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擴建大修項目施工及檢修作業管理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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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5050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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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改擴建、大修項目施工及檢修作業管理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錄第一章 總 則4第一條 目的4第二條 適用范圍4第三條 名詞解釋4第四條 相關文件4第二章 職 責4第三章 施工安全管理5第九條 施工前的準備5第十條 施工現場管理6第十一條 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安全規定8第十二條 施工完工后處理8第四章 設備故障報修工作程序8第五章 檢修時具體安全要求9第十八條 檢修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特殊工種持證上崗要求。9第二十七條 相關方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10第六章 考 核11第七章 附則11 第一章 總 則第2、一條 目的為了加強施工與檢修過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與檢修人員的安全,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拆除、技措等工程施工,以及所屬的生產設備、設施的施工、檢修、維護、保養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條 名詞解釋三同時: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第四條 相關文件公司建設項目安全“三同時”管理規定公司設備檢修、維護、保養管理規定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公司施工及檢修安全管理規定第二章 職 責第五條 安全科負責施工、檢修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協調3、,并負責對公司檢修、施工項目進行檢查。負責大、中型施工、檢修安全保證方案內容的審查。負責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危險作業(臨時用電、高處作業、受限空間作業、動火作業等)許可票,執行作業許可制度。負責檢修作業中與其他相關單位的協調溝通工作。第六條 設備科負責技改、檢修工程各階段相關的安全管理工作,嚴格執行相關管理制度,新設備和自制或自行改造的設備使用前要制定設備操作使用、檢修、維護規程,對其安全使用性能負責。組織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職業健康安全“三同時”工作。第七條 施工、檢修單位負責在檢修前制定施工、檢修安全保證方案。檢修安全保證預案應包含以下內容:(一)作業項目概述(二)主要防范的危險要素和防范目標4、(三)人員及職責(四)風險防范及消減措施(五)突發事件處理及事故應急響應第八條 生產崗位人員有權對現場檢修人員進行監督,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制止或上報;有義務為現場檢修人員提供便利條件。第三章 施工安全管理第九條 施工前的準備(一)新建、改建、擴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須加強施工的組織管理,施工、檢修單位按照施工圖紙編制施工方案,并經設備科、安全科審核批準。(二)項目施工前,安全科應向施工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不經安全交底的工程項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權拒絕施工。(三)施工檢修前,設備科、安全科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有關施工檢修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2、現場和5、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源和可能出現的問題及相應對策。 3、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4、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四)所有工程項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都必須有危險源辨識和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內容。爆破、大型吊裝、水下及深坑作業,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施工技術方案,批準后方可開工。(五)當設施設備施工、檢修涉及臨時用電、高處、動火、有限空間等作業時,須按臨時用電管理規定、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規定執行,并辦理作業票。第十條 施工現場管理(一)參加施工的人員,必須穿戴好相關勞保防護用品,必須熟知本系統、本6、工種、本崗位的安全技術規程,施工單位必須同時遵守生產建設單位的有關安全制度,并接受監督。(二)施工現場,按施工總平面和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平面布置,應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臨建設施及機具、材料和水、電、氣(汽)管網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業衛生要求。(三)施工現場內的坑、井、孔洞、陡坡、高壓電氣設備、易燃、易爆場所等,必須設置圍欄、蓋板、危險標志,夜間要設信號燈,必要時指定專人負責。各種防護設施、安全標志,未經施工負責人批準,不得移動或拆除。(四)施工現場的道路必須保持暢通,道路寬度、轉彎半徑必須保證行車安全要求,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和交通標志。(五)陰暗場所和夜7、間施工現場應有足夠的照明。(六)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的統一指揮、監督下進行。(七)施工前做好作業區域的檢查、氣體濃度監測工作,施工方應準備好充足的防護用具及消防用具,準備好對突發事件的應急措施。