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備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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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2233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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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設備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設備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檢修任務書的填寫第一條:計劃檢修分為大、中、小修,由車間、部門編制大、中檢修計劃,報動力設備科匯總,平衡后,請主管設備廠長批準,由動力設備科下達檢修任務書給負責檢修的機修車間或動力車間等,同時將交檢修任務書抄給財務科及供銷科。第二條:小修任務書,由動力設備科下達。第三條:計劃外的檢查項目,原則上與計劃檢修同樣處理。檢修的準備工作第四條:經批準的檢修計劃,應該項目齊全,內容詳細,責任明確,措施具體。凡是具有二人以上的檢修項目,必須2、指定一人負責安全。第五條:負責檢修的機修車間負責人等,要對檢修中的安全負責,并對參加檢修的人員交好任務,交好安全措施。第六條:檢修負責人在檢修前,要組織檢修人員,做好檢修器具準備,做到器具齊全、安全可靠。第七條:檢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物質的設備(槽罐、罐車、裝置、塔釜、管道、溝道);清洗置換、分析檢驗、辦理動火證手續等,由設備所屬車間、部門負責進行,具體工作程序、標準、審批等,按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設備交接制度第八條:生產車間大、中修,必須將所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的原料、中間體、成品清除并轉移到安全的地方存放。第九條:設備必須由設備所屬車間負責進行清洗、置換,3、直到達到動火要求為上。第十條:上述(八、九)條任務完成后,由生產車間負責人,將設備交給檢修人員,并派熟悉情況的操作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監護。第十一條:檢修完畢,負責檢修的部門負責人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檢查。要清點人員,檢查檢修工具、器材有否遺留在設備、管道內,有沒漏掉的檢修項目、設備上的安全附件,防護裝置以及蓋板、柵欄、欄桿等是否按要求復原,場地是否已清理等。第十二條:在具備試車的條件下,由廠部組織生產車間及檢修部門有關人員進行試車和驗收。根據生產要求,分別進行耐壓試驗、氣密性試驗、試運轉、負荷試車等。如情況正常、合格,由生產車間接收,轉入正常生產。焊接作業安全規定第十三條:焊接動火,必須按4、本制度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焊接動火 ,看火人由設備所屬車間指派。在槽罐內、潮濕的地溝內,金屬構架天車上焊接作業,由檢修單位指派監護人。第十五條:在焊接作業中,焊接工具要合乎標準,焊槍的風、氣門要嚴密可靠,氧氣減壓壓力表靈敏有效,氧氣軟管應耐壓2.0MPa(20大氣壓),乙炔軟管需耐壓0.5MPa(5大氣壓)。第十六條:使用溶解乙炔鋼瓶,應按安全生產基本規程“溶解乙炔鋼瓶安全管理規程”中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電弧焊接(電焊)工具設備要符合標準。(1)電焊機電源要按設獨立電閘;(2)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接零),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歐姆;(3)一次線路與二5、次線路必須完善,并易辨認,絕緣要良好;(4)焊夾絕緣要好,必要時要有護手擋板。第十八條:電焊工作業時,不得任意移動防護接地的設備。第十九條:電焊作業,在地面上施焊時,應穿絕緣鞋或在絕緣處;在潮濕的工地或地溝、槽罐內,要穿絕緣膠鞋,并在在備好的絕緣板上,方可進行焊接作業。第二十條:焊接作業中,要配帶好個人防護用具,必要時應備好防毒面具或口罩。第二十一條:在多人交叉作業場所從事電焊作業,要設有防護遮板,以防電弧刺傷他人。容器內及不通風處作業安全規定第二十二條:進入容器(槽罐、罐車、反應釜、塔釜、溝道等)內作業,必須辦理入罐作業許可證,不通風處作業,要報請安技科檢查同意。第二十三條:在進入罐內作業三6、十分鐘前,要取樣分析,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第二十四條:檢修人員在進入罐內檢修前,要全面進行一次檢查,做到以下四不進:(1)清洗、置換分析不合格,不進;(2)電源及物料管道不切斷,不進;(3)安全設施、工具、行燈不合格,不進;(4)沒有監護人,不進。第二十五條:對一般罐內檢修,必須由檢修單位指派專人監護,重要危險性作業,安技科要派人到現場檢查、監護。第二十六條:罐內作業要根據設備深度,搭設安全梯及架臺,配備救護繩索,以保證應急撤離。在作業中,嚴禁內外投擲材料、工具,以保安全作業。