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貨幣資金內部牽制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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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4697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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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公司貨幣資金內部牽制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為落實會計法,加強貨幣資金管理,規范出納員崗位工作,防范財務風險,根據現金管理條例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一條 選配出納人員時,必須對其思想品德和業務素質進行全面考察,并經公司財務部審查同意。非本單位正式職工、未經過財務培訓、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以及曾因經濟問題受過處分或調離出納、會計崗位的人員,均不得擔任會計和出納工作。 第二條 各單位要隨時掌握出納人員和經管貨幣資金業務人員的思想動態,對那些思想不健康的、有嫖娼、賭博2、惡習的、缺乏社會和家庭責任感的、與社會上不三不四的人交往過密以及法紀觀念淡薄的人員,要及時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和公司財務部,將其調離出納或經管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 第三條 禁止會計人員、出納員在崗位工作期間炒股。 第四條 出納人員應敬業愛崗、依法辦事、搞好服務、保守秘密,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五條 出納員的業務受會計員領導和制約。未經會計人員同意,出納員不得自行存取資金和支付款項;會計人員未做付款憑證,出納員不得先付報銷款,更不得先付款然后將報銷人的發票留存抵庫。 第六條 出納員崗位采取輪崗制度。出納員在同一單位一般不得連續超過五年。 第七條 出納員辦理現金或銀行收支業務,應經本單位領導同意,資3、金的支付或報銷款項,必須由單位領導審核原始憑證并簽字方可辦理。 第八條 銀行賬戶的設立必須經本單位領導和公司財務部同意,公司財務科設立銀行賬戶需經公司主管和總會計師同意。一個單位開設銀行賬戶不得超過二個。銀行預留印鑒應為本單位財務專用章、本單位負責人名章(或財務負責人名章)、出納員名章。不得以個人名義將公款辦理定存或其他形式存款。 第九條 各單位(含工程隊)必須設置專職出納員崗位,實行錢賬分管,出納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特殊情況的,可設置兼職出納員崗位,但必須經公司財務部同意。兼職出納員的責權與專職出納員相同。 竣工項目的銀行賬戶未撤,則出納員崗位4、不得撤離。 第十條 各單位未經公司批準,不得自行借貸銀行資金,不得對外提供擔保或質押,項目部之間不允許互相調用資金。 第十一條 單位領導和財務負責人的親屬不得擔任本級財務部門的會計和出納工作。 第十二條 各單位都要實行印鑒與支票分管制度。要設立印鑒保管登記簿,保管人員均需要簽名登記。分管印鑒(或支票)的會計人員外出時,應將印鑒(或支票)移交給領導指定人員暫時分管,嚴禁支票和印鑒由同一人保管。分管印鑒的人員不得私自將印鑒交于他人代管或代蓋。 第十三條 出納賬應單獨設立,現金、銀行日記賬采用三欄式賬頁,必須使用訂本式賬頁,不得用銀行對賬單代替日記賬,也不得按會計賬簿上的現金、銀行科目發生額抄錄,應5、根據每日發生的會計憑證逐筆登記,每日結出余額。一年一本。 出納賬簿由封面、扉頁、賬頁組成。啟用表應注明啟用日期、賬簿頁數、記賬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姓名,并加蓋名單和單位公章。 第十四條 登記出納賬簿要將會計憑證日期、編號、摘要、金額及其他有關資料一一記入賬內,數字準確,字跡工整,摘要清楚,登記及時。登記完畢,要在記賬憑證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用鉛筆劃“”符號,表示已經記賬。 登記賬簿不能用圓珠筆或鉛筆,只能采用藍黑或碳素墨水,采用紅字沖賬法時,可用紅色墨水。文字和數字寫占格距的12。 登記賬簿必須按順序登記,不得跳行,不得隔頁。發現隔頁應將空頁劃紅線注銷,并蓋名章。發現登記錯誤應用6、劃線更正法,用紅線劃掉另寫,也可在上方重填。第十五條 每一賬頁的第一行與“承前頁”;每一頁的最后一行寫“過次頁”;每月登記完后,要在下行寫“本月合計”,在“本月合計”下行寫“本年累計”;至少每七天結出一次余額,沒有余額的在“借或貸”檔內寫“平”字,并在余額檔內標“”表示。 第十六條 各單位必須設立支票領用簿,購買支票或其他票據,須按編號登記;領用支票或其他票據,應由領用人在領用簿簽名。出納員應督促領用人及時交回支票存根。 第十七條 作廢支票要及時收回,將存根和票面上的紅色編號剪掉,分別粘貼在支票領用簿相應的位置,同時銷毀已剪的作廢支票。作廢支票無需賬務處理,不需粘貼在會計憑證上。 第十八條 禁7、止簽發空頭支票和無日期支票。