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信息系統安全審計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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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3937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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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公司信息系統安全審計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工作職責安排第一條 安全審計員職責1.制定信息安全審計的范圍和日程;2.管理具體的審計過程;3.分析審計結果并提出對信息安全管理體系的改進意見;4.召開審計啟動會議和審計總結會議;5.向主管領導匯報審計的結果及建議;6.為相關人員提供審計培訓。第二條 評審員由審計負責人指派,協助主評審員進行評審,其職責是:1.準備審計清單;2.實施審計過程;3.完成審計報告;4.提交糾正和預防措施建議;5.審查糾正和預防措施的執行情況。第三條 受審員來自相關部2、門1.配合評審員的審計工作;2.落實糾正和預防措施;3.提交糾正和預防措施的實施報告。第二章 審計計劃的制訂第四條 審計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1.審計的目的;2.審計的范圍;3.審計的準則;4.審計的時間;5.主要參與人員及分工情況。第五條 制定審計計劃應考慮以下因素:1.每年應進行至少一次涵蓋所有部門的審計;2.當進行重大變更后(如架構、業務方向等),需要進行一次涵蓋所有部門的審計。第三章 安全審計實施第六條 審計的準備1.評審員需事先了解審計范圍相關的安全策略、標準和程序;2.準備審計清單,其內容主要包括:(1)需要訪問的人員和調查的問題;(2)需要查看的文檔和記錄(包括日志);(3)需要現3、場查看的安全控制措施。第七條 在進行實際審計前,召開啟動會議,其內容主要包括:1.評審員與受審員一起確認審計計劃和所采用的審計方式,如在審計的內容上有異議,受審員應提出聲明(例如:限制可訪問的人員、可調查的系統等);2.向受審員說明審計通過抽查的方式來進行。第八條 審計方式包括面談、現場檢查、文檔的審查、記錄(包括日志)的審查。第九條 評審員應詳細記錄審計過程的所有相關信息。在審計記錄中應包含下列信息:1.審計的時間;2.被審計的部門和人員;3.審計的主題;4.觀察到的違規現象;5.相關的文檔和記錄,比如操作手冊、備份記錄、操作員日志、軟件許可證、培訓記錄等;6.審計參考的文檔,比如策略、標準4、和程序等;7.參考所涉及的標準條款;8.審計結果的初步總結。第十條 如懷疑與相關安全標準有不符合項的情況,審計員應記錄所觀察到的詳細信息(如在何處、何時,所涉及的人員、事項,和具體的情況等)并描述其為什么不符合。關于不符合的情況應與受審員達成共識。第十一條 在每項審計結束時應準備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包括:1.審計的范圍;2.審計所覆蓋的安全領域;3.審計結果的總結;4.不符合項,不符合項的具體描述和相關證據;5.糾正和預防措施的建議。第十二條 不符合項是指與等級保護基本要求不一致的情況。產生不符合項可能是由于與相關的規定不一致,包括:1.等級保護基本要求;2.信息安全策略;3.相關標準和程序;5、4.相關法律條款;5.本單位的相關規定;6.任何其它在客戶合同中規定的要求。第十三條 不符合項可以細分為“主要”或“次要”。如果所發現的不符合項屬于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此不符合項應被分類為“主要”的:1.會導致系統、程序或控制措施整體失效;2.操作過程沒有形成標準的文檔;3.累計多個同一類型的“次要”不符合項;4.對信息安全管理體系的未授權變更。如果所發現的不符合項屬于個別事件,此不符合項將被分類為“次要”的,例如:(1)未標識信息安全分類的文檔;(2) 沒有被管理層審閱的事故報告;(3) 不完整的變更記錄;(4)不完整的機房進出記錄。第十四條 造成不符合項的原因可以分為以下幾種:1.其文檔化的6、標準和程序與信息安全策略不一致;2.實際的操作與文檔化的標準和程序要求不一致;3.實際的操作沒有達到預期效果。第四章 安全審計匯報第十五條 召開審計總結會議。應總結匯報以下內容:1.審計的目標和范圍;2.審計的時間;3.參與審計的人員;4.審計報告(包括糾正和預防措施的建議);5.提交審計報告的副本供受審員參考。第十六條 在總結會議上,受審員應闡述任何疑問。第五章 糾正和預防措施第十七條 糾正和預防措施應該包括問題描述、根本原因、應急措施(可選)、糾正措施以及預防措施。第十八條 受審員必須制定糾正和預防措施的實施計劃。第十九條 受審員應在規定時間內向評審員提交糾正和預防措施的實施報告。第六章 審計糾正和預防措施的實施狀況第二十條 評審員應在受審員提交報告的3個月內,審計糾正和預防措施的實施狀況。第二十一條 審計糾正和預防措施應包括:面談、現場檢查、文檔的審查以及記錄(包括日志)的審查。第二十二條 評審員根據受審員提交的糾正和預防措施實施報告,收集、記錄和審查相關證據。第七章 審計結果的審閱第二十三條 安全審計員應審閱和分析所有審計結果。第二十四條 受審員的領導在審閱審計結果時,應分析的事件包括審計計劃、此次審計結果和上次審計結果的比較、糾正和預防措施。第八章 附 則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由綜合部信息辦負責解釋。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