第二十七條:罐內作業中,可視具體作業條件,采取通風措施。對通風不良的以及容口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應采取間歇作業7、,不得強行連續作業,禁止向罐內輸灌純氧氣。第二十八條:一般情況下,禁止進入罐內清理有毒及有腐蝕性殘留物,如確有必要,需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罐外必須有人監護。第二十九條:作業因故中斷,安全條件業已改變,需繼續入罐作業,應重新補辦“入罐作業證。第三十條:罐內動火作業,要辦理好動火證及入罐作業證。動火人離開時,不得將乙炔槍放入罐內,以防乙炔泄漏,第三十一條:作業竣工時,檢修人員及監護人員共同檢查罐內外,在確認無疑時,方可封閉各入孔。第三十二條:在不通風處及較深的池、坑、溝、井內作業,必須防止人員中毒及窒息,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通風或排毒措施,確保作業人員安全。電器檢修第三十三條:電器檢修,要按電力部8、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執行。第三十四條:凡電氣檢修,必須執行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1)供電車間電設備,線路檢修,工作票由指定簽定人簽發,經工作許可人許可后,方可進行作業。(2)車間所屬電氣檢修,工作票由車間電工辦理,機械師審查,主管主任批準。第三十五條:凡是在導電設備、線路工作(不論高、低壓),必須停電作業,并在電源開關把上掛有“有人作業,禁止合閘”的標志牌,除專責掛牌人外,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或送電。第三十六條:在停電線路工作地段裝接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驗明線路確認無電方可接線。第三十七條:線路經過驗明確實無電壓后,應在工作地段兩端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線路的分支線,也要掛接地線。第三十八條9、:停電、放電、驗電和檢修作業,必須由作業負責人指派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否則不得進行作業。第三十九條:禁止帶電檢修作業。第四十條:外線、桿、塔電纜檢修,作業前必須全面檢查,確認無疑方可進行作業。(1)變電所出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以上線路鄰近平行時,應驗明檢修的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接地線后,在停電線路的桿,塔下面作好標志,設專人監護,以防誤登桿、塔。(2)對有兩個以上供電點的線路檢修時,應采取可靠措施,防止誤送電。(3)對地下直埋或隧道電纜檢修時,應切實避免傷及臨近電纜。(4)五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在同桿、塔多回線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作業。(5)在立、撤桿和修正桿坑及在桿、塔上作業時,必10、須認真檢查并防止倒桿和滑梯事故。接地線拆除后,應認為線路帶電,嚴禁任何人攀登桿、塔,并按工作終結辦理匯報手續。高處作業第四十一條:下述作業屬于高處作業均應執行高處作業制度。(1)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兩米(含兩米)以上的高處作業。(2)在兩米以下作業,但有下述情況者,應視為高處作業。作業地段附近有洞、坑、井、升降口、溝的;作業地段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受風雪襲擊,機械震動或設備、管道易泄漏即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溶融物的場所。在有轉動機械及其它易傷人的物體。(3)凡框架結構化工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場所的作業。(4)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11、等化工設備,架空管道上的作業。第四十二條:對高處作業人員的要求(1)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以及其它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2)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作業時應按規定栓好安全帶,嚴禁使用不合格或未定期檢驗的安全帶。(3)嚴禁酒后登高作業,嚴禁攀登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和乘吊籠上下。需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對吊籠拉繩進行檢查,吊籠所承受的負荷,應有一定的安全系數,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并要有人監護。第四十三條:對高處作業場所的安全規定(1)高處作業場所的洞、坑、井、孔、池等危險地段,都必須有欄桿欄護,或堅固和蓋板蓋嚴,并要懸掛明顯標志。(2)上石棉瓦(或薄12、板材料、輕型材料),塑料屋項作業前,必須戴好安全帽,設置安全網,護防柵或其它安全防護措施。