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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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2880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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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電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xxxx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各單位生產現場安全管理,規范動火作業,避免發生火災,保障人身、設備安全,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動火作業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動火作業是指焊接、切割、明火烘烤、打磨等引入點火源的作業。第四條 各單位按照本規定執行動火工作中,還必須嚴格執行以下國家、行業標準及有關集團公司規程制度: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DL5027-93)氫氣安全技術規程(GB4962-2、85)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熱力和機械部分)等。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各單位。各分支機構、區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電流域公司以及發電企業應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出有關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逐級備案至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第二章 防火重點部位劃分和動火等級第六條 各單位應按照發生火災危險性大、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的“四大”原則,根據生產實際,確定生產現場防火重點部位。第七條 生產現場防火重點部位應包括:油罐區、控制室、調度室、通信機房、計算機房、鍋爐燃油及制粉系統、汽輪機油系統、天然氣輸送系統、制氫站等氫氣系統,以及變壓器、電纜間及隧道、蓄電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3、場所。有建設工程任務的單位,應結合工程作業特點制定建設期間的基建動火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按照本規定做好與生產交叉的動火作業管理。第八條 各單位應建立防火重點部位防火責任制和防火檢查制度,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和火災應急預案,書面公布并定期修訂及演練工作。第九條 各單位應根據國家、行業和集團公司生產安全設施配置標準的要求,在防火重點部位懸掛防火重點部位標志牌和安全標志牌。防火重點部位標志牌的內容包括:防火重點部位名稱及防火責任人,并應隨人員變動情況及時更新。第十條 動火等級分為兩級,各單位應根據動火等級劃分本單位的一級動火區和二級動火區。(一)一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后果嚴重的防火重點部4、位。至少包括:1、油區及油庫圍墻內;油碼頭引橋岸端以內;輸油、燃油系統及與油系統相連接的管道,以及廢油儲放區;汽輪機油系統。2、氫氣系統及制氫站圍墻內。3、天然氣調壓站、處理及輸氣管道系統、液化氣站。4、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及汽油站內;船舶燃油倉、輪機油倉;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及與此連接的系統和輔助設備。5、變壓器、蓄電池室、電纜間、電纜溝、電纜隧道、電纜豎井及電纜支架上有可能引燃電纜的動火作業區域。6、鍋爐制粉系統,指鍋爐的粉倉內、粉倉上方明火作業有可能造成粉塵爆炸的、絞龍、細粉分離器等區域。7、脫硫系統吸收塔等;(二)二級動火區是指一級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及禁止明火區。至5、少應包括:1、 與油系統能可靠斷開或加堵板隔離的管道。2、油管道支架及其支架上的其它管道。3、 燃氣、氫系統管道及氫冷發電機上、下周圍30米范圍內。4、 有可能造成火花飛濺落至易燃易爆物體(包括電纜)附近的動火區域。5、 控制室、調度室、檔案室、計算機室、通訊機房及各種電子間。6、 船舶輪機艙。第三章 動火工作票制度第十一條 在動火區實施動火作業時,必須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第十二條 動火工作票是檢修工作票(主票)的附屬票,不得代替檢修工作票(主票)或設備停、復役手續。第十三條 辦理動火工作票應在履行檢修工作票(主票)手續之后或同時進行。第十四條 辦理檢修工作票(主票)的要求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等6、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根據一、二級動火區的劃分和動火等級,動火工作票分一級動火工作票和二級動火工作票二種。參見附錄1、2。第十六條 動火工作票的辦理權限(一)一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部門具備一級動火工作票簽發人資格的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簽發,各單位安監部門負責人、消防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或總工程師批準,必要時還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批準。(二)二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班組具備二級動火工作票簽發人資格的班長或技術員簽發,各單位安監人員、消防管理人員審核,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批準。第十七條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的簽發人、運行許可人、動火工作負責人應每年進行一次考試,考試合格7、后,經本單位分管領導或總工程師批準并書面公布。未經考試合格并書面公布的上述人員不得辦理相應等級的動火工作票。第十八條 從事焊接、氣割作業的動火執行人應具備特種作業資格證件,其他動火執行人應具備必要的作業技能。動火執行人資格由本單位分管領導或總工程師批準并書面公布;也可由車間領導批準并書面公布,但必須報本單位安監部門備案。第十九條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的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第二十條 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該項工作的動火工作票。第二十一條 外協單位在各單位生產現場實施動火作業時,應由本單位具備資格人員按動火等級履行動火工作票手續,并派本單位安監、消防及設備管轄人員現場8、監督;外協單位動火工作負責人及動火執行人應符合相應條件并經過考試、審核合格。第二十二條 動火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一)各級審批人員及簽發人的責任:1、審查工作的必要性。2、審查動火條件是否具備。3、審查工作是否安全。4、審查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二)運行許可人的責任:1、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2、審查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確已隔絕。3、向工作負責人交待運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三)動火工作負責人的責任:1、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2、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作業。3、落實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4、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作業,交待防火安全措9、施,并進行安全教育。5、始終監督現場動火作業。6、動火工作間斷、轉移、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四)消防監護人的責任:1、在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2、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確。3、測定或指定專人測定動火部位或現場的可燃性氣體和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粉塵濃度符合安全要求。4、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狀態,及時制止違章動火行為,發現失火及時撲救。