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動火受限空間及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匯編.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093000
2024-09-07
18頁
107.54KB
1、公司動火、受限空間及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匯編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條 為加強所屬單位動火作業安全管理,預防和控制火災事故發生,確保動火作業規范、有序、安全,特制定本規程。第二條 在施工、生產、檢修、維修中需動火作業的,適用于本規程。第三條 由動火作業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動火證,經動火作業部門負責人審核確認后報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安全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后對動火作業現場進行勘查,符合動火作業安全條件后,簽署意見,并上報總經理批準。動火證一式兩份,安全管理部門和作業部門各執一份,存檔備查2、。第四條 安全管理部門在發放動火證時,要對參加動火作業的人員進行防火安全、生產安全教育。第五條 動火作業申請人是現場作業安全責任人,落實作業安全措施,組織現場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組織實施作業。第六條 安全管理部門指定專人對動火作業進行全程監管。 第七條 動火作業部門應做好動火前的準備工作,動火點與設備、容器、管道、儲存物資間須加堵盲板徹底隔離,避免任何易燃易爆及窒息性氣體的來源,四級風以上不準在室外動火作業。 第八條 動火現場應配置充足的消防設備、器材。第九條 動火作業時必須由安全監管人員和動火作業安全責任人現場全程監督,嚴禁離開動火作業現場。第十條 動火作業地點必須與動火證上的地點相符,嚴禁3、異地使用和任意擴大動火范圍。第十一條 嚴禁無證和動火審批程序不全動火作業,嚴禁無安全措施動火和現場無監管人員動火作業。第十二條 棉花儲存區10米以內嚴禁動火。如確需動火時,必須嚴格清除易燃雜物,現場加強監護,方可動火。第十三條 特殊情況下的動火作業,如在配電房、水泵房等處進行動火作業,必須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第十四條 高處或地面動火,嚴防火星飛濺,電焊時,接地線不得隨意亂接、亂扯,以防產生火花,而引起其它設備、管線起火或爆炸。第十五條 動火作業完成后,動火作業人員對現場進行清理和全面檢查,共同簽字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撤離動火作業現場,并將設備器材歸位。附件:動火作業許可證 動 火 證 有限4、公司(火)字 年第 號申請部門填寫申請部門動火原因動火種類動火位置作業人動火時間月 日 時 分起至 日 時 分止安全措施申請部門負責人意見 日期: 審核批準安全科審核意見 日期: 公司(庫)領導意見 日期: 作業結束后確認意見作業人對現場作業安全確認簽字 日期:現場監管情況 監管人簽字: 日期:備注:1、動火證必須送安全科存檔備案;2、所有審核及經手人均須簽字。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條 為確保受限空間內作業安全,消除安全隱患,預防和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程。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類封閉的塔、罐、鍋筒、管道、及地下室、陰井、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作業。第三條 受限空間危害因素:氣體危5、害、窒息危害、有毒有害氣體、可燃氣體和爆炸性氣體、被淹沒/埋沒、機械危害、其他傷害(電擊、溫度、輻射、噪音)等。第四條 受限空間作業審批程序:1、進入受限空間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樣表見附件);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部門提出申請,報安全管理部門簽署審核意見,并上報總經理同意后方可作業;3、安全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后,會同作業部門落實進入受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技術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4、作業現場安全監護人員必須熟悉受限空間作業事故應急預案及應急處置基本技能。第五條 進入受限空間前,安全管理部門要對參加受限空間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包括作6、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逃生方法等,并做好培訓記錄,未經培訓合格不得上崗作業。第六條 在受限空間外安全管理部門指派專人監護,并與作業人員統一聯系信號。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應增加監護人員,并隨時保持與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聯絡。第七條 受限空間作業組織部門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第八條 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安排好受限空間內人員輪換作業或休息。第九條 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第十條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7、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許可證,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受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第十二條 作業現場須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第十三條 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第十四條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第十五條 監護人員須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8、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第十六條 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第十七條 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并應掌握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人數和身份,對人員和工器具進行清點。