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變速器有限公司動用明火作業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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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3064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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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車變速器有限公司動用明火作業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汽車變速器有限公司動用明火作業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規范動用明火作業管理程序,杜絕動用明火作業過程中的違章現象,防止在明火作業過程中發生火災,避免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編寫和適用范圍 本制度由生產經營部編制,適用于所有在本公司內的動用明火作業。第三條 術語定義一、動用明火作業:是指使用電焊、氣焊進行焊接、切割、使用噴燈烘烤或燒瀝青等作業過程中使用或產生明火的作業。二、重點防火部位:是指熱處理車間、丙烷房、液2、氨站、動力、配電間、油品及危險品庫房、燃氣管道、電瓶充電間等部位。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四條 動用明火作業按級劃分,分級審批。第五條 公司生產經營部負責審核動用明火作業,核發動用明火許可證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六條 動用明火等級劃分一、在重點防火部位進行動用明火作業為一級動火。二、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重點防火部位進行動用明火作業(如焊、割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為二級動火。三、在其它非重點防火部位所進行的動用明火作業為三級動火。第七條 動用明火作業的申請、審批一、 固定的專用于動用明火的地點,必須經生產經營部審批同意后劃清區域,并張貼“動用明火專用區域”標志,在該區域動火作業時,可不必申請、報3、批。但必須遵守其它動用明火的規定。二、除前款規定之外,要求動用明火作業的工段、部門和供應商(在公司工作的零部件供應商、工程施工、技術項目承包商及外包服務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必須事先填寫動用明火申請表(詳見附件一)。三、公司內部三級動用明火申請需經動火班組安全員批準,二級動用明火要經動火部門經理批準,一級動用明火要經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經理批準,或授權批準。四、供應商的三級動用明火要經工程隊主管批準,二級動用明火要經項目經理批準,一級動用明火要經該公司安全負責人批準,同時要按動用明火等級,得到第 4.2.2 款規定的人員批準。五、在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和公司有重大接待任務期間,原則上禁止動用4、明火作業。如確實需要動用明火的,動火等級比一般工作日提高一個等級,動火申請手續須提前辦理并得到許可證后方可實施。第八條 許可證制度一、動用明火作業經申請、審批后,到生產經營部備案,并辦理動用明火許可證(詳見附件二)。二、在簽發許可證前,生產經營部要派員對將要動用明火的場所進行檢查,確定其動火等級和要采取的預防措施,其內容還包括防火間距、滅火器材、監護措施、焊、割工具的性能等。三、如操作場所(區域)具有無法消除的火災危險,在無法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拒發許可證。四、許可證注明本證適用的區域、地點及有效期等,如果要改變作業點或超過有效期,則需重新辦理許可證。五、如果許可證有效期多于一個班次,在每次作業5、時,必須重新檢查周圍環境,使其達到動火作業的要求。六、對同一地點,如在批準的動火時間內未完成作業的,需重新辦理動火申請。七、許可證為單一復制形式(一式二份),一份發給操作人、一份由生產經營部備查,動火操作人在整個作業期間將其置于焊接設備上或作業點,以備檢查。第九條 持證操作一、從事焊接、切割工種的作業人員必須持“二證”方可操作,即:必須持有省(市)、區、縣勞動局頒發的(有效期內的)電焊工操作證,公司生產經營部核發的動用明火許可證。