硅材料有限公司特種作業票證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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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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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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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硅材料有限公司特種作業票證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宜昌xx硅材料有限公司特種作業票證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控制和預防風險,降低生產安全事故,結合公司實際,特對動火作業、高處作業、設備內作業、動土作業、臨時用電、盲板抽堵作業等實行票證管理制度,履行嚴格的審批手續。第二條 各部門在進行上述作業前,應首先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風險分析,辨識作業活動中的風險,制定相應的控制和預防措施,辦理相關的作業票證,按風險情況和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安全防護用品(具),并指導、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合理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具2、),作業現場應配備監護人員或指揮人員。第二章 動火作業第三條 動火作業的定義動火作業系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進行的施工過程。動火作業涉及高處作業、設備內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動土作業時,應同時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第四條 動火作業的分類及基本要求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進行的動火作業。3、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4、遇節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3、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5、“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前由動火人員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6、特殊危險動火和一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48小時。特殊危險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按規定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7、動火安全作業證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地點、分析結果,每次4、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第五條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一、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相應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的規定。2、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3、凡盛裝或盛裝過危險化學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按一級動火作業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方可進行動火作業。4、凡在甲、乙類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按一級動火作業辦理動火安全作業5、證方可進行動火作業。5、高空進行動火作業時,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6、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7、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0%。8、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9、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6、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得帶病使用。11、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于7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12、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離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13、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二、特殊危險動火作業1、在生產不穩定,設備、管道等嚴重腐蝕的情況下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2、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部門、工段、分部領導、被動火作業工段安全7、員、公司安全環保部安全員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公司總經理部主管安全的領導到場。3、動火作業前,相關部門要通知安全環保部,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4、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變化情況,使系統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壓。低于該壓力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必須良好。第六條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一、動火安全作業證為一式三聯,第一聯(白色)由申請部門留存、第二聯(紅色)由施工單位存查、第三聯(黃色)由安全環保部留存。二、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程8、序和使用要求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部門、工段或分部安全員負責辦理。辦證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2、動火項目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將動火安全作業表證交給動火人。3、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4、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5、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三聯,申請部門和動火人、終審批準人各持一份。特殊動火安全作業證經公司領導簽字后由安全環保部存查。6、動9、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期限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為24小時;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為48小時。三、動火分析應執行以下標準: 1、使用儀器分析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10%時,其濃度應小于1%(體積比,以下同);當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2%。2、若使用可燃氣體檢測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氣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四、動火還應執行下列規定: 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10、一段連接管道。2、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3、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4、動火部位應備有足夠和適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滅火措施。五、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部門經理初審簽字,經安全環保部復查簽字后,報主管安全的總經理部成員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2、一級、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工段或部門安全員簽字、經其工段長或部門經理審核后,報安全環保部批準。第七條 動火作業各相關人職責要求1、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項目11、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作業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待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2、動火人: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焊工(金屬切割)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段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安全環保部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時間超過30分鐘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組長呈驗動12、火安全作業證,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3、監火人: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需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監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不準兼做其它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4、動火部門負責人:13、被動火單位班組長(值班長、分部經理、工段長、部門經理)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5、工段(分部)安全員:執行動火工段和動火點所在工段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制度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公司安全環保部必須到派人到現場。6、動火分析人對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14、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7、動火作業的審查和批準人: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在審批動火作業前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第三章 高處作業第八條 高處作業定義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第九條 高處作業分級與分類一、高處作業的分級:高處作業分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1、作業高度在2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2、作業高度在5m以上至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3、作業高度在115、5m以上至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4、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第十條 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一、高處作業安全要求1、從事高處作業前必須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指定專人負責,專人監護。2、高處安全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體檢合格,對患有職業禁忌癥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等,不得進行高處作業。4、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檢查高處安全作業證,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5、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16、業前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6、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二、高處作業安全防護1、高處作業前,施工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內。2、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3、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4、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吊籃、吊架、手拉葫蘆等,必須按有關規定架設,吊裝升降機嚴禁載人。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17、施。6、高處作業一般不應交叉進行,因現場原因必須在同一垂直線下方工作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隔離防范措施,按指定的線路上下,否則不準作業。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8、在易散發有毒氣體的廠房上部及塔罐頂部作業時,應進行現場環境監測。9、在鄰近有帶電導線的場所作業時,必須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執行。10、遇六級以上的風力或其它惡劣氣候時,應停止高處作業。第十一條 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1、一級高處作業由部門負責審批。二級、三級高處作業由部門審核后,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審批。特級和特殊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環保部審核后,報公司主管安全的總經理部成員或總工程師審批18、。2、各部門、工段(分部)安全員負責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高處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第一聯(白色)一份由作業部門留存,第二聯(紅色)由施工單位存查,第三聯(黃色)由安全環保部門存檔。