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水利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辦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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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5247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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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道路、水利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市政、水利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市政、水利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水平,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和江蘇常州經濟2、開發區關于加強xx區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市政、水利工程施工特點,特制定本管理辦法。第二條 各參建單位必須遵守有關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規,在各自的管理職責范圍內對xx區市政道路工程或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負責,施工單位對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第三條 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各參建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政工程,是指公司投資建設的市政道路、橋梁、污水管網、綠化等工程。 所稱的水利工程,是指公司投資建設的防洪排澇、應急度汛等工程。第一章 建設單位的安全文明管理第五條 3、公司工程二部負責公司市政、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監督管理工作。公司市政、水利工程的安全文明管理網絡圖如下:市政、水利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網絡圖公司總經理:公司副總經理:公司工程二部經理:安全主管:建設項目現場代表項目管理公司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第六條 市政、水利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依靠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遵循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要求和各方履行相應的職責相結合,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檢查與整改、落實相結合的原則實施。第七條 公司投資建設的所有市政、水利工程,必須實行市政、水利工程安全報監制度、工程建設主體安全責任告知制4、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交底制度,開展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檢查工作,并建立公司市政、水利工程安全、文明管理檔案。第八條 公司應當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第九條 公司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市政、水利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第十條公司工程二部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監督檢查的主要職責是:(一)檢查項目管理、監理、施工等負有安全責任的單位提供的工程施工安全生產文件和資料;(二)檢查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5、員配備和持證上崗情況;(三)檢查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和文明施工措施落實情況;(四)檢查安全文明措施費用落實、使用情況;(五)檢查施工單位職工意外傷害保險辦理情況;(六)檢查重大危險源的登記、公示與監控情況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建立與落實情況;(七)檢查監理單位安全監理工作落實情況;(八)檢查項目管理單位履行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職責情況;(九)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二章 項目管理單位的安全文明管理第十一條 項目管理單位在市政、水利工程開工前,應組織編制保證安全施工6、的措施方案,并報送xx區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第十二條 保證滿足法律法規的要求,取得項目建設所必需的施工許可證,核查參建單位的資質和相應的安全資格審查認可證書;第十三條 建立并保持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體系,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參建單位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職責;第十四條 配合建設單位保障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必要投入;第十五條 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承擔監督與管理責任,核查安全技術措施,文明施工投入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第十六條 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對工程建設安全施工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和指導,保證安全生產、文7、明施工目標的實現。第十七條 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體系。檢查施工單位專職安全員資格、數量是否與投標文件相符。檢查監理單位安全監理人員到崗情況,審核監理單位安全監理細則。組織編制本項目的安全文明管理辦法。采用制度約束、技術管理、改善環境等手段實現本項目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目標。第十八條 對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管理辦法:(1)加強對監理單位安全監理的監督與支持。對監理單位采取“尊重、支持、引導、服務”相結合方式開展管理活動,充分調動監理單位的積極性。對監理單位安全管理工作以支持、引導為主,不多干擾,保證其主觀能動性。(2)對照招投標文件及監理規劃大綱檢查總監、總監8、代表及專職安全監理人員是否到位,通過調度會、約淡會、函告等方式處理??疾毂O理人員工作態度及能力,對不稱職的要堅決予以更換。(3)審查監理規劃在實施階段安全管理程序、措施是否可行有效。審查監理細則中安全檢查、檢驗方法及深度是否符合現行規范要求。不符項可通過專業工程師函形式要求修訂。(4)隨機檢查監理單位對重點難點、關鍵工序、關鍵部位、關鍵環節施工過程中旁站管理情況。定期檢查監理單位對安全施工存在問題的監督整改到位情況。定期總結監理工作質量,提出整改意見,必要時采取經濟處罰手段。(5)充分借助政府部門、監理公司總部監督機制,約束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監理活動。(6)適時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布置安全管9、理控制要點、方法等;開展勞動競賽活動。(7)配套制訂對監理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管理辦法、考評制度、獎罰制度等。第十九條 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管理辦法:(1)定期或不定期對工地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措施和目標落實情況進行檢查。(2)檢查責任單位(施工單位)、責任人對存在問題及隱患整改落實情況。(3)對重點環節、重點部位進行監督、指導、抽查,治理重大安全事故隱患。(4)嚴格實行安全獎罰制度。(5)充分借助政府部門、施工單位總部、監理單位監管機制,約束安全生產活動。(6)適時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布置安全管理控制要點、方法等。(7)配套制定綜合考評制度、獎罰制度等;開展勞動競賽活動。第二十條 建立10、和完善工程建設項目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和體系。