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質量管理環境保護水土保持與文明施工獎罰細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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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5219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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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產、質量管理、環境保護、水土保持與文明施工獎罰細則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安全生產、質量管理、環境保護/水土保持與文明施工獎罰細則第一章 、 總則為加強本項目安全、質量、環水保及文明施工管理,確保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確保施工過程不破壞、不污染環境。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百年大計,質量至上”、“保護環境、造福子孫”的方針、目標,規范安全、質量、環水保行為,保障施工人員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確保工程質量滿足設計規范要求,保障施工環境不污染、不破壞,明確施工安全、質量、環水2、保責任,消除安全、質量、環水保隱患,預防事故發生,嚴格履行安全“五同時”、環水保“三同時”的制度,切實做好路橋建設股份滬昆客專長昆湖南段項目經理部(以下簡稱項目部)建設期安全、質量、環水保工作,制定本細則。第二章 、 目標1、 無安全事故、質量事故、無環境污染、水土流失事故。2、 無安全、環水保重大隱患問題。第三章 、 組織機構1、 項目部成立以項目經理為組長、常務副經理為常務副組長、項目總工、副經理為副組長、安全質量部、工程管理部、物資設備部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組員的安全、質量、環境保護與水土保持、文明施工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全質量部,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2、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3、如下:組 長:xx常務副組長:xx副組長:xx、xx、xx 組 員:xx、xx3、 領導小組職責:負責對分部安全、質量、環水保、文明施工工作情況進行指導、檢查、考核,視考核情況作出獎懲決定。第四章 、 上級單位、領導檢查問題及處理1、 凡存在安全、質量、環水保、文明施工隱患,被監理下發整改通知單的,項目部對責任單位給予不低于5000元/次處罰。給予責任單位主管領導(及管段負責人)不低于1000元/次處罰;給予主管工程師(管段技術、安全、質量(質檢)、環水保工程師)不低于500元/次的處罰。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整改的追加責任單位不低于5000元/次處罰;對責任人在原有處罰基礎上加倍進行處罰。2、 4、凡因安全、質量、環水保、文明施工存在問題受到滬昆公司、地方安監部門大會批評、書面通報、處罰的,罰金由責任單位承擔,項目部對責任單位給予不低于3萬元/次處罰。給予責任單位主管領導(及管段負責人)不低于3000元/次處罰;給予主管工程師(管段技術、安全、質量(質檢)、環水保工程師)不低于100元/次的處罰。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整改的追加責任單位不低于3萬元/次處罰;對責任人在原有處罰基礎上加倍進行處罰。3、 受到各級質量安全監督站及地方質量安全監督部門大會批評、書面通報、處罰的,罰金由責任單位承擔,項目部對責任單位給予不低于5萬元/次處罰。給予責任單位主管領導(及管段負責人)不低于5000元/次處罰5、;給予主管工程師(管段技術、安全、質量(質檢)、環水保工程師)不低于2000元/次的處罰。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整改的追加責任單位不低于5萬元/次處罰;對責任人在原有處罰基礎上加倍進行處罰。