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防火防爆安全設施配置管理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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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5127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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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防火、防爆安全設施配置管理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1.0 目的本程序規范xxxx有限公司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可燃、易燃及危險化學品的防火、防爆消防安全措施,預防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火災或、爆炸等事故,制定本程序。2.0 適用范圍本程序適用于xxxx有限公司廠區的所有設施和承包商的所有工作人員。3.0 定義/縮寫化學危險物品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危險性質,在運輸、裝卸、生產、使用、儲存、保管過程中,于一定條件下能引起燃燒、爆炸,導致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等事故的化學物品。4.0 參2、考文件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2005)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GA95-2007)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50444-2008)常用化學危險品儲存通則(GB15603-1995)5.0 責任5.1 保衛處1) 負責編制和修訂本程序并按照本程序進行消防監督管理;2) 負責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氧氣、乙炔、液氨、汽油等危險品倉庫的消防安全措施的監督檢查。5.2 公司各處室依據法規和本程序嚴格實施本處室消防安全管理措施。5.3 承包商1) 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3、總承包單位負責,并應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同時應承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消防責任和義務。2) 按照法規和本程序嚴格加強對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使用的管理。3) 落實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庫房的消防安全措施。4) 定期向保衛處報送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種類、數量等情況。6.0 規定6.1 廠區動火管理措施6.1.1 廠區內進行動火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動火許可證,憑證動火。a) 已移交給xx有限公司的區域,其動火許可證按照xxxx 動火許可證里的流程進行辦理。b) 未移交給xxxx有限公司的區域,其動火許可證由承包商自行簽發和管理。6.1.2 xxxx防火區劃分根據其總平面布置和生產工藝特點,將防火區劃分為重4、點防火區和一般防火區。6.1.3 凡在重點防火區范圍內動火,屬一級動火作業,需辦理一級動火許可證;6.1.4 凡在一般防火區范圍內動火,屬二級動火作業,需辦理二級動火許可證。6.1.5 所有動火作業都必須事先辦理審批手續,取得動火許可證后方可動火。其中使用電焊、氣焊、氣割等進行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員還必須持有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等有效證件。6.1.6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應配備滅火器材,并設動火監護人進行現場監護,每個動火作業點均應設置一個監護人。6.1.7 動火人隨身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焊接與熱切割作業)(或復5、印件)和動火許可證,以備檢查,并遵守電、氣焊割安全操作規程。6.1.8 監火人應隨身攜帶監火證,看好火源,控制高溫飛濺物,撲滅濺落的火星和引燃的著火物,且不得擅離職守或從事其它與監火無關的工作。6.1.9 工作負責人按規定辦理動火許可證,并到現場落實動火現場各項消防措施。6.1.10 動火證簽發人需前往動火現場核查各項消防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動火作業的防火措施落實后,再簽發動火許可證。