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公司消防器材獎勵與處罰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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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095833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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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電公司消防器材獎勵與處罰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供電公司消防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消防工作的管理,確保國家財產和職工生命財產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細則、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旨在加強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生產設備、企業財產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序進行。第三條 公司各單位要將消防工作列為安全生產的重要議事日程。依靠廣大干部職工,認真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和誰主管2、誰負責及群管、群防、群治的原則。第二章 消防組織機構第四條 公司實行三級防火管理責任制。公司成立以經理和書記為組長、各分管副經理為副組長,各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防火委員會。各單位成立防火小組,單位一把手為組長是第一責任人,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并設一名消防專責人。第五條 公司防火委員會負責全公司消防管理工作,業務上自覺接受上級公安消防部門的領導、監督、指導。第六條 公司防火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安監部,安監部主任兼辦公室主任,消防專責負責全公司的日常消防管理工作。第三章 各級消防安全職責第七條 全體職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并有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第八條 公司防火責任人和各單位的防火責任人3、分別對本公司和本班組的防火安全負責。第九條 防火安全委員會的職責、公司經理的防火責任、公司副經理的防火責任、各單位防火責任人的防火責任、安監部的防火責任、消防專責的防火責任、義務消防員的防火責任略。第四章 消防工作要求第十六條 公司的安全防火工作,要本著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為方針的原則,防患于未然。第十七條 各級消防組織要把消防工作納入重要議事議程,經常開展各種形式的防火教育,公司實行三級安全教育,新上崗人員、青工及轉崗、復崗工作的人員達到四懂、四會后,方可上崗。第十八條 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安全隱患要限期整改,暫時不能解決的要報告主管領導,并采取臨時措施,防止火災事故發生。第十九4、條 新建、擴建、改建及臨時建筑項目必須符合建筑設計規范中的防火要求,主管部門要對工程的防火設計負責。第四章 消防宣傳教育第二十條 各級領導和防火安全組織都要把對職工的防火安全教育作為一項經常性任務,切實抓緊抓好,利用多種形式進行消防知識的宣傳教育。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要將防火工作列入周安全日活動內容,檢查有關防火制度的落實情況,檢查有無違章違制,有無火災隱患,制定消除火災隱患的具體措施。第二十二條 安監部、人力資源部負責對新上崗人員、青工及轉崗、復崗工作的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對所有防火專責人、重點部位職工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專業知識的培訓。第二十三條 通過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干部職工的防火安全意識5、,達到四懂、四會(即:懂火災的危險性,懂預防措施,懂撲救方法,懂逃生方法。會使用消防器材,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逃生)。第五章 重點消防部位第二十四條 按照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后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的原則,將調度所、檔案室、計量室、35KV變電站和修試車間、物資庫房確定為公司重點防火安全保衛部位。第二十五條 各重點防火單位必須認真抓好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第六章 電氣設備消防管理第二十六條 電氣設備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建筑規范安裝和操作,嚴格禁止使用不合格產品,經常檢查整個設備是否良好,有無老化、松動、漏電等現象,一經發現要及時處理。第二十七條 電氣設備嚴禁超負荷運行,帶油設6、備要經常檢查油質情況及是否缺油、漏油現象,檢修時嚴禁明火,作業完畢要清理現場,漏油要及時處理。第二十八條 焊接、補接帶油設備必須做好相應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九條 變電站防雷設施必須保持良好狀態,每年雷雨季節前要進行一次測試檢修。第三十條 變壓器的接地裝置必須良好,要定期檢查。第三十一條 使用電爐工作或取暖要經主管部門批準,電爐要遠離可燃物,要有專人管理,下班時要拉閘斷電。第三十二條 對室內的電器設施下班前要關閉電源,要經常檢查電源插座接觸是否良好。第七章 重點部位防火第三十三條 物資倉庫四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庫區外應有醒目的嚴禁煙火標示牌。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應配置相應的消防器材,庫房內的物7、品要分類存放,放置有序,不得妨礙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第三十五條 庫房內嚴禁明火、煙火,禁止無關人員入內,更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電器設備不能私拉亂接,工作人員離開時,應注意門窗是否關好、鎖好,并切斷電源。第三十六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電暖氣取暖,其取暖設施與物品應保持一定安全距離。第三十七條 庫房管理員必須熟練掌握 四懂、四會 及基本消防知識。第八章 消防器材的管理第三十八條 全公司的消防器材設備由安監部負責管理,統一購置、試驗、配備、更新和維護。第三十九條 各單位配備的消防器材按安監部指定的位置放置,由防火專責人負責保管、維護。第四十條 各單位配備的消防器材必須建立臺帳進行登記,帳物要相符8、。第四十一條 配備到各單位的消防器材、設備在沒有火情時,任何人不得使用,不準試放,不準挪用,不得損壞丟失。第四十二條 滅火器如有火情使用完畢或滅火器自身泄漏,要及時向安監部報告,以便更換維修。第四十三條 違反上述規定者,根據情節給予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據消防法處理。第九章 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第四十四條 凡是個人財物燒毀折款在50元以上,燒毀國家、集體財物在100元以上者,因著火造成死亡或重傷一人的為火災。凡損失不足以上標準的則通稱為火警。第四十五條 火災撲滅后,所在單位必須立即劃出警戒區并指派專人保護,不準無關人員進入現場。第四十六條 對火災現場的遺留物,沒有公安現場勘查人員允許必須保持原樣9、,不得隨意搬動。第四十七條 火災發生的知情人、報警人、救火人、受害人等有關人員必須如實向調查人員講清自己所了解的情況。第四十八條 現場勘查人員及單位領導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罰不放過。第四十九條 火災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1、發生火災的時間、地點。2、起火原因和造成的損失。3、防火與滅火的經驗教訓。4、對火災責任者的處理意見。5、注明調查人員姓名、職務、單位,并有火災現場平面圖和有關照片。并及時上報安監科。第十章 獎勵與處罰第五十條 消防工作是直接關系到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大事10、,各單位必須做到五同時。并將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對單位考核的一項主要內容。第五十一條 對在消防工作中及時發現隱患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在滅火搶險中表現突出的給予重獎。第五十二條 對造成火災、火警責任者,視情節輕重,按公司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者由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三條 對有重大火險隱患長期不解決,接到消防等有關部門指令后逾期不改的,追究單位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第五十四條 凡不執行或違反公司消防管理制度者,扣罰個人當月獎金。第五十五條 丟失一件消防器具,除照價賠償外并給予單位主要領導50200元的罰款,損壞一件消防器具,除照價賠償外,給予責任人100-200元罰款,并給予單位主要領導50200元的罰款,試放一件消防器具,除照價賠償外,給予責任人50-100元罰款,并給予主要領導50100元的罰款,私自動用消防水帶的罰款50100元。第五十六條 在院內點然垃圾的罰款1020元。第十一章 附 則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由安全監察質量部負責解釋。第五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條 本制度如與上級規定有不符之處,以上級規定為準。