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在建工程項目作業施工分包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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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3799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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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公司在建工程項目作業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全面加強工程分包管理,規范工程分包行為,保證分包工程項目進度、質量和施工安全,維護企業經濟利益和社會形象,現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局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和二公司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工程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第二條 凡本項目內所有在建工程項目進行的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及其管理、監督工作,均應遵守本辦法。對不免除我項目部履約責任的業主指定分包應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工程施工分包,是指我局所屬項2、目經理部將承建工程的部分施工任務按照分部分項工程、單元工程或工序交由外部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企業或自然人實施而進行的對外施工分包。第四條 分包的分類:(一)工程項目分包:是指局內項目部將所承建工程的部分工程,以包工包料包設備的方式發包給與分包工程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商施工的分包活動。(二)工程項目工序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專業技術和專業施工優勢,或作為我局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能力的補充,將工程承包合同項目中的部分工序的施工任務發包給具有相應施工資質和能力的分包商完成,但項目部負責監督管理和工序間的銜接。(三)工程項目施工作業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的施工設備和勞務優勢,將工程承包合同項目施工中某些機械3、作業任務或勞務作業任務發包給我局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組織施工設備(機械作業分包)或勞務(勞務作業分包)進行現場作業,項目部負責監督管理和現場施工組織。機械作業分包不包括項目部租賃外部設備自行組織施工的行為,該種行為按照局設備租賃管理辦法執行。勞務分包不包括項目部聘用外部技術人員或勞務用工,外部人員聘用按照局臨時聘用工管理辦法執行。第五條 工程施工分包推行招標采購制度。通過市場競爭方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合格分包方中擇優選定分包方。第六條 工程施工分包應當符合工程主承包合同約定。合同規定不允許分包的項目,不得分包;合同規定須經監理單位事先審查及與業主協商并取得同意4、才能分包的項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工程分包必須訂立有效規范的書面形式的分包合同,對工程分包的工期和進度要求、技術和質量標準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應的要求和標準第七條加強對工程分包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嚴格按程序進行,堅持用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方式擇優選擇分包方。采用介入式、指導式、控制式對分包隊伍實施全方位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八條 項目部負責本項目施工分包的全過程管理工作。負責合格分包方的選擇、評價和推薦,負責施工分包的立項、報審和分包合同的評審、簽訂與解除工作,負責分包過程監督管理和結算、清算工作。第三章 分包立項及審批第九條 分包立項及策劃。項目部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從技5、術方案、工程進度、成本控制、質量、安全、環保、資源配置等方面進行分包前策劃,確定施工分包立項和規劃,并按規定上報審批。第十條 允許和禁止項目分包范圍(一)允許項目分保范圍1、專業化程度高、自營成本高于分包成本的分部分項工程;2、施工強度大,工期緊,自有人力和設備資源不能滿足項目進度要求,部分工程和勞務作業、機械作業可進行分包;(二)禁止施工分包范圍1、 禁止項目部將所承建工程全部轉包給個人(含內部職工)和外部企業或組織;禁止將主體工程或工程主體結構對外工程分包。2、工程承包合同不允許分包的項目或合同約定須經監理、業主審批而未同意分包的項目;第十一條 不論規模大小,工程項目一律不得違規分包或轉包6、。