6.1.11 動火現場應使用適合環保要求的防火布(硅纖維材質或玻璃纖維材質),不宜使用石棉制品。6.1.12 不應使用絕緣部分破損的焊接導線6.1.13 焊接導線需要跨走道或道路時,應給予保護以免損壞。6.1.146、 電焊地線應連接在盡可能靠近作業點的地方。不得將設備或固定設施作為接地導體。6.1.1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嚴禁直接進行動火作業。6.1.16 當動火現場的風力達到五級(含五級)以上時,應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動火作業,確需動火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擋風措施。6.1.17 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嚴禁明火。6.1.18 施工現場嚴禁采用明火或電爐等高功率電熱器取暖。6.1.19 廚房操作間爐灶使用完畢后,應將爐火熄滅,排油煙機及油煙管道應定期清理油垢。6.1.20 動火作業前,工作負責人每次必須同動火人、監火人一起認真進行動火安全檢查,確認動火工器具安全可靠,并準備好滅火器材(如滅火器、滅火毯),并7、對作業現場的可燃物進行清理;作業現場及其附近無法移走的可燃物應采用不燃材料覆蓋或隔離。6.1.21 在動火作業間斷、終結后工作負責人、動火人和監火人應進行全面的檢查,動火人必須完全關閉氣源閥門,并將動火工器具移到安全地帶,同時及時清理各類垃圾,確認沒有留下火種并繼續觀察0.5h 以上確保無火災風險后方可離開。6.1.22 動火作業過程中,若發生火險或火災,動火人必須立即停止動火,關閉氧氣、乙炔氣源、火源或電源等,并將其移至安全地帶,工作負責人、動火人和監火人應迅速撲滅著火物并通過有效方式報火警。6.2 施工現場電氣防火管理措施6.2.1 施工現場供用電設施的設計、施工、運行、維護應符合現行國家8、標準建設工程施6.2.2 工現場用電安全規范GB50194 的有關規定。6.2.3 電氣線路應具有相應的絕緣強度和機械強度,禁止使用絕緣老化或失去絕緣性能的電氣線路,嚴禁在電氣線路上懸掛物品。破損、燒焦的插座、插頭應及時更換。6.2.4 電氣設備與可燃、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6.2.5 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按危險場所等級選用相應的電氣設備。6.2.6 配電盤上每個回路應設置漏電保護器、過載保護器。距配電盤2m 范圍內不得堆放可燃物,5m 范圍內不應設置可能產生較多易燃、易爆氣體、粉塵的作業區。6.2.7 可燃庫房不應使用高熱燈具,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內應使用防爆燈具。6.9、2.8 普通燈具與易燃物距離不宜小于300mm;聚光燈、碘鎢燈等高熱燈具與易燃物距離不宜小于500mm。6.2.9 嚴禁私自改裝現場供用電設施。6.2.10 應定期對電氣設備的運行及維護情況進行檢查。6.3 施工現場氣瓶防火防爆安全措施6.3.1 儲裝氣體罐瓶及其附件應合格、完好和有效;嚴禁使用減壓器及其他附件缺損的氧氣瓶,嚴禁使用乙炔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損的乙炔瓶。(強制性條文)6.3.2 氣瓶應保持直立狀態,固定在特制的手推車或氣瓶架上。在搬運或存放氣瓶時,必須關閉瓶閥、拆除壓力表,戴好瓶帽和防震圈,并采取防傾倒措施,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6.3.3 氣瓶應儲存在一個保護措施良10、好,通風良好,干燥的地方,與易燃材料間隔至少6m的距離,并遠離諸如樓梯、電梯等逃生通道。6.3.4 嚴禁使用鐵條來開啟瓶帽。6.3.5 嚴禁碰撞、敲打、拋擲、溜坡或滾動氣瓶。6.3.6 氣瓶應分類儲存,庫房內應通風良好;空瓶和實瓶同庫存放時,應分開放置,兩者間距不應小于1.5m。不同類型氣瓶的存放(氧氣遠離燃料氣)應由一個1.5m高,能抵抗1 h火災的防火墻隔開,或間隔5 m以上分開存放。6.3.7 氧氣瓶與乙炔瓶的工作間距不應小于5m,且氣瓶應遠離火源,與火源的距離不應小于10m,并應采取避免高溫和防止曝曬的措施。6.3.8 瓶裝氣體使用前,應檢查氣瓶及氣瓶附件的完好性,檢查連接氣路的氣密性11、,并采取避免氣體泄漏的措施,嚴禁使用已老化或破損的橡皮氣管。6.3.9 冬季使用氣瓶,氣瓶的瓶閥、減壓閥等發生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或用鐵器敲擊瓶閥,嚴禁猛擰減壓器的調節螺絲。6.3.10 氧氣瓶內剩余氣體的壓力不應少于0.1MPa。6.3.11 燃氣儲罐應設置防靜電裝置。6.3.12 在下列情況下,壓縮氣瓶上的閥門必須處于關閉狀態:工作已完成;氣瓶是空瓶;氣瓶要搬運等。6.3.13 嚴禁利用氣瓶帽提升壓縮氣瓶,或用磁吸和吊帶來提升壓縮氣瓶。6.3.14 除非是短時間用手搬運的情況下,壓縮氣瓶應始終保持向上的位置固定好;乙炔氣瓶要始終處于直立狀態。6.3.15 搬運壓縮氣瓶時,瓶身應保持直立的位12、置,嚴禁將氣瓶平放在工作臺上、卡車上或者用叉車來搬運。從一處吊向另一個高處時,應將氣瓶固定在特制的氣瓶架上。6.3.16 壓縮氣瓶不應用作通電回路或置于有可能使其成為回路的地方。6.3.17 嚴禁將壓縮氣瓶放入有限空間內。6.3.18 嚴禁使用破損或損壞的氣瓶,應在該氣瓶上粘貼或懸掛標識牌并及時送返供應商。6.3.19 氧氣瓶上不能有油和油脂。6.3.20 用空的氣瓶,應在本作業班次內立即送回氣瓶儲存區,并與充裝滿的氣瓶分開存放。