5、動火間斷、轉移、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五)動火執行人的責任:1、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2、按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3、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4、及時清除動火區10、域周圍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絕措施。5、動火工作間斷、終結、轉移時清理并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員發現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確、違反有關規定等違章行為,或在動火過程中發現有危險時,均有責任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并報告有關部門和領導。第二十四條 動火工作票由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或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指派的動火工作負責人填寫。第二十五條 動火工作票應用鋼筆或者簽字筆填寫,字跡正確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字跡清楚,并在修改處簽名或蓋章。利用工作票管理系統辦理動火工作票時,應正確填寫,不能任意修改,動火工作票應具有自動過號功能,并符合相關安全工作規定。第二十六條 動火工作需11、延期時必須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手續。第二十七條 一級動火工作票一式四份,二級動火工作票一式三份,動火工作負責人、運行許可人、動火執行人各執一份。所有動火工作票隨檢修工作票一同保存。一級動火工作票應有一份保存在本單位負有動火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安監部或者消防管理部門),保存期限為一年。第四章 動火過程控制第二十八條 動火作業必須按照下列原則從嚴掌握。(一)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二)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代替的方法處理。(三)盡可能把動火作業的時間和范圍壓縮到最低限度。第二十九條 動火作業動火前必須做到“十二不”。(一)未收到經審核批12、準的動火工作票不動火。(二)消防監護人和有關的監護人未到位不動火。(三)防火、滅火措施未落實不動火。(四)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不動火。(五)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物品、貴重設備未采取可靠的隔絕措施前不動火。(六)油車、油船停靠的區域不動火。(七)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不動火。(八)存放過易燃易爆物品(特別是油類,其中包括食用油及其油污)的容器、管道未清理干凈前不動火;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車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九)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未采取防止焊花飛濺措施,或下面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或無可靠隔離措施的不動火。(十)附近有與動火作業相抵觸的工作(如機組排氫、煤氣裝13、置排煤氣、熬制瀝青、冷底子油、油漆、油及其它有機溶劑清洗工件、油處理等),不具備安全距離和安全時間間隔的不動火。(十一)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動火作業,無可靠擋風措施的不動火。(十二)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危險前不動火。第三十條 一級動火工作的過程中,應每隔15分鐘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揮發物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當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第三十一條 對動火工作票中的粉塵、可燃氣體、氫氣的檢測規定如下:1、 在粉塵濃度大的場所,須在測定粉塵濃度合格后,方可辦理動火工作票手續 (煤粉塵不大于20克/立方米)。2、 在油區14、內、油碼頭引橋端以內、油系統的設備和管道、汽油站內、天然氣、液化氣站內、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場所、儲存或儲存過可燃(易燃)氣體(液體)的容器及其連接設備等處,須在測定可燃氣體濃度合格后,方可辦理動火工作票手續(原油氣含量不大于0.2%)。3、 在氫氣系統、制氫站內、氫冷發電機周圍30米以內等處,須在測定氫氣濃度合格后,方可辦理動火工作票手續(氫氣含量不大于0.4%)。第三十二條 動火作業動火中必須做到“四要”。(一)消防監護人、動火工作負責人和有關的監護人要不間斷監視動火情況。(二)消防監護人、動火工作負責人、動火執行人和有關的監護人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作業。(三)發生火災、爆炸事故,15、消防監護人、動火工作負責人、動火執行人和有關的監護人要及時報警,并在保證人身安全的前提下進行撲救。(四)動火執行人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動火基本要求。第三十三條 動火作業動火后必須做到“一清”,動火作業間斷或結束時,應由動火執行人對動火現場進行徹底地檢查清理,確認火種全部熄滅后,方可離開現場。第三十四條 應加強一、二級動火作業的現場監護。一、二級動火作業在首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和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備,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并在監護下作明火試驗,確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消防監護人、單位安監人員應16、始終在現場監護。二級動火時,動火部門應指定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和消防監護人始終在現場監護。第三十五條 一、二級動火工作在動火工作間斷、重新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動火。第五章 附 則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與上級規程、規定有抵觸時,以上級規程、規定為準。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xx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附錄1:發電廠(公司)一級動火工作票格式檢修工作票編號: :動火部門班組動火工作負責人動火地點及設備名稱動火工作內容(示意圖)申請動火時間 自 年 月 日 時 分開始 至 年 月 日 時 分結17、束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審批人簽章生產副廠長或總工程師安監部門負責人消防管理部門負責人動火工作票簽發人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運行許可人簽字: 動火工作負責人簽字:應配備的消防設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測定合格。消防監護人簽字: 運行許可人簽字:允許動火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 分開始。生產副廠長或總工程師簽字: 動火執行人簽字:安監部門負責人 消防管理部門負責人 動火部門負責人 動火工作負責人簽字: 簽字: 簽字: 簽字:動火工作于 年 月 日 時 分結束。 動火執行人簽字:動火工作負責人簽字18、: 消防監護人簽字:備注:附錄2:發電廠(公司)二級動火工作票格式檢修工作票編號: :動火部門班組動火工作負責人動火地點及設備名稱動火工作內容(示意圖)申請動火時間 自 年 月 日 時 分開始 至 年 月 日 時 分結束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審批人簽章動火部門負責人安監人員消防管理人員動火工作票簽發人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運行許可人簽字: 動火工作負責人簽字:應配備的消防設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測定合格。消防監護人簽字: 運行許可人簽字:允許動火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 分開始。 動火部門負責人簽字: 安監人員 消防管理人員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 動火工作負責人 動火執行人簽字:簽字: 簽字: 簽字: 簽字: 簽字:動火工作于 年 月 日 時 分結束。 動火執行人簽字:動火工作負責人簽字: 消防監護人簽字:備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