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委派人員管理辦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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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2745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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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公司委派人員管理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委派人員的管理,促進公司駐外機構管理的有效運作,保證公司經營生產工作的順利實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委派人員指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委派到工程項目部、分公司等駐外機構工作或兼任駐外機構相關職務的人員,負責派駐機構經營、工程、財務等方面的管理及監督工作。第二章 管理組織機構 第三條 委派人員的管理組織機構為公司人力資源部,總裁辦公室、市場發展部、工程科技部、財務審計部等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對委派人員執行業務進行管理和監督。 2、第四條 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會同總裁辦公室、市場發展部、工程科技部、財務審計部等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對相應委派人員的任免、調動、考核、獎懲、業務學習、工資和福利待遇進行統一管理。 第五條 委派人員應按時參加公司通知的學習及會議,非特殊情況,不得遲到或早退,更不得缺席。第三章 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委派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政治思想素質好,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愛崗敬業。 (二)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開拓進取,勤奮務實,具備相關業務的管理能力、組織協調能力和工作經驗。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接受過相關專業培訓,具有必備的崗位3、證書。 (五)身體健康,積極上進。 第七條 委派人員由總裁辦公室、市場發展部、工程科技部、財務審計部等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人選,人力資源部會同公司派駐機構聯系人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共同培訓考核,報公司總裁同意后,由人力資源部在辦理勞動合同簽訂等手續后,下達派遣單。第四章 職 責 第八條 通用職責 (一)貫徹落實公司的管理方針,維護公司的權益、公眾形象和品牌聲譽。(二)貫徹公司管理意圖,履行相應崗位職責。(三)遵守派駐機構的規章制度,服從指揮,恪盡職守。 (四)做好公司與派駐機構的協調工作,保證公司與派駐機構信息溝通順暢。 (五)委派人員因工作失誤、失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對派駐機構嚴4、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未有效監督,或未將情況及時上報公司的,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經營管理人員職責(一)認真執行公司經營管理辦法等相關經營管理制度。 (二)協助派駐機構落實公司經營計劃和管理制度,完成公司經營目標。 (三)協助相關負責人對派駐機構制作的資審文件和投標文件進行審核。 (四)負責派駐機構行政印鑒的管理,按照湘一建辦字200602號關于印發印鑒、證照管理規定的通知相關管理規定執行,確保公司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不受損失。 (五)負責管理派駐機構在工商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的注冊備案證書、證件,以及公司提供的其他公司資質證書、員工資信證書。 (六)定期將派駐機構的經營狀況5、向公司市場發展部報告,并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工程管理人員職責 (一)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等規章制度及公司內部有關規定。 (二)加強派駐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定期對派駐機構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并由派駐機構根據檢查情況向公司工程科技部作出書面報告。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發現安全生產的問題和隱患,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并跟蹤落實,整改到位,做好檢查記錄。情節嚴重的,應立即向公司工程科技部匯報。 (三)收集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公司關于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及政策性規定,及時向派駐機構傳達,并協助派駐機構貫徹執行。 (6、四)協助派駐機構組織好安全生產知識的教育培訓活動。各種類型的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培訓活動必須形成記錄,記錄中必須要明確記載培訓內容以及有受教育人的親筆簽名。 (五)協助派駐機構建立各崗位人員花名冊,對各類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驗證,并將情況及時向公司人力資源部報告,并積極配合做好派駐機構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培訓計劃及取證考試。 (六)配合公司工程科技部或相關主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并根據公司工程科技部或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組織或協助派駐機構有關人員進行整改落實。 (七)對派駐機構發生的安全生產傷亡事故,應及時向派駐機構負責人、公司工程科技部報告,并積極參與搶救,保護好現場,配合有關部門進行7、事故的調查處理,同時向公司工程科技部提交事故報告,詳細描述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以及初步分析,擬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十一條 委派財務管理人員職責、權限參照湘一建財字200613號關于印發委派會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十二條 兼職人員職責 (一)兼職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受公司委托必須參與公司項目的招投標活動。 (二)兼職項目經理負有對項目整個施工生產過程的監管責任。負責對項目的質量、安全、進度、現場文明、成本控制、施工現場環境預防等進行協調和指導,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問題。 (三)當項目出現需要兼職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到位才能解決的問題時,兼職人員必須到位。同時,業主無特殊要求時,兼職8、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每季不少于一次到現場辦公,每項工程不少于2次。 (四)兼職人員有責任配合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并按要求提供本人項目經理證(建造師證)、職稱證等個人資信證書,由公司市場發展部統一歸口管理。第五章 權 限 第十三條 派駐機構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司經營管理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委派人員有權利制止,并及時向公司匯報。 第十四條 派駐機構嚴重違反質量、安全生產規范的行為,委派人員有權利制止,并及時向公司工程科技部匯報。 第十五條 委派人員有監控派駐機構的資金來源及運用和成本的權利,對不合法、不合理的資金流動有權制止,并及時向公司財務審計部匯報。 第十六條 嚴禁委派人員參與派駐機構項目9、責任承包等可能失去公正監督立場的經濟活動,公司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第六章 工作方法 第十七條 在履行派駐機構崗位職責的同時,發揮公司委派人員對派駐機構的監督職能,貫徹公司的管理意圖,協助派駐機構完成公司經營、生產任務。 第十八條 委派人員與派駐機構負責人及相關工作人員應做到互相理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第十九條 及時將派駐機構的經營、生產工作狀況和重大事項向公司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報告,并適時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工作中遇到較難溝通事項,應通過公司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與派駐機構協商解決。第七章 待 遇 第二十一條 委派人員工資根據派駐機構的實際情況協商確定,工資水平高出公司標準的,執行派駐10、機構標準;工資水平低于公司標準的,執行公司標準。 第二十二條 委派人員的工資標準,按照XX省第一工程公司委派人員崗位工資標準執行(見附表),其工資由派駐機構承擔。 第二十三條 委派人員工資發放形式,根據具體情況,與派駐機構協商確定。工資可由派駐機構直接發放,也可由公司發放,財務審計部根據所發放工資總額,從派駐機構上繳公司款項中扣回。 第二十四條 委派人員的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由派駐機構承擔,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相關手續,個人部分由其本人負責交納,在每年元月和六月分兩次向財務審計部繳清當年費用。 第二十五條 委派人員差旅費,由派駐機構核銷。 第二十六條 委派人員非因個人原因離開派駐機構,由公司人11、力資源部負責推薦安排新的工作崗位。待崗期間,一個月內按本地派駐機構標準的50發放工資,公司安排兩次上崗,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的,停止一切待遇,終止勞動合同。一個月期滿后,公司沒有新的崗位安排,雙方可協議解除合同,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第八章 考核及獎懲 第二十七條 委派人員調離或任期結束前,由派駐機構、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人力資源部三方依據委派人員績效考核評分表所列評價要點,對其進行績效考核。派駐機構負責人、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在委派人員績效考核評分表上簽字核準。 第二十八條 派駐機構、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人力資源部考核權重分別為35、50、15,綜合三方面考核得分,計算出綜合得分,12、確定員工考核等級,考核結果將作為該員工年終考核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委派人員考核在合格等級以上的,由人力資源部另行安排工作,待崗期間待遇按第二十六條執行。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 委派人員違反公司有關規定或因工作失誤、失職給公司利益帶來重大損失的,視情節予以更換、處分、解除勞動合同、直至追究經濟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委派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公司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對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的罰款,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一)委派人員派遣單下達,委派人員不遵照執行的; (二)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消極怠工,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 (三)不服從工作安排,影響工作的; (四)工作不負責任、違反公司及派駐機構相關管理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給公司聲譽帶來嚴重不良影響的; (五)違法亂紀,被公安、司法機關拘留的; (六)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未列事項按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和相關要求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