6.3.21 嚴禁搬運帶有壓力表的壓縮氣瓶。6.3.22 不同類型氣瓶皮管嚴禁互換交替使用。6.3.23 不得對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氣瓶的鋼印或者顏色標記。6.3.13、24 不得使用已報廢的氣瓶。6.3.25 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6.3.26 檢查氣瓶瓶閥時,只準用肥皂水檢驗。6.3.27 氣瓶不準改用充裝其它氣體使用。6.3.28 使用、運輸和存儲氧氣和乙炔氣的承包商必須遵守并執行工業用氧(GB/T3863-1995)、溶解乙炔安全管理規定(2003)和氣瓶安全監查規定(2003)。6.4 施工現場易燃及可燃液體的消防安全措施6.4.1 易燃液體(比如汽油、丙酮、工業酒精)不允許作清洗劑之用。6.4.2 在火源附近,不允許使用易燃、可燃有機溶劑。6.4.3 易燃及可燃液體不得存放在逃生出口、樓梯或走道等區域,同時不得間接影響逃生效果。6.4.4 移動14、式儲罐應置于有防滲層的圍堰內,并要有處理泄露和積水的裝置。儲存罐與建筑物及易燃物體的距離應執行國家相關規定、標準。6.4.5 在加燃油作業時嚴禁吸煙,并懸掛字跡清晰明顯的警告牌。6.4.6 為防止燃油的泄露,在燃油管的軟管接口上應安裝關閉閥。6.4.7 可燃液體,其中包括油類或油脂,應存放在貼有貨品名稱及罐容標簽的容器或儲罐內,每一個罐應該:1) 能承受工作壓力;2) 在防止泄露的狀態下保存;3) 存放在遠離可燃物的區域;4) 具有在裝卸或環境溫度變化時,防止罐內形成真空或充壓和放空裝置。6.4.8 永久儲存區要能在容器罐破損時容納存放物。6.4.9 所有的管線、閥門及接頭均應能承受工作壓力,15、且不因所存液體產生應力而腐蝕,并保持良好的狀態以防止泄露。6.4.10 在易燃物的儲存及運輸區域附近,就近配置適合撲滅這類火災的消防器材。6.4.11 在暴露的可燃物區域內應避免進行焊接及切割作業。特殊情況按規定辦理動火許可證。當動火完成后,應認真檢查附近區域,將可燃材料移走或用防火毯或類似的材料加以保護。附近要有足夠數量的檢驗合格的滅火器和其它滅火器材及物質可供使用。6.4.12 嚴格執行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和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公安部令1994 年第18 號)。6.4.13 各參建單位應制定油料等可燃、易燃物品泄露的回收辦法,并向全體員工宣傳教育。當發16、生有害物質泄露時,應由受過專門訓練并有處理該物質經驗的工作人員迅速、正確地清除干凈。6.4.14 盛裝過液體(如油漆、溶劑、稀釋劑等)及裝過其它化學品的容器和材料,應按項目廢棄物處理程序及有關的法規條款進行處理。6.4.15 運輸和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消防安全審核,領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裝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必須符合有關消防安全規定。銷毀大量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應當將銷毀物品的種類、品名、數量、銷毀方法及地點,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6.4.16 施工中剩余的所有溶劑廢料、含油抹布及易燃液體應存放在帶蓋的防火容17、器內直到從施工場地清除。6.5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庫房的消防安全措施6.5.1 可燃材料庫房和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 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 級。(強制性條文)2) 層數應為1 層,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 。3) 可燃材料庫房單個房間的建筑面積不應超過30 ,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單個 房間的建筑面積不應超過20 。4) 房間內任一點至最近散門的距離不應大于10m,房門的凈寬度不應大于0.8m。6.5.2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庫房等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宜布置在臨時辦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庫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6.5.3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庫房18、應遠離明火作業區、人員密集區和建筑物相對集中區。6.5.4 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險品應按計劃限量進場。