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城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監理實施細則23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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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1812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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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環城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 錄1、安全監理依據42、安全監理的方針、任務與目標43、安全施工(生產)保證體系54、監理人員安全監理職責55、安全監理過程控制66、安全監理資料管理107、工程施工安全監理重點及流程108、文明施工監理159、承包人安全管理與控制1510、用電安全監理1611、設備安全監理1712、防火安全監理1813、安全教育與培訓監理1914、緊急處理措施及報告2015、高處作業安全監理2016、海上作業監理21施工安全監理實施細則1、安全監理依據1.1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1.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3、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3第393號1.4、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JTJ076-95)1.5、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5號)1.6、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號令)1.7、業主和監理單位、承包人簽署的施工安全合同等1.8、XX省高速公路建設標準化指南1.9、XX環城高速公路XX至XX段工程建設管理制度2、安全監理的方針、任務與目標2.1 安全監理方針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嚴格遵守一切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嚴格管理,恪守其職,切實抓好安全監理、確保安全生產。23、.2 安全監理任務監督承包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法規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組織文明施工,消除施工過程中的危害性和操作過程中的冒險性、盲目性及隨意性。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鼓勵采用安全、先進、合理的新工藝和新技術,不斷總結經驗,改善安全管理,確保安全施工、文明施工。2.3 安全監理目標加強安全防范意識,完善管理體系,改進工作方法,堅持文明施工和綜合治理,有效地控制各類安全隱患,杜絕或最大限度地減少傷亡事故。具體指標為年死亡率為0,年重傷率控制在0.6以下,年負傷率控制在5以下。3、安全施工(生產)保證體系3.1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遵循“監理監督、企業負責、全員參與、從嚴管理”的原則,突出安全生4、產,保證職工的安全與健康,建立嚴密有效的安全保證體系。3.2 總監辦作為建設單位施工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各施工項目部的施工安全管理和駐地辦的施工安全監理工作。3.3 監理單位受業主的委托,與業主安全管理部門建立工作聯系,在業主安全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全面控制所有監理項目的施工安全。總監理工程師主管安全監理工作,每位現場監理人員,應時刻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應時刻牢記對安全的檢查監督。根據業主賦予監理工程師的權限,只有經監理工程師認可安全可行的項目(包括工序),承包人方準進入施工階段。3.4 施工企業是保證施工安全的主體,各承包人對各自承建的項目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服全部5、責任。監理工程師應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的內部安全保證體系,嚴格按照施工規范、規程開展各項目施工,積極努力實現業主下達的安全指標。4、監理人員安全監理職責4.1 總監是本合同段安全監理的第一責任人,安全監理工程師是安全監理的專職負責人。總監辦每月召開一次安全會議,指導、督促全體監理人員開展安全監理工作,并及時簽認安全監理文件,協調安全監理工作。4.2 安全監理工程師在總監的領導下,負責本項目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理工作。