于油罐上方,否則應采取可靠的隔絕措施(加設臨時屏風等)。4.6.1.6 進入油罐、污油池等箱體內部動火工作時,應把所有與其相連接的管道全部拆開、隔絕,油跡應清除干凈,用蒸汽反復沖洗清爽,并強行通風排除油氣后,用測爆儀檢查內部可燃氣體11、,電氣工器具不可放在容器內部,照明使用12V的防爆燈。在容器內不宜長時間工作,外面必須設有檢修專職聯絡人,聯絡人應經常與內部工作人員聯系。4.6.2 在油罐區和燃油設備管系上進行電、氣焊作業的安全措施:4.6.2.1 電、氣焊設備應停放在油區外的指定處,不可使用漏電、漏氣的設備,電源線應完整無損,禁止用鐵棒等金屬物代替接地線和固定接地點。4.6.2.2 在燃油設備上做電焊作業,其電焊機的接地線接在焊接的同一設備上,其接地點應靠近焊接點1米以內,不準采用遠距離接地回路或借用其他管路代替回路接地。4.6.2.3 高處或地面動火,特別是氣焊的切割,應采取措施,嚴防火星飛濺而發生意外事故。4.6.2.12、4 電源應裝在油庫區圍墻外,嚴禁任意亂拉亂接電焊機電源。電線橫過通道時,應采取防止軋斷的措施。4.6.2.5 在燃油管道上進行電、氣焊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絕措施。直接通入油罐、油池的各種管系,如無可靠隔絕閥門和斷開點時,嚴禁使用電、氣焊作業。4.6.2.6 動火手續不齊或安全措施不符時,焊工有權拒絕動火。4.6.3 汽輪機、變壓器油系統的動火安全措施4.6.3.1 動火前必須將油放完,動火部位在動火前必須揩清,沖洗干凈后再動火。4.6.3.2 動火工作人員,必須了解系統的情況,動火前應將動火部分與系統進行可靠性的隔絕,例如在法蘭處加裝堵板、上鎖等。4.6.3.3 油箱動火時,應做好可靠性的隔13、絕措施,將油放盡,并進行沖洗干凈、擦干凈,將蓋掀開后再動火。4.6.3.4 變壓器在運行狀態下,一般不得進行動火作業。4.6.3.5 變壓器附近動火,如能與本體隔開,將油放盡,移至他處進行者,可不填寫動火工作票。4.6.3.6 變壓器吊芯后,內部動火作業,屬一級動火。必須根據動火的部位進行專門研究,訂出具體的安全措施方可動火。在動火前,應將變壓器本體內部剩油放盡,充分通風。燃料堆場的動火措施4.6.4.1 應注意當時的風向、風力、周圍環境和現場燃料存放情況。清理動火作業區域的燃料,保證5米距離的安全區。如果沒有足夠的空間,應采取與燃料隔絕的措施。4.6.4.3 動火區需要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414、.6.4.4 動火工作終結時清理并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4.6.5 其他4.6.5.1 氨、酸或其他化學物質箱體動火前,應將氨、酸或其他化學品放盡,并用清水將箱體內沖洗干凈,并拆開所有與其連接的管道。拆開的管道必須可靠隔絕,并在隔絕的閥門上掛設危險牌。4.6.5.2 氨、酸或其他化學物質管道動火前,應將通向箱體的一側拆開,另一側通大氣,并在隔絕的閥門上掛設危險牌。4.7 電焊、氣焊“十不燒”4.7.1 不是電焊(氣焊)工不能燒。4.7.2 重點要害部位及重要場所未經消防安全部門批準,未落實安全措施不能燒。4.7.3 不了解焊割地點及周圍情況不能燒。4.7.4 不了解焊割物內部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的危15、險性不能燒。4.7.5 盛裝過易燃易爆液體、氣體的容器不經徹底清洗不能燒。4.7.6 用可燃材料做保溫層、冷卻層、隔音、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飛濺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燒。4.7.7 有壓力或密閉的導管、容器等不能燒。4.7.8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燒。4.7.9 在禁火區域內未經消防安全部門批準不能燒。4.7.10 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作業(如油漆等)不能燒。5 附則5.1 本制度由公司分管領導檢查考核。5.2 安環部按本制度的內容與要求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提出獎罰意見。5.3 本制度與公司績效管理考核制度掛鉤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