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廠內安全作業各項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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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1969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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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工廠內安全作業各項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編號WEAQ-5.6-6版本A/3頁數1/8編寫:王國輝審核: 劉衛偉批準:江連修訂日期XX年12月20日實施日期XX年1月1日1 目的為規范公司內作業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實現安全生產,制訂本制度。2 適用范圍2.1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部門、車間。2.2 申辦廠內安全作業許可證的項目 2.2.1 廠內動火作業:在公司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 2.2.2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進入設備2、內部;進入專用管道、地溝、地井、污水處理池、煙道;進入專用貯料池等進行檢驗、檢測、維修、養護等。 2.2.3 破土作業:公司內進行的內部地面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 2.2.4 臨時用電作業:企業內一切臨時用電的作業。 2.2.5 高處作業:相對高度大于2米(含2米)標準規定的各種作業。 2.2.6 吊裝作業:在企業內進行安裝、拆除、維修等作業。 2.2.7 抽堵盲板作業:因檢修或其他作業須抽堵盲板的作業。 2.2.8 斷路作業: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2.2.9 設備檢、維修作業:公司內部設備的檢、維修作業。 2.2.10 企業內部規定的其3、他需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的項目。3 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科:負責公司內各項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監督執行, 相關部門:設備科:協助主管部門監督各項作業中的安全工作。各部門、車間。認真按分級管理原則貫徹執行本制度,保障各項作業安全實施。4 內容與要求4.1 各項作業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4.1.1 申辦廠內安全作業許可證的程序 4.1.1.1 由作業或被作業部門提出指定專人向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4.1.1.2 安全作業許可證按安全衛生手冊規定由安全科或相關部門簽發并進行監督,注重時效性。 4.1.2 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內容 4.1.2.1 安全作業許可證應注明作業內容和作業的起止時間。 4.1.4、2.2 應規定具體的防范措施和作業區域。 4.1.2.3 需通知的相關部門和具體的防護要求。 4.1.2.4 作業負責人和作業監護人。 4.1.3 安全作業許可證的使用要求 4.1.3.1 嚴格遵守作業的起止時間,如超時應及時補辦相應手續。 4.1.3.2 對作業區域應有明確的警戒標識。 4.1.3.3 防范措施應告知所有作業人員,并按規定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品。 4.1.3.4 作業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和做其他工作。 4.1.3.5 作業完成后應及時按防范標準清理作業現場,通知相關部門撤除警戒標識,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作業完畢。 4.1.4 作業涉及到企業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時應進行風險5、評價和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4.2 動火作業 按照防火、防爆及動火作業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執行。4.3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4.3.1 必須保證要進入的設備電源切斷且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許采用關閉閥門、加水封等代替),懸掛安全警示標識。并清洗、置換。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勞動組織工作,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設備所屬單位對將進入設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4.3.2 進入設備作業前,由設備所屬單位進行可靠的置換沖洗,確保清除干凈。取樣進行分析,符合安全要求后由安全科或相關部門簽發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許可證。 4.3.3 特殊情況需在不置換的情況下進入設備短時間作業,必須由設6、備所屬單位第一負責人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并親臨現場加強監護,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長管防毒面具或空氣呼吸器以及其它勞動保護用品。使用前應仔細檢查,確保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完好。 4.3.4 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面具。 4.3.5 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4.3.6 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36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 4.3.7 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向外投擲工具及器材。 7、4.3.8 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公司有關安全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須認真檢查,防止將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設備內。 4.3.9 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設備內無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閉設備孔。4.4 破土作業 4.4.1 破土作業的范圍 4.4.1.1 挖土、打樁、埋設接地極或鋪樁等,入地深度0.5米以上者。 4.4.1.2 利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 4.4.2 動土作業必須辦理破土安全作業許可證,不準以口頭形式傳達,否則,都按違章作業處罰。 4.4.3 破土安全作業許可證必須由車間管理人員辦理,必須經基建科審查批準。 4.4.8、4 車間辦理破土安全作業許可證,應標明破土地點、范圍、深度、并畫上簡圖,附有文字說明。 4.4.5 如破土作業有可能影響到工藝管線、公用工程,必須由基建科召集相關單位、部門共同確定動土安全方案。4.5 臨時用電作業 4.5.1 非電工嚴禁進行包括拉接、拆除電焊機及其它電氣設備的電源線等的用電操作,必須由電工負責辦理。 4.5.2 檢修(大修)時,電工班要安排專人負責拉接、拆除臨時用電線,保證用電安全。由動力車間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4.5.3 工期較長,需要多臺臨時用電器的作業項目,由電工班安排專人到施工現場拉接、拆除電線。 4.5.4 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9、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用電的,應經電工班班長同意。否則,不準接線。 4.5.5 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 4.5.6 使用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并配上觸電保安器,以防止觸電事故。4.6 高處作業 4.6.1 高處作業的定義 4.6.1.1 高處作業是指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4.6.1.2 墜落高度基準面是指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 4.6.1.3 異溫高處作業是指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10、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設計計算氣溫5及以上的。 