貫徹執行安全法律、法規及操作規程,參加安全工作會議,與業主和承包人建立安全工作聯系和安全網絡,審查承包人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簽認安全保障措施,健全安全管理報表,分析安全工作形6、勢,編制安全監理月報,指導開展安全活動。經常深入施工現場巡視,對特殊作業和關鍵工序的旁站監理進行監督檢查和考評。4.3駐地監理工程師對所監合同段安全監理負責,督促、指導專業工程師和工程師助理實施現場安全控制,審查承包人施工的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的可靠性,提出月度安全工作重點,在工地例會總結、布置安全工作,在合同段開展安全、文明施工活動。4.4專監和監理員是施工現場安全控制的責任人,要隨時檢查施工環境安全,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糾正違章,督促施工作業人員落實安全措施和安全保護用品的穿戴情況,及時發現問題,消除隱患。對特殊作業和重要工序必須實行全過程旁站,不斷完善和改進安全技術方案,確保7、現場作業安全、文明。4.5各駐地組設安全監理員各一人,監理工作人員無一例外的都是兼職安全監理員,擔負著安全監督的責任。在實施工程監理時,要把安全施工擺在首位,形成人人關注安全、時時注意安全、處處講究安全的“安全鏈”,構筑牢固的“安全盾牌”,確保實現安全監理目標。5、安全監理過程控制5.1 在實施南石高速公路建設工程施工質量監理的同時,實施所監理項目安全監理。5.2監理單位應對業主委托的監理任務負責,認真履行職責和權限,在超出權限的情況下,向業主單位提議處理。5.3 按三個階段做好安全監理工作。 施工準備階段的安全監理(1)安全監理的工作準備a)組織監理人員開展安全教育,確定工作內容。根據本項目8、特點,派出能滿足現場安全監理的監理人員進駐現場;監理人員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設計交底會;監理工程師編制的監理計劃中應包括安全監理方案,并應以獨立章節闡述;并根據本工程特點和高危作業的施工,編制專項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建立和完善監理組織機構,制定安全監理各級崗位職責和責任制;審核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審查分包單位(如果有)安全生產資質;審查安全管理人員資質;核查進場機械設備及安全設施;審查工程開工申請報告;制定安全監理程序、記錄格式和表格。b)編制安全監理方案和實施細則安全監理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安全監理工作依據、安全監理工作目標、安全監理工作內容、駐地監理辦安全監理崗位和人員以及工作任務、安全監理9、工作制度、初步認定的重大危險源一覽表等。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監理工作的特點和施工現場環境狀況,安全監理人員安排與分工,安全監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等,針對性的安全檢查、控制要點等,相關過程的檢查記錄和資料目錄。(2)審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保證體系。(3)審查施工單位的安全設施、設備、特種作業人員進入現場的報驗手續。(4)審查施工單位現場平面布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5)審查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6)審查施工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特別是針對重點部位和重點環節制定的本工程項目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7)審查施工單位安全技術10、措施費用的使用計劃。施工階段的安全管理。(1)施工階段安全監理實施程序。a)發出口頭通知b)簽發書面指令c)召開專題工作會議d)簽發工程暫停令e)向業主報告(此工作由總監進行)安全巡查、檢查各類安全隱患一般安全隱患、問題嚴重安全隱患開具整改指令下達工程暫停令報告建設單位監督、檢查整改結果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簽署復查或復工意見(2)工程項目在施工階段,駐地安全監理人員要對施工過程的安全文明生產實施全面的合同管理和動態監督,做好監理日志,將巡視、檢查、旁站中發現的涉及施工安全的情況、存在的問題、監理的指令及施工單位處理的措施和結果及時記入施工安全監理臺賬,每月以書面形式向總監辦報告工程安全監理情11、況。其主要工作如下:a)監督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實施。b)加強巡視檢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對違規作業及時制止。c)檢查安全應急救援預案的落實情況,包括人員組織、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配備情況,以及對應急救援預案的定期演練進行監督檢查;d)落實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結構的安全技術方案及安全措施;e)審查承包人提交的工序交接文件,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檢查報告和安全工作總結。