4、 對項目部檢查存在問題整改不及時或在規定時間內未整改完成的,給予不低于1成元/次處罰。給予責任單位主管領導(及管段負責人)不低于1000元/次處罰;給予主管工程師(管段技術、安全、質量(質檢)、環水保工程師)不低于1000元/次的處罰。5、 對項目部及上級領導檢查產生抵觸,不配合檢查工作且態度惡劣的,給予責任單位不低于1萬元/次處罰。給予責任單位主管領導(及管段負責人)不低于2000元/次處罰;給予直接責任6、人不低于2000元/次處罰。6、 其它檢查的問題及通報處理,視實際情況參照1、2、3、4、5點之規定處理。第五章 、 安全問題及事故處理一、 安全問題處理1、 內業管理不規范(即資料未歸檔并建立臺帳),未嚴格執行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與安全生產自控體系要求以及項目部下發相關文件、通知要求的,按不低于1萬元/進行處罰,給予責任單位主管領導(及管段負責人)不低于500元處罰;給予主管工程師(管段安全員、安全工程師)不低于100元的處罰。2、 施工現場出現不符合安全規范、安全規章制度、安全要求、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不良安全行為,對責任單位按不低于1萬元/次進行處罰,給予責任單位主管領導(及管段負責人7、)不低于800元/次處罰;給予主管工程師(管段安全員、安全工程師)不低于200元/次的處罰。3、 關鍵工點安全員(安全專職監護人員)脫崗、交接班制度未建立或建立未嚴格執行、重點工序監控量測制度未建立或建立未執行、無監控量測記錄或巡檢記錄的,對責任單位給予不低于2萬元/項(次、件)處罰,給予責任單位主管領導(及管段負責人)不低于1000元/次處罰;給予主管工程師(管段安全員、安全工程師)不低于500元/次的處罰。二、 安全事故處罰1、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以上事故,除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外,項目部給予不低于100萬元的罰款。2、 發生重大事故、行車重大、大事故,建設工程三級重大及以上事故,除承8、擔一切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外,項目部不低于20萬元的罰款。3、 發生較大事故、行車險性事故、建設工程三級重大以下事故,除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外,項目部給予不低于10萬元的罰款。4、 發生一般事故、一般行車事故,除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外,項目部給予不低于2萬元的罰款。5、 發生未列級事故,除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外,項目部給予不低于1萬元的罰款。6、 有關事故調查處理的程序及辦法。屬國家、鐵道部、建設部規定范圍內的事故,按照國家、鐵道部、建設部的規定辦理。第六章 、 質量問題及質量事故處理一、 質量問題處理1、 內業管理不規范(即資料未歸檔并建立臺帳),未嚴格執行項目部質量管理辦法9、與質量自控體系要求以及項目部下發相關文件、通知要求的,對責任單位按不低于2萬元進行處罰,給予責任單位主管領導(及管段負責人)不低于500元處罰;給予主管工程師(管段技術、質量(質檢)工程師)不低于200元的處罰。2、 施工現場出現不符合質量規范、質量規章制度、質量管理要求、設計要求、野蠻違章施工的不良質量行為,按不低于2萬元/次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給予責任單位主管領導(及管段負責人)不低于800元/次處罰;給予主管工程師(管段技術、質量(質檢)工程師)不低于200元/次的處罰。3、 關鍵工點質檢員或技術員或試驗員脫崗,未起到現場質量監控的,對責任單位給予不低于1萬元/次處罰,給予責任單位主管領10、導(及管段負責人)不低于1000元/次處罰;給予主管工程師(管段技術、質量(質檢)工程師)不低于500元/次的處罰。二、 質量事故1、 發生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除返工或加固處理外,給予不低于50萬元或造成損失的兩倍罰款;2、 發生工程質量大事故,除返工或加固處理外,給予不低于20萬元/次罰款;3、 發生一般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除返工或加固處理外,給予不低于5萬元/次罰款;4、 對工程質量達不到驗標或設計要求,雖構不成事故,但影響結構安全或使用功能的,將根據工程規模和情節,除返工或加固處理外,給予不低于2萬元/次罰款;第七章 、 環水保、文明施工問題及環水保事故處理一、 環水保、文明施工問題處理11、1、 內業管理不規范(即資料未歸檔并建立臺帳),未嚴格執行項目部環水保與文明施工管理辦法與環水保與文明施工保證體系要求以及項目部下發相關文件、通知要求的,按不低于1000元/項(次、件)進行處罰。