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危險區域動火作業管理規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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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1943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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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危險區域動火作業管理規章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危險區域動火作業管理制度1、目的為明確動火作業分類,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等要求,加強動火作業管理,根據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AQ3022-2008)特制定本制度。2、范圍本制度規定了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的職責、管理內容與方法等內容,適用于本公司各類動火作業3、職責3.1動火作業的申請由動火項目所在車間(部門)提出,并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公共區域的動火(包括公用管架)由項目施工部門提出,新建項目的動火申請由項目建設部門或指定專人提出。3.2特殊動2、火作業。由需動火作業的車間(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實施方案,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后,經安環部審查,由生產廠長批準。3.3一級動火作業。申請動火車間(部門)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后,車間(部門)負責人或安全員檢查簽署意見后,經安環部審查,由生產廠長批準。3.4二級動火作業。申請動火車間(部門)落實安全措施后,由車間(部室)負責人或安全員審查簽署意見后,由安環部批準。3.5三級動火作業。申請動火車間(部門)落實安全措施后,由車間(部室)負責人或安全員審查批準。3.6廠區內嚴禁生火爐取暖,如確因生產工作需要,由所在部門提出,經車間(部門)領導批準,制訂可靠的安全措施,報安全部門審查同意后才能安裝使用。3.73、遇節、假日或夜間需進行動火作業時,經當班生產技術部值班人員審查簽署意見后,由公司值班領導審查批準4、 管理內容與程序4.1動火作業的內容從事電焊、氣(割)焊、電爐、噴燈、明火熬煉及熱處理、爐窯等切產生明火的工作。金屬切割、磨削等易產生火花的工作。金屬的鉆孔,釜內拋光,機械撞擊,噴砂,塑料切割、磨削、焊接,插入機,鑿砸混凝土等切能產生火花的工作。在禁火區內臨時安設非防爆型電氣設備、燈具、刀開關及從事探傷、電氣的高壓試驗等工作。在禁火區從事可能產生強烈輻射熱的工作,如金屬熔化、高頻加熱及使用電熱工具等產生高溫熱源的作業。在禁火區內安裝可能產生靜電火花的設施等。4.2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分為一級動火4、作業、二級動火作業和三級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煤氣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二級動火作業在煤氣站所進行的除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三級動火作業除煤氣等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防火)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三級動火作業管理。4.2.4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4.3固定用5、火區的設定固定用火區由各所在部門每年申請次,由人事行政部審核,經生產廠長批準。每年人事行政部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次檢查,各部門不得隨意變更和移位。固定用火區應設立明顯的標志,各部門應明確責任,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固定用火區內應配備相應足夠的消防器具,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室內動火點應以實體墻與其他部門隔離。門、窗應向外開,通道必須暢通4.4動火分析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m。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6、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動火分析合格判定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4.5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AQ3028-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和AQ3025-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7、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GB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殊動火安全規定執行。凡處于GB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拆除8、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9、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分廠)應通知工廠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4.6職責要10、求動火作業負責人負責辦理作業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動火人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應隨身攜帶作業證。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11、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動火部位負責人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動火分析人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動火作業的審批人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