第十二條 對采用技術管理型模式的分包,必須明確質量、安全、進度、對外結算等由我方進行控制的措施及辦法,并按規定上報審批。第十三條 工程分包應按單項分包工程預估額度,分層次按權限進行審批后,才能實施。第三章 分包商的選擇第十四條 通過工程分包立項審查并獲得批準的工程分包,其選擇分包商的工作應按以下程序進行:(一)確定選擇方式;(二)招標或發布工程分包信息;(三)選擇參加競標的合格分包商;(四)分包方投標或競標;(五)評審小組評審并推薦中標候選者(填寫分包合同評價見附表六);(六)技術難度較小分包額度超過500萬元以上的或技術難度較高分包額度超過200萬元以上的分包項目,須對分包商進行考察,并提7、出書面考察意見;(七)定標。正式確定中標者的審批。選擇分包商工作由項目部組織,項目經理負責。第十五條 選擇分包商的市場競爭方式主要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詢價招標和協商議標等。上述方式中,原則上應采用前兩種招標方式,尤以邀請招標為首選方式。對工程項目工序分包、施工作業分包,可選用詢價招標方式,選擇幾個合格分包商,由其報價競標。條件具備的,優先選擇在我局工程分包施工中信譽和業績良好的幾個分包商,通過議標方式,與分包商分別協商,從中選優。第十六條 參加競標的分包商,應優先從局合格分包商資源庫中選擇分包商;局內合格分包商不足時,可從集團公司合格分包商資源庫中選擇。對未列入局或集團合格分包商資源庫內的分8、包商參加分包投標或競標,必須按照局合格分包商資源庫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分包商資格審查,符合要求的合格分包商,方可參加競標。第十七條 項目部設立工程分包競標的評審小組。評審小組完成評審后,須提出書面評審報告。報告除應有競標的基本情況外,應有以下明確結論:(一)分包方的資信、施工能力和技術力量能否滿足工程承包合同有關工程分包部分的質量、安全、技術和進度要求;(二)經評審的各分包商的價格比較以及與工程承包合同相應價格的比較;(三)經評審的分包商排序;(四)推薦的中標候選人。評審報告應有參加的評審人員及其所屬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第十八條 項目部負責人召集領導成員集體研究,從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9、確定中標者。對選定的分包商,在按本章規定上報審批并獲得批準后,方可正式通知中標者。第四章 分包合同的簽訂第十九條 工程分包必須簽訂合同。除通過特別分包事項審批可適當延后補簽合同外(15天內),均必須先簽訂分包合同,才能允許簽約分包方進入施工現場進行工程分包任務的施工。工程分包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采用集團公司合同范本結合主合同及項目實際情況予以補充。第二十條 分包價格的控制(一)項目部結合當地的市場情況及工程條件,實事求是地確定分包價格。工程分包合同價格應總體上控制在工程承包合同相應的中標價并預留相關費用后的范圍內,取合理低價。如工程項目分包主要單價(總價)、合同總價;工程項目工序分包、施工作10、業分包應采用單價承包,承包單價應在工程承包合同相應項目中標單價分解、分析的基礎上,按不應虧損的原則確定。(二)采用單價合同,應事先評估分包工程量。超出事先評估分包工程量的,應追加審批并補簽協議。(三)機械作業分包單價原則上應與實物工程量掛鉤。第二十一條 分包協議的談判內容及分包協議的主要條款。工程分包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服從主承包合同相關條款,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但不限于此:(一)分包協議范圍:分包協議應有分包工程的項目名稱、分包范圍、分包工程量(估算)等控制分包范圍的條款。(二)分包單價或總價:分包協議的單價或總價應明確所包含的施工內容及費用構成。(三)分包協議的材料供應:分包協議中應明確分11、包工程材料的質量要求、供貨渠道、單位耗量及單價。項目合同中對主要材料有特殊要求(業主供材、業主指定供應商)的分包協議應按主合同的要求供貨,分包協議中由發包方供貨,分包協議條款中應明確供貨地點、供貨時間、供貨數量、供貨價格。對供貨數量應嚴格控制。杜絕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外流。由分包商自行采購的材料,應注明材質要求,并不定期抽查。(四)工期:分包協議應注明分包工程的開工時間、竣工時間及工程進度計劃(包括獎懲辦法)。(五)資源投入表:分包協議應注明分包商將投入的各種資源情況。(六)計量支付辦法:分包協議中應有明確計量支付條款。計量的原則按主承包合同的計量方法計量。(七)質量控制:分包協議中應有明確的質12、量控制條款、對后期工程項目有影響的分包項目,應制定出明確的質量獎懲措施(如超挖后的超填問題等)。明確分包工程的質保期限、質保金的扣取額度及工程質保期的責任問題。(八)安全責任條款:分包協議中應有明確的安全責任條款。并提取一定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九)分包協議條款中應寫明,嚴禁分包商在施工過程中,將工程再轉包給其它施工單位或掛名承包。(十)分包協議中應明確分包方違約須承擔的責任和經濟索賠條款。(十一)分包協議中應有明確的環境保護要求。明確雙方在環境保護中的責任和義務。(十二)分包協議應有職業健康安全要求,應有明確的保險條款。(十三)分包協議中應有明確的民工工資支付要求,保證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13、。以上為分包協議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其它條款按國家或行業規定執行。第二十二條 分包協議的草擬、談判、上報審批、簽訂由項目部負責組織實施。