(八)作業項目負責人應與設備科、安全科共同檢查,確認設備、工藝處理等滿足作業安全要求。(九)應對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器具進行檢查;手持式、移動式電氣工器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十)對設施設備上的電器電源,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確認無電后在電源開關處設置安全警示標牌或加鎖。(十一)對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8、明設備等應安排專人檢查,并保證完好。(十二)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施工檢修場所應備有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和相應防護用品。(十三)應將檢修現場影響檢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凈。(十四)應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證暢通。(十五)施工作業中嚴禁違章、違反勞動紀律的出現,一經發現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第十一條 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安全規定(一)各種機械必須專人管理,按該機械安全規程操作,定期維護檢修,保持機械設備完好。(二)各種施工機械以及電機的轉動和危險部位,都要裝設防護裝置。(三) 起重機械、木工機械上的各種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四)施工現場的電氣設備、工具、線路必須配有專職電工維護管理。9、(五)所有電氣設備必須保證接線正確,保護接零或接地良好。(六)架設的高、低壓線路必須符合有關電氣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七)手持電動工具和移動電器用具,必須絕緣良好,配有漏電保護裝置。第十二條 施工完工后處理(一)因檢修需要而拆移的蓋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應恢復其安全使用功能。(二)檢修所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應及時撤離現場。(三)檢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應清理干凈。(四)檢修項目負責人通知電工送電,會同設備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對檢修的設備進行單體和聯動試車,驗收交接。第四章 設備故障報修工作程序第十三條 崗位員工發現設備故障,需由崗位班長負責通10、知設備設備科,且只允許崗位班長通知。第十四條 設備科接到崗位班長上報設備故障后,通知維修人員一同趕赴設備故障崗位。第十五條 設備科與維修人員到達設備故障崗位后,對設備故障進行分析,并組織維修,檢修作業執行停電掛牌要求。維修前維修人員應當在配電室或配電箱和操作室或操作臺等相關開關部位懸掛維檢作業牌并設專人監護,如操作室無人必須將操作室上鎖,在維修過程中設備科要全程跟蹤至維修完成,維修完成后設備科、維修人員、現場崗位班長共同確認無誤后,由崗位班長下達恢復生產指令。第十六條 若維修過程中涉及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等危險作業,維修前設備科要通知安全科人員到現場,對維修作業危險性11、進行分析,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安全預案,開具作業票,在具備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才可以進行維修作業,同時安全科人員和設備科要在現場做監護,保證維修人員人身安全。第五章 檢修時具體安全要求第十七條 所有進入生產現場必須正確穿戴好勞保護具,如有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還需正確佩戴職業衛生防護用具,禁止在非吸煙點區域吸煙。第十八條 檢修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特殊工種持證上崗要求。第十九條 需對傳動部位進行維檢作業時必須停機、停電、掛牌作業。第二十條 檢修人員進入煤氣區域必須佩戴 CO 報警儀,由設備科提供。第二十一條 檢修作業前在檢修區域圍警戒繩,檢修工具擺放整齊,檢修作業遺留的垃圾、廢油、備件要及時清走,做到12、工完場清、日清日結。第二十二條 參加檢修、搶修設備的班組、職工(包括檢查)均應嚴格遵守并執行停電掛牌要求。維檢人員必須同時將“有人工作,嚴禁合閘”等標示牌掛在所檢查、維檢的設備主令控制器及配電柜上,確認無誤后方可開始工作,并且在標示牌的背面注明掛牌人姓名、聯系方式等信息。電、鉗工等同時在一臺設備上檢查或維檢時,應獨立執行各自的掛、取牌制度,不得合二為一。第二十三條 檢修單位在檢修作業中需現場接電,需向設備科提出臨時用電申請,由設備科出具臨時用電票,經安全科確認后,才允許接電。第二十四條 檢修作業人員必須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絕緣護具進行電工作業。使用的電氣用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電氣設備使用完畢后必13、須及時斷電。第二十五條 對現場設備進行維檢、維護前必須通知本單位相關人員,經單位同意后,雙方確認現場環境安全可靠,方可進行維檢、維護作業,作業時要掛“維檢牌”或明顯標識,同時設立安全監護人進行安全監護。第二十六條 在窒息、中毒性氣體環境中作業必須經化驗合格相關人員批準后方可作業。第二十七條 相關方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第二十八條 涉及停送電、氣,必須經過施工單位、設備科(現場電工)、安全科(現場安全員)三方確認,方可進行作業。第六章 考 核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任意一條,考核部門 2000 元,考核責任人 500 元。第三十條 不執行停電掛牌要求,擅自檢查、檢修設備,一經發現考核負責人或部門500元,不撤工作牌而離去每次考核 200元。第三十一條 因未執行停電掛牌要求而造成傷亡事故或設備損壞,除按上級結論處理外,另外考核責任者2000元,考核責任部門10000元,考核責任單位負責人 1000 元。第三十二條 違反用電安全相關要求,考核責任單位 2000 元,考核責任人 500 元。第七章 附則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科、設備科組織制定,經公司總經理審核批準后實施。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有公司安全科、設備科負責解釋。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