第十八條 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第十九條 受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使用純氧通風換氣)。第二十條 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第二十一條 在作業條件發生9、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進入受限空間內進行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第二十三條 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作業環境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安全隱患,且均在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后,方可離開現場。(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送安全管理部門存檔備查)附件: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有限公司(限)字 年第 號申請部門填寫申請部門作業原因作業種類具體位置作業人作業時間月 10、日 時 分起至 日 時 分止安全措施申請部門負責人意見 日期: 審核批準安全科審核意見 日期: 公司領導意見 日期: 作業結束后確認意見作業人對現場作業安全確認簽字 日期:現場監管情況 監管人簽字: 日期:備注:1、作業許可證必須送安全科存檔備案;2、所有審核及經手人均須簽字。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所屬單位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觸電、火災爆炸及各類電氣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施工、生產、檢修、維修等作業過程中短期使用臨時電力、照明、實驗線路(指電壓為380伏及以下者)的,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章 臨時用電基本要求第三條 需要臨時用電時,由臨時用電作業部門填寫11、臨時用電許可證(樣表見附件),由安全管理部門對現場進行勘查、符合相關安全條件后,簽署意見,并上報總經理批準同意后,方可派專業電工進行作業。第四條 安裝、維修、拆除臨時用電線路作業,須由專業電工操作,專業電工須經培訓后持證上崗,禁止無證人員進行電氣作業。第五條 臨時用電作業申請人是現場作業安全責任人,提出作業申請,辦理臨時用電許可證,落實作業安全措施,組織現場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組織實施作業。(臨時用電許可證一式兩份,作業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各執一份存檔備查)第六條 臨時用電作業期間,安全管理部門指定專人對作業現場各項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第七條 臨時用電作業人員須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12、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作業。第八條 臨時用電拆、接線路的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佩戴個體防護裝備。第九條 嚴禁在庫房內、油庫(罐)、露天棉垛等危險作業場所架設臨時電氣線路。第十條 未經申請批準的臨時用電和安裝不合格或已到期的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使用。第十一條 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第十二條 臨時用電部門不得擅自增加用電負荷,變更用電地點、用途,一旦發生此類現象,安全管理部門有權責令現場作業電工停止供電。 第三章 臨時用電的安全技術要求第十三條 臨時用電應專門進行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臨時用電施13、工組織設計應包括以下內容:1、現場勘查;2、確定電源進線,配電室、配置裝置、用電設備位置及線路走向;3、負荷計算;4、選擇導線截面積、質量合格的電器類型和規格;5、確定個人防護裝備;6、制定臨時用電線路設備接線、拆除方案;7、制定現場作業安全措施、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第十四條 使用周期較長的臨時用電線路,應采用架空方式安裝,并滿足以下要求:1、架空線必須穿管敷設,導線面積(含絕緣層)不可超過管道內截面的50%;2、架空線路應架設在專用電桿橋架、或支架上,嚴禁架設在棉垛、樹木、腳手架及臨時設施上;3、在架空線路上不得進行接頭連接,如果必須接頭,則需進行結構支撐,確保接頭不承受拉、張力14、;4、臨時架空線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室內不低于2.5m,室外不低于5m。5、使用周期較短的臨時用電線路,可采用架空或地面走線方式,地面走線應滿足以下要求:(1) 所有的地面走線應設有走向標識和安全標識;(2) 地面走線需加設防護套管,套管應固定;當位于交通繁忙區域或有重型設備經過的區域時,須設置安全警示標識;(3) 要避免敷設在可能施工的區域內;(4) 臨時用電線路經過高溫、震動、腐蝕、積水及機械損傷等危害的部位,不得有接頭,并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四章 用電線路安全要求第十五條 臨時用電應設置保護開關,使用前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所有電器設備,按有關規定安裝保護線。第十六條 配電箱15、應保持整潔、接地良好。第十七條 所有的臨時配電箱應標上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室外的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設有安全鎖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電箱、開關及電焊機等電氣設備15m范圍內,不應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第十八條 所有臨時用電線路應由電氣專業人員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搬遷或移動后的臨時用電線路應再次檢查確認。第十九條 臨時用電線路的自動開關和熔絲(片)應符合安全用電要求,不得隨意加大或縮小,不得用其他金屬絲代替熔絲。第二十條 臨時電源暫停使用時,須在接入點處切斷電源。搬遷或移動臨時用電線路時,須先切斷電源。第二十一條 臨時用電必須放在地面上的部分應加以可靠的保護;如用膠皮線、橡套電16、纜,則應在過路處設有硬質的套管保護,管口要裝護圈,以防割破電線。第二十二條 安裝完畢的臨時用電,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更動。第二十三條 臨時用電設備應注明切斷電源的方式,各裝置檢修箱須有明顯的指示每路臨時用電設備對應的切斷按鈕。第二十四條 臨時用電與設備、水管、熱水管、門窗等距離應在0.5米以外,禁止直接在門上、窗上、木板壁、房上直接接裝線。