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檢維修作業能量隔離上鎖掛牌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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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3374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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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團檢維修作業能量隔離上鎖掛牌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最新整理檢維修作業能量隔離上鎖掛牌制度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止檢維修期間能量意外釋放和誤操作造成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失,進行檢維修活動時,應當對可能意外釋放的能量、誤操作進行上鎖并懸掛警示牌,為了規范上鎖掛牌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所屬企業、以及在集團及所屬企業作業的所有單位。本制度不代替作業前、后安全確認制度、工作票制度。第三條術語及定義一、危險能量可能造成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物料、設備含有的能量,主要是指電力、液壓、氣動、化學2、熱能或其他形式的能量,包括電能、重力能、液壓、彈簧力、氣體壓力、蓄能器儲能、動能、熱力、化學反應熱、風力、風力造成的粉塵、化學物質燃燒性、毒性、腐蝕性、輻射能等。二、隔離借助特定的隔離裝置使得設備不能運轉或危險能量、物料不能釋放的措施和活動。三、安全鎖用來控制危險能量(或物料)傳遞(或釋放)的安全器具,包括個人鎖、集體鎖、集體鎖箱、上鎖設施。1、個人鎖作業者本人專用,用于鎖住鎖箱或單個隔離點的、標有本人姓名和聯系方式的安全鎖。個人鎖每人一鎖一匙。2、集體鎖用于鎖住隔離點,保護參加檢維修所有人員不受能量意外釋放傷害的安全鎖。一個檢修項目有多個能量源的,每個能量源都要切斷上鎖,一把鎖鎖住一處能量3、源。集體鎖一把鎖一把鑰匙。3、集體鎖箱存放集體鎖鑰匙,讓參與檢維修的員工用個人所鎖住集體鎖鑰匙的專用箱。集體鎖箱上可懸掛警示牌并附標簽,提示上鎖原因、上鎖的系統或設備名稱、編號、日期等信息。4、上鎖裝置為了實現有效上鎖的輔助器材,包括鎖扣、鎖套、鏈條等。四、能量隔離警示牌標明控制危險能量和物料隔離點、作業信息,警告他人不得操作的提示牌,懸掛于集體鎖箱和隔離點上。警示標牌應標明上鎖日期、隔離點及理、上鎖人姓名、聯系方式、“危險,禁止操作”、“禁止操作有人工作”字樣。五、特許操作人經專門培訓具備某項技能、從事專門作業的人員,如電工、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等。例如電器柜上鎖只能電工進行,起重設備能量隔離上4、鎖起重工進行等。六、作業人員參與檢維修作業的人員。第二章管理要求及工作程序第四條管理要求:一、進行檢維修作業時,為避免設備設施或系統內蓄積危險能量或物料意外釋放,對所有危險能量和物料必須進行風險辨識、隔離并上鎖掛牌。確保參與檢修的任何人只要不打開個人鎖,就無法解除隔離點鎖定。二、能量隔離上鎖掛牌后,應通過檢測和驗證,確認危險能量和物料已去除、釋放或已被隔離,否則所有危險能量和物料的來源都應認為是沒有被消除的。三、充分溝通。作業前、作業中維修與現場作業人員應充分溝通;作業完成后、恢復能源前應充分溝通;團隊作業應充分溝通;交叉作業應充分溝通;換班必須換鎖并充分溝通。四、正常解鎖必須先確認,后解鎖;5、特殊解鎖,必須經過確認、審批。五、參與檢維修作業項目的所有人員必須人人上鎖,整個作業期間(包括交接班),應始終保持上鎖掛牌,上鎖必掛牌。人員替換時,被替換人監督新加入者完成風險辨識并經作業項目負責人考核合格,按上鎖掛牌制度從頭檢查并上鎖、重新填寫警示牌信息掛牌;經項目負責人同意,被替換人方可取下個人鎖離開現場。