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衡高速公路路基清淤施工管理辦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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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4454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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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附件1:婁衡高速公路路基清淤施工管理辦法 一、填方路段軟土地基(淤泥)的判定方法路基填方路段一般采用荷蘭輕型動力觸探儀貫入土中20cm所需的錘擊數作為軟土地基(淤泥)的判別及其范圍、深度的調查依據,清除后一般采用標準輕型觸探儀進行地基承載力驗算。 二、試驗儀器 1、儀器的規格要求(見表1)表1 標準輕型動力觸探儀參數儀器類型錘重(kg)探頭面積(cm2)探頭錐角錘落距離(cm)觸探指標N導桿直徑荷蘭輕型動力觸探儀10.350.25錐角900,最大直徑25.2mm502貫入202、cm 的錘擊數(擊數/20cm)N2020標準輕型動力觸探儀100.212.6最大直徑4cm,錐角600502貫入30cm 的錘擊數(擊數/30cm)N3025 2、使用方法(1)首先按照事先布設的點位將觸探儀輕輕放到測點上,此時雖無錘擊但探桿在自重的作用下貫入一定的深度,用尺量測并記錄探桿貫入的起始深度。(2)錘擊,將落錘提升到規定的高度讓其自由下落,錘擊時應連續進行,錘擊速度一般為1530擊/min。錘擊過程中應防止錘擊偏心,探桿歪斜和探桿側向擺動,每貫入1m應將控桿轉動1.5圈,使探桿能保持垂直貫入,并減少探桿的側阻力。 三、填方路段軟土地基(淤泥)深度確定和基底承載力合格標準荷蘭動力觸3、探試驗成果表示方法為:貫入深度為h時所對應的錘擊數N(擊次/20cm)大于或等于不適宜土錘擊次數標準,則此時的貫入深度即為軟土地基(淤泥)深度。不適宜土判別標準見表2:表2 不適宜土深度判別標準路堤高度(m)02.026.06.08.08.012.012.016.016.0荷蘭輕型動力觸探N2010910111214注:荷蘭式輕型動力觸探擊數在只有1根導桿的情況下必須滿足上表的最小錘擊數要求,當有2根導桿時最小錘擊數應在上表的錘擊數基礎上再加上1擊數,當有3根導桿時最小錘擊數應在上表的錘擊數基礎上再加上2擊數。路堤填土高度為原地面以上的填土高度。采用標準輕型動力觸探儀對路基基底進行承載力的驗算4、,其路堤地基承載力要求見表3:表3 路堤地基承載力要求表路堤高度(m)02.026.06.08.08.012.012.016.016.0地基承載力要求f0130125130145155170標準輕型動力觸探N30181718202123 四、試驗及清淤施工要求1、填方水田地段進行觸探試驗前,承包人必須先進行開溝排水,紅線范圍內按縱橫間距不小于10m,底寬0.4m、深0.6m的標準開挖網格排水溝,紅線兩邊的縱向排水溝應加深,確保排水通暢、不積水,開溝排水晾曬至少3個連續晴天后方可進行觸探試驗。2、動力觸探點應按斷面進行布設:斷面間距為10m,每個橫斷面至少布置35個觸探點,在路基范圍左中右布置,5、點距15m左右。3、當測得某層土(20cm)滿足荷蘭動力觸探要求時,還必須多作一層的觸探,如下一層同樣滿足要求,才可終止該點的試驗,不適宜土清除至合格土層頂面作為清淤深度。承包人必須按此進行觸探試驗,監理工程師進行全過程旁站,并對試驗數據當場簽字確認。4、考慮到荷蘭動力觸探判別不適宜土深度可能存在的誤差,現場配以挖機進行地質挖探,來復核清淤深度和檢驗該地段的地下水位情況,避免出現夾層及軟弱下臥層。5、地勢平坦或地形變化不大的清淤路段,淤泥清除前后應采用橫斷面法進行測量;地勢起伏較大或地形復雜的清淤路段,淤泥清除前后應采用方格網法進行測量。測量橫斷面或方格網上各點清除前后的標高,并標注在相應的圖6、上,作為計算挖除軟土地基(清淤)工程數量的依據。承包人必須按此進行測量,監理工程師進行全過程旁站,并對測量數據現場簽字確認。6、承包人在接到該文件后20天內應與監理處一起對所屬填方地段的軟土地基進行一次全面摸底調查,并將調查情況填表(按自然段列表)上報婁衡公司、總監辦。婁衡公司、總監辦組織人員對所報清淤數量進行現場挖探確認并簽署會議紀要后,承包人方可進行清淤施工。7、當軟土地基清除的深度達到荷蘭輕型動力觸探儀所確定的深度后,立即采用標準輕型動力觸探儀按承載力標準的要求進行試驗和驗算。如果驗算承載力(或N30)大于等于表3的要求,則即可進行回填工作;如果驗算承載力(或N30)小于表3的要求,則必7、須繼續清除軟土,直至承載力(或N30)滿足表3的要求。8、軟土地基處理施工過程中,應設置集水井,做好排水工作,清除不適宜土后進行回填之前,應進行填前碾壓;當無法進行填前碾壓時,應采取監理工程師批準的其它方案進行處理。9、清淤完成后承包人應及時通知監理處、婁衡公司進行現場測量收方,并對清淤數量進行現場簽認。 五、清淤回填原則1、所有清淤換填承包人必須獲得監理處、婁衡公司總監辦的批準(以會議紀要為準)后方可進行清淤換填的施工。2、當清淤深度在3m以內,或深度在5m以內但范圍較小時,按一般軟土地基處理;當清淤深度大于3m,且分布范圍較廣時,作為特殊軟土地基對待,其處理方案應按程序上報監理處和總監辦批8、準。3、換填材料的選擇:原則上盡量回填主線挖方中水穩性較好的利用方;在水塘或水田清淤路段,當周圍地勢平坦地下水豐富無法排除時,且主線內無合適回填材料,則酌情考慮采用外購材料(如砂礫土、碎石土、砂礫等)進行回填。 六、不適宜土路基施工的計量控制1、清淤施工前,承包人應在監理工程師在場的情況下對原始地面進行測量,并填寫測量記錄表,監理工程師應當場在測量記錄表上簽字確認,有關資料雙方各執一份備查,且承包人必須附有證明該地段的具有參照物和里程樁號的影像資料。2、所有路基清淤換填施工都必須遵照本辦法,承包人應在清除前根據動力觸探資料按規定辦理工程變更相關手續,同一自然段連續樁號的變更不得分段呈報。3、不9、適宜土清除后,承包人同樣應在監理工程師在場的情況下對清除不適宜土后的地面進行測量,并填寫測量記錄表,監理工程師應當場在測量記錄表上簽字確認,有關資料雙方各執一份備查,且承包人必須附有證明該地段的具有參照物和里程樁號的影像資料,清淤前后的影像資料做為計量的依據之一。4、路基清淤換填施工過程中,監理工程師必須全過程旁站;涉及工程量確認時,應進行有承包人、監理處、婁衡公司共同參加的三方聯測。5、清除不適宜土數量的計算范圍:當設計坡腳線位于不適宜土地基范圍內時,計算路堤設計坡腳線外延50cm以內的部分;當不適宜土地基位于設計坡腳線以內時,按實計算。6、施工單位清除的不適宜土應堆放在指定的棄土場內(以備復查),施工單位、監理處必須按實計量,婁衡公司、總監辦將安排專人隨時進行抽查,如發現弄虛作假,將對承包人進行處罰,對監理工程師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清退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