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禁火區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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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2106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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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禁火區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確保公司財產及員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產作業環境。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禁火區范圍內的動火操作。3.職責3.1作業所屬區域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時應拒絕動火作業;3.3監護人職2、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動火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3.4生產管理部職責:生產管理部負責簽發動火作業許可證,監督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4.工作程序4.1動火范圍凡在公司生產區范圍使用明火或產生火花的作業,均屬動火范圍。如電焊、氣焊、氣割、噴燈、電加熱、鉛化瀝青、金屬管線切割、電機耐壓實驗和用非防爆型電鉆、手提砂輪及其它易產生火花的工作。其動火地點及危險程度,劃分為三級,實行嚴格的三級動火管理。4.2動火等級和防火區域4.2.1特殊動火。凡在裝有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和管道上動火及裝有可燃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3、道帶帶溫、帶壓下動火均為特殊危險的動火。范圍包括燃油、EG輸送、PTA卸料站(庫)、汽油、柴油等儲罐、倉庫及運輸管道和操作溫度下帶壓的熱媒管道;4.2.3一級動火范圍包括:在易燃、易爆的車間、裝置、設備、管道及周圍的動火。范圍包括:聚酯酯化、縮聚裝置及其周圍、儲罐區、過濾器清洗間、EG回收和EG/TEG回收、中央控制室、成品庫、化驗分析室、物流部化學品庫、燃料倉庫(煤、生物質燃料)、熱媒站等;4.3.4二級動火范圍包括:生產車間和規定的防爆區附近或要害部門鄰近地區;4.4.5三級動火范圍包括:在指定的長期固定動火的地點(如電焊室),或不屬于禁煙區域的地方,均屬三級動火,不須辦理動火手續,由班組4、長負責管理,動火結束后不留后患,確保安全。如須增添長期固定動火地點,事先應征得生產管理部同意。4.3辦理動火手續及審批權限4.3.1凡需進行動火作業,由動火部門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經生產管理部同意,生產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實施。一級動火和特殊動火除執行以上手續外,還須經總工程師或總經理核實審批簽署意見,重大危險部位動火時需報公安消防部門監督。4.3.2動火證一式四份,動火作業人、動火部門、動火監護人、生產管理部各一份。動火審批手續不全及動火證上規定的措施不落實,動火作業人有權拒絕動火。4.3.3動火證必須一證一處動火,動火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設備安裝或工程施工等特殊階段在5、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的前提下動火期限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特殊動火或一級動火,動火期限不得超過八小時。動火作業點、動火期限必須與動火證規定一致,轉移動火點或延期使用,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4.3.4動火作業前,監護人(即動火作業單位或區域所屬單位指定專人)必須再次檢查安全措施是否準備齊全,并在簽字后方可施工。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監督動火現場安全狀況。特殊動火應指派消防人員(安防隊員)現場監護,必要時通知消防大隊做好安全預防應急措施準備。4.4動火作業安全措施4.4.1一級動火或停工檢修時,各種設備、塔罐、容器、儲罐及各種氣體、液體輸送管道等,凡是條件許可,能拆卸的都要拆下來,運到固定的地點動火,必6、須把可燃物排盡(指在禁火區內)。4.4.2各種設備及管線等在動火前都必須將內部物料放干凈,并用蒸汽及惰性氣體全面掃清,如果設備、管線裝過易燃易爆介質者,動火前還需由化驗室取樣化驗分析,并進行測爆試驗合格,做到消除隱患后,方可動火。4.4.3要將附屬于設備的各種管線系統拆開,管道拆開處加盲板隔離,切斷氣體、液體和產品系統的聯系。4.4.4氧氣瓶、乙炔距明火應在十米以上,氧氣瓶與乙炔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五米。4.4.5清除動火點周圍十米范圍內的可燃物,十五米內不得有易燃易爆物質并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附近溝井要加蓋或用濕土密封,地漏水斗要用沙包堵塞;4.4.6必須配備適用的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到現場,動7、火時必須有專人監護。4.4.7動火時設備要與周圍臨近的其他設備和管線絕緣,電焊搭電線只能搭在設備本體上,嚴禁隨便亂搭電線。4.4.8在動火過程中,發現動火點附近條件發生變化,管道破裂、可燃物泄露等異常情況,監護人應命令停止動火,待恢復正常,經生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后,并經現場最高指揮同意方可繼續動火;4.4.9動火結束后,徹底清除現場,熄滅余火,不留任何火種,作業人和監護人方可離開。4.5動火中異常情況的處理4.5.1發現隔離措施脫落或破損應設法修補,并暫停工作。4.5.2現場環境變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濺,或因風向而受到可燃氣體吹襲,應立即停止工作。4.5.3由于風向變化或風力過大,而使動火時所產8、生的火花無法控制,易被吹向生產現場,應立即停止工作。4.5.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斷或突接停水通知,應考慮暫停工作。4.5.5動火中氣焊工具或氣瓶泄漏,或電焊與電器有故障,均應暫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搶時間為理由勉強地草率行事。4.5.6如發生緊急事故,參照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序中執行。5.引用文件安全消防管理制度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序5.相關記錄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 編號: 版本 版次:A/0 頁次:1/4作業申請單位申請人動火內容確切作業位置動火作業人作業監護人作業內容描述動火時間年 月 日 時 分至 年 月 日 時 分作業證簽發條件用火安全措施(必須在作業之前滿足)確認人9、1、用火設備內部的物料清理干凈,蒸汽吹或水洗合格。達到用火條件。2、斷開與用火設備相連的所有管線,加盲板( )塊。3、用火點周圍(最小半徑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溝、電纜線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覆蓋、灌砂、水封。4、高處作業(2米以上)須采取防火花飛濺措施。大于5級風時禁止用火。5、清除用火點周圍、上下方易燃物。6、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把線不得穿過下水井或與其他設備搭建。7、乙炔氣瓶(禁止臥放),氧氣瓶與火源間的距離不得少于10米。8、作業人員是否經過培訓,是否向作業人員做好技術交底。9、動火現場備消防水帶( )根,滅火器()個,石棉布( )塊。10、是否需要其他作業許可證。11、其他專項安全措施:作業部門專業負責人日期作業部門經理日期安全員日期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日期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總工程師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