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集團變配電所高壓作業現場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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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3215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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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力集團變配電所高壓作業現場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變配電所高壓作業現場管理制度1. 目的為規范變配電所安全工作規程,確保變配電所用電安全,保護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杜絕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2. 范圍本標準適用于集團公司所轄范圍內各個變配電所內涉及高壓用電設備的作業。3. 管理職能3.1 涉及到集團公司內部的日常保養維護,由機電公司負責工作票的簽發、執行以及保存。3.2 供電單位或施工單位到變配電所內施工時,由技術設備部負責工作票的簽發、執行以及保存。4. 管理內容與要求4.1 工作票制度4.1.2、1 在變配電所內進行以下作業必須填寫工作票(附表):(1) 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2) 二次系統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3) 直流保護裝置、通道和控制系統的工作; (4) 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5) 非運行人員用絕緣棒、核相器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型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流;(6) 其他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要做安全措施者。4.1.2 工作票的填寫與簽發(1) 工作票應使用黑色或藍色的鋼(水)筆或圓珠筆填寫與簽發,內容應正確,填寫應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應使用規范的符號,字跡應清楚。 (2) 工作票應使用統一印刷的票面格式3、,由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無誤,手工簽名后方可執行。(3) 工作票應保由工作負責人收執。(4) 一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5) 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填寫,也可以由工作票簽發人填寫。 4.1.3 工作票的使用(1) 一個工作負責人不能同時執行多張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點,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為限。1) 所謂一個電氣連接部分是指:電氣裝置中,可以用隔離開關同其他電氣裝置分開的部分。2) 直流雙極停用,換流變壓器及所有高壓直流設備均可視為一個電氣連接部分。3) 直流單極運行,停用極的換流變壓器,閥廳,直流場設備、水冷系統可視為一個電氣連接部分。雙極公共區域為運4、行設備。(2) 一張工作票上所列的檢修設備應同時停、送電,開工前工作票內的全部安全措施應一次完成。若至預定時間,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需繼續工作而不妨礙送電者,在送電前,應按照送電后現場設備帶電情況,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繼續工作。(3) 若以下設備同時停、送電,可使用同一張工作票:1) 屬于同一電壓、位于同一平面場所,工作中不會觸及帶電導體的幾個電氣連接部分; 2) 一臺變壓器停電檢修,其斷路器也配合檢修;3) 全所(站)停電。(4) 需要變更工作班成員時,應經工作負責人同意,在對新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手續后,方可進行工作。非特殊情況不得變更工作負責人,如確需變更工作負責人應由工作票簽發人同5、意并通知工作許可人,工作許可人將變動情況記錄在工作票上。工作負責人允許變更一次。原、現工作負責人應對工作任務和安全措施進行交接。(5) 在原工作票的停電及安全措施范圍內增加工作任務時,應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項目。(6) 變更工作負責人或增加工作任務,如工作票簽發人無法當面辦理,應通過電話聯系,并在工作票登記簿和工作票上注明。(7) 工作票有破損不能繼續使用時,應補填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簽發許可手續。4.1.4 工作票的有效期與延期(1) 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準的檢修期為限。(2) 工作票需辦理延期手續,應在工期尚未結束以前由工作負責人辦理。4.1.5 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基本條件(1) 工作票的6、簽發人應是熟悉人員技術水平,熟悉設備情況和本制度,并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的電氣專業技術管理人員。(2)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是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和本制度,持高壓電氣有效證書,中級工以上(包括中級工)的電氣工作人員。工作負責人還應熟悉工作班成員的工作能力。(3) 工作許可人應是具有一定工作經驗,持高壓電氣有效證書,中級工以上(包括中級工)的運行人員或檢修操作人員。4.1.6 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1) 工作票簽發人1) 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2)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3) 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充足。 (2)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1) 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7、并負責現場操作監護。2) 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必要時予以補充。3) 工作前對工作班成員進行危險點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并確認每一個工作班成員都已知曉。4) 嚴格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5) 督促、監護工作班成員遵守本制度,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執行現場安全措施。 (3) 工作許可人1) 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2) 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時予以補充。3) 負責檢查檢修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4) 對工作票所列內容即使發生很小疑問,也應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作詳細補充。 (4) 工作8、班成員1) 熟悉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確工作中的危險點,并履行確認手續。2) 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技術規程和勞動紀律。3) 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4.2 工作許可制度4.2.1 工作許可人在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后,還應完成以下手續,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1) 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再次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對具體的設備指明實際的隔離措施,證明檢修設備確無電壓;(2) 對工作負責人指明帶電設備的位置和注意事項;(3) 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確認、簽名;(4) 運行人員不得變更有關檢修設備的運行接線方式。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安全措施,工9、作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先取得對方的同意并及時恢復。變更情況及時記錄在值班日志內。4.3 工作監護制度4.3.1 工作許可手續完成后,工作負責人應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帶電部位和現場安全措施,進行危險點告知,并履行確認手續后,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工作負責人應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及時糾正不安全的行為。4.3.2 工作負責人在全部停電時,可以參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電時,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員集中在一個工作地點,不致誤碰有電部分的情況下,方能參加工作。4.3.3 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若因故暫時離開工作現場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離開前應將工作現10、場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員。原工作負責人返回工作現場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 若工作負責人必須長時間離開工作現場時,應由原工作票簽發人變更工作負責人,履行變更手續,并告知全體工作員及工作許可人。原、現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4.4 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4.4.1 工作間斷時,工作班人員應從工作現場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動,工作票仍由工作負責人執存,間斷后繼續工作,無需通過工作許可人。每日收工,應清掃工作地點,并將工作票交回運行人員。次日復工時,應得到工作許可人的許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負責人應重新認真檢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并召開現場站班會后,方可工作。4.4.2 在未11、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以前,任何人員不準將停電設備合閘送電。4.4.3 在工作間斷期間,若有緊急需要,運行人員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況下合閘送電,但應先通知工作負責人,在得到工作班全體人員已經離開工作地點、可以送電的答復后方可執行,并應拆除臨時遮欄、接地線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欄,換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4.4.4 檢修工作結束以前,若需將設備試加工作電壓,應按下列條件進行: (1) 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2) 將該系統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臨時遮欄、接地線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欄。 (3) 應在工作負責人和運行人員進行全面檢查無誤后,由運行人員進行加壓試驗。4.4.5 全部工作完畢后,12、工作班應清掃、整理現場、拆除標識牌。工作負責人應先周密地檢查,待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后,再向運行人員交待所修項目、發現的問題、試驗結果和存在問題等,并與運行人員共同檢查設備狀況、狀態,有無遺留物件,是否清潔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結束時間。經雙方簽名后,表示工作終結。4.4.6 只有在同一停電系統的所有工作票都已終結,并得到值班調度員或運行值班負責人的許可指令后,方可合閘送電。4.4.7 已執行、未執行或報廢的工作票保存期為一年。5. 檢查與考核5.1 集團公司技術設備部對本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5.2 本標準按集團公司經濟責任制考核辦法和績效考核辦法執行。變配電所工作票工作票簽發人簽發時間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工作地點工作班成員共 人計劃工作時間至工 作 內 容安 全 措 施應做措施已做措施工作許可人許可開工時間工作負責人變更變更時間工作票延期工作結束時間工作完成驗收備注注:安全措施中應做措施由工作票簽發人(或負責人填寫),已做措施由工作許可人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