增加人員時,作業項目負責人組織新加入者完成風險辨識并經作業項目負責人考核合格,按上鎖掛牌制度從頭檢查并上鎖、重新填寫警示牌信息掛牌。換班時,交班負責人應將能量隔離的原因、隔離方案詳細告知接班人員,接班負責人確認每一名接班人員了解了本次檢維修作業的風險和防范措施后,換鎖并重新填寫警示牌標簽6、掛牌。換班必換鎖。第五條上鎖掛牌程序:作業前安全風險辨識-編制能量隔離方案并告知-隔離上鎖掛牌;驗證;檢維修作業;解鎖。必須按順序進行,不得打亂或越過任何一個程序。一、風險辨識分析。檢維修作業前,檢維修項目負責人應當召集全體作業人員和屬地人員對檢修項目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辨識和分析確定作業區域內設備、系統或環境內所有的危險能量和物料的來源、類型及防控措施。二、編制能量隔離方案。檢維修項目負責人組織對辨識出的危險能量和物料及可能產生的危害,編制隔離方案,明確隔離方式、隔離點及上鎖點清單。隔離點的辨識、隔離及隔離方案制定應屬地人員、作業人員或雙方共同確認,隔離措施應告知受影響的所有人員。編制隔離方案7、,選擇隔離裝置時應控制以下問題:(一)按鈕、選擇開關和其它控制線路裝置不能作為危險能量隔離裝置。(二)控制閥和電磁閥不能單獨作為物料隔離裝置,如果必須使用控制閥門和電磁閥隔離,應制定專門的操作規程確保安全。(三)應采取措施防止因系統設計、配置或安裝等原因,造成能量可能再積聚(如有高電容量的長電纜)。(四)系統或設備已儲存了能量(如彈簧、飛輪、重力效應或電容器)時,應釋放貯存的能量或使用組件阻塞。(五)在復雜高能電力系統中,應考慮安裝防護性接地。(六)可移動的動力設備(如燃油發動機、發動機驅動的設備)應采取可靠的方法(如去除電池、電纜、火花塞電線或相應措施)使其不能運轉。三、隔離上鎖掛牌。根據上8、鎖點清單,對已完成隔離的隔離設施選擇合適的安全鎖具,對不同種類的能量進行隔離,填寫警示標牌,對上鎖點上鎖掛牌。不同情況下上鎖方式規定:(一)單人作業單個隔離點上鎖:作業人員用個人鎖對隔離點進行上鎖掛牌;需要特許操作人操作方可隔離的,斷電或隔離工作特許操作人實施,作業人員在特許操作人指定的地方上鎖并掛牌。(二)單人作業多個隔離點上鎖:特許操作人隔離能量,作業人員在特許操作人指定地方使用集體鎖對多個隔離點上鎖,集體鎖鑰匙放置于同一鎖箱內,作業人員個人鎖上鎖于鎖箱。(三)多人共同作業對單個隔離點上鎖方式有兩種:(1)所有作業人員將個人鎖鎖在隔離點上;(2)使用集體鎖對隔離點上鎖,集體鎖鑰匙放置于鎖箱9、內,所有作業人員將個人鎖上鎖于鎖箱。斷電上鎖只能采取方式(2),不得采用方式(1)。(四)多人共同作業對多個隔離點上鎖:使用集體鎖對每個隔離點上鎖,多個集體鎖鑰匙放置于同一鎖箱內,所有作業人員個人鎖上鎖于鎖箱。四、驗證。上鎖掛牌后要驗證危險能量和物料已被隔離、釋放或去除,可通過以下方式驗證:(一)觀察壓力表、視鏡或液面指示器,確認容器或管道等貯存的危險能量已被去除或阻塞。(二)目視確認連接件已斷開,轉動設備已停止轉動。(三)對于暴露于電氣危險的工作任務,應檢查電源斷開點明顯且經測試無電壓存在。(四)有條件進行試驗的,應通過正常啟動或其他非常規的運轉方式對設備進行試驗。在進行試驗時,應屏蔽所有可10、能會阻止設備啟動或移動的限制條件(如聯鎖)。對設備進行試驗前,應清理該設備周圍區域的人員和設備。五、解鎖。解除能量隔離鎖具的過程稱為解鎖,解鎖分為正常解鎖和非正常解鎖兩種情形,必需嚴格按照如下程序進行:(一)正常解鎖:作業完成后,確認設備、系統符合運行要求,上鎖者本人解鎖,為正常解鎖。正常解鎖,作業人直接在隔離點上鎖的,作業人確認無誤后,直接解鎖。使用集體鎖隔離的,作業項目負責人確認設備、系統符合運行要求,所有人員解鎖后,特許操作人按照上鎖清單逐一確認并解除集體鎖及標牌。(二)非正常解鎖:上鎖者本人不在場或沒有解鎖鑰匙時,他人解開、移除、或者拆除其鎖具,均為非正常解鎖。非正常解鎖具有較高危險性11、,必須與鎖的所有人取得聯系并取得其允許,或者經專業人員、上鎖著所在部門雙方主管對下述事項確認后方可解鎖。(1)確知上鎖的理(2)確知目前的工作狀況(3)檢查過相關設備(4)確知解除該鎖及標牌是安全的(5)該員工回到崗位,告知其本人第三章能量隔離鎖具及警示牌的管理第六條上鎖、掛牌設施應在相應工作環境中足夠經久耐用。