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危險作業許可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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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2158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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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危險作業許可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1 目的為規范公司危險作業管理,特對吊裝、動火、盲板抽堵、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動土、斷路作業實行作業前審批手續,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以保障人員和設備的安全。2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轄區內從事吊裝、動火、盲板抽堵、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動土、斷路作業的單位及人員。3職責各分(子)公司依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作業票辦理和審批職責。4 術語4.1吊裝作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42、.2動火作業:是指一切可能產生火焰、火花、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4.3盲板抽堵作業:在設備檢修及搶修中,設備、管道內存有物料(氣、液、固態)及一定壓力情況下,或對設備、管道進行清洗、置換、吹掃等進行密封的作業。4.4受限空間作業:是指進入各類塔、槽、罐、鍋爐、管道、容器以及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半封閉場所進行的作業。4.5臨時用電:是指生產、技改、臨建等方面需要短期使用電源線路和用電設備,在使用結束后即可拆除的用電。 4.6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4.7動土作業: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以上;或可能對地下電纜、3、管道等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4.8斷路作業:在公司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5工作要求在對吊裝、動火、盲板抽堵、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動土、斷路作業時,必須做到以下幾點:5.1作業時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5.2作業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持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5.3現場要有熟悉作業范圍內的工藝、設備和物料狀態,具備應急救援和處置能力的監護人員。嚴禁監護人員擅離現場。5.4實施危險作業前進行風險分析,確認安全條件,并落實防護措施。5.5危險作業審批人員要在現場檢查確認后簽發作業許可證。5.5作業過程中,管理人員要加強現場4、監督檢查。6吊裝作業6.1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佩戴安全帽。6.2起重吊裝工作必須規定統一的聯絡信號,統一由指揮人員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6.3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6.4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6.5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準進行起吊。6.6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6.7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雨、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6.8對405、噸以上重物和土建主體結構的吊裝,或吊物雖不足40噸,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需制定吊裝方案,應經施工主管單位、生產技術部和安全環保部審查,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6.9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正常,方可正式吊裝。6.10不得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的基礎做吊裝錨點。未經確認許可,也不得將生產性建、構筑物等做吊裝錨點。6.11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6.12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6、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6.13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6.14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6.15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6.16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6.17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7、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6.18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6.19作業完成后應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7動火作業7.1 “動火作業許可證”不準轉讓、涂改,一份“動火作業許可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7.2各類動火作業區域由各分(子)公司劃定。7.3動火作業區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少于30米;動火區間距動火點30米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米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液體。7.4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不準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并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8、防器材。7.5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防護措施。7.6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7.7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辦理其他相關作業許可證。7.8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米。7.9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容器等的動火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連接管道。7.10在9、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7.11特殊動火作業必須制定動火方案,并經分公司分管經理審核簽字,現場必須有可燃氣體檢測儀隨時監測,直至動火作業結束。7.12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7.13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7.14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必須良好。7.15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8盲板抽堵作業8.1盲板抽堵作業時要選用符合安10、全要求的盲板。8.2盲板及墊片應符合以下要求:8.2.1 盲板應按管道內介質的性質、壓力、溫度選用合適的材料。高壓盲板應按設計規范設計、制造并經超聲波探傷合格。8.2.2 盲板的直徑應依據管道法蘭密封面直徑制作,厚度應經強度計算。8.2.3 一般盲板應有一個或兩個手柄,便于抽堵,8字盲板可不設手柄。8.3監護人負責盲板作業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并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8.4在作業復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應制定應急措施。8.5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系統壓力應降到盡可能低的程度,作業人員應穿戴適合的防護用具。8.6在強腐蝕11、介質的管道、設備上或介質溫度較高的情況下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做好防護措施。8.7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8.8作業人員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盲板抽堵作業。8.9抽堵盲板作業應做好登記核查工作,防止漏堵、漏抽。大中修作業應有盲板圖 ,上盲板位置應有明顯標志。9受限空間作業9.1受限空間與其他系統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采取有效隔離措施。9.2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關閉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9.3 受限12、空間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的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或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9.3.1 氧含量一般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于23.5%。9.3.2 有毒氣體(物質)濃度應符合GBZ 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規定。