二、操作人員必須熟悉動用明火防范知識(詳見附件三),嚴格遵守有關動用明火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做好各項預防工作,杜絕各類事故發生。第十條 “十不燒”原則一、無焊、割工操作6、證,實習人員無正式焊割工在場指導,無動用明火許可證不準焊、割。二、現場無動火監護人員、無滅火器材不準焊、割。三、操作人員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準焊、割。四、操作人員不了解焊、割設備是否安全,不準焊、割。五、盛裝過可燃、易燃氣體、液體的各種容器、管道、倉間、罐柜等,末經清洗和測爆,沒有安全保障時,不準焊、割。六、在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冷卻、隔音、隔熱、裝飾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七、有壓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準焊、割。八、在焊、割部位周周10米內堆有易燃易爆物資和機器沒備,在未作清理或末采取切實有效的安全保護措施之前,不準焊、割。九、與外部相連7、的部位,在未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因素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之前,不準焊、割。十、當氧氣瓶、乙炔氣瓶及皮管有泄漏、損壞和放置位置不符合規定時,不準焊、割。第十一條 動用明火作業的監護一、對三級動用明火作業,動火部門應指定專人進行監護。對一、二級動用明火作業,除了動火部門、專業部門派人監護外,生產經營部將委派人員到現場協助監護。二、動用明火作業監護人必須經過消防專業培訓,會使用滅火器材及消防設備、會及時報警和處理火情。三、對動用明火地點配備的滅火器材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損壞或藥劑過期應及時調換,保證正常使用。四、在動用明火前必須對動用明火區域進行檢查,按規定清除動火點周圍的可燃物,做好防火隔離措施8、。五、查明操作人員是否持“二證”上崗,對無證上崗操作和未辦動用明火手續的應及時制止;如發現其他違章操作,應阻止其作業并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六、在動用明火過程中,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埸,發現異常現象,立即通知操作人停止作業,并能處理任何可能發生的初期火災。七、監護人下班時,應向接下一班的人員交代有關監護工作的未盡事宜,接班監護人則對后續的工作負責。八、動用明火作業結束后,必須對作業點及相關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殘留火種和火災隱患并過30分鐘后,方可離開。第四章 附則第十二條 保存期一、動用明火申請表由生產經營部保存半年。二、動用明火許可證由生產經營部保存半年第十三條 附件一、附件一:動用明火申請表9、二、附件二:動用明火許可證三、附件三:動用明火防范知識附件一:動用明火作業申請表編號:申請單位(部門)申請人申請日期動火地點(部位)作業名稱動火種類動火時間年 月 日 時 分 起 年 月 日 時 分止動火等級一級動火安全防范技術措施(方案)制訂人 年 月 日二級動火三級動火現場配備滅火器材泡沫只二氧化碳只干粉只1211只操作人操作證號監護人安全員供應商審批意見施工隊主管項目經理公司安全負責人審 批 意 見動火部門安全員動火部門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分管副總附加預防措施 部門 姓名 附件二:x汽車變速器有限公司動 用 明 火 許 可 證第一聯存區域/總包單位動火區域: 動火地點:_ 施工單位: 安 10、全 員:_操 作 人: 監 護 人:_有 效 期: 簽 發 人:_聯系電話: 聯 系 人:_區域/總包單位:_注:緊急救援電話x汽車變速器有限公司動 用 明 火 許 可 證第二聯掛施工現場動火區域: 動火地點:_施工單位: 安 全 員:_操 作 人: 監 護 人:_有 效 期: 簽 發 人:_聯系電話: 聯 系 人:_區域/總包單位:_注:緊急救援電話附件三:動用明火防范知識1.0 目的 為了保證公司在切割、焊接等明火作業現場不發生火災,避免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特編寫動用明火防范知識,供在動用明火作業過程中實施,使動用明火作業始終處于安全的監督控制之下。2.0 范圍 適用所有在公司內動用明火作11、業的操作工、防火監護人、安全員和管理者。 3.0 術語 動用明火防范知識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有關要求,在公司范圍內,使用焊接、切割、噴燈、燒瀝青等相近的加工作業時的安全預防常識。