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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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4546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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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減少承包商安全生產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XX鋁業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建設施工、設備大修技改、設備安裝、建構筑物拆除、廢舊物資拆除清運、勞務輸出、貨物運輸和其它第三方在公司范圍內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第三條 外包項目本著誰發包、誰負責安全管理;誰使用2、誰負責安全監護的原則。發包單位、使用單位、安全環保健康部共同負責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條 在進行承包商安全管理時嚴格按照中鋁集團“七步法”、“五必須”和“八不準”的要求,將承包商納入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對承包商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和管理,強化承包商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督促承包商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第二章 承包商準入第五條 發包單位在進行承包商招標時應堅持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嚴格按照國家、中鋁集團關于工程招投標的有關規定選擇承包商;在公布招標文件時,應根據項目風險的實際情況設置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安全費用投入要求、公司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和標準、安全獎懲以及中鋁公司“十條禁3、令”等方面的安全底線要求,并與招標文件一并發布;要求承包商必須在技術標中響應安全底線要求,承包商中標后,應將安全底線作為合同或協議的重要內容之一。第六條 發包單位在進行項目評標時應審查承包商的營業執照、施工資質等級、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資質證明材料,審查承包商是否在中鋁集團、公司承包商“黑”名單中;評估承包商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安全管理體系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專業技術能力、現場管理能力、人員能力(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從業人員培訓教育情況等)、安全績效等方面的安全能力;審查投標文件中對安全底線的響應情況、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承諾函等資料。并將相關資料加蓋承包商4、公章后備案。在評標時應將審查承包商安全資質、評估承包商的安全能力、安全底線響應、安全費用投入預算、遵守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承諾函作為技術標評標的優先項。若承包商對其承攬的項目進行分包的,應對分包商的安全資質、安全能力、安全底線響應、安全費用投入預算、遵守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承諾等資料一并審查,并將相關資料加蓋承包商公章后備案。不得將項目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相應資質、中鋁集團和公司承包商“黑”名單的單位。第三章 安全責任第七條 發包單位除與承包商簽訂有關合同外,還應與承包商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的安全生產職責。凡附帶安全管理協議的合同,安全管理部門應參與合同簽訂審查。第八條 5、安全管理協議中應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必須包含以下職責:(一)發包方基本安全生產管理職責1.負責對承包商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和管理,并有督促承包商限期整改安全隱患的權力,逾期未整改有權責令停產(工)整頓;2.為承包商提供必需的作業文件及本單位現行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有關規定,并負責進行安全告知和安全技術交底;3.兩個以上承包商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或交叉作業、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發包方應當督促承包商之間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督促落實;4.當承包商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國家規定的基本安全生產條件或資質證件失效時,發包方有權終止其生產經營活動,承包商承擔其一切損失;5.發包方有權對承6、包商現場作業進行監督檢查,并對現場作業“三違”(違章操作、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三超”(超負荷、超定員、超能力)現象進行處罰;6.當承包商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協調應急救援、參與搶險,為承包商搶險及搶救人員提供必要的條件,并督促承包商及時如實上報安全生產事故情況,并參與后續工作及事故調查。(二)承包商的安全生產職責1.對承包的生產經營項目、承租的場所和設備的生產經營及從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直接責任;2.嚴格遵守國家及當地政府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遵守發包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有關規定,并接受發包方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的監督和管理;3.當承包商的資質、證照發生變化時7、,應及時報告發包方;4.定期對生產經營項目、場所和設備進行安全檢查,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整改情況報告發包方;5.按規定制定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或方案,并報發包方備案,做好與發包方應急預案體系的銜接;6.每月向發包方報告安全生產情況;當生產經營項目、場所和設備出現重大隱患,或因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發包方生產安全時,應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通知發包方;7.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迅速采取措施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在及時通知發包方的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第九條 承包合同或安全協議中應包括以下強制條款,承包商有以下行為之一時,發包方有權無條件解除與承包8、商簽訂的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商承擔:(一)當年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二)12個月內連續發生生產安全工亡事故的。(三)不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政策,不服從發包方對其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的。(四)承包商將所承包的項目進行非法分包或轉包的。(五)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問題拒不整改的。(六)不遵守發包方安全生產制度且拒不按發包方要求進行整改的。