f)審核并簽署現場有關安全技術文件,監督和檢查現場安全工作,并針對存在的問題下達“安全監理指令”。(3)如遇下列情況之一的,安全監理可下達“暫時停工指令”:a)施工中出現安全隱患,經12、提出后,承包人尚無采取改進措施或改進措施不合乎要求的;b)對已發生的工程事故沒有進行有效處理而繼續作業的;c)安全措施未經自檢而擅自使用的;d)擅自變更設計圖紙或存在違章操作或存在安全隱患施工的;e)使用沒有合格證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換、變更工程材料的;f)未經安全資質審查的分包單位的施工人員進入現場施工的; 缺陷責任期階段的安全監理部分交工驗收后對未完成的工程實施安全監理和全部交工驗收后對工程缺陷進行或修補或修復或重建的過程實施全過程監理工作內容主要包括:(1)承包人專職安全員是否到位;(2)保證安全施工的各項安全設施是否合格;(3)工程竣工后檢查督促承包人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工程現場清場工作。6、13、安全監理資料管理駐地監理辦應根據項目進展,及時做好下列資料的管理工作:6.1 監理工作計劃中的監理方案6.2 安全監理專項實施細則6.3 安全例會紀要和工地會議紀要中的監理內容6.4 工作指令6.5 工程暫時停工指令和復工指令6.6 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報審材料6.7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報審資料6.8 施工分包單位的資質報審資料6.9 大、中型施工機械、安全設施驗收報審資料6.10 施工現場安全監理檢查記錄和臺帳6.11 安全監理日志6.12 監理月報中的安全監理內容6.13 安全監理專題報告6.14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及報告資料6.15 監14、理工作總結中安全監理內容7、工程施工安全監理重點及流程7.1 平臺搭設、各類支架、各類大型施工設施、起重吊裝作業、各類腳手架工程、水上水下施工的工程、邊坡開挖施工、石方爆破等為安全監理重點。要求做到: 分部、分項工程開工準備階段,安全專監要認真審核承包人根據施工組織設計而制定的相應安全技術措施,并在施工階段督促落實。 進入現場的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安全檢查人員應隨時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情況,不按規定穿戴者不得上崗。 吊裝機械和打樁機械等操作人員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得操作與操作證上規定不相符的機械,不得將機械設備交給無本機種操作證的人員操作,嚴格實行持證上崗。 吊裝作業應設專人15、負責指揮,統一聯絡指揮信號,設置相應的警示標牌。作業人員要嚴格遵守“高處作業”的規定,分工明確,措施得力,防止高空墜物傷人,確保作業安全。 在不封閉交通,上面作業下面通行的情況下,施工前應與交通(海事)管理部門協商,制定交通管制、安全防護以及發生緊急情況的應急措施等。作業防護措施必須牢固、完善,吊裝方案安全可靠,并設專人崗哨監督管理。 石方爆破、邊坡開挖必須加強預測、預報、預防,防患于未然。7.2 安全監理流程 橋梁上部構造安全監理流程 梁的吊裝橋面鋪裝梁的現澆監理安全巡視監督施工安全巡視檢查梁的預制支座安裝開工報告中央分隔帶及護欄上部構造驗收墩、臺身、臺帽或蓋梁安全監理流程開工報告施工放樣、16、立模、鋼筋監理檢驗驗墩、臺身、臺帽或蓋梁砼澆注養 護驗 收監理安全巡視監督施工安全巡視檢查不合格鉆孔灌注樁安全監理流程開工報告施工放樣鉆 孔終孔檢查澆注樁基混凝土鉆孔灌注樁驗收清孔、吊裝鋼筋籠監理安全巡視監督施工安全巡視檢查高邊坡開挖安全監理流程地質調查和預報按規范開挖施工邊開挖邊防護邊排水邊施工繼續開挖預報和預防預防護措施(包括排水)施工安全巡視檢查監理安全巡視監督8、文明施工監理8.1 協助業主督促、檢查承包人制定文明施工制度,并要求承包人將文明施工、環境衛生納入施工組織設計。8.2 督促承包人按規定設置施工區域與非施工區域之間隔欄,檢查督促承包人保持施工沿線單位居民的出入和道路暢通。8.17、3 檢查督促承包人按規定修建泥漿溝槽和泥漿池,并將泥漿沉淀及時運出,嚴格禁止直接向下水道或溝渠、海里排放污染環境。8.4 督促承包人按規定配置工地衛生設施,建立健全工地衛生管理制度并隨時檢查執行情況,監督承包人按指定地點堆放建筑垃圾。8.5 盡最大努力保護自然環境,實行誰破壞誰恢復制度。9、承包人安全管理與控制9.1 承包人必須按照中標時的承諾和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建立健全安全保證體系,加強內部安全管理,落實安全措施及經費。從管理者到每位施工者,都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堅決克服表面重視、實際忽視的思想。精心組織,精心管理,精心施工,確保工程安全。9.2 各承包人,18、必須建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安全生產管理網絡,建立和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立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建立相應的內部考核制度,有效落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和事故隱患整改制度。