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公司生產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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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3241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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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紡織公司生產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1.范圍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內的作業安全管理,用以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 潛在風險,實現安全生產。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廠內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設備檢維修作業、高溫作業等危險作業。2. 術語、定義2.1 廠內動火作業:在公司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2.2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進入設備內部;進入專用管道、地溝、地井、煙道;進入專用貯料倉、庫等,進行清堵、檢測、維修、養護等。2.3 臨時用電作業:公司2、內一切臨時用電的作業。2.4 高處作業:公司內一切超過2米的登高作業。2.5高溫作業:公司內部涉及高溫崗位的作業活動。3. 職責3.1 安全辦公室職責3.1.1 安全辦公室為作業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作業安全管理。3.1.2 負責公司內各項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監督檢查執行及考核工作。3.2 相關作業部門職責3.2.1 負責各項危險作業的實施,協助主管部門監督各項作業中的安全工作。3.2.2 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保障各項作業安全實施。4. 管理內容及方法4.1特種作業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4.1.1 申辦廠內安全作業許可證的程序。4.1.1.1 由作業或被作業部門提出指定專人向主管部門提出3、申請。4.1.1.2 安全作業許可證由安全辦公室或相關部門簽發并進行監督,注重時效性。4.1.1.3 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安全辦公室、作業部門各一份。4.1.2 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內容4.1.2.1 安全作業許可證應注明作業內容和作業的起止時間。4.1.2.2 應規定具體的防范措施和作業區域。4.1.2.3 需通知的相關部門和具體的防護要求。4.1.2.4 作業負責人和作業監護人。4.1.3 安全作業許可證的使用要求4.1.3.1 嚴格遵守作業的起止時間,如超時應及時補辦相應手續。4.1.3.2 對作業區域應有明確的警戒標識。4.1.3.3 防范措施應告知所有作業人員,并按規定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品。4、4.1.3.4 作業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和做其他工作。4.1.3.5 作業完成后應及時按防范標準清理作業現場,通知相關部門撤除警戒標識,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作業完畢。4.1.4 作業涉及到企業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時應進行風險評價和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4.2 動火作業按照動火作業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執行。4.3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4.3.1 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勞動組織工作,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設備所屬單位對將進入設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4.3.2 進入設備作業前,由設備所屬單位進行可靠的置換沖洗,確保清除干凈。符合安全要求后由安全辦公室或相關部門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4.3.35、 特殊情況需在不置換的情況下進入設備短時間作業,必須由設備所屬單位第一負責人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并親臨現場加強監護,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長管防毒面具或空氣呼吸器以及其它勞動保護用品。使用前應仔細檢查,確保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完好。4.3.4 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面具。4.3.5 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4.3.6 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 35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6、4.3.7 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向外投擲工具及器材。4.3.8 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設備內無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閉設備孔。4.4 臨時用電作業按照臨時用電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執行。4.5高處作業4.5.1 高處作業的定義4.5.1.1 高處作業是指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 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 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4.5.1.2 墜落高度基準面是指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4.5.2 高處作業的管理規定4.5.2.1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經安全辦公室辦理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 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4.5.2.2 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審批人7、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4.5.2.3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4.5.2.4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4.5.2.5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4.5.2.6 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4.5.3 高處作業安全防護4.5.3.1 高處作業前,施工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登高8、安全作業許可證內。4.5.3.2 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4.5.3.3 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4.5.3.4 在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作業時,應事先與區域負責人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并將聯系信號填入高處作業許可證備注欄內。4.5.3.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 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4.5.3.6 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9、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4.5.3.7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4.5.3.8 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5.檢查與考核5.1 檢查5.1.1 安全辦公室負責對公司內所有危險作業安全作業證的監督檢查。 5.1.2 相關部門協助安全辦公室負責對安全作業證落實的檢查。5.2 考核5.2.1 凡未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執行的部門安全辦公室將按公司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處罰。5.2.2安全管理規定中未涉及的部分將對部門負責人進行50元罰款。6.報告和記錄6.1 動火安全作業證6.2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證6.3 臨時用電作業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