4.6.1.4 帶電高處作業是指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低于表中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 4.6.2 高處作業的分級 4.6.2.1 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4.6.2.2 作業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4.6.2.3 作業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6.2.4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6.3 高處作業的分類 4.6.3.1 特殊高處作業 4.6.3.1.1 在11、陣風風力為 6級(風速 10.8米/秒)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4.6.3.1.2 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4.6.3.1.3 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6.3.1.4 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4.6.3.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4.6.3.1.6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4.6.3.1.7 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6.3.2 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4.6.3.2.1 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4.6.3.2.2 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12、進行的高處作業。 4.6.3.2.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4.6.3.2.4 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 4.6.3.2.5 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 4.6.3.3 一般高處作業指除特殊高處作業和化工工況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 4.6.4 高處作業的管理規定 4.6.4.1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按分級管理原則辦理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6.4.2 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4.6.4.3 高處13、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6.4.4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 4.6.4.5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 4.6.4.6 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4.6.5 高處作業安全防護 4.6.5.1 高處作業前,施工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內。 4.6.5.2 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14、器具、設備不得使用。 4.6.5.3 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4.6.5.4 在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作業時,應事先與區域負責人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并將聯系信號填入高處作業許可證備注欄內。 4.6.5.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6.5.6 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15、 4.6.5.7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 4.6.5.8 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4.7 起重吊裝作業 4.7.1 各種起重吊裝作業前,應按分級管理原則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及車輛禁止入內。 4.7.2 吊裝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雪、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4.7.3 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4.7.4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16、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4.7.5 作業中,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起重吊裝指揮信號統一指揮。 4.7.6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點,未經設備科審查批準,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4.7.7 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4.7.8 起重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嚴格執行動火安全規定。 4.7.9 起重吊裝作業時,起重機具包括被吊物與線路導線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1KV以下的距離1.5m;10KV的距離17、應2m;35KV的距離4m。 4.7.10 外協作業時,應按照承包商管理制度相關內容執行。 4.7.11 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4.7.12 懸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4.8 抽堵盲板作業 4.8.1 設備所屬單位結合檢修計劃,根據安全需要和生產工藝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檢修前一天報設備科和安全科各一份。設備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抽堵盲板方案的正確性負責。設備科和安全科負責對方案審查,如需改動應及時通知制訂方案的單位修改。 4.8.2 抽堵盲板前必須辦理18、作業證。抽堵盲板證由設備所屬單位車間主任初審,安全科終審,由當班值班長持抽堵盲板許可證安排實施。 4.8.3 各車間抽堵與公共系統相連接的盲板,實施時必須經生產管理部批準。 4.8.4 抽堵盲板作業結束后,車間安全員或當班值班長要現場驗收,并將驗收情況填寫在作業證上,作業結束后作業證交車間安全科存檔。 4.8.5 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還應視需要增加墊子。加盲板應緊固好。 4.8.6 值班長必須把抽堵盲板情況嚴格交接班,并填入交接班記錄。 4.8.7 視需要準備好相應的防護用具、消防器材和安全工具。如在可燃可爆介質使用鐵制工具,應涂抹黃油,以免在作業時打出火花。 4.8.8 抽堵盲板的管道19、內的溫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溫、腐蝕等介質的管線抽堵盲板,都必須在完全卸壓后進行。真空管線抽堵盲板前必須調到常壓。 4.8.9 需照明時,應采用36伏以下安全燈具。如在高處作業,還必須執行高處作業有關規定。4.9 斷路作業 4.9.1 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 4.9.2 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申請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并負責施工現場管理。 4.9.3 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由斷路作業項目負責人辦理,施工單位填寫安全作業許可證中施工單位應填寫的內容,由基建科負責審批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并在斷路路口設立斷路標志,為來往的車輛提示繞行線路,并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20、4.9.4 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確認無誤后,即可進行斷路作業。 4.9.5 斷路作業前,施工單位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警示飄帶、交通警告牌,夜間要懸掛紅燈。 4.9.6 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負責清理現場、拆除現場、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識,圍欄、警示飄帶、警告牌、紅燈。項目負責人檢查核實后,報告基建科,恢復交通。 4.9.7 斷路作業應按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4.9.8 在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4.10 甲單位到乙單位作業,乙單位要向甲單位交待清楚安全措施,遇有排空、泄壓等異常情況,要先通報甲方然后實施;多單位交叉作業時,由設備(場所)所屬單位牽頭,制定安全措施,提出安全要求,進行安全監護。5 考核辦法 5.1 未辦理特種作業證施工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次。 5.2 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對當事人罰款500元/次。 5.3 部門之間不履行職責、互相推諉的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人次。6 相關記錄(略)7 附則7.1 本制度經安全生產委員會討論通過,自XX年1月1日起實施。 7.2 本制度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