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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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3339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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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業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火災爆炸事故,保證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實業公司。公司安全部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第三條 術語和定義(一) “動火作業”是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二) “易燃易爆場所”本制度是指生產和儲存物2、品的場所符合GB50160、GB5001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三) “作業部門”是指作業地點(設施)所在的部門(車間);(四) “申請部門”是指施工人員所屬部門。第四條 動火的作業方式(一) 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二) 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三) 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四) 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第五條 在動火作業前,應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動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高處作業3、臨時用電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第二章 管理內容及要求第六條 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一級、二級動火作業和固定區域動火作業。(一)特級動火作業特殊動火作業是指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帶油、帶壓、帶有其它可燃介質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一般不允許動火,確屬生產需要時,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主要有:1. 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2. 在運行的可燃氣體、液態烴球罐區防火堤內檢維修;3.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施工等動火作業。4. 節假日期間進行的動火4、作業(二級、固定動火區域除外);5. 在17:00至次日8:00期間的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動火作業(二級、固定動火區域除外);(二)一級動火作業1. 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2.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3. 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4. 工業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m以內的區域);5. 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6. 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動火作業。7. 儲存收發易燃、可燃液(氣)體的5、罐區、泵房、裝卸作業區、桶裝倉庫;8. 液化氣泵區、壓縮機房接卸站區;9. 輸油(氣)管道、隔油池、污水處理設施;10. 易燃、可燃液體和氣體的罐車等爆炸危險性區域的動火作業(三)二級動火作業1. 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2. 公用工程系統管網;3. 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4. 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儲罐、泵房、裝卸區等拆除的容器、管線、附件,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5. 生產裝置區、罐區、泵房、裝卸作業區等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6、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等);6. 倉庫等禁火區;7. 廠區主干道兩側綠化施工等動火作業。8. 消防泵房、化驗室、儲存收發潤滑油的儲罐、桶裝油品倉庫、灌裝、收發區域等火災危險性區域的動火作業。(四)固定動火作業固定動火作業區是在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固定動火作業區域。在二級以上動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作業區必須經安全部批準,配備消防器材,并設警示標示。第七條 動火作業的危害識別(一) 動火作業前,作業所在部門或作業負責部門的負責人應針對作業內容,組織工藝技術、設備、施工、安全、監護等相關人員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應急措施。(二) 工藝技術、設備、施工、安全、監護等7、相關人員對動火作業許可證有關安全措施逐條確認簽字,并將補充措施填入相應欄內并確認。第八條 動火作業安全措施(一) 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動火一律不動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嚴格控制一級動火(二)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用火作業許可證實行“一處、一證、一人”規定,即:規定正常生產時全面大檢修期間一處一個用火點可監控范圍內,水平監護范圍半徑不得超過15米,垂直監護范圍不得超過2層平臺,中間不得有任何障礙物一證1張用火作業許可證監護范圍內所有對應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一人1名監護人1名監護人新安裝的工藝管線預制,當該工藝管線穿越不同裝置時,必須每一個裝置8、分別開用火作業許可證,穿越公用工程管廊的可在監護人監護范圍內開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但監護范圍不得超過30米,中間不得有任何障礙物。 (三)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四) 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盲板要放置在距離管線的動火位置盡可能近的位置;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打開人孔時,應自上而下依次打開,并經分析合格,方可動火。(五) 凡處于GB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9、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米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六)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七)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八)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九)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十)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米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米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米范圍內及用10、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十一)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十二)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十三)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并及時總結動火票。第九條 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第八條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一)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二) 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11、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三) 動火作業前,作業所在部門應通知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四)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五)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六) 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特殊情況下確需進行用火范圍內各種作業時要按特級用火對待,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更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第三章 氣體分析與監測第十條 氣體分析(一) 作業前,應對動火作業周邊或空間進行氣體采樣分析,應盡量進入到設備死角或空氣不流通、通風不良的位置進行采樣,分析合12、格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二) 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作業前氣體分析必須使用氣相色譜分析儀,便攜式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儀只能用于作業過程中可燃(有毒)氣體監測。便攜式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儀必須經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定期校驗,嚴禁使用未經定期校驗的便攜式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儀。色譜分析儀分析的數據應附在動火證上,方便簽字人員確認。(三) 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米。(四)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13、間超過30分鐘,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進行連續監測,這時,可使用便攜式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儀。(五)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六)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七) 固定動火作業區可不做氣體分析。第四章 職責第十一條 動火作業所在部門負責人(一) 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全面負責。參與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二) 檢查、確認動火作業14、許可證審批手續,及時制止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三) 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第十二條 作業所在部門班組長或安全員的職責(一) 負責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負責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二) 在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作業部位及周邊情況,參與安全措施的制定與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安全注意事項。(三) 對動火作業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及時協調處理作業過程中各項安全事務。(四) 作業完成后,組織現場檢查,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第十三條 動火人職責(一) 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二) 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三) 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15、。(四) 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五) 應隨身攜帶動火作業許可證。第十四條 監火人職責(一) 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二) 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三) 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四) 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第十五條 動火作業負責人(一) 協調組織作業人按照公司各項安全管理規定進行作業。(二) 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16、事項。(三) 檢查、確認動火作業許可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得進行作業。(四) 在作業中,出現緊急情況或者接到作業所屬區域責任單位人員停止作業的指令后,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需要撤離現場時,積極配合有關人員,組織作業人員撤離現場。(五) 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第十六條 動火分析人(一)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二) 應根據動火點所在部門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作業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三) 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第十七條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一)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17、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二) 審查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三) 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安全防范措施。第五章 動火作業許可證管理第十八條 動火作業許可證是動火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否則,視為無效許可證。第十九條 動火作業許可證所列項目應由相應責任人逐項填寫,其他人不應代簽。安全措施、氣體檢測、評估等欄目不夠時,應另加附頁。第二十條 動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期:特級、一級為8小時;二級為72小時。當作業中斷1小時以上時,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確認,并應由動火作業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批;固定動火區每半年審批一次。第二十一條 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安全部存查,第二、三聯分別由作業人、監護人持有。動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本制度解釋權歸安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