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各類動火作業車間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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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2068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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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各類動火作業車間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 為明確動火作業分類,安全防火、動火分析等要求,加強動火作業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各類動火作業。 3、職責 3.1動火作業的申請由動火項目所在車間(部室)提出并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公共區域的動火(包括公用管架)由項目施工部門提出,新建項目的動火申請由項目建設部門或指定專人提出??鐓^域動火申請由動火項目分廠(部室)提出,由區域所在部門審查簽發。 3.2特殊動火作業。由需動火作業的分廠(部室)會同有關2、部門,制訂實施方案,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后,經安環部審核,由公司主管副總裁(或總工程師)批準。 3.3一級動火作業。申請動火分廠(部室)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后,分廠(部室)負責人或安全員檢查簽署意見后,經安全部門審查批準。 3.4二級動火作業。申請動火分廠(部室)落實安全措施后,由分廠(部室)負責人或分廠(部室)安全員審查批準。 3.5廠區內嚴禁生火爐取暖,如確因生產工作需要,由所在部門提出,經分廠(部室)領導批準,制訂可靠的安全措施,報安全部門審查同意后才能安裝使用。 3.6遇節、假日或夜間需進行動火作業時,經當班生產調度審查簽署意見后,由公司值班審查批準。 4、 管理內容與方法 4.1動火作業的內3、容 4.1.1從事電焊、氣(割)焊、電爐、噴燈、明火熬煉及熱處理、爐窯等切產生明火的工作。 金屬切割、磨削等易產生火花的工作。 金屬的鉆孔,釜內拋光,機械撞擊,噴砂,塑料切割、磨削、焊接,插入機,鑿砸混凝土等切能產生火花的工作。 在禁火區內臨時安設非防爆型電氣設備、燈具、刀開關及從事探傷、電氣的高壓試驗等工作。 在禁火區從事可能產生強烈輻射熱的工作,如金屬熔化、高頻加熱及使用電熱工具等產生高溫熱源的作業。 在禁火區內安裝可能產生靜電火花的設施等。 4.2動火區域的分類 4.2.1特殊動火區域。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臵,甲類氣體或液體的貯罐區、庫區等危險部位及“區”,生產場所或其他特殊危4、險場所。 類動火區域。生產區內的易燃易爆區域(區)。 燒堿隔膜電解槽間、離子膜電槽間、氯氫處理的氫氣冷卻輸送系統、氫氣管道及周圍5m內的區域。 4.2.2.2油品倉庫。 氯乙烯、聚合、氯化氫、乙炔、電石倉庫;氯乙烯和乙炔氣柜及周圍10m內;氯乙烯、乙炔、氫氣管道及5m周圍內的區域。 氫壓站及氫氣管道周圍5m內的區域。 危險品倉庫。 鹽酸吸收、高純酸、氫氣管道周圍5m內區域。 4.2.3二類動火區域(區) 燒堿氯氣干燥系統;液堿倉庫場所。氨制冷。 pvc干燥、pvc包裝、電石破碎、冷卻循環系統;氯乙烯、乙炔氣柜周圍10m外30m范圍內。 固定用火區 固定用火區由各所在部門每年申請次,由安全部門審5、核,經主管副總裁或總工程師批準。每年安全部門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次檢查,各部門不得隨意變更和移位 固定用火區應設立明顯的標志,各部門應明確責任,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 固定用火區內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配備相應足夠的消防器具,室內動火點 應以實體墻與其他部門隔離門、窗應向外開,通道必須暢通。4.3動火作業的分級 特殊動火作業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臵、區和罐區(或庫區)等危險部位或其他特殊危險場所,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級動火作業 類動火區域內,從事“”、“”的動火作業。 二級動火作業 二類動火區域內,從事“”、“”、“”、“”的動火作業和二類區域內的動火作業。 凡全公司、個分廠或單6、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臵經淌洗、臵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等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危險性大小,局部或全部降級管理。 4.3.5遇節假日、夜間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4動火分析 對經吹掃、清洗、臵換后的設備、管道、容器的動火,除對設備、管道、容器的動火點空間取樣分析可燃性氣體合格外,還應對其內部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允許動火。 