給予責任單位主管領導(及管段負責人)不低于500元/次處罰;給予主管工程師(管段環水保工程師)不低于100元/次的處罰。2、 施工現場出現不符合環水保與文明施工規范、環水保與文明施工規章制度、環水保與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設計要求、野蠻違章施工的不良環水保與文明施工行為,對責任單位按不低于1萬元/項(次、件)進行處罰。給予責任單位主管領導(及管段負責人)不低于800元/次處罰;給予主管工程師(管段環水保工12、程師)不低于200元/次的處罰。二、 環水保事故處罰1、 對環境保護認識不到位,管理不嚴,隨意施工,致使環境破壞,被地方政府通報批評或新聞媒體曝光,嚴重影響企業形象,給企業形象造成損失的,對責任單位處給予不低于10萬元/次處罰。2、 對隨意取土,破壞植被,致使無法恢復或造成山體滑坡的,除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外,對責任單位給予不低于3萬元/次處罰。3、 對隨意棄土,造成河道、流水山溝嚴重堵塞或河道、流水山溝改變方向,在雨季造成洪災的,除承擔洪災造成的損失外,對責任單位給予不低于3萬元/次處罰。4、 對取棄土場未按設計要求及時恢復和防護處理的單位,責令盡快恢復,對遲遲不能恢復,造成水土流失及其他事故13、的,除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外,對責任單位給予不低于3萬元/次處罰。5、 對泥漿隨意排放,污染周邊環境或其它較輕微的環水保事故、問題,對責任單位給予不低于2000元/次處罰。6、 其它問題的處理參照第四章相關規定進行。第八章 、 火工品管理處罰規定參照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六章火工品管理制度規定執行。第九章 、 其它處罰規定一、 管理人員違章處罰在施工中有單位主要管理者違章(違章指揮、違反安全規定等行為)的情況,給予責任人單位不低于1萬元/次的處罰,對責任人給予不低于1000元/次的處罰。二、 資料上報延時處罰對未按項目部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未按時上報相關資料、文件、報表的,對責任單位進行如下處理14、(特殊情況,給項目部安質部溝通后,同意延時上報的除外):1、 遲報6小時內,給予不低于500元/次處罰。2、 遲報12小時內,給予不低于1000元/次處罰。3、 遲報24小時以內,給予不低于1500元/次處罰。 4、 遲報24小時以上,給予不低于2000元/次處罰。5、 時間計算以項目部要求分部上報資料的具體時間為準。三、 資料上報缺項、漏項處罰1、 凡在上報資料過程中有缺項、漏項的,給予不低于200元/項、次處罰。2、 凡在上報資料過程中,敷衍、應付,上報資料質量差的,給予不低于300元/項、次處罰。(判斷標準為上報文件規定要求為準)四、 會議處罰規定凡召開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未按照要求參加15、的,進行如下處罰(特殊情況,給會議組織人請假的除外):1、 未按時到會的,即遲到的,給予不低于200元/人(次)處罰;2、 未參加會議的,給予不低于1000元/人(次)處罰;3、 中途未假離會的,算早退,給予不低于500元/人(次)處罰;4、 其它情況,適時給予不低于200元/人(次)處罰;5、 其它違反會議規定的行為。五、 其它處罰規定未列出的安全、質量、環水保與文明施工問題及不良行為的處罰,參照第四、五、六、七、八章處罰規定辦理。第十章 、 扣款方式及要求1、 上述罰款為強制性處罰,處罰事實清楚,證物明確即可按章進行,即為有效。2、 執行上述罰款時,項目部以罰款通知單的方式通知,說明存在的問題及處罰金額。3、 單位罰款從被處罰單位驗工計價款中扣除,充作項目部安全、質量、環水保專項基金。4、 個人罰款須由被處罰本人在10天之內將罰款上交項目部財務部,并將交款憑證復印一份給項目部安質部留存,罰款充作項目部安全、質量、環水保專項基金。第十一章 、 考核與獎罰根據各分部安全、質量、環水保、文明施工情況,結合勞動競賽、綜合考評等,由項目部安全、質量、環水保文明施工領導小組織研究決定給予適當獎罰。第十二章 、 附 則1、 本細則由項目部安全質量部負責解釋。2、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