進場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庫房內,如露天存放時,應分類成垛堆放,垛高不應超過2m,單垛體積不應超過50m3, 垛與垛之間的最小間距不應小于2m,且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覆蓋;易燃易爆危險品應分類專庫儲存,庫房內通風良好,并設置嚴禁明火標志。6.5.5 室內使用油漆及其有機溶劑、乙二胺、冷底子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物資作業時,應保持良好通風,作業場所嚴禁明火,并應避免產生靜電。6.5.66.5.7 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庫房不應布置在架空電力線下。6.5.8 易燃易爆危險化19、學品庫房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其它臨時用房、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6.5.9 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 6.5.10 貯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倉庫由專人管理,并經過消防培訓,熟記火災報警電話和企業專職消防隊的火災報警電話,能夠熟練操作倉20、庫內的消防器材。6.5.11 貯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內應懸掛危險和注意事項的標志牌。6.5.12 除指定的倉庫及場所外,其余場所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在容易起火的場所,如油庫、木工工作間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嚴禁吸煙,并應懸掛“嚴禁煙火”和企業專職消防隊的火災報警電話(xx-xx)的標識。6.5.13 貯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建筑,屋面應采用輕型結構,并設置氣窗及底窗,門、窗應向外開啟;倉庫應采用防爆型電器,且應有避雷及防靜電接地設施。6.5.14 貯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通風設備,并注意設備的防護措施。6.5.15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21、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貯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貯;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貯存,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的,必須有壓力表、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并定期檢查,不得超裝。6.5.16 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貯存,具有還原性氧化劑應單獨存放。6.5.17 盛裝易燃液體時,應使用經批準的帶有正確標識的金屬安全容器。6.5.18 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他物品共存。6.5.19 根據危險品特性和倉庫條件,必須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滅火器材,消防設施的設置應滿足有關消防管理規定。消防設施應有防雨、防凍措施,并對其設施進行每月定期檢查22、和測試,以保持消防水暢通、滅火器材有效。消防水帶、沙桶(袋)、斧、鍬、鉤子等消防器材,應按有關規定放置,妥善保管,不得任意移動或遮蓋,嚴禁挪作它用。6.5.20 施工產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應及時清理。6.6 滅火器的配置和維護6.6.1 滅火器的選擇應考慮下列因素:1) 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2) 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3) 滅火器的滅火效能和通用性;4) 滅火劑對保護物品的污損程度;5) 滅火器設置點的環境溫度;6) 使用滅火器人員的體能。6.6.2 滅火器應設置在位置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6.6.3 滅火器的配置數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23、范GB50140 的有關規定經計算確定,且一個配置點的滅火器不應少于2具。6.6.4 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宜選用相同類型和操作方法的滅火器。當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存在不同火災種類時,應選用通用型滅火器。6.6.5 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當選用兩種或兩種以上類型滅火器時,應采用滅火劑相容的滅火器。