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養護作業現場安全規定附設施擺放標示2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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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2687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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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養護作業現場安全規定附設施擺放標示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養護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切實提高我處養護維修安全作業管理規范化水平,保障養護維護作業人員和設備的安全,根據交通運輸部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處養護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處范圍內所有養護作業行為。第三條 養護作業,按規模分日常養護、維修保養、大中修工程三大類;按工程性質分路面、路基、橋梁、結構物、沿線設施五個方面;按作業區分超、行車道區、中央分隔帶區、路肩區、邊坡邊溝區五個區域;按照2、作業時間分長期養護作業、短期養護作業、臨時養護作業和移動養護作業四類。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四條 在維持正常交通情況下養護施工作業,必須嚴格遵守高速公路的有關規定,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保證行車、養護作業人員、構造物的安全和道路的舒適與暢通。第五條 養護作業單位在上路作業之前,應到分處養護科辦理有關進入施工手續,并簽署安全管理協議。分處養護科負責協調辦理市處及路政部門審批手續。第六條 養護作業單位,均應按國家規定建立內部安全管理部門,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實施對養護維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教育。參加養護作業的施工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技術、文明生產教育,遵守各項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對于從事特殊工種的3、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獲得合格證書后方能上崗作業。同時,養護單位應積極參加市處及分處組織的高速公路安全作業培訓,認真學習高速公路有關公路法規、安全作業規章制度,否則不許進路施工。 第七條 養護單位每天開展養護施工作業前應向分處養護科報告施工作業占道計劃。分處養護科負責向路政及信息(分)中心等部門進行報備。養護作業過程中養護單位要聽從分處相關部門及高速交警部門的管理,必要時(遇交通管制、車隊保障及壓車等情況)應及時無條件采取停工保暢措施。第八條 上路作業的養護單位,要建立健全項目經理責任制。項目經理作為本工程的直接責任人,不但要有完善的施工組織方案,還要建立安全作業、崗位職責、操作規程制度,并在4、施工現場立牌提示,要切實做到責任到人、落到實處。第九條 養護作業現場的交通控制,必須嚴格按照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JTG H30-2015)和公路養護技術規范(JTG H10-2009)及道路交通標志標線GB5768-2009的規定和要求設置施工警告標志、限速標志、導向標志、禁止駛入標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現場工作人員要穿著反光服,佩戴安全帽,嚴禁越過安全區作業,作業過程應接受路政人員的檢查,確保交通車輛、施工人員的生命安全。第十條 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對養護單位的雇員、設備等任何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由此造成的第三方損失不負任何責任。養護單位承擔一切傷亡、財產損失賠償以及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5、等費用。第十一條 養護單位的養護、施工用車輛應具有合法手續、牌照齊全,并相對固定,開工前將“施工車輛登記表”報分處養護科備案。第三章 養護作業安全管理第十二條 開展公路長期養護作業前,分處應組織制訂養護安全作業應急預案,并報市處養護科、路政科備案。第十三條 養護維修作業的安全設施應始終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在未完成養護維修作業之前,任何人不得隨意撤除或改變安全設施的位置、擴大或縮小控制區范圍,以保證養護維修作業控制區安全控制的有效性。第十四條 當進行養護維修作業時,應順著交通流方向設置安全設施。當作業完成后,應逆著交通流方向撤除為養護維修作業而設置的有關安全設施,但警告區標志的移除順序應與布設順6、序相同,恢復正常交通。當占用超車道最后撤除最前端標志時,應有現場安全管理人員現場指揮,前方30米安全區域揮旗警告提示,撤除設施要快速。第十五條 小修保養和大中工程的作業控制區分警告區、上游過渡區、縱向緩沖區、橫向緩沖區、工作區、下游過渡區和終止區六個區域,必要時設置大型載重汽車停靠區。1.警告區是最重要的一個控制區,區內至少必須設置施工標志、限速標志和可變標志牌或線形誘導標,其它標志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再行增加;警告區長度應視設計速度及交通量情況而定,不得小于1600m,原則為2000m。