3、對工期較長的項目,作業部門負責人及安全環保部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第四章 設備內作業第十二條 設備內作業定義設備內作業系指進入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種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設備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第十三條 設備內作業安全要求一、安全隔絕:設備上所有與外界19、連通的管道、孔洞均應與外界有效隔離。設備上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二、管道安全隔絕可采取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待替。三、電源有效切斷可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四、清洗和置換:進入設備內進行作業前,必須對設備內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1、氧含量18%-22%。2、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3、通風:應采取措施,保持設備內空氣良好流通。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進行自然通風,必要時可采取機械通風。采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20、風源進行分析確認。不準向設備內充氧氣或富氧空氣。4、定時監測:進入設備內作業前3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在作業過程中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分析合格后應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后方可進入設備。采樣點應有代表性。作業人員離開設備時,應將作業工具帶出設備,不準留在設備內。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風措施。6、照明和防護措施進入不能達到清洗和置換要求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采取相應防護措施。在缺氧、有毒環境中,應佩戴隔離式防毒面具。在易燃、易爆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戴化纖織物。在酸堿等腐21、蝕性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腐蝕護具。設備內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等于12V。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7、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安全措施應采取相互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必要時由監護人用安全繩拴住作業人員進行施工。設備內作業過程中,不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業要有防止層間落物傷害作業人員的措施。設備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急救用品。8、監護設備內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22、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聯絡。進入設備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危險重大的設備內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設備內取得聯系。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本規定中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具留在設備內。設備內事故搶救時,救護人員必須做好自身防護方能進入設備內實施搶救。作業完工后,經作業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并由作業負責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在設備內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后,方可封閉設備。第十四條 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的管理1、設備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2、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可能危及檢修人員人身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設備。若要23、繼續再進入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手續。3、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由作業部門申請、填寫,經工段長或部門經理審核后,報安全環保部審批后方可進行作業。設備內安全作業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白色)一份由作業部門留存,第二聯(紅色)安全環保部存檔,第三聯(黃色)由施工單位存查。4、重大危險設備內作業由作業單位和公司安全環保部共同制定安全作業方案并進行安全監督。第五章 動土作業第十五條 動土作業定義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每平方米5000公斤以上,以及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第十六條 動土作業安全要求一、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安全24、作業證,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二、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三、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四、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五、動土作業現場應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六、動土前必須摸清地下情況,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辯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七、動土臨近地下隱蔽25、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八、在靠近建筑物及構筑物地點動土時,應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九、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辦法,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使用機械挖土,要先發信號,挖土機回轉范圍內不準進行其它作業。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道路不準人員站立、行走。3、要視土壤性質、溫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m,高度不得超過1.5m,對井槽、井溝、邊坡或固撐架26、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和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4、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5、在拆除固壁支撐時,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6、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7、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8、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生產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9、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27、10、動土作業涉及斷路時,應按規定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第十七條 動土安全作業證的辦理1、動土安全作業證由公司工程部負責審批。2、動土申請部門在工程部領取動土安全作業證,填寫有關內容,交由工程部審批后交施工單位。3、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4、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動土作業的安全監督。第六章 臨時用電作業第十八條 臨時用電作業定義臨時用電作業系指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行為。第十九條 臨時用電安全措施1、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裝置生產、檢修施工需要,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28、同時,還應按要求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2、安裝臨時用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證。3、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并接地良好。4、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應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5、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的絕緣應良好。6、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M,穿越公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7、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編號,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8、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V,在29、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9、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10、配送電單位應進行每天兩次的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配送電部門有權緊急停電。11、臨時用電單位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或私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第二十條“臨時用電許可證”的辦理1、“臨時用電許可證”歸口公司生產管理部強電分部統一辦理。2、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公司臨時用電的安全監督。3、施工單位負責所接30、臨時用電的現場運行、設備維護、安全監護和管理。4、“臨時用電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一個作業周期。5、“臨時用電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簽發人留存,第二聯交配送電執行人,施工單位持第三聯。6、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許可證”第三聯交由配送電執行人注銷。 第七章 盲板抽堵作業第二十一條 盲板抽堵作業定義盲板抽堵作業:在設備檢修及搶修中,設備、管道內存有物料(氣、液、固態)及一定溫度、壓力情況下的盲板抽堵作業。第二十二條 盲板必須符合以下要求:1、盲板選材要適宜、平整、光滑,經常檢查有無裂紋和孔洞。高壓盲板應經探傷檢查合格。2、盲板的直徑應根據管道法蘭密封面直徑制作,厚度應經強度計算。3、盲板應有一個或31、二個手柄,便于辨別、抽堵。4、應按管道內介質性質、壓力、溫度選用合適的材料做盲板墊片。第二十三條 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1、盲板抽堵作業必須辦理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證,沒有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證不準進行盲板抽堵作業。2、嚴禁涂改、轉借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時,應重新辦理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證。3、對作業手續審批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4、在有毒氣體的管道、設備上抽堵盲板時,非刺激性氣體的壓力應小于26.66KPa(220mm汞柱);刺激性氣體的壓力應小于6.67KPa(50mm汞柱);氣體溫度應小于60。5、作業應專人監護,32、作業結束前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6、作業復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除監護人外,還應有消防人員等到場,如涉及整個生產系統,安全環保部負責人和生產部門負責人必須在場。7、在易燃易爆場所作業時,作業地點30M內不得動火作業;工作照明應使用防爆燈具;并應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鐵器敲打管線、法蘭等。8、高處抽堵盲板作業應按規定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9、施工單位應按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要求,落實安全措施,方可進行作業。10、抽堵多個盲板時,應按盲板位置圖及盲板編號,由施工總負責人統一指揮作業。11、每個抽堵盲板處應設標牌表明盲板位置。第二十四條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1、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環保部管理。2、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相關作業部門辦理。3、作業部門負責填寫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表格、盲板位置圖、安全措施,交施工單位(或公司檢修部門)確認、由工段長或部門經理審核后,由安全環保部審批。4、審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交施工單位、作業部門、安全環保各一份。5、作業結束后,經施工單位、作業部門、安全環保部檢查無誤,施工單位將盲板位置圖交作業部門。第八章 附 則第二十五條 本管理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將根據國家相關法規調整及執行過程中的問題逐步完善。第二十六條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安委會負責解釋。第二十七條 本管理制度自總經理簽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