9.3 承包人在與業主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時還必須簽訂施工安全合同。9.4 承包人在開工前要制定好施工組織設計(包括專項特殊作業的施工方案),組織設計中的措施必須具有周密性和針對性。安全措施方案需經承包人駐地高監和安全專監審核后報總監和安全總監審批后實施。在執行中如果發現不完善,技術負責人應及時修正補充,并報安全專監備案,以保證施工作業人員有章可循。9.5 施工前,工地負責人必須向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總交底,交底19、內容除基本的施工情況外,還應有設備安全、用電安全、防火防爆、治安保衛、飲食衛生、季節性保護、個人勞防用品和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要求。在具體施工期間應根據施工工藝流程,及時分期向作業人員進行分部、分項安全技術交底。以上二項交底,要有雙方簽證,并納入業主資料管理。10、用電安全監理10.1 拌和預制場現場施工,必須制定電氣防火、防觸電措施。要制訂電氣安全操作規程、電氣安裝規程、運行管理規定和電氣維修檢查制度。做好交接班、電氣維修、接地電阻、漏電開關測試記錄工作。10.2 施工現場的電氣設施、電器設備必須符合建設部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88)。輸電線必須采用三相五線制和“三級配電二級20、保護”形式。電線(纜)必須按要求架設,不可隨地拖拉。各類電箱設置必須符合標準電箱要求。總電箱和掛箱要放置在合理位置并要有重復接地保護措施,重復接地電阻值不大于10歐姆。實行一機一閘一箱制。拖電箱電線長度不超過30米,嚴禁兩只拖箱連接使用。10.3 在施工現場專用的中性點直接接地的電力線路中必須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接地電阻值不大于4歐姆。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與專用保護零線連接,重復接地電阻值不大于10歐姆。10.4 變配電室要符合“四防一通”要求,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用電區域應設置安全用電的警告、標志牌等,同時還須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絕緣保護用品。10.5 各類機械、電器設備及輸電線路21、安裝完畢,必須經有關技術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運作。夜間施工必須有電工值班,節假日或作業完畢后即應切斷電源。10.6 現場的手持電動工具和小型電器設備要有專人負責管理。設備進出倉庫均要認真檢查和驗收,做好日常的檢查、維修和保養工作,不準帶病作業,嚴禁無證人員操作和維修電氣設備。10.7 低壓線路架設和使用必須符合要求。照明線路、燈具離地面或走道要有足夠高度。宿舍、食堂、浴室等生活用電必須按標準架設輸電線路,一切電器設備同樣要有接零保護。食堂和浴室照明要用防爆電具。宿舍、食堂、浴室等生活用電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其漏電電流不大于30毫安,動作時間不大于0.1秒。10.8 電工作業必須佩戴必要的個人防護22、用品并嚴格執行電工安全操作規程,做到持證上崗。現場的電器設備,輸配電線路的維修、搶修必須配有至少二名電工,做好配合監護工作。電工作業,必須嚴格貫徹“裝得準確、用得安全、修得及時、拆得徹底”的十六字方針,組織職工學習掌握觸電搶救的能力。11、設備安全監理11.1 各大、中型機具設備、壓力容器、機動車輛的進場,均要進行檢查驗收,并填寫驗收記錄。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或失效,需經修復后方準使用。進場的設備要有安全操作規程。11.2 機具設備、車輛應有牌照(包括準用證)11.3 機操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做到持證上崗,在崗時要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并要求每天填寫機械運轉和例保記錄。11.4 機具設備及23、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應及時維修和保養,不準帶病作業。凡已維修或保養的設備、車輛均應在圖示臺帳如實記錄。11.5 現場的大、中型機具設備和車輛必須由專人負責調度,使用大、中型起重設備,必須經過培訓的持證人員指揮作業。11.6 租用大、中型機具設備,雙方必須簽訂租賃協議, 在使用、維修和保養方面,要明確各自的權力、義務和安全責任。設備退場時應辦理相關手續,并在進場設備項目注明。11.7 機械操作員、車輛駕駛員要認真做好季節性的勞動保護和交接手續。12、防火安全監理12.1 承包人負責人應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工作,對全體參建人員進行防火安全管理培訓,以提高防火安全意識:成立防火領導小組和群眾義務消防24、隊;建立各級領導責任制和消防檢查制度,且責任到人;針對不同階段的消防重點定期進行檢查和培訓。12.2 建立電工、焊工、司爐工、木工、油漆工、危險品管理工、物資倉庫管理工、化驗、加油站(油庫)等防火責任制。