9.3.3 可燃氣體濃度: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9.4 應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9.4.1 打開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9.4.2 必要時,可采取強制通風。9.4.313、 采用管道送風時,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9.4.4 禁止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9.5作業前30 min 內,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9.6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不能達到進入要求時,應采取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9.6.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繩。9.6.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9.6.3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戴好防酸堿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護品。9.6.4 在產生噪聲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14、9.7 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等于12V。9.8 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或進行電焊作業時,應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9.9 進入受限空間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9.10 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保持與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聯絡。9.11 在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在受限空間外設置安全警示標志。9.12 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9.13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9.14 作業人員不得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15、作業中不得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9.15 受限空間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9.16 嚴禁作業人員在有毒、窒息環境下摘下防毒面具。9.17 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9.18 作業結束后,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10臨時用電作業10.1安裝、維修、拆除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必須由專業電工進行。10.2在開關上引接、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如果有裸露帶電部分,其前級開關必須斷電上鎖。10.3任何不符合安全規范或存在安全隱患的臨時性用電線路和設備不得投入使用。10.4所有的臨時用電16、線路必須采用耐壓等級不低于500V的絕緣導線。10.5所有的臨時配電箱都必須標上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10.6室外的臨時用電配電盤、箱及開關、插座應設有安全鎖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固定式配電箱、開關箱的下底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大于1.3m,小于1.5m;移動式分配電箱、開關箱的下底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大于0.6m,小于1.5m。10.7所有的臨時用電都必須設置接地保護,接地電阻小于4歐姆。在潛在的潮濕區域和戶外、臨時建筑的電源插座必須使用漏電保護器。10.8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10.9臨時用電單位不得變更用電地點和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10.1017、使用周期在一個月以下的臨時用電線路,可采用架空(敷設)線或(鋼管)地面(敷設)走線方式,要求:1)所有的地面(敷設)走線須設有走向標記和安全標志;2)在必須橫跨道路或有重物擠壓危險的路段,需將相應線路穿硬管保護,硬管必須固定;當位于交通繁忙區域或重型設備經過的區域時,應用混凝土件對其進行保護,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3)要避免布置在已知或將來需要開挖的地區。10.11臨時照明接線要求:(在防爆區應使用防爆照明設備)1)根據現場作業需要,選擇滿足安全條件的照明亮度;2)使用合適的燈具和帶護罩的燈座,防止意外接觸或破裂;3)使用絕緣材料(固定)懸掛電線;4)根據需要接地;5)臨時照明用行燈電源電壓不超18、過36V,燈泡外部有金屬保護網;6)在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24V,在特別潮濕場所、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工作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12V。10.12臨時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機動車間拆除臨時用電線路。線路拆除后,由專業電工檢查驗收。10.13配送電單位對臨時供電設施應進行定時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配送電單位有權緊急停電處理。10.14臨時用電車間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10.15不得從兩個電源點向一個用電點進行臨時供電。11 高處作業19、11.1年老體弱人員、視力衰退人員、身體不適人員以及患有心臟病、高血壓和有恐高癥等不宜登高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11.2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11.3遇6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露天場所不能登高。夜間登高要有足夠照明。11.4在高處作業應謹慎小心,衣著要輕便,禁止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帶釘鞋和易滑鞋。11.5作業前應檢查登高用具是否安全可靠,不得借用設備構筑物、支架、管道、繩索等非登高設施,作為登高工具。11.6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20、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必須和11.7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11.8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11.9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11.10 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12 21、動土作業12.1 動土前必須摸清地下情況,項目負責人應向施工人員作好安全交底。12.2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項目所在單位負責人,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作業。12.3 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使用適當工具輕輕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12.4 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化工操作人員取得聯系,當生產突然出現異常情況或排放有害物質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12.5 動土作業必須落實安全措施,對安全措施不落實或審核手續不全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12.6 動土作業現場應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22、警。12.7 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辦法。使用機械挖土,要先發信號,挖土機回轉范圍內不準進行其它作業。12.8 挖土施工應視土壤性質、濕度挖掘深度留有安全邊坡或放置固壁支撐。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支撐有滑動、折斷等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撐時,必須按回填自下而上進行。12.9 挖出土方堆放距溝邊不得少于0.8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過1.5米。12.10在坑、溝內作業時,還應注意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氣體時,應立即撤出施工人員,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時消除。12.11在靠近建筑物及構筑物地點動土時,應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23、12.12 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13 斷路作業13.1開始斷路作業時,施工單位應負責在路口設置交通檔桿、斷路標識,并為來往的車輛提示經行線路。13.2確認施工作業面下有無管道、線纜,并采取防范措施。13.3斷路作業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應懸掛警示紅燈。13.4在斷路施工作業時,施工單位應設置安全巡檢員,保證在應急情況下公路的隨時暢通。13.5在斷路施工作業期間,施工單位不得隨意亂堆施工材料。13.6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應負責清理現場,撤除現場和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圍欄、警告牌、警示紅燈,經申請斷路單位檢查核實后,恢復交通。企業主要負責人:東營市xx化工技術開發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