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程監理公司公路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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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2187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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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工程監理公司公路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為了保證xx高速xx公路建設項目工程質量,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綜合治理”的方針,進一步強化監理人員的質量意識,全面提高質量管理,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制,牢固樹立工程質量從細節做起的觀念,杜絕發生質量事故,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xx高速xx公路建設項目實際,制定了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監理部各監理人員認真貫徹執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綜合治理”的方針,進一步強化各級的質量意識,全面提高2、的質量監理工作,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制,牢固樹立工程質量從細節做起的觀念,杜絕發生質量事故,現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結合xx高速xx公路建設項目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xx高速xx公路建設項目工程施工監理過程中,因質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質量事故的,將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事故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 第三條 本制度所屬工程質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質量損害外,凡因監理人責任過失而使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和設計使用年限內產生不可彌補的質量缺陷或隱患,機械設備毀壞,降低使用標準,因倒塌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需加固、補強、返工處理的事故。 第四條 鑒定工程質量事故的依據是3、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范標準、圖紙圖集和xx高速xx公路建設項目文件等。屬于上級政府部門組織的調查事故處理按照有關程序和有關文件規定執行。第五條 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實行“檢測定性、專家認定、行政裁決”制度,堅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職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補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事故調查處理部門要認真調查事故原因,研究處理措施,查明事故責任,做好事故處理工作。第六條 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及其調查處理實行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力和義務將工程質量事故的情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同時有權對工程質量的調查處理情況進行監督。第二章 職 責 第七條 監4、理部各級人員的職責嚴格按照質量責任執行: 駐地高監的質量責任:建立質量保證體系,明確分工和職責及必要資源的配備,對工程質量負領導責任。副高監的質量責任:落實本系統體系的建立和資源的配備,確保各項監理工作正常進行,解決本系統需要解決的問題,向駐地高監匯報實施情況。對工程質量保障負領導責任。 各監理組長的質量責任:落實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和資源的配備,確保工程監理正常進行;解決下屬需要解決的問題,并定期向駐地高監匯報實施情況。對工程質量負主要領導責任。監理工程師的質量責任:為工程施工過程中質量安全作技術保證,落實本系統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并對施工工程進行日常檢查,確保施工監理正常進行,解決本系統需要5、解決的問題,向駐地高監匯報實施情況。對工程質量保障負主要責任。 各監理員的質量責任:按照職責,按照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對工程施工監理過程檢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嚴格按照有關要求監理,發現問題隱患及時告知監理工程師和主管領導,并提出處理意見。對工程質量負主要監管責任。各級監理人員按照相應的崗位承擔各自的質量責任,并簽定質量責任書。第三章 事故報告與現場保護 第八條 工程質量事故實行報告制度。按照工作范圍和管理職責,為事故報告單位,對所發生的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單位必須按照規定要求逐級上報。 第九條 質量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必須以最快的方式,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同時向駐地高監理報告;駐地高監理接到報告后,應于6、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質量事故書面報告內容: 一、工程項目名稱,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二、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造成工程損傷狀況、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三、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四、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五、事故報告單位。 第十一條 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現場保護措施: 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態擴大。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并應采7、取拍照或錄像等直錄方式反映現場原狀。第四章 事故調查 第十二條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調查各級管理人員服從上級的安排,接到質量事故或嚴重不合格報告后,駐地高監理要根據事故類別性質,及時成立相應的事故調查組,制定調查方案,對質量事故進行調查。第十三條 質量事故調查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調查組應根據事故情況委托具有相應行業試驗檢測資質的試驗檢測單位對出現事故的工程或部位進行試驗檢測。必要時聘請外部有關專家協助進行技術鑒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認定及財產損失的評估等工作。 第十四條 質量事故調查組的主要工作職責: (一)組織事故技術鑒定;(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8、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三)查明事故的性質、責任單位及主要責任人;(四)提出對事故處理的技術意見;(五)提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要求建議;(六)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七)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五條 調查組有權向質量事故發生單位及其它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事故情況,索取有關資料,進行拍攝和錄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隱瞞情況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擾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條 調查組在調查工作結束后15日內,應將調查報告送駐地高監理,經確認同意后,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第十七條 事故調查所發生的費用由項目部預付,待查清責任后,由事故責任方負擔。第五章 事故責任認定 9、第十八條 工程質量事故調查組根據現場調查取證、試驗檢測、專家意見等綜合分析,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同時,界定出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監理過程中工程項目部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的質量事故,項目經理承擔直接責任:(一)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單位的;(二)不考慮合理工期,以求進度,忽視質量管理程序的;(三)未建立質量管理組織機構及措施和辦法的,未適時組織開展質量檢查和資料不完整的;(四)使用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組織工程施工的;(五)未按施工規范、技術標準施工的,不按工程設計或變更設計施工的;(六)偷工減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七)未對10、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進行檢驗的;(八)未對涉及結構安全構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九)對設計存在明顯失誤或工程地質、水文等條件同設計有較大變化未提出設計變更及完善設計,仍按原設計施工的;(十)不按照審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質量安全事故。第六章 事故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工程質量事故按照調查核實的事故責任,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制度,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于事故發生的相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監理部視情節對有關單位或者人員給予行政處罰;賠償由此引發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已發生的特大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二)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阻礙、干涉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事故調查組查詢或者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五)損毀有關證據和資料的。 第二十二條 對不按規定進行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而造成事故進一步擴大或貽誤處理時機的單位和個人,由監理部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追究其責任人的行政、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