第七條鎖具應足夠牢固,除非用強力機械破壞外不至于被移除或失效。集體鎖、上鎖裝置應集中保管,存放在便于取用的場所。集體鎖應在鎖箱的上鎖清單上標明上鎖的設備名稱及編號、日期、上鎖原因等信息。鎖和鑰匙應有唯一對應的編號。個人鎖和鑰匙歸個人保管并標明使用人姓名,個人鎖不得相互借用。第八條能量隔12、離警示牌的設計應與其它標牌有明顯區別,警示語、顏色和圖形應符合國家標準。警示牌應標明上鎖人姓名、聯系方式、上鎖日期、隔離點及理。警示牌標注的信息不能涂改,一次性使用,并滿足上鎖使用環境和期限的要求。第九條使用后的警示信息標簽應集中銷毀,避免誤用。能量隔離危險警示牌除了用于指明控制危險能量和物料的上鎖掛牌隔離點外,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第十條為了減少因非正常解鎖拆毀鎖具造成的損失,安全鎖具可以有備用鑰匙,如果保存有備用鑰匙,應制定備用鑰匙控制程序,原則上備用鑰匙只能在非正常拆鎖時使用,其他任何時候,除備用鑰匙保管人外,任何人都不能接觸到備用鑰匙。第十一條禁止私自配制安全鎖具備用鑰匙。第四章例外事13、項的管理第十二條為確保作業安全,作業人員可要求增加額外的隔離、上鎖掛牌措施。作業人員對隔離、上鎖的有效性有懷疑時,可以要求對所有的隔離點再做一次測試。第十三條在特殊情況下,如特殊尺寸的閥門或電源開關無法上鎖時,經確認,并獲得書面批準后,可只掛上警示標牌而不用上鎖,但應采用其它輔助手段,達到與上鎖相當的要求。第十四條上鎖設施的選擇,除應適應上鎖要求外,還應滿足作業現場的安全要求。第五章罰則第十五條檢維修作業前,作業項目負責人未組織屬地人員、全體檢維修人員進行作業項目風險辨識,或者風險辨識走形式、走過場的,未編制能量隔離方案并經屬地人員、作業人員共同確認的,屬違章指揮,立即撤職并予以通報。第十六條14、檢維修作業人員未參加風險辨識熟知本項目存在的安全風險和預防控制措施即進行作業的,為違章作業,任何人有權制止違章作業,項目負責人應立即糾正其違章行為,對其批評教育并將其違章事實記錄在案,并違章者簽字。第十七條拒不使用個人鎖具、執行上鎖規定,即為不服從用人單位工作安排,根據情節輕重,按照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處罰。第十八條檢修設備所在單位人員拒不參與風險辨識、能量隔離方案確認的,即為不服從工作安排,根據情節輕重,按照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處罰。第十九條檢維修完畢,未及時解鎖影響生產的,初次違反,給與批評教育,再次違反,扣罰工資50元。第二十條未嚴格按照本制度審批、確認,擅自非正常解鎖的,為嚴重違反用人15、單位規章制度,予以開除。造成安全事故的,開除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追償其造成事故給企業造成的損失。第二十一條私自配制安全鎖具鑰匙未造成事故后果的,罰款10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開除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第二十二條借用他人個人鎖的,發現一次,罰款100元。第二十三條備用安全鎖鑰匙保管人未履行或未恰當履行職責,造成備用鑰匙流失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備用鑰匙被用來非法解鎖的,對保管人、解鎖人各罰款1000元。備用鑰匙被用來非法解鎖造成事故或不良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及其管理部門負責人的管理責任,追究使用人的法律責任。第二十四未經許可擅自移除能量隔離警示牌的,罰款100元。第二十五條違章指揮人的上級單位未對違章指揮者進行處罰的,按照包庇違章違紀行為,給與其單位負責人降職并追究其單位負責人管理責任。第六章附則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第二十七條本制度集團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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