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施工安全生產責任考核獎懲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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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5377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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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公司施工安全生產責任考核獎懲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施工安全生產責任考核獎懲制度第一條:根據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xx)的規定,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本制度。第二條:考核內容:1、各級各部門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2、職工工傷控制指標(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標要求)。3、現場安全達標率目標(合格率100%,優良率按公司要求)。4、創建文明工地目標(按公司管理目標要求)。第三條:管理目標:1、建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體系,配齊專2、兼職安全管理人員。2、公司、分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標,并制定措施,確保目標實現。3、項目部每接一項工程首先制定安全管理目標(傷亡控制、安全達標、文明施工)并將安全責任目標分解到人,責任落實,各項目部有人抓,有人管,實現目標管理。4、施工管理人員要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持證上崗。5、做好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第四條:安全責任:1、企業法定代表人對實現本單位本部門的安全管理目標負總責。2、各級生產負責人對實現安全管理目標負直接領導責任。3、各級各部門的管理人員按各自的安全職責,為實現安全管理目標努力工作。4、項目經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項目上的代理人,對項目施工中安全生產負總責,必須嚴格執行國3、家的法規、法令和公司的各項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規章制度,加強領導,群防群治,確保安全生產。第五條:考核辦法:1、實現逐級考核的辦法,公司接受上級考核;分公司、一級(重點工程)項目部接受公司考核;二級及二級以下項目部接受分公司考核;項目部按對所屬管理人員進行考核。2、各級要制定具體考核辦法,考核成績與各級領導及管理人員工作業績掛鉤,列入各項工作考核的主要內容。3、考核結果作為年終經濟兌現和評定先進、實行獎罰的主要依據。第六條:凡在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中成績突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公司給予表揚、記功、發放一次性獎金,授予榮譽稱號獎勵。(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在安4、全生產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二)、在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方面有較大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議的。(三)、防止和避免重大傷亡事故或事故搭救中有功的。第七條:公司被評為省、市級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對總經理、主管副經理、安全處正副處長、安全員等,公司年終按經濟掛鉤比例予以獎勵。第八條:各分公司、安全處被評為省、市級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對受獎單位經理、主管副經理、安全處正副處長和安全員,公司年終按經濟掛鉤比例予以獎勵。第九條:經濟獎勵制度。(一)、在本年內創建省級樣板工地,獎分公司經理1000元,主管副經理800元,項目經理800元,安全員400元。(二)、在本年內創建省級文明工地,獎分公司經理5、500元,主管副經理400元,項目經理400元,專職安全員200員。(三)、在本年度內創市級樣板工地,獎分公司經理400元,主管副經理300元,項目經理300元,專職安全員100元。第十條: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給予處分。(一)、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二)、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事故的。(三)、發現險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時報告而發生事故的。(四)、存在事故隱患不執行上級和安全部門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五)、發生事故后,不積極組織搶救,不吸取教訓采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第十一條:經濟處罰的規定:(一)、施工生產設施缺少防護設施及存在事故隱患。1、生產施6、工設備、設施沒有安全防護設施或防護有嚴重缺陷者不得安裝和運行,對于確定安裝使用防護有嚴重缺陷的設備、設施的責任者和隨意確定拆毀安全防護設施的責任者,罰款100-200元。2、已經開工的工程項目無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中無安全技術措施,一經查出對工程項目負責人罰款200元;雖編制施工設計方案,但未經審批,一經查出對工程項目負責人罰款100元。3、存有重大事故隱患,逾期不解決的,對工地負責人罰款300-500元。4、存有事故隱患雖然接到事故隱患整改通知單后對事故進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徹底或事故隱患整改通知單未消除又連續施工的,對工地負責人罰款100-200元。