(一)工程分包的主體1、發包主體:工程局正式行文設立的代表工程局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項目部;2、分包主體:必須是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法人或自然人。(二)合同擬定。分包協議由我方合同管理部門擬定,經財務、技術、質量、安全、物資機電務等部門會審,項目總經濟師(或主管經營的項目副經理)審核后與分包商協商。(三)合同談判。合同談判由合同管理部門負責,審批權限在工程公司及以上的,法律事務部門應參與合同談判工作。對技術、質量、安全、施工設備配置和工程物資供應有特別要求的,14、相關部門的人員也應參加。合同談判應有記錄,參加談判的人員應在談判記錄上簽字,談判記錄應與分包協議一并存檔備查。(三)合同評審。談判結束后,項目部應對合同草案進行內部評審,并作好評審記錄。(四)合同審批。對合同草案,在按本管理辦法第三章的規定上報審批,并必須經過同級法律事務部門進行審查,經批準后方可與分包商正式簽署工程分包合同。(五)合同簽訂。合同批準后,由項目部與分包商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的簽字人應為雙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權委托人,并加蓋雙方單位授權的公章。分包商法人委托人的委托授權書和身份證復印件應作為合同附件(如為法人代表簽訂合同,則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在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協議的同時必須簽訂15、“安全生產責任書”和“保廉合同”,“安全生產責任書”、“保廉合同”與分包協議具有同等法定效力。(六)合同是否需要公證,由簽約雙方商定。指定需要公證的,必須公證。(七)合同備案。分包協議簽訂后,其正本應存在合同管理部門,財務部門應存副本,技術、質安、機電物資、調度等部門應發復印件,作為對分包工程及分包隊伍的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依據。合同自簽署之日起十日內將副本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第二十三條 工程分包合同必須規定分包商的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可以是銀行擔保或現金擔保,一般應不低于我局與業主簽訂的承包合同的比例,一般為分包總價的10。并應在合同簽字前提交項目部或匯到項目部指定賬號。勞務作業與機械作業分16、包的履約保證金原則按工程分包合同條款執行。也可以采用在結算中扣除的辦法,在每月分包結算中扣除結算款的10做為履約保證金。第二十四條 質量、安全及進度保證金。所有分包合同在結算時必須扣除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占結算款的比例至少與工程承包合同相同,一般不低于5。安全、進度保證金參照主合同約定確定。第二十五條 工程分包原則上不支付工程預付款。對資信高、以往業績好、曾經合作過的分包商,在履行特別審批程序并獲得批準后,可以適當支付工程預付款。其占合同總金額的比例至多不得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比例,且在工程分包合同中明確扣回辦法。第五章 分包工程的施工管理第二十六條 工程分包的施工管理是在建工程施工管理的17、重要組成部分。工程分包,不能免除項目部的義務和責任。分包商行為、違約及過失造成的后果,也不能免去項目部的監督管理責任。項目部應對分包工程實行全過程旁監制度,對分包工程的工期、質量、安全必須進行全過程管控,嚴禁以包代管。項目部應將工程局行之有效的項目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管理、技術管理等規章制度和施工方法強制性地貫徹到分包工程施工的全過程,以提高分包方的質量、安全意識和施工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確保達到不降低我局項目施工整體水平的目標。第二十七條 應對分包商的下列事項進行檢查:(一)分包商施工資源的實際投入是否與合同承諾相符;(二)分包商是否將工程分包合同進行轉讓或轉包,是否進行工程再分包;(三)分18、包商持有的資質證明文件的時效性;發證機關需要定期審查的,是否按期通過審查;(四)分包商承擔工程分包任務的現場組織機構和各級負責人員配置是否滿足工程施工及管理的需要;(五)分包商派入的管理和施工人員,按現行法規需要持證上崗的,應檢查其是否持有與崗位工作相符的上崗資格證。工程分包現場負責人是否有分包商法人代表的授權委托書。(六)安全措施、設施是否到位。檢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應責令分包商限時加以彌補、改正。彌補、改正不及時而影響工程質量、安全、進度的,應視其嚴重違約;必要時,應提出解除合同,按違約責任處理。第二十八條 分包合同簽訂后,項目部應進行分包合同交底:(一)項目部應對內部管理人員進行分包合同19、交底工作,應將分包合同及主承包合同中有關的工程進度、質量、安全、計量及合同條件,我方協調、監管的責任和義務等進行詳細交底,以確保分包工程進度、質量、安全、計量等監控有效實施。(二)項目部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向分包商負責人及有關人員進行施工技術、質量、職業健康安全、環境保護、管理要求及雙方協調、溝通的方式方法等進行全面交底。