2.上游過渡區起點至下游過渡區終點之間應放置錐形交通路標。上游過渡區長度應視最終限速值及封閉車道寬度而定,下游7、過渡區最小長度不應小于30米。3.縱向緩沖區長度應視最終限速值及道路縱坡坡度而定,橫向緩沖區其寬度不宜大于0.5米。在縱向緩沖區與工作區交界處應布設路欄。4.工作區與開放交通的車道之間必須有明確的隔離裝置。工作區的布置,還要考慮為工程車輛提供安全的進口與出口。5.終止區最小長度不宜小于30m。第十六條 超、行車道作業區的交通控制方式分為封閉單車道和封閉單幅車道兩種情況。封閉單幅車道要報請市處批準,時間不宜超過五天。封閉單車道一天以上的報分處信息管理部門備案,封閉單車道連續作業時間不宜超過三天,特殊情況可適當延時。工作區長度不宜超過km,且封閉作業區間距為5km以上。第十七條 車道養護作業時,在8、封閉車道一側的警告區應布設施工標志和限速標志,在非封閉車道一側的警告區應布設施工標志,并宜布設警示頻閃燈。路肩養護作業時,在封閉路肩一側的警告區應布設施工標志和限速標志,在另一側僅在警告區起點布設施工標志。第十八條 封閉期間要加強夜間的燈光標志和安全管理,并在上游過渡區內設置黃色頻閃燈或標志車;需在夜間施工時,作業區內應設置照明。第十九條 中央分隔帶內作業區長度宜控制在km內,分處轄區內原則不宜超過兩處。作業區的兩端至少要各插桔黃旗四面,并設專職安全員、導向標或施工標志,作業人員嚴禁在超車道內走動。第二十條 中央分隔帶綠化內的植被修剪、垃圾清理等養護作業,應封閉靠近中央分隔帶的內側車道,并按臨9、時養護作業控制區布置。灑水車輛占用超車道進行中央分隔帶綠化澆水等移動養護作業,灑水車必須配置后置式LED分流箭頭等提示標志,并保證正常開啟,易于識別。車輛后方應采用軟體(繩)連接拖拽大型交通錐或防撞桶,連接長度應大于20米。作業人員應加帶安全措施(如安全帶)在車體內規范作業,確需沿路走動作業人員,須有專人安全管理,作業人員沿車流方向,不能落后于車體尾部且不得在中央分隔帶內休息。第二十一條 路肩作業區長度不宜超過200m,交通控制采用設置錐形標、導向標,錐形標間距不宜大于6m,其中,上游過渡區和工作區布設間距不宜大于3m,錐形標應設在實線標線的外側,不壓標線;路肩綠化打草時交通控制采用插桔黃旗,10、并設專職安全員;路肩上需要堆放物品時,應堆放整齊,時間不宜超過三天,并設置警示標志。嚴禁在路肩上利用路面作業,以免污染路面。第二十二條 邊坡邊溝作業,應在作業區兩端的土路肩上各插兩面長桿桔黃旗,以示作業區的位置,給車輛以警戒。作業人員應在邊溝邊上活動,不宜在路肩上走動。若需在硬路肩上堆放設備或其它物品,應設反光錐形標,錐形標間距應小于10m。第二十三條 施工和管理人員必須具有高度的安全警覺性。上路時養護維修作業人員必須穿著帶有反光標志的桔紅色工作裝(套裝),管理人員必須穿著帶有反光安全標志的桔紅色背心,否則不準進入養護施工作業區。施工人員不得隨意在非封閉區內的行車道內坐、站立或行走,不得已需跨11、越行車道時,應觀察車輛的行駛情況,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迅速通過。第四章 養護文明作業管理第二十四條 在養護作業施工之前,要認真研究圖紙,分析情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路面不受破壞和污染等,杜絕有損高速公路設施的行為。否則,由此帶來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負責。第二十五條 養護作業除保障安全外,作業的方式和方法需講究文明,隨時隨地保持路容路貌的整潔,不外露土、石塊等雜物。作業場地標志明顯,防護齊全,作業面小,時間緊湊,常見病害的維修作業如裂縫、泛油、擁包、坑槽等應當天完成。第二十六條 中央分隔帶和路肩開挖的苗坑,不應超過三天,超過時應覆蓋,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持環境的優美。第二十七條 路面清掃作業時,清掃工12、應著反光標志服,清掃車應按照處相關管理規定統一外觀。當占用路面進行人工移動養護作業時,宜封閉一定范圍的養護作業區域,并按臨時養護作業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路肩清掃等人工移動養護作業,宜布設移動式標志或交通錐,其距人工移動養護作業起點不宜小于150m。嚴禁在能見度差如夜晚、大霧天等條件下進行人工清掃。嚴禁清掃工把垃圾掃至路肩、邊坡和中央分隔帶內,應集中掃至泄水槽內,定時清理。清掃路面的同時,要定期清除邊坡、邊溝、隔離柵上的垃圾,保持路容、路貌的整潔。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二十八條 市處養護、路政部門應當不定期組織對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作業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各分處養護、路政部門應當結合道路巡查進行養護作業現場監督檢查。第二十九條 監督管理單位發現養護施工作業存在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立即制止,并限期整改;在限期內未作出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應立即責令其停工整頓。第三十條 養護施工人員不服從監督人員管理,造成交通責任事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追究施工單位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負責解釋。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養護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養護作業現場安全設施擺放標示圖附件*養護作業現場安全設施擺放標示圖抄送:*,*,*。* 201*年*月*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