不相容的滅火劑舉例如表1表1 不相容的滅火劑舉例滅火劑類型不相容的滅火劑干粉與干粉磷酸銨鹽碳酸氫鈉、碳酸氫鉀干粉與泡沫碳酸氫鈉、碳酸氫鉀蛋白泡沫泡沫與泡沫蛋白泡沫、氟蛋白泡沫水成膜泡沫6.6.6 在下列地方應配置滅火器材。1) 在每 300m2消防面積內和直線行走20m以內;2) 在使用易燃或可燃液體量24、超過 20kg 或使用超過2.5kg;3) 易燃氣體的 12m范圍內;4) 在敞開式儲存區內直線行走 20m的范圍以內;5) 易燃或可燃液體存儲區內;6) 燃油加油點或供應區;7) 燃油加油點或供應區;8) 在所有使用電焊或氧氣燃氣設備的區域。6.6.7 消防器材的維護6.6.7.1 滅火器的維護分為檢查、維修、報廢。6.6.7.2 滅火器應符合下列要求:1) 滅火器應符合市場準入的規定,并應有出廠合格證和相關證書;2) 滅火器的銘牌、生產日期和維修日期等標志應齊全;3) 滅火器的類型、規格、滅火級別和數量應符合配置設計要求;4) 滅火器筒體應無明顯缺陷和機械損傷;5) 滅火器的保險裝置應完好25、;6) 滅火器壓力指示器的指針應在綠區范圍內;7) 推車式滅火器的行駛機構應完好。6.6.7.3 施工單位對本單位配置的滅火器進行檢查和維護,且滅火器的檢查頻率不少于每月一次,并填寫滅火器的檢查記錄卡。6.6.7.4 滅火器應設置滅火器檢查記錄卡,且滅火器箱上應粘貼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和企業專職消防隊的火災報警電話。6.6.7.5 滅火器筒體和器頭主體(不含提、壓把)不得更換,所有需更換的滅火器零、部件應采用原滅火器生產企業提供或推薦的相同型號、規格的產品。6.6.7.6 水壓試驗合格的筒體,銘牌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脫落的,允許補漆,漆膜應光滑、平整、色澤一致,無氣泡、流痕、皺紋等缺陷,涂漆不應覆蓋26、銘牌。6.6.7.7 滅火器壓力不足時,應及時更換。6.6.7.8 變形、變色、老化或斷裂的橡膠、塑料件必須更換。6.6.7.9 用于貯壓式滅火器的壓力指示器外表面不得有變形、損傷等缺陷,壓力值的顯示應正常,示值誤差應符合GB4351.1-2005中6.13.3的要求,否則應更換壓力指示器,更換的壓力指示器應與所維修滅火器的類型、20時工作壓力、紅、綠、黃區標示范圍相一致。6.6.7.10 噴嘴和噴射軟管有變形、開裂、損傷等缺陷的,必須更換。6.6.7.11 滅火器的壓把、提把等金屬件不得有嚴重損傷、變形、銹蝕等影響使用的缺陷,貯氣瓶式滅火器的頂針不得有肉眼可見的缺陷,否則,必須更換。6.6.27、7.12 滅火器箱不應被遮擋、上鎖或拴系,且箱門開啟應方便靈活,其箱門開啟后不得阻擋人員安全疏散。6.6.7.13 檢查或維修后的滅火器均應按原設置點位置擺放。6.6.7.14 日常巡檢發現滅火器被挪動,缺少零部件,或滅火器配置場所的使用性質發生變化等情況時,應及時處置。6.6.7.15 滅火器的維修期限應符合表2的規定。表2 滅火器的維修期限滅火器類型維修期限水基型滅火器手提式水基型滅火器出廠期滿3年;首次維修以后每滿1年推車式水基型滅火器干粉滅火器手提式(貯壓式)干粉滅火器出廠期滿5年;首次維修以后每滿2年手提式(儲氣瓶式)干粉滅火器推車式(貯壓式)干粉滅火器推車式(儲氣瓶式)干粉滅火器潔28、凈氣體滅火器手提式潔凈氣體滅火器推車式潔凈氣體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6.6.7.16 滅火器出廠時間達到或超過表3規定的報廢期限時應報廢。表3 滅火器的報廢期限滅火器類型報廢期限(年)水基型滅火器手提式水基型滅火器6推車式水基型滅火器干粉滅火器手提式(貯壓式)干粉滅火器10手提式(儲氣瓶式)干粉滅火器推車式(貯壓式)干粉滅火器推車式(儲氣瓶式)干粉滅火器潔凈氣體滅火器手提式潔凈氣體滅火器推車式潔凈氣體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6.6.7.17 檢查發現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廢:1) 筒體嚴重銹蝕(漆皮大面積脫落,銹蝕面積大于筒體總29、面積的三分之一,表面產生凹坑者)或連接部位、筒底嚴重銹蝕的,必須報廢;2) 筒體嚴重變形的;3) 筒體、器頭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的;4) 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機構;5) 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的);6) 不符合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滅火器;7) 被火燒過的滅火器;8) 按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予報廢的滅火器。 6.6.7.18 滅火器送修和報廢后,應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進行更換。6.7 臨時消防給水系統6.7.1 施工現場或其附近應設有穩定、可靠的水源,并應能滿足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用水的需要。6.7.2 臨時消防用水量應30、為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與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之和。