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施工項目保證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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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4270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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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公司施工項目保證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保證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企業安全技術管理,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編制本管理制度。第二條 本管理制度規定了工程項目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編制、審核、審批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技術交底的要求,同時規定了工程項目各類安全用品、工具、設施、臨時用電工程及機械設備等的驗收要求和安全新技術、新工藝的總結和推廣要求。第三條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所屬的各級施工企業和工程項目。第二章2、 安全技術措施及方案第四條 項目經理部必須對建設單位提供的設計施工圖進行認真會審,防止因設計不合理或設計文件有遺漏而導致施工安全事故的發生,其重點是:1、 建設單位提供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已通過當地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審查合格。2、 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國家法規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之處。項目經理部應督促設計單位就上述各方面在設計交底時進行詳細說明。第五條 項目經理部應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特點,在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針對性強、實施有效的安全技術措施或方案。第六條 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應編制專項方案;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3、證;專項方案的實施應指定專人進行現場監督和按規定進行監測。危險性較大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范圍可參考危險性較大分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第七條 安全技術措施及方案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標準、規范和規程;必須全面考慮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工程特點和作業環境;凡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危險因素及建筑物周圍外部環境不利因素等,都必須從技術上制定全面、具體、有效的措施予以預防。第八條 安全技術措施及方案必須根據需要有設計、有計算、有詳圖、有文字說明,并應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審批流程如下:1、 一般工程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方案由項目經理部技術4、人員編制,項目經理部技術負責人審核審批。2、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及方案由項目經理部技術部門組織編制,項目安全管理部門應參與編制。項目的安全專項方案一般由項目總工程師審批;特殊情況,由企業技術部門組織審核,企業總工程師(或其授權人)審批。3、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及方案應由項目總工程師會同企業的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后報批。第九條 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及方案,或安全技術措施及方案未獲得批準之前,相應工作不得進行。第十條 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生設計變更或施工方案改變,必須及時變更或修改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方案。第十一條 項目施工過程中應根據現場及外5、部環境實際情況的變動對原定安全技術措施及方案進行修訂變更。第十二條 原定安全技術措施及方案的修訂變更必須依照審批程序及時辦理修訂審批手續,否則應停止施工作業。第十三條 項目安全管理部門應留存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及方案的附件。第三章 安全技術交底第十四條 各項目經理部必須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技術交底制度。第十五條 安全技術交底應向下分級進行,最終落實到操作人員。第十六條 安全技術交底必須有針對性、指導性及可操作性,交底雙方需要書面簽字確認。第十七條 安全技術交底必須定期或不定期地分工種、分項目、分施工部位進行。第十八條 工程開工前項目經理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組織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安全技術措施等向總包6、管理人員、各分包的負責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員進行詳細交底。第十九條 工程施工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技術措施及方案應由企業總工程師(或企業技術管理部門負責人)向項目經理部和分包商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第二十條 施工前,項目經理或技術負責人應向分包商的技術負責人、責任工程師及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項目經理部責任工程師應會同分包商的技術負責人、責任工程師及安全管理人員向作業班組進行詳盡的安全技術交底,并做好記錄。第二十一條 各級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必須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并履行書面交底簽字制度,接受交底人必須全員在書面交底上簽字確認,相關責任人各執一份。第二十二條 班組長每天要向工人進行班前安全講話,對當天7、作業的施工要求、作業環境等進行安全交底,并做好記錄,履行全員簽字手續。第二十三條 工程項目出現以下情況時,必須及時對班組進行新的安全技術交底:1、 實施重大和季節性技術措施;2、 更新儀器、設備和工具,推廣新技術、新工藝;3、 發生因工傷亡事故、機械損壞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4、 出現其他不安全因素或安全生產環境發生了變化。第二十四條 項目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安全技術交底的落實情況,并對安全技術交底書進行備案。第二十五條 安全技術交底需要涵蓋以下內容:1、 工程名稱;2、 施工單位名稱;3、 施工班組名稱或隸屬分包單位名稱;4、 分部分項工程名稱;5、 施工部位;6、 施工環境簡介(要說明危8、險點、危險源);7、 針對危險點采取的防患措施;8、 有關的安全操作規程和防護標準;9、 施工安全紀律;10、 一旦發生事故如何采取避險和急救措施;11、 交底人簽字;12、 交底審核人員簽字(項目技術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雙簽);13、 接受交底人簽字;14、 交底時間。第四章 安全驗收第二十六條 項目經理部必須建立健全施工現場的安全驗收制度,各類安全防護用具、設施、架體和設備進入施工現場或投入使用前必須經過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七條 項目自有、租賃、分包企業自帶,以及現場實施的安全防護用具和設施應執行驗收制度。第二十八條 驗收范圍如下:1、 安全防護用具:腳手桿、扣件、腳手板、安全網、安全9、帶、漏電保護器、電纜、配電箱以及其它個人防護用品;2、 各類腳手架:落地式腳手架、懸挑腳手架、滿堂紅腳手架、爬架、掛架、井架、大模板插放架、馬道及其它危險性較大的腳手架;3、 各類臨邊、孔洞、護頭棚、安全網等防護設施;4、 現場臨時用電工程;5、 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龍門架和其它機械設備;6、 現場的各類消防器材;7、 上級安全管理部門或公司要求需要驗收的其它用具、設施。第二十九條 施工現場使用的各種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組織驗收,并備案各種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合格檢測報告及出廠合格證等。第三十條 一般落地式腳手架、滿堂紅腳手架、大模板插放架、馬道及其它類型的腳手架由責任工程師組織驗收,方案編制人10、安全負責人和搭設班組參加驗收。第三十一條 超高或特殊腳手架、懸挑腳手架、爬架、掛架、井架、龍門架,由現場生產經理組織,方案的編制人、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安全負責人及搭設班組參加驗收,企業技術部門、安全管理部門針對特別重大項目可派人參加(或委托授權)。第三十二條 各類臨邊、孔洞、護頭棚、安全網等防護設施,由項目責任工程師組織驗收,項目安全人員和分包班組參加驗收。第三十三條 臨時用電工程,由專業責任工程師組織,技術部門、安全管理部門、施工班組參加驗收,企業安全管理部門派人參加(或委托授權)。第三十四條 現場大型機械設備、起重設備,由設備租賃或拆裝單位負責組織驗收,項目責任工程師、技術部門、安全管11、理部門參加驗收。第三十五條 施工現場使用的中小型機械,由項目專業責任工程師組織,項目安全管理部門、分包單位參加驗收。第三十六條 項目要建立和落實各種施工機械設備機具的專人管理制度和定期維修保養制度,嚴格按照標準、規范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檢修施工機械設備、機具的同時必須檢驗防護裝置,并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第三十七條 項目應對現場消防設施、消防器材進行驗收,并安排專人進行日常維護。還應對入場的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進行驗收,建立嚴格的入庫驗收和領退料手續。第三十八條 各類驗收應填寫驗收記錄,參加驗收的各方簽字確認后交項目安全管理部門留存備查。第五章 附 則第三十九條 各項目開始施工前應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及方案的同時,編制安全驗收計劃,列明驗收項目、組織部門、參加部門或單位。第四十條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