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有限公司危險區域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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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2684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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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有限公司危險區域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某食品有限公司危險區域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為明確我公司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職責要求及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特制訂本制度。2 適用范圍及職責適用于我公司禁火區的動火作業。不適用于固定動火區作業和固定用火作業,主管部門行政部。3 術語和定義3.1 動火作業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3.2 易燃易2、爆場所 是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建筑防火設計規范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4 動火作業分級 1、將動火設備(容器、反應釜、油罐、換熱器、管道等)內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徹底清理干凈,并用壓縮空氣、蒸汽吹掃和水洗,達到動火條件。2、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通的設備管線。3、塔、油罐、容器、反應釜、管道等動火應做好動火分析,取樣時間應不早于動火前30分鐘,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工作時人孔外應有專人監護。4、動火附近之陰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應清除易燃物,并予封閉。5、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穿過下水井或其它設備搭接。6、高空動火防止火花四處飛濺;有5級以上(含5級)風時禁止高空動火。7、3、動火過程中3,遇有跑油、串油和易燃氣體,應立即停止動火。8、動火現場,應備有滅火工具(如滅火機、砂子)必要時動用消防車備用。9、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封閉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易燃物質清洗設備零件。10、電纜溝動火應檢查確保無易燃物和積油,必要時將溝兩端隔絕。11、氧氣瓶與乙炔瓶的距離應在5米以上,兩者距火源不得小于10米。12、動火結束后,必須檢查現場,熄滅殘余火星,切斷電源,在確認無問題后方可離開動火現場。13、動火證各欄簽名必須由本人及時填寫,否則無效。5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5.1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5.1.1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4、),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5.1.2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5.2規定執行。5.1.4 凡處于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5、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5.1.5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5.1.7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5.1.8 在鐵路沿線(25 m以內)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5.1.9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5.1.10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6、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5.1.11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5.1.12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5.1.13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5.2 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5.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5.2.1 在生產7、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5.2.2 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5.2.3 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應通知安全部及安保、消防等科室,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5.2.4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5.2.5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6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6.1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6.2 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8、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 m。6.3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6.4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6.5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7 職責要求7.1 動火作業負責人7.1.1 負責辦理作業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7.1.2 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9、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7.1.3 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7.2 動火人7.2.1 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7.2.2 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7.2.3 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7.2.4 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7.2.5 應隨身攜帶作業證。7.3 監火人7.3.1 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7.3.2 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7.3.3 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7.310、.4 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7.4 動火部位負責人7.4.1 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7.4.2 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7.4.3 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7.5 動火分析人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7.6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11、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7.6.1 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7.6.2 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8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8.1 作業證的區分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作業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8.2 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8.2.1 辦證人須按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根據動火等級,按8.3條規定的審批權限進行辦理。8.2.2 辦理好作業證后,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8.2.3 作業證實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的動火作業管理12、。8.2.4 作業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8.2.5 作業證一式三聯,二級動火由審批人、動火人和動火點所在車間操作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級和特殊動火作業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負責人、動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科室各持一份存查;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8.3 作業證的審批8.3.1 特殊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公司執行副總審批。8.3.2 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安全部審批。8.3.3 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科室主管負責人審批。8.4 作業證的有效期限8.4.1 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8 h。8.4.2 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72h,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8.4.3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作業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