確因需要,可在預計支付款額的前位數加劃“¥”,予以限制,該類支票存根應當日交回,并在支票領用簿上登記、注銷。如支票丟失,造成的損失由使用人全額賠償。 第十九條 出納人員復核收付記賬憑證及原始憑證,按憑證所列金額收付現金,并在憑證上加蓋“收訖”、“付訖”戳記。 第二十條 出納人員應及時向銀行索取銀行對賬單。每月終了銀行對賬單到達后,出納人員要及時對帳,并按規定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草稿,交會計人員審核。會計人員對所有收支業務要逐筆進行核對,不得只核實余額。當余額相符而收支業務不符時,要及時查明原因。要特別注意上月的未達賬項本月是否都已入賬,如發現有時間較長的未達賬8、項應查明原因。會計人員審查無誤后,交還出納員編制正式的“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由出納人員、會計人員和財務負責人共同簽字,與銀行對賬單一起保存,納入會計檔案管理。 “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一式四份,出納、會計各一份,隨“銀行對賬單”存檔一份,在每月的會計憑證的最后一頁粘貼一份。 定期存款也應取得對賬單進行核對,至少每季度核對一次。銀行不出對賬單時,應自行編制對賬單由銀行簽認。 第二十一條 定期存款單由出納員保管,但視同現金半月盤點一次,盤點的辦法比照現金執行。 第二十二條 存放現金必須配備保險柜,并要設立防盜門等一定的安全措施。存、取現金款額較大或離銀行較遠時,必須有機運車接送,并派人陪同;存、取9、現金5萬元以上時,應有公安或保安人員攜帶槍支或警械護送。存、取現金金額大或比較頻繁的單位,必須配專用車,速去速回,嚴禁搭載無關人員或中途辦理其他事宜。 第二十三條 財務部門對各種債僅債務賬戶要經常清查核對。“備用金”等業務較為頻繁的賬戶至少一個季度簽認一次“對賬單”,其他賬戶在年終時簽認一次“對賬單”,長期債權、債務,可進行函證。核對不符的,應及時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已處理并編號的會計憑證,經填寫“憑證登記簿”之后,交出納員管理,以防丟失或串頁。等會計賬與出納賬核對之后,按規定裝訂成冊,交由會計人員歸檔保管。 第二十五條 出納人員每月盤點現金不少于4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10、員每月抽查現金、有價證券和日記賬不少于兩次,并有文字記錄。現金盤點之前,應由會計人員和出納員共同核對會計賬簿與出納賬簿的現金余額,共同清點現金實物量。清點抵庫的借據、發票等,編制現金盤點表,共同簽字。對盤虧或盤盈要盡快查明原因,如有異常,必須及時向本單位領導或公司財務部匯報。 第二十六條 出納員因暫離崗位臨時性交接時,應編制交接表,一式四份,由主管會計監交;因工作調動或竣工撤點等永久性交接時,應編制交接表,一式四份,由本單位負責人或公司財務部、審計部門監交。交接記錄應由三方簽名,并作為會計檔案保管。 第二十七條 如有未領職工工資,出納員應將其工資分別裝入工資袋,單獨存放,單獨登記,不得支付其他11、用途。同時,及時催促未領人員簽字領取。三個月之內未領的,出納員在未領工資表上加蓋自己的私單,由會計人員開收據,單獨在“其他應付款未領工資”科目掛賬。 第二十八條 付款時,報銷人必須在付款憑證、支票存根或借據等憑證上簽字。 第二十九條 借據和收據的樣式由公司財務部統一制定,各會計機構向公司財務部領取,按順序號登記。借據存根留本單位備查,收據存根送還公司財務部注銷,作廢的收據應加蓋“作廢”戳記。 借據的填寫和保管由出納員負責,收據的填寫和保管由會計人員負責。 第三十條 出納人員應至少將以下幾種資料整理造冊,交會計人員歸檔保管: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保管期25年;出納員移交表,保管期15年;銀行余額12、調節表,保管期5年;銀行對賬單,保管期5年;現金盤點表,保管期5年;支票領用簿,保管期5年;借據、收據存根,保管期5年,銀行預留印鑒保管登記簿,保管期5年。 第三十一條 財務部門要注意檢查本級和下級各帳戶余額的真實性,注意檢查對賬單、調節表、盤點表、印鑒保管登記簿等資料的及時性和是否簽名。 第三十二條 會計人員對出納員的業務應當按規定及時檢查,如因未及時履行職責,致使出納員出現過錯,會計人員應負60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的固資、材料、下場料等物資的變賣,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必須由會計人員填制收據,出納員收款,納入財務管理,禁止設立賬作賬。 第三十四條 出納人員工作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經13、本單位推薦,公司財務、審計部門審查,應予以物質和精神獎勵。 第三十五條 不按本制度設置出納崗位、選配出納人員的,限期改正,并對單位罰款5000元,對單位負責人罰款1000元,對主管會計罰款1000元。情況嚴重的,通報批評。 對未按規定設出納崗位和配備出納人員而造成挪用、貪污、賬目混亂等經濟事件的,主要責任由本單位負責人承擔。 第三十六條 出納人員不按本制度辦理業務的,每類業務對主管會計人員罰款60元,對出納人員罰款40元。嚴重違規的,調離工作崗位。 第三十七條 財務檢查、審計時未指出出納人員的過錯和未提出書面糾正措施的,每類業務對檢查組組長、審計組組長罰款60元。 第三十八條 此制度以下發之日執行。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