6.7.3 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臨時用房和在建工程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較大者確定,施工現場火災次數可按同時發生1 次確定。6.7.4 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表4 的規定。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在建工程(單體)體積火災延續時間(h)單位時間滅火用水量(L/s)每支水槍最小流量(L/s)10000m3 體積30000m31155體積30000m322056.7.5 施工現場的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 給水管網宜布置成環狀2) 臨時室外消防給水主干管的管徑,應根據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內水流計算速度計算確31、定,且不應小于DN100。3) 室外消火栓沿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均勻布置,與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的外邊線距離不應小于5.0m。4) 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120m。5) 消火栓的最大保護半徑不應大于150m。6.7.6 建筑高度大于24m 或體積超過30000m3(單體)的在建工程,應設置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6.7.7 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表5.3.9 的規定。在建工程(單體)體積火災延續時間(h)單位時間滅火用水量(L/s)每支水槍最小流量(L/s)24m建筑高度50m 或30000m3 體積50000m3110550m 建筑高度或32、50000m3體積12556.7.8 在建工程臨時室內消防豎管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 消防豎管的設置位置應便于消防人員操作,其數量不應少于2 根,當結構封頂時,應將消防豎管設置成環狀。2) 消防豎管的管徑應根據室內消防用水量、豎管給水壓力或流速進行計算確定,且管徑不應小于DN100。6.7.9 設置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在建工程,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應設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車取水的部位,與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離宜為15m 至40m。6.7.10 設置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在建工程,各結構層均應設置室內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軟管接口,并應符合下列要求:1) 消火栓接口及軟管接口應33、設置在位置明顯且易于操作的部位。2) 在消火栓接口的前端設置截止閥。3) 消火栓接口或軟管接口的間距,多層建筑不應大于50m;高層建筑不應大于30m。6.7.11 在建工程結構施工完畢的每層樓梯處應設置消防水槍、水帶及軟管,且每個設置點不應少于2 套。6.7.12 建筑高度超過100m 的在建工程,應在適當樓層增設臨時中轉水池及加壓水泵。中轉水池的有效容積不應少于10m3,上下兩個中轉水池的高差不應超過100m。6.7.13 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給水壓力應滿足消防水槍充實水柱長度不小于10m 的要求;給水壓力不能滿足現場消防給水系統的給水壓力要求時,應設置加壓水泵。加壓水泵應按照一用一備的要求進行配置,消火栓泵宜設置自動啟動裝置。6.7.14 當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滿足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用水量要求時,應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貯水池。臨時貯水池宜設置在便于消防車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積不應小于施工現場火災延續時間內一次滅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6.7.15 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應與施工現場生產、生活給水系統合并設置,但應設置將施工現場生產、生活用水轉為消防用水的應急閥門。應急閥門不應超過2 個,閥門應設置在易于操作的場所,并應設置明顯標識。6.7.16 嚴寒和寒冷地區的現場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應有防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