第二十五條 凡達不到上述管理規范和技術要求的臨時用電及不符合正規安裝的電源線均應拆除,禁止安裝使用。第六章 用電設備安全使用要求第二十六條 用電設備應有各自的電源開關。第二十七條 臨時照明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1、現場照明應滿足所在區域安全作業亮度、防水等要求;217、使用合格的燈具和帶護照的燈座,防止意外接觸或破裂;3、使用不導電材料懸掛導線。第二十八條 所有斷開開關應貼有標簽,注明供電回路和臨時用電設備。所有臨時插座都應貼上標簽,并注明供電回路和額定電壓、電流。第二十九條 所有開關箱、配電箱(配電盤)應有安全標識,在安裝區域內,應在其前方1m遠處的地面上用黃色油漆或黃色安全警戒帶做警示。第三十條 臨時用電結束后,由臨時用電作業人員通知配電室切斷電源,并及時拆除現場臨時用電線路,清理現場,并對作業現場、電氣線路進行全面檢查,安全管理部門對作業現場進行復查,確認無安全隱患后,臨時用電作業人員方可撤離。附件:臨時用電許可證臨時用電許可證 編號:臨時用電部門臨18、時用電用途用電位置用電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臨時用電部門填寫用電設備清單電源接入點工作電壓電氣專業人員設備名稱數量負荷(kW)用電線路:符合“”不符合“”用電設備:符合“”不符合“”接引點確認 上鎖點確認電源接線狀態 焊接設備電纜規格及走向 接地電纜及設備外觀 手持電動工具漏電保護 負荷確認電氣絕緣狀況 臨時照明防爆區域 線路架空設備防護罩 符合防爆要求線路標志 穿越保護測量檢查臨時用電設備電源插頭配電盤、箱開關 一機一閘設備外殼絕緣1M負荷合計臨時用電組織設計 其他其他已對臨時用電相關資料、情況進行了核實,并對用電設備進行了檢查,確認所有用電期的安全措施已落實。 同意該部門臨時用電申19、請,請設備科、裝配,并注意安全。本部門已對此申請施工完畢,并按照上述檢查項目對安全檢查。臨時用電部門申請人:總經理:設備科長:許可證到期/取消所申請的臨時用電期滿,請設備科拆除臨時用電所配電線。用電單位/部門申請人:因以下原因,此許可證取消:用電單位/部門申請人:臨時用電已拆除。設備科長: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條 為保證高處作業人員的安全,確保作業任務的完成,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執行本規程。第三條 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進行身體檢查。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癥、恐高癥及其他不適應高處作業的人員,一律不準從事高處作業。第四條 20、高處作業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是正規廠家生產、質量合格、具有特種防護用品的標志,并有安全監管職能部門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合格或不具備防護作用的產品嚴禁使用。第五條 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停止露天高處作業:1、閃電、雷雨、霧霾天氣;2、六級以上大風;3、鋼管上雨水未干;4、高處作業可能發生危險的其他情況。當上述情況過后,必須經現場安全監管人員和有關技術人員檢查各種作業設備,符合安全作業條件,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恢復作業。5、登高前,安全部門須對全體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 第六條 高處作業時安全科須派專人在現場進行監護。第七條 高處作業現場,應劃出危險禁區,設置明顯標志。第八條 高處作業人員在作21、業時,劃定的區域嚴禁無關人員、車輛進入。地面人員須戴安全帽。第九條 凡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應配備工具袋,高處作業使用的小型工具,均應裝入工具袋內,不準在棉垛、鋼管、腳手架上亂放工具。 第十條 登高作業前,作業人員應仔細檢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梯子、跳板、腳手架等,如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立即整改或拒絕登高作業。第十一條 要時刻注意危險標志和危險區域。夜間作業,必須設置足夠的照明設施,否則禁止作業、施工。第十二條 高處作業人員,不準穿硬底鞋、拖鞋,登高作業時,作業人員佩戴安全帽、安全帶,安全帶要高掛低用,不能低掛高用,并要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第十三條 高處作業人員在調整棉包時,22、要等下方夾包車駛離后再使用撬杠,以防撬杠墜落。第十四條 所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尋找到適當位置掛好安全帶,做好其他防護措施,確保安全操作。第十五條 進行高處焊接必須先將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清理干凈,同時需采取相應措施,確保物體或火花不致墜落傷人或引起火災。 第十六條 高處作業人員不準從高空往地面拋擲物件,也不準從地面上往高空拋物件,應使用繩索、吊籃、高架車或吊車等傳遞物件。高空作業結束后,所用的工具要清點,并全部收回,不得遺留在作業現場。 第十七條 高處作業所用小型機具(如葫蘆、千斤頂等)應找適當位置放好,并用繩索、鐵絲捆綁牢靠。第十八條 應盡量避免上、下層同時進行作業,如無法避免時,上、下層之23、間必須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上層不準堆放工具和物件,否則,應保證作業人員不在同一垂直線的下方進行工作。第十九條 高處作業區的沿口、洞孔處,應設置護欄和標志,以防失足踏空。第二十條 高處作業區的下方地面,嚴禁堆放垛石或其他雜物,地面人員應禁止在高空作業區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第二十一條 高處進行清洗工作時,應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防止工、器具跌落,確保清洗液和污物不對下面建筑物、道路造成污染或損壞。第二十二條 嚴禁在高處作業時嬉戲打鬧,嚴禁在高處作業區睡覺,嚴禁坐在高處無遮欄處休息。附件:高處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許可證作業內容作業地點作業單位所屬部門作業人監管人作業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至 年 月 日 時 分序號主要安全措施確認人簽字1作業人員身體條件符合要求。2作業人員著裝符合工作要求。3作業人員佩帶安全帶。4作業人員攜帶有工具袋。5現場搭設的腳手架、防護圍欄符合安全規程。6垂直分層作業中間有隔離設施。7梯子或繩梯符合安全規程規定。8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上作業應搭設并站在固定板上。9高處作業有充足照明,安裝臨時燈、防爆燈。1030米以上進行高處作業配備通訊、聯絡工具。1112補充 措施危害識別作業負責人意見所屬部門負責人意見安全科審批意見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完工驗收 年 月 日 時 分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