12.3 在施工作業過程中要明確重點防火部位,落實嚴格防范措施,定期檢查,做到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附有書面記錄。12.4 施工現場消防器材要有專人負責保養,并根據需要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而且在器材上注明日期和責任人。油庫及危險品倉庫要重點配置防火、滅火設備,離消防栓15m區域內嚴格搭建和堆物,并樹立醒目的警告標志。13、安全教育與培訓監理13.1 安全教育和培訓,是讓所有的管理人員和現場操作員25、掌握安全生產知識的前提和保證,它能提高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管理水平,提高操作者遵章守規、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應貫穿于施工生產的全過程,覆蓋施工現場的所有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13.2 安全教育和培訓的內容; 施工管理人員的安全專業技能; 崗位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施工現場的安全規章、文明施工制度;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措施; 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摩擦設備實施中特定的安全技術規定; 安全保證計劃中針對安全措施要求; 特定環境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潛在的事故隱患或發生緊急情況,如何采取防范及自我解救措施; 節假日前后、上崗前、事故后或工作對象改26、變,應及時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教育。13.3 施工現場要形成較濃的安全宣傳氣氛,要有醒目的安全標語、警告標志牌和指示牌;大中型機械設備要有安全操作規程;作業人員必須穿戴與其工種相適合的個人防護用品;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施工全過程都必須有安全員巡視檢查。13.4 項目經理、安全員、施工管理人員等都應持證上崗。現場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和崗前教育。新進或轉崗民工也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和培訓,方可上崗作業。13.5 作業前,要根據施工工藝的具體要求對施工人員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技術綜合交底,并要有書面記錄和雙方簽字手續。13.6 施工班組每周必須開展一次安全學習交流活動,每天作業前必須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交底27、,必須根據施工特點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教育。所有教育內容必須記錄在案。14、緊急處理措施及報告14.1 在復雜的工程施工中,無論采取的安全措施多么完善,都不應忽視發生事故的可能性,要預測可能發生的不安全,為此,要制定得力的緊急事故處理預案,采取相應的有效方法,以應對可能發生的緊急事故。14.2 施工現場發生職工傷亡事故、中毒事故、管線事故等,應按規定立即呈報告企業負責人和監理、業主單位。14.3 若發生事故,必須積極搶救傷員并保護好事故現場。若發生觸電事故應首先切斷電源;若發生中毒事故,應首先查清原因,在具有切實可靠的搶救措施的前提下,方可組織搶救傷員,切不可蠻干,以免傷勢惡化;同時應組織人員采取28、有力措施保護好事故現場。14.4 發生事故的相關單位和有關責任人要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小組查明事故原因。全體參建人員應從事故中吸取教訓,做好原因不清不放過、責任人為受到處理不放過、責任人和相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不到位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工作。15、高處作業安全監理15.1 高處作業須有專項施工方案和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經安全論證,高監和總監審核批準。15.2 高處作業平臺、升降機和施工腳手架等設施經充分考慮各種工況下的安全可靠性,并有防風加固措施,搭設完畢后應組織專項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啟用。15.3 平臺周邊要按要求搭設防護欄桿和卸腳板,外側和底部要掛設安全網。人行通道要滿鋪專29、通板,并綁扎牢固。登高作業要走扶梯,嚴禁攀爬。高空作業人員要系好安全帶,嚴禁上下拋物。15.4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作業,架子工等特殊工種作業人員須持證上崗。15.5 高處作業必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和班前安全交底,并嚴格交接班制度。15.6 加強巡查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整改,當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消除隱患后方可恢復作業。