針對項目工程的實際情況,對項目工程施工范圍內的潛在的事故或緊急情況,實施應急響應需求的識別和評價,并根據應急管理實際需要,組織開展相應的應急管理知識培訓和應急演練活動,確保各參建單位人員熟悉、了解應急管理措施要求,提高各級人員的應急反應能力, 第三章 監理單位的安全文明管理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對所監理標段范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全過程的檢查、監督、監控的責任。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保障體系和安全管理網絡,制定詳細的安全監理細則,明確安全管理目標和措施,根據所監理工程的規模配備滿足安全監理工作需要的具備相應資格的專職安全監理工11、程師。第二十三條 項目監理部應落實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管理規定、要求,及時傳遞安全生產信息,督促承包人建立并落實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護措施和防險搶險預案。第二十四條 項目監理部應根據所監理工程的特點,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各類圖表上墻并及時更新,完善監理程序,制定年度安全目標實施計劃,建立安全責任制,與相關監理人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第二十五條 項目監理部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及時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精神、組織學習安全法律法規、“施工安全監理規范”和“施工安全技術規程”,每月至少一次,重大節日期間需做好安全教育宣傳工作,監理人員上崗前要進行各類安全生產教育12、培訓,并留有專門的培訓記錄,建立培訓臺帳,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個人業績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第二十六條 項目監理部應對施工單位上報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生產技術措施、臨時用電方案進行審核,對施工單位提供的計算書進行復核。審查施工方案的安全措施是否確實可行,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危險源檔案、落實危險源防范措施,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安全技術交底制度、明確落實交底和接底責任人;督促施工單位制訂完善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并參與施工單位演練;實施重大危險工程施工的必須進行現場監管。第二十七條 項目監理部應通過安全技術旁站、日常巡查、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不安全現象和隱患,對施工區13、域、便道,特別是對一些重大危險源,如基坑、橋梁施工等要加大巡查力度,對施工單位未及時整改的,監理機構有權責令承包人停工整頓,并向建設單位和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報告。第二十八條 項目監理部應對施工單位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及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況進行監理。第二十九條 項目監理部應督促施工單位認真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檢查預案中的組織措施到位情況,并積極配合施工單位的事故救援處理工作。第三十條 監理應根據安全監理細則,對所監理項目的安全生產實行全面、全過程的動態管理,由安全監理填寫安全監理日志。第三十一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14、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監理單位在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實施監督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公司工程二部。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文明管理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項目經理是本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第三十三條 施工企業應具有省級以上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主要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省級以上建設部門發的安全生產考核證書。從事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15、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安全保障體系,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與項目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督促檢查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工程項目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企業應與分包企業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安全生產責任。第三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在企業法人授權下,應當建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明確項目管理人員安全職責,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確保項目安全生產費用有效使用;接受企業主要負責人的檢查考核,并將檢查情況記入項目16、安全管理檔案;工程項目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企業項目負責人應當定期考核分包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情況。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相關文件的規定和要求,配備工程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為施工人員提供符合國家相關安全、衛生標準的生產環境、生活設施、作業條件、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并接受建設單位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配合建設單位做好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考核評比工作。第三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技術資料建立檔案,并17、確定專人管理;安全技術資料應當真實、完整、齊全。專職安全員需建立規范的安全臺帳,記錄完整的施工安全日志。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各類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并留有專門的培訓記錄,建立培訓臺帳,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個人業績檔案。第四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交底制度,項目管理或安全管理專職技術人員應在工程開工前或工序轉換前向一線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措施和操作規范交底,建立安全技術交底臺帳,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被交底人要簽字確認。第四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建立安全檢查臺帳,定18、期組織安全檢查,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巡查,并對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行為及時制止或者糾正;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重大節日之前必須組織安全檢查,不定期組織開展各項安全競賽活動,提高全員安全意識。第四十三條 市政、水利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須首先編制好施工現場的平面布置圖(應包含臨時用電、門樓、沖洗設施、圍擋、臨時設施、機械設備、加工區、主干道路、材料堆放區域、消防設施等內容),經監理單位、項目管理公司、建設單位逐級審核批準同意后報建設單位備案。同時應提供下列資料到xx區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申請辦理安全報監:1.