取樣要有代表性,必須按分析規定進行。被測氣體(蒸汽)相對密度大于空氣的, 取中、下部各一個氣體樣。相對密度小于空氣的,取中、上部各個氣樣。每個樣品應留樣以備檢查。、二級動火的氣體樣留到第二次取樣時為止,特殊動火應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被測可燃性氣體(蒸汽7、)的合格標準(體積分數),具體見附錄: 爆炸下限小于,其濃度應小于; 爆炸下限等于、大于且小于,其濃度應小于0.5; 爆炸下限等于、大于,其濃度應小于。 若是種或種以上的混合氣體,以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氣體(蒸汽)為準 進入設備、管道、容器、貯罐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氧體積分數應為,并應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按有限空間安全規定進行作業。 動火分析取樣時間不得早于動火前,若動火作業間斷i以上,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動火分析具體要求 a.由項目檢修單位提出動火申請,由質控部門進行分析。 b.動火分析人員應經專業資格考核合格。 c.分析人員對分析結果負責。8、根據動火作業許可證所提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并在動火申請單或分析報告單上填寫取樣點、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署名。 d.特殊動火作業應采用兩人分別取樣,單獨分析。分析結果一致時方可動火。 e.動火分析應二次取樣分析合格后,由分析者出具分析報告單報告式三份,一份 分析者留存,另二份分別附在動火申請單上。 f.嚴禁采用明火測試可燃氣體(蒸汽)或粉塵的可爆性。 4.5動火作業的安全規定 4.5.1動火作業的基本要求 凡在可燃氣體、易燃液體、有毒物質的設備、管道、容器等部位動火,都必須切斷氣、液源,泄壓,加堵合格的盲板進行可靠的隔絕,徹底蹬換、清洗,并取樣分析合格。 動火設備、管道、容器等,應9、敞開或打開人孔、手孔。嚴禁帶氣、帶壓和在密閉狀態下動火。 凡可以拆卸或搬動的部件、管道,原則上應移到安全地帶動火。 動火執行人員應經專業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并持勞動部門或公司發給的合格證(操作證)的人擔任。 動火作業的安全要求 動火作業項目負責人在動火前應認真檢查作業周圍有無可燃物質和可燃氣體、液體的排空或排放。如有在高溫下會分解出有毒氣體、可燃氣體和會著火的物質時,應清除干凈。如清除有困難的應采取切實可靠的防護措施。動火現場要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 動火申請單的各級簽證人應親臨現場,確切了解和檢查動火的具體部位、內容及范圍;檢查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及動火點附近有無可能泄漏可燃性氣體的水封、陰井、陰10、溝,如有不完善的,應責令動火申請部門采取安全措施。 動火執行人必須檢查措施落實可靠,分析合格審批手續齊全后方可執行動火。 如有措施不落實或動火作業點及日期等與動火申請單不致,動火執行人應拒絕動火,并向上級報告。 動火監護人應由熟悉現場、責任心強、有經驗、能掌握滅火方法的人擔任,并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監護人應在動火申請單上簽字認可。動火執行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動火作業人停止作業,并處理有關問題。 動火作業使用的工具、設備必須符合安全要求。不準在動火點以外的工藝管道、設備上搭接二次線或試火。氧氣瓶、乙炔瓶距明火的距離不得少于,氧氣瓶與乙炔瓶距離不得少于11、m氧氣瓶、乙炔瓶不準放臵在管架和電線正下方及道路邊。 焊割作業器具及各種動火工具應隨動火執行人進出設備,不得因暫時中斷作業留在設備、容器內。中斷動火作業時應切斷電源、氣源、熄滅余火。嚴禁用氧氣向設備、管道、容器、地坑等內部“吹風”。 必須嚴格按動火申請單上注明的安全措施進行動火。不得擅自撤消、改變或降低要求,不得擴大動火范圍。 必須嚴格按動火申請單上批準的有效期限進行動火。特殊動火審批時間最長不得超過;級動火不得超過天();二級動火不得超過天(144)。需繼續動火時應重新辦理申請手續。在批準的有效期內還應定期取樣分析合格,并觀察有無異常變化(要保留可查依據)。 高處動火作業應采取可靠的防止火星飛濺、人員墜落等措施,并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干燥炎熱天氣應對竹、木腳手架(片)視情況采取澆水等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燃燒和火災發生。若遇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由于生產不正常或發生事故等緊急排放或泄漏可燃、有毒氣體,威脅動火現場并取樣分析合格,重新簽字后方可繼續動火。 動火作業結束后,應切斷電源、氣源,徹底熄滅余火。將工具收集整理妥當,經監護人檢查確認無遺留問題及無余火后,方可離開動火現場。 由加堵盲板者拆除盲板,拆除二次線,由所在部門組織人員進行測試檢漏,對設備、容器、管道等進行消掃,做到工完、料凈、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