(七)因承包商過錯給發包方造成經濟損失拒不賠償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第十條 承包商全面負責承包項目的安全管理,要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的有關法律規章和發包方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加強自身安全教育培訓工9、作,對三崗人員(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轉崗人員、新入場人員、復工人員、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的作業人員等開展針對性安全培訓,培訓合格后方能上崗,保證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技能。第十一條 承包商應對“三崗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建立“三崗人員”臺帳,保證項目上所有“三崗人員”100%持證上崗,并報發包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備案。未經許可,不得隨意更換。承包商應將從業人員名單、人員變化情況報發包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備案,每月將從業職工名單、職工安全培訓教育記錄和特種作業人員情況向發包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報備。第十二條 發包單位應在項目開工前,組織對承10、包商相關人員進行公司安全管理要求、安全底線要求等方面的安全培訓,并嚴格考核,不合格者嚴禁進場作業;進行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地下管線資料,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施工圖紙進行技術交底實施安全交底,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安全管理部門應在項目開工前,對承包商相關人員進行公司相關管理要求、生產運行可能給施工帶來的風險等內容的安全告知。第十三條 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完畢后,所有參加交底的人員必須履行簽字手續,施工單位、發包單位、安全管理部門三方各留執一份,并紀錄存檔。第十四條 發包單位應每季度組織承包商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等進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考試,11、給與一次補考機會,不合格者實行淘汰,直至更換承包商。第十五條 承包商應落實晨會制度,每日作業前組織作業人員召開晨會,主要包括作業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及防范措施、安全要求等內容,并做好記錄備查。第十六條 承包商在進場作業前應依照有關規定制定施工或工作方案、安全措施,經項目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報發包單位、安全管理部門、使用單位備案。第十七條 承包商應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按規定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設計計算;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承包商應組織專家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并由有關技術部門審核,承包商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監理單位項目總監批12、準,并報發包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組織實施。正式實施前,承包商要向有關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并通知發包單位派相關人員參與現場監護。第十八條 承包商應加強現場作業安全管理,每周至少一次排查并治理事故隱患,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承包商發現事故隱患后應當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時書面報告發包單位協商解決,消除事故隱患。第十九條 發包單位全面負責發包項目的安全管理,每周至少一次對承包商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安全法規及制度的落實、安全教育培訓、現場風險管理;施工、生產過程的安全控制、項目特種設備管理和特種作業人員管理、項目安全投入、項目應急工作、文明施工和隱13、患排查等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及時通知承包商整改。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負責項目的屬地監管,每周至少一次對現場風險管理、安全管控情況、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等內容進行檢查。第二十一條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整個施工項目的安全監管,每周不少于一次對發包單位、使用單位、承包商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第二十二條 承包商采購、運輸、保管、使用爆破物品及危化品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并報發包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備案。第二十三條 承包商施工過程中必須按施工方案施工;施工方案完成后必須按照相關規定經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下道工序。第二十四條 承包商的工程負責人應按時列席發包方相關工程項目的安全14、生產會議及日常的安全生產例會,負責組織執行會議的有關決議。第二十五條 承包商每月將安全費用投入使用情況報發包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備案、審核。第二十六條 發包單位每季度(工期不足一季度的,在項目驗收前)組織使用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對承包商安全管理情況、安全文明施工情況、安全績效等進行考核評價,對不遵守安全協議和安全底線要求的承包商,除按合同、安全協議和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外,還應進行教育,使其對不安全行為認識到位。第二十七條 承包商、發包方應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得在影響安全生產的情況下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不得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其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第二十八條 發包方如發現承包商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15、為,應果斷制止并要求整改,情節嚴重的,應下達停工指令直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商承擔。第二十九條 非公司發包,但在公司范圍內作業的施工項目,由業務管理部門或公司指定的管理部門負責進行安全管理和告知,同時要求施工單位將施工方案、安全措施送相關部門備案。第三十條 項目管理部門應建立優秀承包商安全生產“紅名單”和不合格承包商的“黑名單”制度并及時予以更新,對安全生產業績差、人員管理亂、資質等級低的承包商堅決予以淘汰,淘汰的承包商不能再承包公司所有工程項目。承包商發生工亡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列入公司承包商管理“黑名單”,不得在參與公司的任何施工項目。第三十一條 承包商發生工亡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承包商自身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有效地實施事故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承包商應將事故及時通知公司管理部門,并按規定時限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接到承包商事故報告,安全管理部門及時報告公司主管領導,根據事故報告程序和事故等級,按照XX鋁業集團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準確地向所XX鋁業和中鋁集團安全管理部門報告,并積極主動配合當地政府相關部門進行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事故處理。第五章 附 則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環保健康部負責解釋。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