4.0 一般性預防知識:4.1 在動用明火區域,應將所有易燃物品移至作業地點11米以外;對無法移動的易燃物品,應采用金屬防護或者阻燃幕簾覆蓋,而不能使用普通的帆布保護易燃物品。對于泡沫塑料、易燃液體和在樓板上進行的熱加工,則應單獨予以考慮。4.2 在樓板有開口的地方,如不能完全封閉縫隙,應對下層樓板上的易燃物品移至11米以外,避免被上面樓板掉落的火星引燃。4.3 如果要在金屬或非燃型的墻壁、隔板、天花板或屋頂上進12、行焊接和切割,應采取預防施,防止另一側的易燃品被引燃。4.4 如果在易燃結構的墻壁、隔板、天花板或屋頂附近進行切割或焊接,應采取措施防止引發火災。4.5 要求切割或焊接的加工件,可以移動的,應移至建筑物內或建筑物外的安全地點進行。4.6 焊接和切割工作完成后,施工單位的安全員或公司安全員可以要求操作或監護人員人員繼續進行監督,避免火星落入不易察覺的易燃材料中、墻壁或隔板之間、進入或穿過樓板的縫隙、掉入可能存在燜燃的地方。4.7 應把易燃物處的傳送系統或排氣系統進行保護或者將其關閉。5.0 專業預防知識:5.1 容器5.1.1 在進行清洗或氣體吹除以前,禁止對“空的”貯罐或其他容器進行焊接或切割13、。如果必須進行焊接、切割的話,一定要將貯罐或者其他容器徹底清洗或吹除干凈。5.1.2 已經清洗過的容器內,仍然可能殘留有害物質,在焊接、切割時的高溫引起這些物質產生易燃、易爆或有毒的氣體。因此在徹底清洗后,動火作業之前,向容器中注水,水面離焊接或切割處幾公分之內,并開一個通風口,用以從容器內部向外釋放被加熱的氣體。5.1.3 對做不到向容器灌水的情況,應使用空氣、二氧化碳或氮氣對容器進行吹除,并不斷地用易燃氣體探測器讀取氣體成分數據。 對裝過易燃、易爆物質的大型容器進行更換或維修時,應使用氣體探測器或易燃氣體探測器,對容器內的氣體成分進行連續監視 。5.1.5 如果一個金屬件就其體積而言顯得太14、輕時,則可能是中空的,因此在加熱之前先要鉆孔,使被封閉住的氣體能夠暢通,以防止發生爆炸。在次之前,不要焊接帶夾層的桶、貯罐其他容器。5.2 消防監護5.2.1 存在下列的情況時,要求進行消防監護。a. 離操作點11米的范圍內有可燃的易燃物質。b. 易燃物質雖然在11米的范圍外,但它們容易被火星引燃。c. 在11米的范圍內有墻壁或者樓板的開口,動火后開口附近隱蔽空間內的易燃材料有可能暴露出來。 d. 易燃材料接近欲動火的金屬隔板、墻壁或天花板的另一面,有可能因熱傳導或熱輻射而被引燃。5.2.2 監護人員應準備好滅火設備,掌握其操作程序,對所有的暴露區監視火情,僅在可用現有消防設備明顯可以撲滅火災15、時首先試圖將火撲滅,否則應立即報警。5.2.4 在切割或焊接操作結束以后至少還要監護半個小時,防止產生燜火。5.3 在貼近消防龍頭處進行切割或焊接時,應在龍頭上放一塊濕布,焊接或切割操作結束后再將其拿掉。應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引起自動火災探測系統、自動滅火系統的誤操作。5.4 在液壓操作的設備上或其附近進行切割或焊接時,應關掉通向設備的電源并釋放液壓力。應清除工作區域里任何液壓油殘留物。6.0 焊接、切割和相近的加工作業6.1 電弧焊6.1.1 電焊機應置于清潔干燥的地方。6.1.2 載有氣體、易燃液體的管路或電纜導管不應用作地回路導體。6.1.3 在需要的地方應采用弧閃保護防幕簾。6.1.4 16、在危險區不應采用以汽油發動作動力的焊機。6.2 釬焊 如果一滴水滴到熔化的釬焊料上,它滋滋作響,直至全部變成水蒸氣。 如果在釬焊表面下面引入同樣一滴水,所產生的蒸氣將引起劇烈的爆炸,使釬焊料四下飛濺。甚至一點濕氣,一塊濕的木頭或卡片,當將其置入熔化的釬焊料表面下的時候,也將引起危險的飛濺。6.3 銅焊 不應在密閉的容器上進行銅焊,在操作場地的附近也不應有空的容器,避免發生因空容器累積煙氣造成爆炸。6.4 惰性氣體保護金屬熔極電弧焊(MIG)和鎢極惰性氣體電弧焊(TIG)6.4.1 惰性氣體保護金屬電弧焊是利用氣體作為屏蔽介質,保護熔化的焊接金屬在高溫下不被氧化的加工工藝。這些氣體包括氬氣、氦氣17、二氧化碳或者這些氣體的混合物。6.4.2 使用高壓氣瓶或高壓儲存容器與焊接、切割和連接操作一樣具有危險性。6.6 瀝青桶6.6.1 不應在任何建筑物內或屋頂使用鋪蓋屋面用的瀝青桶或者大的加熱貯罐。加熱設備應為得到批準的類型。整個裝置應安置在離開建筑物15米以外。在瀝青桶以及貯罐使用期間應采用經批準的過濾材料,將附近和順風的空氣入口遮蓋好。6.6.2 使用瀝青桶時,至少應有兩個4KgBC類滅火器放在離每個瀝青桶9.0米以內的地方。應將另外兩個4KgBC類滅火 器放在正被鋪蓋的屋面上。6.6.3 要為瀝青桶配置密封蓋。6.7 瓶裝和貯罐儲存的可燃氣體和氧氣 ,必須具有合適的防火安全保護裝置。6.8 屋面操作要求使用明火進行安裝的屋面系統必須按照程序進行,這些程序由工廠服務、生產部門等共同審定,并與保險公司協商,給這項工作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