第二十九條 應對分包商實施工程分包任務的以下工作(不僅限于此)進行必要的介入:(一)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和執行;(二)施工組織設計、重要施工技術組織措施;(三)重要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和實施;(四)工程項目工序分包、作業分包的施工組織、與相關項目的配合和協調。第三十條 應對分包20、商施工的全過程進行有效的控制。對下述工作,必須進行旁站、跟蹤或跟班督查:(一)關鍵部位施工;(二)基礎部位施工;(三)需要覆蓋的隱蔽結構施工;(四)重要的工序作業;(五)主要工程材料、設備、施工工藝的檢驗;(六)安全事故重點防范部位的施工。第三十一條,為保證正常履約,分包商必須在施工現場建立現場管理機構(項目部)和辦公場所。項目部除應承擔起工程分包協議明確的義務和責任外,還應按分包合同約定為分包商提供必要的施工和生活條件或協助提供便利條件,加強與分包商之間配合和聯系,在分包商施工人員技術培訓、質量安全教育、介紹和提供有效管理規章方面,給予指導和幫助,以實現互利雙贏。第三十二條 項目部與分包商之21、間的往來事項應以文字材料為主,項目部各部門對分包商的文件等應提交合同管理部門一份備案,項目合同管理部門應做好材料的收集歸檔工作。第六章 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第三十三條 詳見對內結算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分包商實施工程分包合同施工任務所應獲得支付的必備條件和依據為:(一)生效的工程分包合同以及補充約定;(二)分包商已按合同規定提交了履約保證金;(三)項目工程技術部已提交雙方認可的“已完工程量清單”;(四)物資部門已核實的供應材料消耗清單(五)合同部門對已完工程量和實際工程進度已審核和確認;(六)質檢部門(監理單位簽認的前提下)對施工質量檢驗及簽證;(七)工程分包已完部分相關的工程承包合同項目,獲得22、業主批復、確認;要嚴格按條件控制支付。各項支付條件由各部門分工負責,按結算程序和支付程序審查簽證,把好控制關口。不允許無合同或超越合同范圍的結算和支付。不允許超已完工程量或實際進度的結算和支付。施工質量不合格的,不能結算和支付。第三十五條 支付程序和方式:(一)支付程序1、分包商依據審查批準的結算報表填制分包工程價款支付申請單。2、項目合同部核實和確定應付工程款。財務部門最終對實際應給付款項進行核實。3、項目部分管財務的負責人復查、批準。超過規定支付款項一定限額需由項目經理批準。4、財務部門憑批準的應給付款金額向分包商支付。(二)支付方式1、進度支付。一般應與結算同步,并在業主給付相應項目工程23、款后按工程分包規定期限向分包商給付。合同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應及時共同核對已累計結算和支付情況,保證不重復結算和支付。原則上不得超前支付,確因業主工程款支付拖后,項目部可根據資金情況提前支付,但支付金額不得大于月結算額的30。2、完工支付。完工支付按照清算協議約定進行。3、最終支付。最終的支付在發包方與分包商就分包商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全部義務和責任及所應獲得的全部款項達成一致后進行。清算協議簽訂后,進入工程保修期,如項目部撤銷,分包清算協議及相關材料應交上級經營管理和財務部門,以利質保金的清算支付。第七章 工程分包資料管理第三十六條 計劃合同中應建立工程分包統計臺帳,進行工程分包統計,按季度報送24、項目分包工程結算統計報表。第三十七條 工程分包的施工內容是項目部在建工程項目的組成部分。對于產生于工程分包施工全過程的完工驗收資料,必須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由工程部和質檢站分別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和管理。第三十八條 經營管理部應在每項分包合同執行結束后將分包合同、往來文件、工程計量、結算、支付等有關資料進行匯集,按相關規定要求進行歸檔保存。第八章 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第三十九條 施工分包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條例或國家部委及項目所在地的有關規定;應當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關約定;嚴禁分包方將其分包的工程或作業再分(轉)包。第四十條 對于工程分包中分包審批、分包商選擇、分包合同簽訂、合同管理、對外結25、算等程序中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和信譽損失的,有下列行為(不僅限于此)之一的,給予主要責任人必要的處罰和處分。(一)不按規定審批而擅自決定分包的;(二)選擇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商的;(三)不簽訂工程分包合同而進行工程分包的;(四)給分包商多計工程量、多結多付工程款的; (五)不依據合同和不按程序結算和支付的;(六)借工程分包收受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和各種支付憑證的;(七)虛開工程款,通過分包商套現或得回扣的;(八)利用職務之便,為親屬謀取好處,獲取間接或直接經濟利益的;(九)親屬借殼承擔工程分包任務的;(十)不簽訂廉政合同或不履行廉政合同規定的職責和義務的; (十一)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有其他違法、違約和違規行為的;第九章 附 則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經營管理部負責解釋。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