5、對確定將有毒有7、害產品的生產轉移,分包給無防護措施的單位,并未提供技術指導和協助解決防護措施的主管負責人處以200-1000元罰款,并扣罰月工資的10-30%。6、被罰者違反以上各項規定的,按各項規定合并處罰,由個人承擔。(二)、現場管理及檢查;1、職工進入施工現場赤腳、穿拖鞋、高跟鞋、不戴安全帽、電氣人員不穿絕緣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處作業不帶安全帶、灑后上班、乘吊籃上下等違紀者,罰款50元;項目經理及管理人員罰款100元;一次發現有10個違紀人員,處罰工地主要負責人200元,并停產整頓一次;凡停產整頓的工地,對項目負責人員處罰300-500元,分包隊伍等同。2、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者,罰款50元,工地負責8、人100元。3、塔吊、施工電梯、龍門架、井字架、腳手架、安全網等的搭設,沒有安全技術交底,上述設施、設備投放使用前,未經驗收和辦理驗收手續,對設備員等有關人員處以每人100-200元罰款。4、對違章指揮者,視情節輕重罰款50-200元,對于違章操作者視情節輕重罰款50-100元。5、對于無視安全檢查,妨礙安全人員工作者視情節輕重罰款50-200元。6、對于現場混亂、材料浪費嚴重,影響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罰工地負責人100-500元罰款。7、公司內部檢查中對達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xx)合格等級的工地,處工地負責人100-500元罰款。8、市級以上部門檢查,達不到建設部建筑施工9、安全檢查標準中合格等級的工地,處以工地負責人100-200元罰款,受到通報批評的工地,對工地負責人加倍處罰。9、新工人不經三級教育進入現場施工的,罰項目經理和班組長各100元。10、在檢查和平時抽查中,對安全管理資料不齊全、管理混亂或嚴重缺項的工地負責人罰款50-200元。11、違反上述各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各項規定合并處罰。(三)、工傷事故1、單位發生輕傷事故,每輕傷一人次,罰款100-500元,罰款由事故責任者班組支付,事故責任者罰當月工資10-30%,免發當月獎金,罰項目經理300元,安全員100元。2、單位發生重傷事故,每發生一人次,罰款3000-5000元,罰款由事故責任者所在班組10、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組或項目部支付,事故責任者不論是傷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發當月工資的20-30%,并免發1-3個月職務崗位津貼和獎金。3、單位發生死亡事故,每死一人罰款5000-10000元,罰款由事故責任者所在班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組或項目部支付,扣罰事故責任人本人月工資的10-30%,并免發1-6個月職務津貼和獎金。4、單位發生多人事故,按規定標準分別計算合并罰款。5、發生事故拖延報告、隱瞞不報、謊報及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責任者,罰款100-500元,情節嚴重的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四)、設備事故和隱患。1、對私自拆毀安全設施造成事故隱患者,根據情節輕重處以511、0-500元罰款。2、對于發生機械設備事故的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1-10%罰款(不少于100元)。3、發生與本單位有關的交通事故,對事故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5-10%的罰款。(五)、火災事故及隱患。1、火災隱患(1)、火災隱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項按10元處罰責任人員。(2)、重大隱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對責任人處以100-500元罰款。(3)、違反消防規定不聽勸阻者,給予適當罰款。2、火警(1)、對于火警損失折款不足百元責任者,處以50元罰款,并給予批評教育。(2)、對于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火災事故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20%的罰款。(3)、對于直接經濟12、損失萬元及萬元以上的火災事故的責任者,報公安機關依法懲處。(4)、對因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措施,一年內連續發生火災的責任者,要加倍處罰。(5)、消防器材、設備因管理不善和挪作他用的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適當罰款,影響滅火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者,要嚴肅處理。(6)、對造成既有人身傷亡又有經濟損失的事故責任者,按本條有關規定合并處罰。第十二條: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單位負責人及有關責任者,加倍罰款。1、對違章操作,經檢查人員提出后,仍堅持不改造成事故者。2、對于違章指揮造成事故者。3、發生事故后隱瞞或謊報事故情況、破壞現場、妨礙事故調查者。4、單位發生的傷亡事故,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措施,在一年內又重復發生類似事故的。5、接到“停工通知書”后逾期不解決而發生傷亡事故者。第十三條: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而造成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免予處罰。第十四條:各單位接到罰款通知單后,在月底開資時由財務負責人將所罰款額扣留,通知安全員領取交公司安全處,逾期不交者每拖延一天,加罰應罰款數額的2%。第十五條:對各單位的安全罰款由工資總額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個人罰款從當月工資中扣除。第十六條:各單位收繳的罰款上繳財務處,歸收繳單位使用,做為安全獎勵基金,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