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2.工程中標通知書或任務書、建19、設工程施工合同;3.工程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4.保證工程施工安全的措施方案(包括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應急救援預案、入場設備資料及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等);5.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憑證。第四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組織施工,根據工程項目特點制定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或方案,施工單位安全和技術部門應認真審核有關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施工單位在整個工程開工和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前應制訂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嚴格執行建質200987號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要求,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20、工程必須專門制定詳細的安全施工方案,并落實安全措施,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方案必須專家論證。第四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生產責任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消防設施;在容易發生火災的部位進行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消防設施要齊全,并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第四十六條 施工現場和生活區的臨時用電應嚴格遵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 46-2005中的有關要求,編制臨時用電方案,保證用電安全。施工臨時用電應采用TN-S系統,符合“三級配電、兩級保護”,達到“一機、一閘、一漏、一箱”的要求。配電箱設置、線路敷設、接零保護、接地裝置、電氣聯接、漏電保護等各種配21、電裝置及對用電系統的檢查、驗收、檢測、維護,應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第四十七條 對用于施工的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施工單位應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對其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有關法定單位的檢驗檢測合格證明進行查驗,將有關證書上報監理機構審查,并在設備的醒目處明示。第四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設備的安全管理,嚴格遵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建筑機械施工安全技術規程的有關要求,制訂各種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施工單位應定期對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等進行維修保養,保障其完好、有效并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落實設備的直接責任和監管人;同時建立詳細的施工機械、設備管理臺帳,對其合法使用證明、施工用22、途及時段、維護保養記錄及相配套的作業人員上崗證件進行詳細記錄。施工單位還應在使用中對各類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進行定期自檢或委托有關法定單位進行檢驗檢測;檢查不合格的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進行報廢的,不得使用。租用設備必須簽訂合同。對于必須使用的特種設備,使用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并取得質量技術監督局核發的檢測合格證。第四十九條施工現場出入口應設立大門,標有企業名稱或企業標識。施工現場出入口明顯處設置工程概況牌,大門內應有施工現場平面圖、管理人員名單和監督電話牌、消防保衛牌、安全生產牌、文明施工牌、環境保護牌。(九牌一圖)施工現場應有宣傳教育制度,建立“二欄一報”(宣傳23、欄、讀報欄、黑板報)、安全標語等宣傳教育設施。第五十條施工現場須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封閉施工:(一)施工現場必須采用封閉圍擋,高度為2m,(二)道路的圍擋按照公司制定的市政、水利工程門樓、沖洗設備及道路圍擋設置標準實施,保證圍擋堅固、平穩、整潔、美觀;圍擋不得用于擋土、承重。(三)依附道路實施的工程圍擋在相鄰路口之間應連續設置封閉施工,在出入口處應當設置明顯的施工警示標志,保證行人和車輛的安全。(四)城區范圍內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開挖溝槽,應當在溝槽外沿1.5倍溝寬處或批準的位置設置圍擋。(五)施工現場與農田之間應采用軟質圍檔,確有困難的,可采用設置警界線來實施封閉式施工,但警界線必須明顯,且間隔224、0m左右應有安全警告標志。(六)施工現場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圍擋的,應當采取必要的隔離措施并設置符合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GA182-1998)標準的警示標志,夜間、霧天、驟暗天氣,應當在作業區域邊界上方設置警示閃爍燈或者懸掛40W以上紅燈,相鄰燈距不得大于4米。第五十一條施工現場的施工區應與辦公、生活區劃分清晰,并應采取相應的隔離措施。項目部辦公區域應設置綠化帶,臨時設施應選址合理,并應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國家有關規定,宿舍、食堂、廁所等臨時設施應按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146-2004)搭設。第五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25、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第五十三條市政、水利工程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設置清理設施,清洗進出的車輛,凈車出場。施工現場因場地狹小等特殊情況無法設置沖洗臺的,應當配專人在工地出口處對進出車輛進行人工清理,確保車輛出入不污染城市道路。施工現場工程垃圾、渣土和生活垃圾應當在圍擋范圍內分類、集中堆放,并及時密閉清運。施工單位退場時,必須工完場清、有序退場。第五十四條施工現場應設置良好的排水、降水系統,并滿足施工、防汛要求。第五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單位對因市政、水利工程施工可能造26、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第五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27、區域。第五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接受政府安全監督機構、建設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的監督檢查。對于檢查單位下達的整改意見通知,施工單位要立即予以整改。對于因施工單位嚴重違章操作、被責令停工的,施工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工作,發生的損失自負。對于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誤的,施工單位還要按照合同規定向建設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五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相關文件規定的要求,編制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及設備,并定期進行演練。應急救援組織體系、通訊聯絡方式應在現場醒目位置公布。第五十九條 施工現場若發生安全事故時,施工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事故的調查工作。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護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應當拍照或錄像。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xx年02月20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