16、海上作業監理16.1 嚴格執行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避碰規則、沿海港口信號等各項涉及水上安全的法規和規定。16.2 嚴格按照海事部門的有關規定,開工前向海事部門申辦施工船舶(含交通船、運輸船、施工等輔助船舶。下同30、)適任審核、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航行通告等相關手續。辦妥海事部門相關手續后,必須經監理單位審核并發給作業現場標志旗后方可施工作業。16.3 承包人必須在國家海事部門核準的施工水域內作業,不得擅自擴大施工作業區的范圍。16.4 施工所使用的船只經船檢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發生落水淹溺事故的場所,各類船舶均應設置防止落水的安全措施。16.5 船只靠岸后(或在兩船閘間倒運貨物時)應搭設跳板、扶手或安全網,經踏試穩定牢固,方可上下人或裝卸貨物。船甲板和水上作業平臺不能有油污等易滑物,平臺周圍應設牢固的護欄。16.6 橋上施工作業時,遇有橋下航行船舶,并對航行船舶有危險或威脅時,承包人應暫停作業31、,先讓船舶通過。特殊情況需要封航時,須事先報海事部門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16.7 夜間作業的場所和通道必須設置足夠的照明,但在航道方向上的強光應當適當遮蔽;拆除作業必須制定方案,在作業前向作業人員進行交底,禁止立體交叉拆除作業;潛水作業須嚴格按有關規定,并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16.8 船舶海上施工作業必須嚴格執行明火作業“兩證制度”,清理周圍易燃物品,配妥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有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確保有效。16.9 承包人必須配備有一定水上作業經驗的人員負責水上作業安全管理,并根據“以防(避)為主,以救(抗)為輔,留足余地,自我保護”的原則,針對施工具體環境,完善責任制,扣32、緊安全鏈,制定并落實保障人員、船舶、作業區和水域環境安全的各項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16.10 使用輪胎或履帶吊車在船上打樁、起重作業時,船體應按施工要求進行加固,并在吊車輪胎(或履帶)下加鋪墊板。打樁船、起重船施工前應了解作業區域的水深、流速、河床地質等有關情況,為船舶行駛、拋錨、定位做好安全準備工作。16.11 嚴格執行船舶供、受油規定,防止泄漏,船泊和平臺油污水、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記錄,嚴禁向海域排放和傾倒。16.12 給單位要特別重視施工船舶和水上作業的安全檢查;并針對施工期間承包人應按規定設置臨時碼頭、航行標志及救護、消防等設施。16.13 承包人應根據非機動船的數量和規格,配備相應33、數量和拖帶能力的拖輪,以滿足防臺、避風時的緊急救援要求。牽引或在旁側拖帶作業船時,嚴禁超載,牽引(或拖帶)用的鋼絲繩必須聯結牢固。16.14 各類施工船舶應配備相關海域的海圖、潮汐表、航海和航行通告;并按規定配備水上甚高頻電話(WHF)和GPS-GSM船泊定位和報告系統終端設備,晝夜保持通訊暢通,按規定顯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業信號。16.15 承包人應建立海上施工作業安全生產船舶調度管理系統,制訂并落實調度措施,保護航行船舶和其他標段船舶的安全,保護工程構筑物免遭航行船舶和本方船舶的碰撞,避免因船舶調度不當影響和妨礙施工作業。16.16 承包人應做好每日氣象預報的記錄,遇有大風天氣時,應檢查34、和加固船只的錨纜等設施;遇有雨、霧天,視線不清時,船只應顯示規定的信號,必要時應停止航行或作業。16.17 施工船舶在實施各種錨泊和施工作業時,應充分考慮現場特性性,采取可靠的錨泊方式,防止出現走錨而危及船舶和大橋構筑物的安全。拋錨時,錨鏈滾滑附近不得站人;拋錨、就位應保持船體穩定,如用兩艘船體連結時,必須連接牢固,穩定可靠;定位船及作用船錨碇后,應在涉及航域范圍內設置警示標志。16.18 嚴格執行船機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及時維修和保養設備,確保安全運行;船只在航行前,應檢查各部門的機械與設施是否良好,不得帶病作業。交通船應按規定的載入數量渡運,嚴禁超員強渡。船上應配有救生設備。16.19 承包人應制訂并落實施工作業區、施工平臺設施、橋樁、橋墩、水底管線的安全警戒保護措施,確保作業區人、船、物的安全。在可能對事故海區復雜環境,制訂和落實保障船舶安全的各項管理制度、防范措施,包括應對船舶碰撞、船舶污染、船舶火警、機損故障、人員墜海等的應急預案,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及緊急情況,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迅速向業主、監理單位以及海事部門報告。16.20 承包人應根據制度制訂相應的水上作業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報監理單位、業主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