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設備公司員工獎懲管理制度.docx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092006
2024-09-07
8頁
19.53KB
1、工程設備公司員工獎懲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1獎勵原則獎勵以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2獎勵類別:獎勵分為年度獎勵和不定期即時獎勵。2.1公司對在本年中工作態度積極嚴謹、具有很強敬業精神;在生產經營、完成工作任務、提高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在管理業績、提高經濟效益做出較大貢獻的員工,在年度進行嘉獎,年度獎勵設“年度優秀員工”榮譽稱號,授予證書并給予獎勵,獎勵金額為壹仟至貳仟元。年度優秀員工由班組推薦,部門審核,由總經理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2.2即時特別獎勵采用行政嘉獎的形式2、,行政嘉獎分為鼓勵獎、三等獎、二等獎、一等獎等,分別給予貳佰元、伍佰元、壹仟元、貳仟元的獎勵。在以下幾方面有特別優秀表現的員工,報經公司批準同意后將予以行政嘉獎:(1)出色完成某項特定工作為公司創造顯著經濟效益;(2)開拓重大業務;(3)制止和消除工作事故或隱患為公司挽回重大經濟損失;(4)為公司取得重大社會榮譽;(5)維護公司利益,避免公司遭受損失;(6)在技術、裝備等方面有創造性工作成果,并在實際應用中效果良好的;(7)培養和舉薦優秀人才。3處分原則行政處分按照處分和賠償損失相結合的原則。并且,所有處分均應作為公司當月績效考核的評分依據之一。4處分種類4.1行為過失單: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員3、工,處理結果不記入員工檔案。有下列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之一、但未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員工,可予以行為過失單處分,當月績效考核不得高于80分。(1)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調動或其他學習培訓;或無理取鬧、影響經營管理秩序的;(2)極怠工,或串崗聊天者;(3)辦事拖拉,并由此對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影響者;(4)工作不負責任,或違反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但未造成經濟損失的。(5)因疏忽造成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6)兩次以上擅離工作崗位的;(7)損壞或浪費物料、費用情節較輕者。(8)對訪客或參觀來賓、同事及其它人言語惡劣、態度粗暴的;(9)違反公司有關電話接聽、禁止吸煙、清潔衛生保持規定的;(10)在公司內4、使用下流或者污穢用語的,使用挑逗性、曖昧性的語言騷擾他人的;(11)破壞工作場所或公共區域環境衛生者,如亂丟紙屑、隨地吐痰者;(12)打考勤卡月累計五次(含)以上者,采五次為一基數,可連續處分。(13)月累計遲到、早退三次者,采三次為一基數可連續處分。(14)委托或替他人代為打卡。(15)上班期間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站,或者從事上網聊天、電話聊天等與工作無關的活動,經批評教育不改后可連續處分。(16)上班時間利用網絡、電話、手機或者以其它方式從事與工作無關的經營活動,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網絡買賣產品、上班時間買賣股票、基金、期貨等,經批評教育不改后可連續處分。(17)有其它相當于上述各項行為時。4.5、2行政警告: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員工,處理結果不記入員工檔案。違反上述第9.4.1條規定,并造成公司損失不超過2000元的,或一個月內受到二次行為過失單處分的員工,可予以行政警告處分,并賠償公司全部經濟損失,當月績效考核不得超過70分。4.3行政記過: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員工,處理結果記入員工檔案。違反上述第9.4.1條規定,并造成公司損失超過2000元不滿5000元的,或一個月內受到二次行政警告處分的員工,可予以行政記過處分,并賠償公司全部經濟損失,當月績效考核不得超過60分。4.4解除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員工,處理結果記入員工檔案。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公司可予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6、任何補償或賠償:(1)一年內累計行為過失單處分五次(含)以上的;(2)一年內累計行政警告處分三次(含)以上的;(3)一年內累計行政記過處分二次(含)以上的;(4)一年內累計曠工7天以上或連續曠工3天以上的;(5)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同意由其直接主管和再上一級主管考核,如果兩位主管均認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則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6)在試用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請假超過7天的,公司可以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7)(8)公司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關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和第四十一條關于裁減人員的規定,解除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7、工作中發生意外事故,未及時通知公司,從而使事故損失或影響擴大的;(9)擅自篡改公司記錄或偽造各類年報、報表,造成惡劣后果;(10)煽動怠工或罷工的;(11)服務態度惡劣,被客戶嚴重投訴者;或服務態度差被客戶一年內累計投訴達3次者;(12)虛構或偽造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學位證明、學習經歷、工作經歷、工作業績或者隱瞞個人婚姻、生育真實狀況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者;(13)偷竊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或他人財物,或者泄漏、竊取公司商業秘密、業務資料者;(14)有酗酒滋事、打架斗毆、嫖娼、賭博等違法行為者;(15)在工作場所與人大聲爭吵或聚眾鬧事,擾亂正常工作秩序者;(16)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崗位調動,經公司8、書面通知后仍不服從者;(17)未經公司同意,員工在公司以外從事其他兼職工作;對完成公司工作任務造成影響者;或者經公司提出,仍拒不停止該行為者;(18)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疏忽大意,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資源,或造成各類事故(或投訴),使公司遭受5000元以上經濟損失,或造成經濟損失雖不滿5000元,但使公司聲譽受到損害者;(19)利用虛假單據或虛構事實虛報冒領財物達500元以上者;(20)侵占、挪用公司資金和財產,或收取客戶商業賄賂500元以上者;(21)將屬于公司的訂單或訂約機會未經公司書面同意,擅自交給第三方者。(22)違反國家政策法令或財經法令,使國家遭受損失或使公司遭受行政處罰者。(23)其他可歸責于員工的原因,導致公司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者。(2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勞動教養、刑事拘留或治安拘留的。(25)勞動法規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5處分程序5.1對員工的懲處,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理恰當、手續完備;5.2綜合管理部會同員工所在部門及有關部門進一步核實、討論,提出意見報總經理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