(3)在化工危險品生產區內或化工危險部位作業時,應設置突然發生異常現象所帶來危害的防護用品,建立聯系信號,并有專人監護。(4)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代,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上下拋丟物件,需要時應使用繩索捆扎牢吊運。上下大型物件,必須采取可靠的起吊措施。(5)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件、零星材料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干凈。(6)冬天及雪雨天登高作業,要有防滑措施,六級以上大風暴雨、雷電、大霧等惡劣氣候,應停止室13、外高空作業,如搶修搶險需要時,必須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廠長或總工程師親監現場指揮。(7)登高作業嚴禁接電線。作業范圍應距離低壓線一米以上,距離高壓線二點五米以上。第四十四條:審批程序(1)由高處作業部門,根據作業要求,制定并落實安全作業防護措施,然后向安全環保部申請高處作業許可證。(2)高處作業及監護人員,對有關防護措施業已確認,并經廠安技科檢查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3)十米以上的高處作業,由廠安技科審批,十米以上的高處作業,由廠安技科檢查,主管廠長或生產廠長審批。第四十五條:以下作業屬動土作業,應遵守動土制度(1)挖土、打樁,埋設接地極或浪風樁等,入地一定深度,有可能觸及地下電纜,管道設施安14、全的作業。(2)綠化植樹,設置大型標準牌,宣傳畫廊,以及其它可能影響地下設施安全的作業。(3)除正規道路以外的廠內地上,堆放物料荷重在5噸/米2以上,或包括運輸工具在內物件運載總重在3噸以上的作業。第四十六條:審批程序(1)動土作業負責人,在動土前要辦理動土作業許可證手續,寫明作業地點、時間、內容、范圍、施工方法、挖土堆放場所和參加作業的人員,安全負責人及安全措施。(2)動力設備部負責審批一般動土作業許可證,應會同基建部門,仔細審核,并提出補充的安全措施。(3)重大動土作業,由設備動力科提出意見,主管廠長或生產廠長批準。(4)動土作業中如要超出審批范圍,或延長作業期限,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動土15、制度第四十七條:動土作業安全規定(1)動土作業中接近地下電纜、管道及埋設物的地方施工時,不準用鐵鎬鐵撬棍、鐵楔子等工具進行作業,也不準使用機械挖土。(2)在挖掘地區內發現事先未預料到的地下設備、管道或其它不可辨別物體時,應即停止工作,報告安全環保部、設備動力科處理,嚴禁隨意敲擊或玩弄。(3)開挖沒有邊坡的溝、坑、池等,必須根據挖掘深度裝設支撐,防止坍塌傷人。(4)人工挖土的各種工具必須堅實,把柄應用堅硬的木料制成,外表要刨光,鍬、鎬、鋤等應有倒楔子,使其安裝牢固,在挖土的工作面上,工作人員應保持適當的間隔距離,避免工具、機械傷人。(5)挖掘的溝、坑、池等,應在其周圍設置圍欄和警告標志,夜間設經16、燈警,工人下溝、坑、溝等,應鋪設釘有防滑的跳板。挖土坑中留作人行道的土堤,應保持有足夠穩定的邊坡,或加適當支撐,頂寬至少大于70厘米。(6)在有可能出現有毒有害氣體的地點作業時,應預先通知工作人員,作好防毒準備,遇有可疑情況,應立即停止工作,撤離全部人員,并報告安全環保部處理。(7)夜間施工,應有足夠的照明。(8)如需進行動火作業,應按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起重作業第四十八條:本廠暫時尚無起重班及專職起重工,對于一般起重作業,由設備動力科請廠外起重隊進行。第四十九條:對于廠內零星物件的起吊,應遵守以下安全規定:(1)工作前,必須帶好安全帽,嚴格檢查各種設備、工具、索具是否安全可17、靠,不準超負荷使用,麻繩不準用于機械轉動。(2)起吊工作物,應先檢查捆繩是否牢固,繩索經過有棱角快口處,應設墊襯,然后試吊0.5米,經檢查確認穩妥可靠后,方能起吊。(3)使用起重扒桿,定位要正確,封底要牢靠,不許在受力后產生扭、曲、沉、斜等現象。(4)使用千斤頂時,底基要堅實,安放要平穩,頂蓋與重物間,應墊木塊,緩速頂開,隨頂隨墊。多臺頂開時,要動作一致。(5)使用纜風繩應不少于三根。固定位置要牢靠。不準系結在電線桿,機電設備和管道支架等處。纜風繩拉緊后與地面夾角應少于45度。需要固定在現場建構件上,須經有關部門批準。(6)臥式滾移重物時,地面必須平整,枕木墊要硬,鋼管要圓、需要用手扳動鋼管時18、,手指應放在管內,物件前后不準站人。(7)在起重物件就位固定前,不得離開工作崗位,不準在索具受力或吊物懸空情況下中斷工作。(8)吊物懸空時,禁止在吊臂或吊物下停留或通過。在卷揚機、滑輪前及索引鋼絲邊不準站人。(9)高處吊裝作業,應遵守高處作業有關安全規定。(10)在化工裝置間進行吊裝,應防止損傷其它設備、管道。清理工作安全規定第五十條:檢修后的現場清理工作,原則上由負責檢修的部門進行,應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生產車間協助進行清掃工作。第五十一條:嚴禁從高處向下拋擲零星材料、工具、管道、閥門、保溫材料等。保確有必要,必須設置圍欄,布置警戒線,有專人負責警戒,防止墜物傷人。第五十二條:在清理現場時,應特別注意防止鐵器(工具、管道、鋼材等)觸及帶電體(裸露電線等)發生觸電事故。xx咨詢(濟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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